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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权权利之源探析

2011-08-15向长艳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自由权新闻自由主权

向长艳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郑州 450002)

新闻自由权权利之源探析

向长艳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郑州 450002)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体现,是传统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延伸和发展。新闻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新闻媒体和公民。天赋人权是一切人权理念的真谛,自然权利是新闻自由权最原始的权利基础;人性尊严是新闻自由作为个体性权利基础;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民主权利则演绎的是公民及媒体对监督政府而产生的制度性权利基础。

新闻自由;自然权利;人性尊严;民主权利

新闻自由并非自古就有的概念,它是随着以民主和人权为标志的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西方国家宪政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1]。它既承继了传统的言论自由的精神内核,又随着时代的发展被不断赋予新的内容。新闻自由最初源起于欧美等国对于出版自由的争取,是言论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体现,是对传统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发展。随着社会的演进,以及民主、法治理念的不断发展,新闻自由理论基础①西方主流的新闻学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从传统到新颖,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逐渐发展出完整的权利体系。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从新闻自由权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新闻自由从最初的属于统治者的自由到出版者的自由到公民个人享有的自由和权利,②学界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新闻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新闻媒体。如马岭教授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进行了划分,认为言论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出版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新闻自由的主体是法人。马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及其法律保护,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是世界范围内形成的共识。随着现代社会人们对精神权利的日益需求以及对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愿望日益强烈,新闻自由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和保护。因此,对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③新闻自由虽然没有直接进入大部分国家包括我国宪法之中,但一般国家宪法都有关于新闻自由相关权利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35条对言论等自由的规定;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表达权的规定,表明新闻自由在我国是有其深刻的宪法依据的。的权利之源的重新探讨和研究则是需要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一、天赋人权理论是新闻自由权的自然权利之源

首先,自然权利是一切人权理念的真谛。自然权利,或译作天赋人权,其理论基础是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是上帝赋予的,因此是不可让与的、绝对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理论是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贯思想,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经典作家们主张,在人类走入社会、建立政府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当时的这种天赋人权理论主要是用来攻击“神赋权利”或宗教神学的封建专制的武器。这些理论虽然受到宗教势力或者当时统治者的攻击或者压制,但是开阔了人们的视野,启发了人们的头脑,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精神动力。

自然权利产生于古罗马自然法思想。“自然法主张世界上存在一定的不喻自明的真理性规范,此种规范无论其渊源是来于自然、启示或理性,均具有普遍妥当性与永恒不变性,此对于人类而言一经予以认识或掌握,则其效力是强于其矛盾的实证法,亦即,自然法废弃与其冲突的实证法。”[2]在自然法学者看来,人是生而自由的,人是理性的,人的自我保护或者自卫,是人最基本的目的,是人的自然权利,国家存在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这个自然权利[3]。英国思想家密尔曾对“自然”下过这样的定义:它或者是指由世界万物及其所有属性构成的完整的体系,或者是指事物在没有人干预下所应处的状态。这里密尔也同样强调了人处于自然的自由状态。因此,自然法是先于国家法而产生的,并且,它的产生不必经过人的同意,或者说它的产生是超越任何立法者意志之上的。因此,“自然权利理论不可否认仍是人权理念的真谛,亦是国家权力存在之合理依据。”在自然权利论者看来,言论自由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人愿意放弃它,也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所蕴含的这种人权理念成为新闻自由被现代宪政国家所认可的理论渊源。

其次,新闻自由权是自然权利之自由权的延伸。在自然状态下,人享有人的自然自由。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4]。洛克对这种自然自由做了很好的诠释:“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在古罗马法中,受自由观念的指导,罗马人被分为两种人,即自由人和奴隶,只有自由人才被视为权利主体,奴隶只是权利客体,在法律上属于“物”,只有自由人才享有自由权,无论是穷还是富,一律都是自由的,平等地享有权利[5]。因此,在罗马法中,一个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享有自由权。也可以说,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权具备了现代人权的基本理念。这种古典的自然权利自由权包括言论、人身以及财产的自由,作为人们追求其人格完整的新闻自由所代表的言论、思想、观念等的自由表达也逐渐蕴涵在其中。随着权利理念的不断发展,以及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权利不断被融入自由权范围作为基本人权被纳入各国宪法框架之下。

再次,新闻自由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受自然权利指引。自然法学派将权利划分为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并以自然权利说明法定权利的来源与本性。权利不限于法律上的规定,法定权利不是权利的全部[6]。换言之,社会中存在大量的“未被列举的权利”,而法定权利仅仅是整个权利体系中的一部分,并且需要自然权利来指引。自然权利限于法定权利而存在,法定权利不过是对这种自然权利在法律上的消极承认而已,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将自然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得到最有效保障。新闻自由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并以法律保障为依据。法律是自由的限制,有新闻自由,就有新闻自由的限制,自由和限制原本是事物的两个方面。“假若一种‘自由’没有法律上的行使依据和保障,就会导致任意扭曲和侵犯,那么也就没有丝毫的自由的意义了。”[7]也就是说,新闻自由作为一项自然权利需要向法定权利过渡,法律是这种自由的边界。如果新闻自由这一概念在某国宪法中能够得到明确体现,那么这个国家的新闻自由就是相对充分的。虽然人类如同自然法学家认为的那样具有天赋人权的自然权利,但要落入法律的视野,还需要立法,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天赋人权到法定权利,到新闻自由的立法,还需要长期的路程要走。

天赋人权理念作为新闻自由权最原始的权利基础,一直是西方国家在争取新闻自由斗争中最重要的理论武器之一,它在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天赋人权理论在随后的发展中不断得到修正,但其作为新闻自由的权利之源,使新闻自由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权,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人性尊严是新闻自由权的个体性权利之源

首先,人性尊严是人得以享有的一切权利的基础。人性尊严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理念,其本意是指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不因其性别、种族、民族、国籍或社会地位,而只基于其本身,就享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必须加以尊重和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性尊严实际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每个人都享有人之尊严实际上是源于自然法传统: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尽力使自己的生命和肢体免遭他人侵犯的‘自然权利’”[8]。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对人性尊严比较朴素的描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德国,由于纳粹恣意地对人性尊严的蔑视,直接导致随后的《德国基本法》在其第1条第1款中对人性尊严进行了庄严的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一切国家权力均有尊重及保护此尊严之义务。蔑视人性尊严的历史教训让德国人民把它提高到一切权利之上的地位。正是对人性尊严的尊重和确认,人才能真正成其为人,尊严一旦受到侵害,人的基本权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正是基于人性尊严在人类权利谱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它成为“不仅是许多宪法权利的基础,而且是其他权利的重要内容”。新闻自由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能为公民享有并得到保障,也正是基于这种人的自由表达之尊重在法律上的体现。

其次,人格尊严是新闻自由权的内在精神需求。德国基本法中关于人性尊严的要义在于,通过“个人与社会融合关系”的实现,以追求人格的完整性,其终极目标在于人格的自由、健康发展[9]。换句话说,个人的自决与自治是以外在的在与国家和社会的交往中获得,即个人的自决与自治的自由权利是在“人类社会生活秩序”中得到彰显和保障的。实际上,思想和言论的自由表达是人们的一种精神交流,这种精神交流旨在提高人作为个体的内在人格。而这种言论和思想的自由表达和交流,是以人作为个体享有人的尊严为前提的,因为表达自由涉及人的思想、情感、理念、欲望,这些都属于人格层面的自我意识、自我定位和自我预期,是属于人的内在精神发展。正是基于此,新闻自由的“实现自我”价值的认知作为第一价值被提出,如20世纪初期,美国大法官Louis Brandeis的“发展个人天赋”论和艾莫生教授的“保障个人实现自我”论,便是以“自我”为前提、以实现“自我”为目的来诠释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不管随后关于新闻自由权的价值争论多么纷繁复杂,但这种发展自我的价值体现一直都不曾被否认。

再次,新闻自由权是人格尊严的外在表现。人性尊严的实现除需要个人的争取之外,还需要借助某些外在权利的实现而得以实现,这种外壳便是蕴涵着思想、言论、出版自由的新闻自由权的享有。人性尊严的积极意义在于:每一个人都是自主、自决的独立个体,均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尊严;每一个人在社会中均有其一定的社会价值,均有权主张自己应受到充分的尊重。一个自由的人被视为拥有正常理性判断是非、区别善恶,这样一个有理性的人,可以在社会的交往中自主搜集信息,自主地决策,自主地承担决策的后果。这实际也是对一个人的最大的尊重[10]。正如卢梭所说: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若一个不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或表达的思想被人忽略,则他的自尊要受到煎熬。公权力如果对这种权利进行压制,则既是对公民能力的轻视,也是对公民人格的侮辱。

免受政府干预为各种基本人权的基本特性,这也是作为防御性权利的新闻自由所包涵的基本信息。中国历史上的文字狱便是公民因言论而获罪的典型例证,它说明在公民新闻自由权严重缺失的状态下,对人格尊严的践踏便是常态。因此说,尊重人性尊严,自然便会赋予公民以新闻自由权;反过来,新闻自由权的享有,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人性尊严准备的法律外套,随时为争取和保护人之尊严而斗争。

三、人民主权理论是新闻自由权的民主权利之源

首先,人民主权理论实际上是天赋人权学说的理论再延伸。人民主权是天赋人权理论的再延伸,也是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石,其基本理论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来自广大人民的认同,人民基于社会契约让渡自身的权利组成国家;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如果变成损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权利或任意扩张权力,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人民主权理论之所以是天赋人权学说的理论再延伸,理由在于,这种理论认为:基于人民对自然权利的享有为前提,人民全部或部分让渡其自然权利,是出于这样的认识:为确保和平和实施自然法,人们就有必要在他们之间共同达成一项契约……和这样的目的:主权权力者应当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来的权力和力量,以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而这些恰恰是自然状态所不能满足的[11]。基于这种理想建立的政府,一般都被寄予了厚望。正像斯宾诺莎认为的那样:“一个好的政府会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而且不会试图控制他们的意见和思想。”[12]然而,实际上,正像孟德斯鸠曾大声疾呼的那样: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于是,处于自由状态下的公民有权对主权者进行监督,便成为人民主权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民主权理论的集大成者法国思想家卢梭也认为,人民主权理论是建立在一种主权性的集体的“公意”之上的,政府只不过是一种代理机构,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可以按照其意志废除、限制或变更它[13]。在这里,权力变成了权利,作为主权者成员的意识,公民需要参与公意的决策,参与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其中参与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自由地表达其政治主张和观点。这种权利的实现为现代新闻自由提供了理论基础。这种基于自然权利而产生在某种程度上监督政府使其符合公共利益的发展方向的权利,其主要表现方式便是新闻自由。卢梭也认为舆论是“法律之外的法律”,任何强权都需要接受监督,否则便无法维持其存在。这也为后来新闻自由发展成为“第四权”论说提供了主要的理论支撑。

其次,作为限制政治权力的方式——人民主权的宪法化是新闻自由权得以实现的前提。由于人民主权只是一种逻辑的抽象概括,是先哲们期望政府能出于自愿给予公民某些自由,保障公民的某些权利的理想状态。正像博登海默所说的:“他们毫无根据地认为,理性能够设计出普遍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全部细节。”[14]这也是人民主权论后来遭到批判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人民主权必须落到实处,以及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否则,人民主权将成为专制者的口实。各国宪法在落实人民主权时,除了把它确定为宪法的原则规范以外,一般还通过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权力配置的规范来将人民主权更加具体化。当然,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乃至尊严的保障,是各国宪法都规定的任何权力都不能剥夺的。而对于公民的民主权利——人民主权落实的基础,则需要一定的限权机制来保障实施。这种限权机制主要是来防止政府的权力扩张和不当行使。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对新闻自由的确认,便是“权利限制权力”机制的体现:规定公民享有发表言论、传达思想意见的自由,并规定这种权利的不可剥夺性,这种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权力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同时,宪法还“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通过规定人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15]。以宪法为基本法,国家在其他法律中对公民的各种参政、议政、监督等权利进行了确认。因此可以说,公民的民主权利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而产生的[16]。

再次,新闻自由促进民主权利的实现。基于民主权利的实现,现代宪政国家都赋予公民“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四权”正是新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之一,而自由又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现代社会,新闻自由的保护力度直接反映出一个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同时,新闻自由的开放程度也直接反映着社会的发展水平。因为,新闻自由与民主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一个国家越是民主,其新闻自由往往就越有保证,而新闻自由的开放程度又体现着一国的民主发展水平。至此,新闻自由从自然法中最初对自由权的认知到对人性尊严的确认和保护,到近代资产阶级先哲们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争取和斗争,新闻自由从蕴涵到孕育到产生,已发展成为了一项被各国公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已和公民的各项具体的民主权利融合为一体,成为实现民主权利的基本方式。新闻自由的可贵之处在于:对个人而言,它能使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感觉自己的存在,因为它能够使每一个人在国家或社会中听到自己的声音;对国家而言,它表征着一个国家或政府的品格和德性。对于前者,正是自然权利这种古老的权利理念赋予了新闻自由以灵魂,对人性的尊严的尊重又充实和丰富了新闻自由的精神追求,而后者,民主权利的确认才是新闻自由从精神殿堂走向公民的现实生活、从天赋人权到法定权利被公民真正享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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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Freedom of the Press

XIANG Chang-yan
(He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Zhengzhou Henan China 450002)

Freedom of the press reflects the freedom of speech in mass media,and is the expansion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freedom of speech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The principals of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consist of news media and citizens.The natural rights,the essence of general human rights,are the foundation of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values individual rights and at the same time requires the media and public enjoy the freedom to supervise the government authorities.

Freedom of the press;Natural rights;Human dignity;Democratic rights

D621

A

1008-2433(2011)04-0091-04

2011-03-10

向长艳(1978—),女,河南光山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编辑部编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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