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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及其在社会主义时期的批判与继承

2011-08-15陈燕翔

滁州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儒家孔子美学

陈燕翔,宋 玲

(安庆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安徽安庆 246000)

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及其在社会主义时期的批判与继承

陈燕翔,宋 玲

(安庆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安徽安庆 246000)

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对中国传统音乐的发展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经孔子到荀子不断地得到深化与丰富,最后总结在《乐记》这本音乐美学里程碑式的著作里。历经几千年的发展与衍革,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重要观点依然渗透到今天的社会主义音乐文化的创作和审美中。作为现代人,我们不能固守传统,只有取传统之精华而去其糟粕,随时代的变革发展,我们才能刀:拓出新的美学思路,建立中国新的音乐美学思想。

美善合一;中和;音乐审美;音乐教育

据贾湖骨笛考证,我国的音乐已有近八千年可考的历史,而我国古代音乐美学思想的发源也可以追溯到吏前。我们的先祖们不仅创造了音乐,同时对于音乐的审美意识,关于音乐的功能及起源等,也有种种思索,这样就逐渐产生了音乐学的一个重要分支——音乐美学。我国音乐美学真正产生和形成的重要时期是先秦,那是一个我国古代思想史上的百家争鸣的灿烂时期,而先秦的美学主要是音乐美学,对音乐美学贡献最大的在诸子中首推孔子。孔子的音乐美学构架,为整个儒家的音乐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它经孟子的继承与发展,荀子的深化与丰富,最后总结在儒家音乐美学思想最具系统性和经典性的文献《乐记》中。[1]

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博大精深,关于音乐艺术相关的许多问题都有其独特而精辟的论述,如音乐的审美作用、音乐的教育作用、音乐与国家政治的关系、音乐与现实生活的关系、音乐的成因和特征等。这些美学思想历经岁月的沉淀,有精华也有糟粕,其中的精华对我们今天这些后人依然有很大的启迪,如“尽善尽美”的音乐审美思维等。当然这些传统思想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适应今天时代发展的糟粕部分,如音乐等级制度等。两千多年前产生的儒家传统思想是建立在封建制度基础之上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它产生的根源是封建的经济模式与政治制度。今天我们迈入社会主义已近半个世纪,自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经济高速发展,以工业文明和信息化为标志,在此基础上我们的音乐文化发展自然而然显现了许多适应时代的特点。新时期我们以马列主义及其带来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古为今用为指导方针来对待传统文化,使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成果得到了蓬勃发展。

儒家音乐美学思想是我国古典音乐美学的重要支流,它自产生之日起对我国音乐文化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中国音乐文化史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既有音乐实践经验又有音乐理论修养,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音乐家。孔子不仅懂得声乐韵律,而且会弹古琴,吹笛吹箫,对音乐有很深的鉴赏力。他整理过《诗经》,整理的重点在音乐方面,他关于音乐的论言虽然是片段式的,散见于《论语》中,但已表明了他的基本观点,如主张给音乐贯注“仁”的道德内涵,第一次把音乐审美标准提到了美善统一的高度,强调音乐作为教育手段的作用等等。荀子继承并丰富了孔子的音乐美学思想,哲学上的“性恶论”主张使他更加强调礼乐教育的重要性,但其在思想上仍有崇雅贬俗的倾向。《乐记》总结了儒家音乐家的美学思想,其著名论点“物动心感”对后世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相当完备和系统,涉及音乐艺术形式的诸多方面,本文只浅析其中的三个著名论点,并谈谈在社会主义时期我们该怎样去吸收其中的真理性一面,批判其不适应时代的糟粕部分,使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音乐事业的发展。

一、“美善合一”的音乐审美原则

《论语.八佾》:“子谓《韶》尽美也,又尽善矣,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孔子在论述两种音乐的优劣的同时,提出了“美”与“善”的两大标准。他所说的“美”指的是乐舞的艺术形式的标准,“善”指的是乐舞的政治、道德标准。善是第一位的,美是第二位的,但艺术的最高境界是两者的高度融合与统一,便可称“尽善尽美”。音乐不仅在形式上要求优美动听,而且在内容上要符合儒家的伦理道德标准——“仁”。“仁”是孔子的音乐精神,他认为只有体现了“仁”的思想的音乐才具有关的价值。

孔子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在对《韶》《武》两大乐舞的内容和形式分析之后得出的。尽管《武》乐的结构庞大,场面也非常宏伟壮观,从艺术性看是“尽美”的。但因为《武》歌颂周武王用战争手段取得政权,毕竟有弑君之嫌,其主题是武装夺取政权。《武》乐中的将士身披铠甲,左手执干,右手握戚,充盈的是战争气息。这显然不符合孔子的“仁”学和美学观。

《韶》乐的内容是歌颂舜的功德的,舜是“禅让”制产生的部落联盟领袖,他的王位是通过和平礼让的方式产生的。《韶》乐优美抒情,其规模和形式可观,表演技巧感人,所包含的内容广泛且具有积极的意义。《论语.述而》说:“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这就是著名的“三月不知肉味”的故事。

韶乐歌颂的是舜的文德,而武乐歌颂的是武王的“武德”,孔子的态度非常清楚的表明了他的审美思想。他推崇的是表现和平的,讲仁义道德的,符合儒家伦理标准的音乐。音乐只有形式的美是不够的,没有体现“仁”的善的内容,再美的形式也难以达到“尽善尽美”的境地。

《论语.阳货》:“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在孔子礼乐制度中,“礼”当然不仅指供玉献帛,这只是其中的“末”而已,其本则在于整套礼制的精神。相应的,孔子认为“乐”也绝不仅仅指音乐本身的美,他重视的是音乐所要表达出来的音乐的内容,即音乐的“善”。敲钟打鼓只是音乐外在的表现形式,没有音乐的内容参与近来,没有内涵的音乐,只是一堆音符的堆积而已。孔子认为这是远远不够的。

孔子在美学史上第一次明确区分和运用了美和善,把审美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孔子不仅提出了美善的区别,同时追求它们的统一。他的思想是带有辩证法的思想,认为应该从问题的外表和内在同时看问题,同时孔子并没有因为有人纵情声乐、荒淫作乐,因为有的音乐内容违反了他的儒家理论道德标准,而否定了音乐的美,他并不否定音乐形式具有相对独立的审美价值,这是最难能可贵的。孔子把道德的意识渗入音乐审美中,认为尽善尽美才是艺术的最高境界。

儒家的音乐审美观认为关于音乐形式和音乐内容要达到尽善尽美。“尽善尽美”流传至今,依然是审美的最高标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音乐的形式和内容与孔子生存的时代相比,有了巨大的发展。音乐的形式丰富多彩,音乐的内容也包罗万象,什么样的形式会让人产生美感,这已经远远不能仅仅以《武》和《韶》的音乐形式来衡量了。同样,今天的音乐内容也绝不仅仅以符合儒家伦理道德标准作为评判标准,但是作为音乐形式和内容要达到“美善合一”的审美标准,则有其亘古不变的真理性一面。

同孔子生存的时代相比,今天的音乐作品形式广泛,有声乐、器乐两大类,每类以不同的标准又可以分为很多的小类别,如声乐可分为独唱、重唱、合唱,器乐可分为独奏、重奏等。不同的形式都有其艺术的魅力,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只要它与审美者的心灵产生共鸣,那么不管是庞大的交响乐还是一支短小的山歌,它都会给人带来美感。音乐的形式根源于现实,它不仅表现在音乐的发生阶段,即使在音乐艺术高度成熟的观代也同样如此,而且它总是根据表现内容的需要对形式规律做各种突破和创新。

而音乐作品的内容历来是音乐美学各派争论的焦点。有人认为音乐内容标志着纯粹音响现象之外的某些东西,它包括人类的感情、思想及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也有人认为音乐的内容只能是它自身的音响现象[2]。儒家的“善”的音乐内容应属于第一类人的看法。而今天我国的大部分学者认为音乐的内容应包括两种表现方式,一是音乐中的客观因素,它表现人类的基本情绪、精神特征,属于一定的风格体系;二是音乐中有由于音响而产生想象或联想而获得的内容成分。

虽然“美”和“善”在今天已经各自有了极大的突破与发展,但“美善合一”的审美观依然是今天的人们评判音乐作品的重要标准。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作品经不起岁月的沉淀,如后现代主义思潮促使人们纯粹的追求一种技巧,而让听众甚至作者自己都不知道其音乐究竟要表达什么内涵,这些所谓的“作品”是不可能得到流传的。而只讲究内容,不追求形式也同样是不可取的。音乐作为艺术,它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它的形式有独立的审美价值,儒家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认识到了音乐形式的独立性。它的形式规律是在人类审美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反作用于音乐内容的表现,影响人们的音乐思维。儒家的音乐审美观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具有相当的先进性,推动了我国音乐事业的发展,影响深远。

二、“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音乐美的标准

《诗经·八佾》:“《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这是孔子“中和”为本的美学观念的体现。所谓“和”即处理一切事物,必须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上下兼顾,取其中庸。

《关雎》是一首优秀的情歌,它表达一种纯洁的爱情。当君子追求淑女的时候,“寤寐思服”“辗转反侧”,它体现了焦躁不安的情感体验,但这是可以理解的,它“哀而不伤”当君子与淑女成婚的时候,“琴瑟友之”“钟鼓乐之”,欢庆快乐的情绪是必然的,但并不是无节制的放纵,即“乐而不淫”。

关于音乐所表达的情感,孔子集中强调“哀”“乐”两种基本情感,并要求它们不得过头。“淫”和“伤”就分别是乐过了头和哀过了头,这都是不符合“中和”之本的。孔子的这一思想是他哲学体系的“中庸之道”在音乐审美上的表现。“和”是孔子的音乐审美态度,他高度重视音乐的审美功能,充分发挥音乐艺术对人感情的感染作用,音乐既要能满足个体官能的合理欲求,具有娱乐功能,但又必须符合于他的儒家伦理道德标准,受统一的社会规范的限制,不能“过”与“不及”。

“和”早期从属于西周的“雅颂之乐”,由于孔子推崇“和”的美学观,因此他推崇并力求恢复雅乐。同时孔子曾大反郑声:“放郑声,远佞入。郑声淫,佞人殆。”(《卫灵公》)“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阳货》)在这里“郑声”并不是指《诗经》十五国中的郑风,因为在《伦语》中孔子曾说:“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足见孔子《诗经》中的诗,包括郑诗在内,都是健康无邪的。这里的郑声乃是指世俗之乐,或新乐中被认为“淫”的那部分。孔子对郑声深恶痛绝,是因为它的罪状是“乱雅乐”,而乱雅乐的内容又是“淫”。”

孔子所说的“郑声淫”是指过度放纵的音乐,郑声的乐调过了度,缺乏节制。孔子的反郑声正是周王朝王室衰落,礼崩乐坏这一社会矛盾的产物。[3]新乐的勃兴,特别是情歌发展迅速,它们冲破了传统儒家道德规范的约束,冲击了传统雅乐的情感标准。这正是孔子所无法忍受的,因此他竭力反对郑声。

音乐是表达情感最直接最形象的艺术形式,音乐美的范畴是和人的精神品格与情感性质的表现密切相关的。儒家音乐美学主张“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哀乐“中和”适度的观点。关于音乐美的情感标准,孔子认为只有不违背“中和”原则,只有情感适度,才能给人美的享受。他侧重音乐的中正平和,而忽视音乐对观众的美感欣赏作用。儒家关于音乐的情感性质集中于“哀”“乐”两种,并要求它们都不能“过”与“不及”。这主要是受儒家“中庸”哲学观的影响,同时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决定了“淫”和“伤”都不符合传统的社会规范,这必将影响音乐的艺术水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观点在当时有利于纯洁音乐艺术的发展,使一些不健康的淫秽音乐得到批判,以避免影响社会风气。这一点在今天依然适用。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港台及西方的流行音乐涌入我国大陆地区,这些轻松地以表现人的感情特别足以爱情为主的通俗艺术迅速风靡全大陆,从拘束中走过的中国人无条件的接受了这种音乐形式,它已经成为今天乐坛的宠儿,市场的主力军。但在这些商品化的音乐艺术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低级趣味的东西,茶毒我们的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少年。那些不符合今天的道德标准的宣扬色情和暴力的音乐,我们必须加以约束和制止。当然今天的道德标准和传统儒家的道德标准有了很大的出入,但要求音乐艺术的发展受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这一点是相同的。

同时,音乐美的情感内涵是非常丰富和细腻的,远不止“哀”和“乐”两种,它可以表现崇高、悲壮、欢乐、幽默等等情绪,不同的内涵要求表现不同的情感。而如果在音乐美学中,只讲“和”而排斥“非和”,势必把音乐约束引向僵化,失掉美的存在,我国的音乐美学发展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4]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人们对“和”都有不同的观点,但不管怎么说,“和”永远是我国民族音乐美学中的优良传统。直到今天,这种美学传统依然普遍存在于我国各地汉民族民间传统音乐之中,但已不只是孔夫子当初所想,仅用于“雅颂之乐”以中庸为本的“和”,而是已经与各种非“和”感情相目融合,雅俗共赏、优美动听、平和、细腻的美学风格了。

三、“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音乐教育功能观

《伦语.泰伯》:“子曰:兴于诗 ,立于礼 ,成于乐。”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建立,首先是从音乐教育入手的。孔子认为音乐的作用是十分强大的,在教育领域居于无可替代的作用,使人的人性的完成在乐教中得到。“教,education,teaching,远非传授知识,讲解义理,锻炼技艺,而是在于整体人格的塑造,所以音乐<乐教>重要,乐无关知识、技艺,而直接作用于心灵,陶冶性情。”[5]显然孔子所指的乐,并非单纯的音乐,优美的旋律而已,而是带有他的儒家是非道德伦理观念的“乐”。“乐无关知识,技艺”,孔子的弦外之音即音乐是与他的儒家学说特定的道德规范结合起来的。初步以诗来熏陶,接着授以礼制,最后以乐教来感染,使之成“仁”。音乐不仅作为娱乐和表情达意的方式,而且作为传递其思想道德、伦理主张的重要形式。

孔子充分认识到音乐的教育意义。他认为音乐最容易触动人的心灵,对人的思想情感能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孔子音乐美学的出发点,不是侧重于音乐的本质,而是侧重于音乐的社会功能。他的音乐观不是“为艺术而艺术”,而是认为音乐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作用,是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荀子也同样充分肯定音乐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尤其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荀子认为音乐在战争中可以鼓舞将士勇猛征战,而在和平环境中可以让人温良礼让等。儒家代表人物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能重视音乐,特别重视音乐的教育功能,这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音乐的发展。

《乐记·乐情篇》:“是故德成而上,艺成而下;行成而先,事成而后。”即作品的思想内容是主要的,技艺是次要的;品德的修养是首要的,事情的完成是次要的。儒家学派认为音乐是非独立的审美艺术,它从属于社会生活的适用需要,认为中国传统音乐始终是“移风易俗”的起政治教化的主要工具。强调音乐的社会功能和伦理价值,音乐应在道德上感化人,表现善与美,要合乎道德和平、中庸的原则。这些观点和看法成为中国音乐理论的主流,影响深远。

儒家的音乐教育观是儒家整个美学思想的核心部分。在当代的音乐教育中,我们依然可以秉承儒家的音乐教育观点。其实音乐教育工作者不是要把他们的学生全部培养、训练成专业的音乐人才,而是通过音乐的教育培养,扩展学生的音乐素质,使他们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提高音乐审美能力,成为符合时代特征的新型人才。而恰恰是我们的古人已经认识到的“音教”的巨大作用,今天的人们反而视而不见。“素质教育”的口号已经喊了很多年,我们的社会一方面呼吁社会培养全方面发展的人才,但在各种考试制度的压力下,我们的选拔人才机构往往只看学习成绩,而忽视学生品格、修养的提高,制定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措施并不能很彻底的实施,音乐教育很多时候走不进学生的课堂而只是一句空话。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早在两干多年前就认识到了音乐的巨大作用,这对我们这些当代的教育工作者来说不能不是个很好的典范。全面提高青少年的音乐修养,以此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这是时代的要求。

同时由于儒家发展音乐的目的是使它作为政治的辅助工具,音乐为政治服务,多从实际出发,具有实用性质,这客观上桎梏了中国音乐创作的主体精神。[6]音乐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它只是一种附属品。音乐家很难从当时的其它劳动者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从事音乐创作的人,这也是我国的音乐艺术始终以人民口头创作、集体传播的民间流传方式保存下来的重要原因。

儒家传统音乐美学思想博大精深,对中国几千年的音乐发展有深远的影响,直到今天我们所使用的音乐美学还源于传统。作为现代人,固守传统是无为的,只有取传统之精华而去其糟粕,随时代的变革发展,我们才能开拓出新的美学思路,建立中国新的音乐美学思想。

[1] 李兆森.孔子的音乐美学思想[J].孔子研究,1988(3).

[2] 张 前,王次怊.音乐美学基础[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

[3] 徐 寿.古代文艺思想漫画[M].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1984:15.

[4] 李石根.我国民族音乐的美学传统——“和”[J].交响,2000(1).

[5] 李泽厚.伦语今读[M].安徽文艺出版社,1988:178.

[6] 王东涛.禅宗美学思想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影响[J].齐鲁艺苑,1996(2).

[7] 王世英.试论21世纪音乐教育的目标[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J601

A

1673-1794(2011)03-0059-03

陈燕翔(1962-),男,安庆师范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声乐教育。

20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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