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础”课教学专题构建的几点思考①
2011-08-15余四川
余四川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关于“基础”课教学专题构建的几点思考①
余四川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为了更好地实施本门课程的专题教学,在专题的名称上应注重亲合性、价值性、研究性和特色性;在专题的设置上应注意处理好教材与专题的关系、学时与数量的关系、稳定性与可变性的关系;在专题的内容上应注重目的与内容的关系、共性与个性的关系、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思修与法基的关系。
“基础”课 教学专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为了更好地增强本门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本文拟对“基础”课教学中有关专题名称、专题设置和专题内容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之见。
一、关于专题名称的思考
专题名称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符号”或“标题”问题,它关系到课程的性质和内容,贯彻着一定的教育原则和理念,同时更直接地影响到教学的实效性。专题名称起得好,不仅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有利于教师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更重要的是能有效地吸引学生,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
在给“基础”课教学专题取名时,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名称的亲合性,即教学专题的标题使学生听起来感到亲切、实在,具有一定的可接受性。目前,因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少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往往重视不够,存在着不想听、不愿听的情况。因此,要吸引学生,首先就要在专题名称上下功夫,使其具有一定的亲合力。为此,要根据学生的特征,结合教学的相关内容,尽可能地在有关专题名称的文字上做到新颖、平和或温馨一些,使学生愿听想听;尽可能地少用那些“响当当,硬邦邦”的标语或口号式的标题,以避免学生有可能产生的反感。比如,本课统编教材以“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为起点,在教学中,这一部分一般都将作为一个独立的教学专题。但是,如何根据这部分的内容给专题取名,则大有讲究。教材上已有一个很好的节名,即“珍惜大学生活 开拓新的境界”,用之不妨,但新意不够。若用“话说大学生活”作为专题的标题,既涵盖了教学的内容,又有别于教材的名称,更主要的是学生听起来感到亲切。
二是学习的价值性,即教学专题在标题上就能使学生感受到学习的价值或作用。因此,为了调动学生学习“基础”课的积极性,除了在内容上进一步“贴近”学生的生活、在方法上注重灵活多样的运用之外,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这就是在教学专题的名称上要尽可能地让学生较为直观地感受到学习的价值性,进而更好地实现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比如,统编教材的最后一章,即“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这部分的内容一般也要作为一个独立的教学专题。为了使学生在专题的名称上就能感受到“值得学”、“需要学”,我们尝试着用“知法、守法和用法”作为专题的标题。实践证明,这一专题的标题效应较好。
三是专题的研究性,即专题标题及所涉及的问题将是一个具有探讨或研究性的论题,而非一个简单的结论或空洞的概念。强调专题的研究性,既符合大学生思维发展的特点,也有利于研究性教学的实施。从大学生思维发展的特点来说,他们的思维不满足于现象的罗列、现存的结论,而要求揭露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要求有理论的深度;同时,思维的独立性和批判性较之以前有明显的增强,他们喜欢用批判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一切,喜欢怀疑和争论,敢于发表个人的独立见解。当他们通过思考提出的一些想法得到别人的支持或为事实所证明,他们就会更加自信思维的力量,更加愿意独立地思考问题。对别人的意见,他们不轻信和盲从,遇事多半要问个“为什么?”“是否有道理?”“根据是否充分?”[1](P46-47)因此,在“基础”课专题教学的过程中,注重专题名称的研究性,以论题或问题的方式出现,将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对有关问题的自觉思考,进而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研究性教学是目前新一轮课程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以小课题研究或项目的设计为教学的切入点,创设一种类似研究的情境或途径,把方法的获得、能力的培养和认识的提高融为一体,使学生在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有更多的创造机会,并在创造中感受成功的体验,在成功中感受到学习的乐趣。
四是课程的特色性,即教学专题的标题要体现“基础”课的特点和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就是说,“基础”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的,就是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为内容,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予以科学的、有说服力的回答,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逐渐成长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坚实的基础。[2]因此,不言而喻,作为“基础”课教学的专题名称,要充分体现本门课程的性质、内容和要求。
二、关于专题设置的思考
在专题教学中,专题本身的设置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专题设置的依据、数量和编排等问题。为此,我们认为在专题的设置上应正确处理好如下三个关系:
第一,教材与专题的关系。教材乃一课之本。在设置教学专题时,不能抛开教材另搞一套,而应以“基础”课统编教材为基础。以教材为基础首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题所讲的主题,原则上以教材各章的主要内容为基础;二是专题的先后顺序,原则上应以教材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这既反映了课堂教学的要求,也符合新生学习的需要。以教材为基础,还包括为了更好地发挥专题教学的优势,体现专题教学的特点,根据专题教学的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灵活机动的处理。近年来,经过反复探索和实践,在教学专题的设置上,笔者对教材采取适当的“增加、突出与合并”,效果较好。“增加”,指的是从开课宗旨出发,以教材全部内容为基础,增设一专题“谈做人”,并作为第一讲;“突出”,指的是在教材的绪论部分,主要突出和强调第一节的内容,并作为一个独立的教学专题;“合并”,指的是将教材第五章与第六章合并为一个独立的教学专题,即“三大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这是因为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是人类生活的三个具体领域,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因而将此两章合并为一个专题,更加体现了专题教学的特色性。
第二,学时与数量的关系。教学专题从数量上说,到底设置多少较为合适,应充分考虑本课程的授课学时问题。如果专题设置过多,就有可能在实际教学中因赶抢进度而影响教学效果;反之,如果专题设置过少,也有可能因为过于紧缩教学内容而影响课程的教学质量。在“05方案”中,对“基础”课只规定了3个学分,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学时。教学专题的设置原则上不宜过多,一般在8至9个之间较为适宜。另外,在具体专题的学时分配上,既不能采取“一刀切”,各教学专题所分的学时完全一样;也不能搞“贫富差”,多的多得惊人,少的少得可怜。在保证各专题学时大体相当的情况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多的专题适当多分配一点,内容少的专题适当少分一点。比如,“三大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这一专题,因涉及教材中两章的内容,在学时分配上自然也要适当多一点。
第三,稳定性与可变性的关系。教学专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保持专题的稳定性,有利于专题自身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对专题所及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挖掘和研究;有利于围绕专题广泛收集资料,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狠下功夫;有利于教师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打造本门课程专题教学的精品之作。有位长期在一线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教师曾深有体会地说:“‘基础’课的教学不是简单的传授知识,而是启发学生的心灵,塑造学生的品德。保持教学专题的稳定,将有利于教师在专题教学中精雕细刻,不断充实、完善,真正把课讲深、讲透、讲活,使学生感受到课堂的魅力,享受到学习的乐趣,进而学有所获、感而有概、思而有悟。”当然,专题的稳定性也是相对的。为了更好地保持专题的稳定性,应对其可变性,在设置专题时就要尽可能地使专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包容性和伸缩性。如针对教材第三章所涉及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创造有价值的人生”和“科学对待人生环境”等问题,我们设置的专题为“人生三论”。这一专题的名称既能较好地体现和贯彻教材的基本内容,又适合专题教学的特点,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伸缩性。
三、关于专题内容的思考
教学内容在整个教学工作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大而言之,教育目的的实现、教学任务的完成,如无内容来保证,势必落空,教学内容的质量水平直接影响着教育的质量;小而言之,教学内容是教师和学生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也是衡量检查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如没有它,教学活动就不可能进行。”[3](P396)为了更好地设计和安排好“基础”课专题教学的内容,我们认为应正确处理好如下四个关系:
第一,目的与内容的关系。目的决定内容,内容服务于目的。在选择和确定“基础”课教学专题的内容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课程的教学目的,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把握各具体专题内容。从课程的教学目的来说,有些内容并非要面面俱到、详加说明。比如:教材第八章即专题第九讲,将涉及“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和“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可谓内容丰富、覆盖面宽。如果像给法学专业的学生那样去讲授,不仅学时大大不够,而且也不符合“基础”课的教学目的。其实,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根本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法律法规的简要介绍,培养学生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从思想意识上引导学生知法、守法和用法。强调目的与内容的关系,就在于根据教学目的的需要,合理安排专题内容,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最大效应。
第二,共性与个性的关系。高校“基础”课的对象都是大学生,都要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以及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这是共性要求。但由于专业性质等不同,学生与学生之间在理论思维、文化基础和兴趣倾向上还有一定的差异性。仅就笔者所在院校来说,有师范类学生,也有非师范类学生;有文科类学生,也有理科类学生;有音乐美术专业的学生,也有体教运训专业的学生,因而在教学内容上应尽量考虑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这就是个性要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即中发〔2004〕16号)中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这里强调的“三个贴近”,其中就包含了在“基础”课教学中的个性要求问题。正确处理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应注意“三个结合”:一是结合学生未来职业的发展情况,在有关教学内容的安排上注意其个性特点,如对师范类的学生在涉及职业道德问题时,可突出师德方面的要求;二是结合学生专业学习的不同情况,在案例教学的内容上注意其专业特点,如对数、理、化等专业的学生,选择一些与其专业学习相联系的典型人物或事例,效果将更好。而对音、体、美等专业的学生,则可选择一些音乐、体育和美术等方面的典型个案,如从齐白石的“衰年变法”谈创新,针对性会更强;三是结合学生性别等不同情况,在相关专题的教学中注意其性别差异,如在婚姻法部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问题上,一方面提醒男大学生要注意克服大男子主义思想,另一方面告诫女大学生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三,重点与一般的关系。突出重点,这是课堂教学的一般法则,也是“基础”课专题教学的基本要求。突出重点,首先就要在专题内容的设计或安排上,分析和把握每一专题的教学重点,用毛泽东同志的话来说,就是要善于抓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4](P322)在“基础”课教学中,由于各个专题的具体目标和任务不同,教学重点也会有所不同。如第二讲“话说大学生活”,这一专题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大学新生能更快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因而我们认为,此讲的重点是“力争良好大学生活的开端”。应当说明的是,有些教学专题的重点有时也不太容易把握,如第七讲“三大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这一专题既讲道德又有法律,而且就法律来说,又不只是一部法律,而是多部法律。因此,对于这样的专题,更应在认真领会课程性质、全面熟悉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全力寻找其教学的重点。为了更好地发挥“基础”课教学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主渠道的地位和作用。在设计专题内容时,还应适当考虑课堂教学相对的系统性,做到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其他,正确处理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为此,应把握如下四条原则:适度性原则、优化性原则、基础性原则和加深性原则,进而更好地突出教学重点。
第四,思修与法基的关系。从总体上说,“基础”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大部分。在实际教学中,往往由于教师所学专业或知识结构的不同,不是偏重于思修部分,就是偏重于法基部分,在两个方面教学内容的处理上主观随意性过大。最为突出的是,有的教师因思修部分的有些内容,如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人生观和价值观等内容,在教学中讲好不易、难度较大,而法基部分特别是有些部门法的内容,知识性和实用性较强,结合案例教学时,学生兴趣浓、反应也强烈,因而更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偏重于法基部分。因此,在“基础”专题教学中,必须从本门课程所承担的任务出发,正确处理好思修部分与法基部分的关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1]张景莹.大学心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86.
[2]吴潜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逻辑结构与特点”[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增刊):26.
[3]丁锦宏.教育学[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毛泽东选集: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G641
A
1671-2803(2011)06-0084-04
2011-08-01
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2007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重点研究项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题教学的实效性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2007Z022)。
余四川(1960—),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