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差异分析
2011-08-15宁波大红鹰学院陈宏
宁波大红鹰学院 陈宏
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差异分析
宁波大红鹰学院 陈宏
对于企业合并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第20号规定采用两种方法进行核算:把企业合并分为,非同一控制和同一控制两种情况,前者采用购买法,后者采用权益结合法。
一、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基本内容
(一)权益结合法的基本内容 权益结合法也称权益入股法、股权联合法、权益联营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IAS 22)对权益结合法的含义有如下阐述:权益结合法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全部的资产和经营,以便继续对联合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合并”。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认为,权益结合法适用于“真实兼并”或“权益结合”形式的企业合并。因此,权益结合法下,为了共同分担合并主体的风险和利益,第一,参与合并企业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应全部或至少是绝大部分参与交换与合并;第二,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不能与另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相差很远;第三,合并后各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主体中应大体保持与合并前同样的表决权和股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强调,权益结合法的采用仅限于权益是主要对价形式的企业合并。而以权益作为主要对价的吸收合并,则最能够揭示权益结合法“现有股东权益在合并主体中的联合和继续”的实质。权益结合法的主要特点:
(1)合并的实质。权益结合法实施的合并,其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个企业现有的股东权益在合并主体中的联合和继续,不是一项购买交易。
(2)合并中取得净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的确定。权益结合法下,按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或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因为这里没有购买成本。同样,由于不单独确认购买成本,合并时发生的直接费用均在合并当期确认为费用。
(3)合并商誉。权益结合法要求按并入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因此不涉及商誉或负商誉的确认。
(4)股东权益的调整。权益结合法要求按被并企业净资产账面总额合并投入资本,所以,以换出股票作为合并对价时,账面换出股本的面值加上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的额外出价,与账面换入股本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股东权益;同时,应按入股比例将被并方留存收益并入本企业合并合并后留存收益中。
(5)参与合并各方当年净收益。参与合并各方当年净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整个年度净收益之和,如同自所反映的最早期间起参与合并各方就已经联合在一起一样。
(二)购买法的基本内容 购买法也称购受法、收买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中对购买的定义有如下阐述:购买是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收购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的企业合并。购买法的主要特点是:
(1)购买方的认定。应用购买法的首要步骤就是认定购买方。由于购买法是从购买方的角度看待企业合并,所以,购买方假定交易的一方能够被认定为购买方。购买方是获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主体或业务的控制权的参与合并主体。
(2)合并的实质。购买法将一个企业(购买方)获取对另一个企业(被购买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的行为视为一项交易—与企业购买其他资产相类似的交易。购买法下企业合并的交易性质决定了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实施购买的前提,是确定交易价格的基础。
(3)合并成本。购买法下,按购买成本作为合并成本。购买成本的确定主要取决购买交易日购买企业支付的现金或放弃的其他代价(即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另外,购买成本中还可直接归属于企业合并的成本的有关费用(如注册费用、发行权益性证券的费用、聘请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及法律顾问等有关人员的费用等)。
(4)合并商誉。购买法下购买方支付的购买成本超过其在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即为合并商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合并商誉在合并时应作为合并后企业的一项永久性资产入账,或者作为一项可摊销资产入账,或者冲减股东权益。但在控股合并情况下,购买企业并不需要将支付的购买成本超过其在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股权份额的部分作为合并商誉入账,而是在投资时将其记作股权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其单项列示。
(5)合并企业当年净收益。在购买法下,合并企业合并当年净收益包括合并企业当年实现的净收益以及被合并企业自合并日后当年实现净收益中相当于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股权份额的部分。
二、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财务影响比较
(一)对合并当年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影响 企业合并后,必须对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处理,不同合并方法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会产生不同影响。
(1)对合并财务状况的影响。由于购买法按合并中取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在购买法下,购买方按照公允价值对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重新进行计量,产生了新的计价基础,所以,在物价上涨的条件下,购买法对净资产的计价比权益结合法对净资产的计价要高。净资产的价值变动以及商誉必须在购买方的单独报表或合并报表中予以反映。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一方在编制单独报表或合并报表时,计价基础保持不变,继续沿用合并另一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既不反映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动,也不确认商誉。在物价上涨或资产质量较好的情况下,采用购买法所报告的净资产通常大于权益结合法。此外,购买法下被并购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中,其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而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留存收益均可转入合并企业,并可用于股利分配。
(2)对合并经营成果的影响。采用购买法一般会报告较低的利润。就合并当期来说,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合并利润仅包括购买日后被并购企业所实现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的合并利润包括被并购企业合并时整个年度所实现的利润,因此采用权益结合法可使合并企业在增加利润上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由于购买法仅将被合并企业合并当年净收益中属于合并日后实现的、应归属于合并企业的部分并入合并企业的合并当年净收益,而权益结合法是将被合并企业合并当年净收益全部并入合并企业的合并当年净收益,所以,在非年初合并的情况下,合并当年权益结合法确认的收益比购买法下确认的收益要高。
由于购买法将合并费用中直接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在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时增加了合并商誉的报告值,在合并成本小于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时减少了合并净收益的报告价值,与权益结合法将合并费用中的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相比,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时购买法比权益结合法对净资产的计价要高。就合并后期来说,购买法下会产生由购买价格高于所确认的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而导致的商誉问题,其摊销或计提减值准备会影响合并年度的报告收益。而权益结合法下,由于资产按账面价值计价,账面价值往往又低于公允价值,因而这些资产存在着未实现的升值,如果出售这些资产,便可增加企业集团合并后当年度的利润;即使不出售,亦可通过以较低的账面价值记账的成本摊销来实现增加利润的效应。
(二)对合并以后各年度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影响 一方面,购买法合并时按并入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还确认合并商誉(吸收合并情况下合并商誉单独入账,控股合并情况下则将并入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合并商誉之和即购买成本全部作为股权投资入账),而权益结合法只按并入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在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条件下,在合并以后各年按公允价值确定的资产转移价值显然要比按账面价值确定的资产转移价值要高,所以,在合并以后各年权益结合法确认的收益比购买法确认的收益要高。另一方面,合并后各年,在权益结合法下可以按公允价值将并入资产出售,(在物价上涨条件下)该售价与原账面价值之差又会给合并方带来一部分收益。还有,在购买法下被购买方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购买方的留存收益当中,而权益结合法则相反。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在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权益结合法使得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并入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可以在以后年度参与向股东支付股利。
综上所述,与购买法相比,采用权益结合法,合并当年对资产的较低计价、合并商誉的不予确认以及被合并方净收益的全部收入,不仅导致了合并当年的较高收益,而且带来了以后各年较低的资产折旧基础和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另外,权益结合法有可能为股东带来更多的可供分配留存收益。由此可见,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会计政策。但总体而言,购买法在近年来日益受到准则制定机构和会计职业界的青睐。
[1]李明辉:《论企业合并会计政策选择》,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年版。
[2]阎达五:《高级会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科学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编辑 袁露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