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信贷业发展策略的选择
2011-08-15何浩
何 浩
(北京物资学院 经济学院,北京 101149)
论我国消费信贷业发展策略的选择
何 浩
(北京物资学院 经济学院,北京 101149)
消费信贷业在我国的发展从长远来看具有很好的前景,但从目前和短期的情况分析,由于受市场需求、消费信贷产品供给等的制约,消费信贷业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消费信贷的市场需求及消费信贷产品供给分析着手,提出了促进我国消费信贷业的发展策略:一是发展方向上应力求在产品、服务上寻求差异化;二是以产品服务、支付渠道多元化及采取灵活的利率政策为切入点,推进消费信贷业创新;三是加强消费金融业务与广大销售行业的结合;四是规范引导民间信贷资金进入消费信贷领域;五是多渠道强化风险管理。
消费信贷;发展策略;运营模式
一、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受当时条件所限,其发展十分缓慢。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999年下发了《关于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消费信贷业的快速发展。
仅从全国消费信贷余额开始快速增长的头几年看,全国消费信贷余额在1998年只有172亿元,而到了20 0 3年末,短短的五年时间就增长到了15732.6亿元的规模。5年间规模增长了90倍,年平均增速达到112%。1998年消费信贷的增长速度高达326%。在这样的高速增长支撑下,消费信贷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上升。1998年中国消费信贷余额占银行信贷总额的比重仅为0.85%,2003年,该比重上升到9.9%。目前,消费信贷已经成为中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各家银行纷纷将消费信贷业务从原来的信贷业务中独立出来,设立了零售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住房信贷部、银行卡中心等,专门管理各类消费信贷。2010年以来,我国更为关注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质量和效益,新增贷款结构继续呈现优化特点。全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消费贷款新增1.89万亿元,占人民币贷款新增额的比重由2009年的18.7%提高到2010年的23.7%,年末余额同比增长35.7%,高于同期人民币各项贷款增速15.8个百分点,消费贷款正呈稳健增长态势,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也在不断显现和增强。与此同时,消费信贷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消费信贷的产品日益丰富,初步形成了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主体、汽车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旅游贷款、房产抵押、小额质押贷款、个人综合消费信贷以及专门面向农村的农业机械消费贷款等多种贷款品种组成的贷款业务体系。体制创新方面则在部分城市着手建立和运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成效也开始显现。
消费信贷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数量较少。截至2008年末,全国中外资金融机构个人短期和中长期贷款余额合计37267.48亿元,占所有贷款余额的12.28%,单论消费信贷,比例还要低于个人贷款。多年来,个人住房贷款占消费信贷的比重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信贷占绝对比例的情形没有大的改变。而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同期不包括房贷在内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是我国的38.7倍,其在银行贷款中的比重则高达26%。第二,消费信贷品种仍较为单一。当前,我国房屋贷款和车辆贷款合计占消费信贷的比重超过95%,其他种类的耐用消费品以及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性支出的信贷产品仍然较少。近几年消费信贷快速增长更多是有赖于住房抵押贷款的大幅增长。第三,开展消费金融业的专业机构相对缺乏。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主要还是商业银行。虽然车辆贷款在消费信贷总规模中仅次于房屋贷款,但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仍然不够完善。除此之外,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或特定的专门机构发展不够。第四,发展不平衡,存在较大的城乡差异。按消费信贷政策规定,国内金融机构发放住房贷款主要限于该机构所在地,只有本地区的居民可得到这项贷款,非本地区的居民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因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造成消费信贷发展的不平衡。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消费信贷发展较快,而中西部地区发展缓慢。金融机构之间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不平衡。
二、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因素
从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看,消费信贷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迅速展开,与发达国家以及市场的实际需求相比,我国的消费信贷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需求和消费信贷业供给水平直接影响着消费信贷业的发展。
从市场需求的角度分析,消费信贷的持续发展需要消费群体有一个观念转变的过程。受传统消费文化观念影响,崇尚节俭、量入为出是人们普遍遵从的消费观念。按照中国相关调查研究机构在北京、上海、广州、长沙、武汉、大连、青岛、天津等东中部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进行的调查研究表明,超过一半以上的消费者并不了解消费信贷,这一点在笔者对北京市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情况调查研究时所做问卷调查中得到进一步证实。此外,经济因素也同样影响着消费信贷业的发展。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历程看,居民收入在没有达到一定水平前,所有以收入为前提的消费形式都将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居民收入水平限定了消费的欲望、形式、质量和数量。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但由于我国经济尚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加上人口规模庞大,居民平均收入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总体看还处于偏低水平。居民有限的消费水平,决定了其谨慎的消费心理,预期消费的欲望受到限制。同时,较低的消费水平导致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消费信贷上的更加谨慎。特别是我国社会分配差距还在扩大,近30%的家庭拥有80%多的居民储蓄格局没有大的变化。高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已经得到很大满足,消费倾向下降。而低收入家庭虽有强烈的消费欲望却不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中等收入阶层发育不足是近年来中国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放缓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从消费信贷产品供给情况看,消费信贷新兴业务发展缓慢及运营效率不高已经成为制约消费信贷业发展的内在因素。由于中低档金融消费品供给不足,使低收入群体产生结构性需求缺口,并由此导致对消费信贷需求的下降。总体而言,个人消费信贷产品数量少,新兴业务仍停留在一种初始状态是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业的基本特征。尽管近些年国内各商业银行开发了近二十多种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但真正在社会上广为人知的业务只有个人住房贷款。其他种类的贷款如装修贷款、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等规模还非常小,只处于刚刚起步状态,由于宣传和营销不力,还没有被社会广为熟悉和接受。
审批效率相对低下也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之一。商业银行提供信贷产品审批流程一般都是贷前咨询、提交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等几个步骤,手续相对繁琐。仅以装修贷款为例,客户贷一笔贷款,需要准备相关资料、提交申请,还要经过层层审批后才能签订合同。从申请到最后获得贷款少则一个月,多则两三个月的时间往往使许多有意向的客户最终放弃了贷款消费的念头。由于社会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备,而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风险考虑的提高首付比例、严格控制审批权限等做法,加大了低收入群体消费的难度。而且,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从业人员的市场营销理念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主动营销、系统营销的观念还比较淡薄。宣传和推销消费信贷产品的力度与消费信贷业发展的需求形成强烈反差,许多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停留在“等客上门”的初级阶段。
三、消费信贷增长的动力及发展策略选择
国家致力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宏观经济政策将刺激消费信贷市场需求的增加及供给条件的改善。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城镇化进程加快、消费观念转变,以及金融部门自身发展需要等诸多因素为推动消费信贷需求向多层次、多样化发展提供动力。
一是居民收入增加可提高当期消费水平,同时也能提高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是促进个人金融服务发展的根本而持久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居民收入水平也不断提高,消费信贷发展已经拥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十二五”期间,中国政府将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能力,逐步改变投资率偏高、消费率偏低的状况,使消费支出的比例不低于“十一五”时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将超过7%。所有这些都必将促进消费需求以及相应的消费信贷需求极大地提高。
二是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的加速期,城镇化将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个人收入,并增加对耐用消费品、住房和汽车的需求。2010年中国城镇化水平已经达到47.5%,“十二五”末将达到51.5%。按照当前城市居民的人均消费水平推算,每年可增加消费需求就极为可观。新兴的城镇将成为支撑中国消费信贷的生力军,目前消费信贷过度集中于少数沿海及发达省市的格局将改变,消费信贷的地区差异将进一步缩小。
三是住房分配制度的商品化直接促使人们对消费信贷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已不再局限于先积蓄后消费,而是按照自身收入预期安排相应借贷消费。商业银行向个人所能提供的近二十种消费信贷产品,尽管有的规模还不大,但已从需求角度证明了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独生子女作为社会的重要消费群体,追求时尚,讲究生活质量,有房、有车是这一群体组建家庭的基本需求。因此,在他们参加工作、走上社会后,超前消费、信用卡消费将是他们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他们将极大地影响未来中国的消费市场和消费信贷发展方向,消费信贷多元化和个性化已成为一种趋势。
四是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需要的角度看,国有商业银行已基本完成了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改革,其内部治理机制更加完善。这种制度变迁有利于拓展消费信贷业务。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将持续一个时期,占据消费信贷最大比重的住房贷款的增长速度会有所放缓,银行将致力于推出新的消费信贷热点和新的品种。在未来,银行与证券、保险的业务合作将进一步紧密,金融业融合的趋势也会加强,以公司理财和个人理财为核心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将推动消费信贷产品的创新,细分行业、阶层、性别、风险偏好的各具特色的产品将纷纷登台。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资金需求将有很大一块转向直接融资。作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减少的一种补偿,中国银行业必然会大力发展消费信贷。
面对居民消费模式及外部环境变化给消费金融业带来的挑战,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情况,调整完善发展策略。作为一般性策略,在发展思路和方向上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展方向上应力求在产品、服务上寻求差异化。在今后消费金融的发展上,国内银行间将长期面临战略趋同问题。各银行不仅战略转型方向一致,而且多数会将传统消费信贷业务确定为战略重心。事实上,战略趋同是市场发展升级的必经阶段,也是各银行同台竞技和优胜劣汰的过程。关键在于商业银行间如何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寻求能够体现各自特色的差异化发展之路。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改变目前对不同层次客户一视同仁的观念,为高、中、低端客户提供有差别的服务。客户定位上,要把中等收入阶层作为重点,因为这一阶层贷款的目的是超前消费,而且这一群体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收入及预期还款都有保障,能够形成持续稳定且较大规模的有效需求。
二是以产品服务、支付渠道多元化及采取灵活的利率政策为切入点,推进消费信贷业创新。在消费信贷产品提供上,除以服务性消费小额信贷为重点外,还应不断开发提供家用电器、通讯设备、教育、旅游,婚庆、医疗、高档家具、健身器材等消费品的消费贷款,使居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有选择性地购买消费信贷。并根据消费者收入水平、消费需求、贷款要求的不同,为不同客户群提供能够体现其个性化、特殊化需求的个人信贷业务产品,建立多层次的消费信贷品种体系,拓宽消费信贷领域。同时,还应注重对现有业务品种的整合,提供组合性产品。如对未来经济前景较好的年轻家庭,以逐期递增还款的偿还方式提供买房、装修、耐用品等一揽子消费信贷服务。
要适应居民消费习惯变化趋势,在银行卡、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传统支付终端基础上进行消费支付渠道创新。充分运用好现有系统现金交易和转账功能,在自助小额信贷、个人信用评级、消费理财行为分析等功能上有所突破。同时,要加强支付渠道的安全性创新。
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这一点可以借助国家实行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在实行灵活利率政策方面有所突破。由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了单笔贷款最大额度为贷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贷款利率区间为基准利率到基准利率的4倍,因此,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可以实行很灵活的政策,对不同的客户以不同的额度和利率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根据每个消费者信用程度以及承担风险能力的差别将客户分成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可以享受不同级别的利率优惠和贷款额度。这样,消费金融公司不但可以有效降低信贷风险,也会扩大业务来源,增加服务项目,增加盈利能力。
三是加强消费金融业务与广大销售行业的结合。在模式上,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的开展完全可以借鉴欧盟消费金融公司的一些营销经验。其中,全方位的营销经验无疑是很好的方法。在欧盟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一般设置较多的营业网点,并与大型零售商(如百货公司、大型购物中心)结盟,提供即时贷款申请服务。这种全方位的经营方式可以将消费金融的理念更好地渗透到消费者的生活中,使他们无时无刻不在受到新型消费理念的冲击。显然,消费金融业与销售行业的结合就显得至关重要。仅就北京地区的消费金融公司来说,与大中电器这样的家电商场相结合应当说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受此案例启发,不难想象,相比于单纯地与家电的购销结合,与各大超市的合作应当更能使消费金融的理念深入人心。由此,商业银行在推进消费信贷业务扩大方面,可以通过采取与销售行业结合的方式,将消费信贷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消费文化之中。
四是规范引导民间信贷资金进入消费信贷领域。在信贷机构很难触及的农村一些偏远地区,民间信贷一直存在,并在促进消费、保障消费方面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农村、农民是我国十分庞大的消费市场和消费群体,因此农村的消费水平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消费形势。受我国农业信贷体制限制的原因,为数众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贷款方面仍存在许多困难。民间信贷自然就成为多数农民在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时贷款的选择。尽管高利贷性质的民间信贷不具有合法性,但因其资金的易获得性使得并不规范合法的民间信贷得以长期存在。
既然无法根除民间信贷,那么,规范民间信贷并引导其成为解决广大农村消费者信贷问题的积极途径,不仅会使这些消费者便利地获得贷款,也能较好地保护信贷双方的权益,降低风险。更重要的是,民间信贷的规范化有益于补充目前信贷机构普及性不强的短板,有利于丰富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同时,有序合规地引入民间信贷资金,有益于与现有信贷机构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规范化的民间信贷的加入,无疑会对原有的信贷业务形成一定的冲击,这种冲击将会使消费者在信贷产品的选择上有更多的考虑空间,势必将形成信贷机构业务间的有效竞争机制,促进信贷体系和市场的完善。
五是多渠道强化风险管理。一方面,要把控制信用风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这是商业银行推进消费金融业相对谨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国家宏观管理层面应积极推动与信用相关的全面立法,提高对整个征信行业的有效引导、扶持和管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高效发展。这一过程中应注重对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征信活动中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借款人在贷款前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借款人因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则由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银行,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既可以有效分散银行发放贷款时所承受的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也将有利于银行扩大贷款范围,为清偿能力相对较弱的中低收入居民提供更多的获得消费信贷机会。商业银行可以尝试建立投资担保基金公司,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为其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这种作法可以有效防范贷款中的信用风险。银行在经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时应加强与保险、担保公司的合作,可以在银行、保险和担保公司、借款人几方间实现互惠互利。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得到保险和担保公司的支持,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尤其是中低收入的客户群体得到的帮助将更大,这也将有利于增加消费信贷的有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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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5
A
1004-5295(2011)02-0052-04
2011-04-02
何浩(1990-),男(达斡尔族),黑龙江富裕县人,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在读本科生,从事金融学研究.
[责任编辑: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