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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渎职侵权案件的“查证难”问题

2011-08-15波,盛夏,张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渎职侵权初查犯罪案件

荣 波,盛 夏,张 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北京 100025)

浅谈渎职侵权案件的“查证难”问题

荣 波,盛 夏,张 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北京 100025)

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会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内、外部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侦查手段少,侦查观念陈旧等问题,导致“查证难”,阻碍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应当加强“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大初查力度等措施、手段,以破解“查证难”问题。

渎职侵权;查证难;侦查一体化

2010年,检察机关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迎来了广阔的发展舞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正处于重要发展机遇期,但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三难”问题仍然存在,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三难”中的“查证难”进行分析,以期能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查证难”,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讲,是指初查、侦查程序中案件的办理有难度;从刑事证据的角度讲,是指证据的收集、运用过程有难度。解决“查证难”问题,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坚定的信心,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破解,保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高质高效办理,履行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查证难”的主要体现

(一)内部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导致“查证难”

根据检察机关职能配置要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由反渎职侵权局独立查办,这在形式上看可以专门有效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但从实际情况看,反渎职侵权部门普遍存在人员少的问题,在检察机关内部资源无法整合的情况下,势必造成侦查资源投入相对不足,案件查证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二)外部调查取证机制不健全,导致“查证难”

渎职侵权案件的查证过程,往往需要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掌握侦查信息部门的大力配合,由于这些部门各自的工作性质和角度不同,给案件的查证工作带来了困难,如侦查人员向银行、电信等部门查询信息时,会遇到互相推诿、拖延时间、不予配合等情况。另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社会反响大,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发案单位的声誉,因此导致查证过程干扰多、阻力大。

(三)证据的收集、运用过程存在法律上的问题,导致“查证难”

“两法”修改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证过程,从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同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多、领域广,证据要求越来越高,出现了运用证据时罪与非罪界限不好区分,渎职侵权主次责任不好认定,证据收集难、固定难等法律问题。

(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手段少,导致“查证难”

随着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使用常规的侦查手段不能适应当前案件侦查的需要,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明显增强,隐匿和毁弃证据、串供、潜逃等干扰侦查的方式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查证工作的开展。

(五)办案人员的侦查观念、侦查意识、侦查水平不强,导致“查证难”

随着社会的发展,渎职侵权犯罪也呈现了日益复杂的趋势,跨地区、跨行业的案件越来越多,窝案、串案严重,就案办案等传统的侦查思路,已经不适应当前反渎职侵权案件的查证工作。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工商、税务、司法等各个领域和部门,专业性较强。而侦查人员的知识水平、侦查思路不尽相同,客观上影响了案件查证工作的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解决“查证难”的主要方法

(一)整合有效资源,建立内部机制,解决查证难问题

1.设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专职承办人。针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罪名多、领域广的特点,将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员的工作细化,设定某领域、某罪名案件的专职承办人,专职承办人能够把握某领域、某罪名的犯罪特点、规律,形成一整套查证思路,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2.有效配置检察机关侦查上的各种职权和资源,在内设部门之间形成侦查上的合力。为避免案件产生负面影响,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加强与反贪、公诉、民行、监所、预防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对取证工作可能产生难度的渎职侵权案件,可协调内设部门利用与发案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调取案件中关键的证据材料,保证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3.建立批捕、公诉部门引导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取证机制。渎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查证过程中,应着眼于批捕、公诉的标准来收集固定证据,由批捕、公诉部门帮助侦查人员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引导证据收集的全面、真实、合法,为渎职侵权案件的办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充分利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科学配置侦查权,解决“查证难”问题

1.全面、高效地获取证人证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证人同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着同事、亲戚、朋友等利益群体关系,取证过程中他们会存在思想顾虑,感觉面子上过不去,还可能害怕遭到报复,从而会受到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证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极可能会订立攻守同盟。这就需要我们对案件的相关证人进行集中取证,但有些案件的证人多,基层检察院反渎职干警人数往往不够,这就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在整合本部门资源的前提下,争取上级院和本院领导的支持,由兄弟单位或者本单位侦查部门人员对相关证人同时取证,打消证人的顾虑,排除干扰因素,确保证人证言的稳定性。

2.排除案件办理的外界干扰因素。侦查一体化机制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其具有的侦查力量整合功能能够排除或缓解办案阻力。“两办”下发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办案机制”,“人民检察院要灵活运用提办、督办、牵头办理和异地交办等有效措施强化办案工作。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处确有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要直接提办或牵头办理”。就基层检察院自行办理的案件来说,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充分利用参办和督办两种整合功能,有效减少办案阻力。对基层检察院办理干扰大、阻力大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及时派员直接参办或者督办,既加强办案指导,又有效排除或者减少办案阻力和干扰,也为基层院和办案人员增添了抗干扰、排阻力的信心和决心。

3.加快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省检察院、检察分院应成立侦查指挥中心,组织区域内专项行动和专案调查工作,完善上下一体、指挥协调有力的侦查协作机制,强化地域协作,建立健全侦查信息管理,合理调配侦查力量,提高反渎职侵权队伍的侦查能力,依法高效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

(三)利用有效的初查方法,加大初查力度,解决查证难问题

1.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后,要认真分析案情,对案件初查中各种可能性进行预测和判断,全面地分析举报材料和相关资料,形成寻找犯罪证据的良好途径。

2.秘密初查。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初查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打草惊蛇,导致犯罪分子串供、隐匿罪证或者潜逃,这样势必会增大案件侦破的难度。因此,案件的初查要秘密进行,不仅要严格控制知密范围,还要讲求方式、方法。如到银行、工商、房产部门进行信息查询,若申请单位需要进行登记,如果被查询人涉及司法、行政人员,我们就要注意协调信息查询部门,要求不登记被查询人的姓名。

3.将收集证据和信息工作前移。初查所获取的证据在立案时依法采纳为立案证据使用,当无争议。初查就是解决是否立案的问题,只有根据案情的发展,在初查阶段不断地收集、固定证据,才能提高成案率。初查阶段要根据案件情况,尽最大可能收集全案的证据和信息,证据的收集不仅包括立案的证据,还要有诉讼证据,信息的收集不仅包括被举报人所在行业的性质和特点,还包括被举报人的背景、环境及社会关系。

4.及时立案。初查是立案和侦查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在初查过程中,抓准立案的必要条件是关键,只要达到刑诉法规定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就迅速立案,以便采取有效侦查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同时还有利于迅速扩大战果。如不及时立案,则可能贻误战机,增加案件办理的阻力,不利于案件的侦破。

(四)提高反渎职侵权队伍人员素质,强化证据意识,解决“查证难”问题

1.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培训,采取专家授课、经验介绍、内部交流等形式,注重提高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人员把握证据、运用证据的能力以及加强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

2.把握收集证据的时机。虽然证据客观上是存在的,有的证据可以第一时间获得,但证据的质量和案件的整体推进是重点,找准时机是关键。

3.形成、收集证据手段的多样性。对于现有的录音录像、司法鉴定等侦查技术,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灵活运用,以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4.扩大收集证据的范围。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罪无罪的证据都要收集,一些看似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在侦查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它们可能会对讯问或甄别证人证言起到作用,给侦查工作带来转机。

(五)完善立法,建立外部机制,解决“查证难”问题

1.随着反渎职侵权工作不断深入开展,查证过程中存在着侦查手段少、刑事强制措施具有局限性、渎职侵权犯罪证据效力不统一等问题,检察机关需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立法上的建议,完善反渎职侵权法制建设。

2.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建立线索、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线索公开、信息共享,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定期交流各自案件查处的基本情况、办理进度,线索进入初查程序后,由检察机关牵头,纪检监察机关积极配合,从而达到有效的查处效果。

3.建立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参与的反渎职侵权工作信息联网机制。在渎职侵权案件查处中,需要到一些单位调查了解有关信息,该机制的建立,能够使检察机关在渎职侵权案件调查过程中,得到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同时,协商建立检察机关到公安机关、工商、房产、税务等机关查询信息的绿色通道,保证渎职侵权案件查处的效率和效果。

4.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工作机制。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商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检察机关和相关司法、执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查办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减少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阻力。

5.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分理解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对压案不查、非法干预和阻挠办案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On the“Difficulty of Verification”of Malpractice and Tort Cases

RONG Bo,SHENG Xia,ZHANG Song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China 100025)

Malpractice and tort crimes result in huge losses of interests to the state and the people,and also seriously affect the image of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However,when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are dealing with such criminal cases,their work is frequently blocked by the long-standing“difficulty of verification”resulted from the imperfect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ordination between various departments,the lack of reconnaissance means and the out- dated investigative concepts,etc.To cope with such difficulties,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mechanism of strengthening the“integr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and the measures of intensifying initial investigation,etc.

Malpractice and tort crimes;Difficulty of verification;Integr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

D926.3

A

1008-2433(2011)04-0080-03

2011-05-09

荣 波(1963—),男,北京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处级检察员;盛 夏(1977— ),男,北京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科级检察员;张 嵩(1981—),男,北京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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