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悖反:霍耐特承认理论中的困境
2011-08-15龚培渝
龚培渝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1)
自由的悖反:霍耐特承认理论中的困境
龚培渝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1)
阿克塞尔·霍耐特认为要促进人的自由离不开相互承认的主体间条件。他确立了一个社会所需的爱、尊重和重视的承认原则。这种原则的证明经历了从本质论向历史进步论的变化。本质论认为人的认同和社会承认原则是超历史的、固定的,这种僵化的观点难免会抑制人们认同和承认关系的变化。历史进步论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了人们认同的自由变化,但是因为它依靠较强的历史进步标准,所以它仍然可能迫使具体文化中的人们去承认某种他们并不接受的认同。霍耐特的前后两种路径都面临着同样一种困境:旨在作为自由之条件的承认关系反倒构成了对自由的限制。
霍耐特;自由;承认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渴望得到他人的爱、友谊、尊重、敬佩、关注等积极评价。同样,如果我们在社会中遭到贬低、蔑视、轻视、被认为不正常、被视为异类,那么我们将感到羞辱、伤害、自卑或气愤。“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只是得到扭曲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1](P290-291)在这种意义上讲,承认是人的一种根本需要,是一种基本的善。但是,“在一个社会中,什么样的承认原则才是正当的?”当代的各种承认理论对此做出了不同的回答。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是其中最为系统和严密的理论之一。尽管如此,他的理论仍存在一个困境,一方面他的理论是为了促进自由,但在另一方面却会对自由构成一种限制。这种困境在他的前后两种理论路径——本质论与历史进步论的路径——之中都存在。
一、霍耐特的承认原则、本质论证明及其批判
霍耐特提出了一种多元的承认原则。他认为不同的社会关系要求不同的承认原则。在原始关系中,个人的特殊重要性应该得到承认;在法律关系中,个人的道德责任能力应该得到承认;在价值共同体中,个人的才能和优良品质应该得到承认。原始关系指的是家庭、友谊、爱人等以情感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彼此相爱,彼此满足对方的情感和物质需要;法律关系指的是人们在国家中以法律为纽带的平等关系,其中,人们能够自主的道德责任能力得到他人和法律制度的平等承认,人们相互尊重彼此的法律权利;价值共同体指的是人们分享共同价值目标的社会,其中,人们重视彼此为共同体做出贡献的才能和优良品质。[2](P129)这三种原则分别简称爱的原则、尊重原则和重视原则。
霍耐特最初对承认原则的论证诉诸于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霍耐特继承了黑格尔的观点,他主张承认关系是自我实现的社会条件。所谓自我实现,指的是“没有强制地实现人自由选择的生活目标的过程”[2](P174)。承认对自我实现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但霍耐特特别强调承认对人的心理的影响。他沿袭了米德的社会心理学理论,主张承认是个人形成积极自我关系——自我的完整性——的主体间条件。只有在获得社会承认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发展出积极的自我关系,否则就会形成消极的自我关系。只有在得到爱、尊重和重视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发展出自信、自尊和自豪的自我关系。而积极的自我关系是个人自我实现的必要条件,消极的自我关系则是一种内在的障碍。“‘缺乏强制’和‘自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外在力量或影响的阙如,而必须要表示内在障碍和心理痼习和恐惧的阙如。而这第二种形式的自由将被理解为,从积极的方面讲,一种向内的确信,它给了个人在表达需要和运用能力时所需的基本自信。但是,我们所看到的是这种信心,这些毫无顾虑的对待自己的方式,构成了积极自我关系的要素,而这只能通过承认的经验才能获得。在这种意义上,与自我实现联系在一起的自由依赖于主体独自不能提供的前提,因为他们只有在得到互动伙伴的帮助下才能获得这种自由。”[2](P174)
在指出承认关系与自我完整性以及自我实现的关系之后,霍耐特提出人的认同包含三个方面。在亲密关系中的认同、在法律关系中的认同和在价值共同体中的认同。这几种认同的实现分别需要相应的三种积极自我关系——自信、自尊和自豪。自信就是对个人作为亲密关系中的成员表达自身需要的确信,自尊就是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中的自由平等个人运用自主能力的确信,自豪就是作为价值共同体成员发展自己特殊能力和品质的确信。霍耐特认为,这些积极自我关系依赖于人们在社会中得到相应的承认。只有在亲密关系、法律关系和价值共同体中得到承认,也就是分别得到爱、尊重和重视,个人才能发展出这些积极自我关系,从而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认同,也就是自我实现。因此,个人的自我实现依赖于三种基本的承认关系。由于个人的自我实现依赖于这三种承认,所以这三种承认关系便获得了正当性。
霍耐特这种本质论的证明遭到了一系列批评。其中的一个主要批评就是“承认的认同政治倾向于使认同变得僵化”。[3](P112)因为这种观点认为,人的认同和所需承认关系是确定的,并且是人类固定本质的需要使然。也就是说,人作为有特殊需要的人、有道德责任能力的人和有某种能力的人这些认同是人的本性的要求,只有满足了这些认同的需要,人才能达到完善。而因为人的认同是确定的,因此,它们所需要的承认关系也应该是确定的,人们有义务彼此承认这些认同。这种对人性的本质化理解忽视了人类认同的流动性。[4]人与物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动物是由本质所规定的,而人则能够自由地确定和改变自身的认同,而这种变化本身对人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人类认同的发展是历史性的。从经验上看它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即使尊严的概念也是现代的产物,能否达到一个确定的最终状态是无法想象的,至少是无法证明的;从规范上看,认为人类的完善只是依赖于这几种认同和承认关系,只不过是把对现代人的理想扩大为人类完善的本质需求而已。这种超历史的证明不仅缺乏说服力,而且它与承认理论的初衷——自由——也是相矛盾的。如果将这些认同确定下来,那么这恰好会限制人们自我发展的自由。因为自由允许人们建构、解构自身的认同并且有机会赢得他人的承认。而一种确定的承认关系则对这种自由构成了限制。
二、历史进步论的证明及其批判
由于本质论的证明面临着上述批评,霍耐特进一步调整了对承认原则的证明方法。为了避免对认同和承认关系作超历史的理解,他引入了一种历史进步的观念。这种观念既要保证承认原则的历史性,从而避免陷入本质主义;同时也要保证其进步性,从而避免陷入相对主义,并为原则的变化提供正当性证明。
为了引入历史传统的因素,霍耐特主张一种温和的价值实在论。首先,他反对将承认原则视为对超历史的客观价值的反应。在与亚托·莱蒂能的争论中,霍耐特同意后者的主张,即承认是对人的价值的恰当反应,并且为了让承认立足于“理性的空间”而必须预设某种实在论的观点。也就是说,必须假定人的价值具有某种客观性,否则承认就成了一个纯粹主观任意的行为。但是他认为莱蒂能的价值实在论过强,因为莱蒂能将人的价值视为非历史的客观存在。他认为,人的价值不是超历史地客观存在的,而是在历史中生成的。“社会生活世界必须被理解为一种‘第二自然’,主体通过习得对人的价值特征的经验而被社会化于其中。这一习得过程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复杂过程,因为在其中我们除了将获得对价值特征的认知之外,还将获得相应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的特点在于对我们自然的自我中心主义进行明显的限制。结果,我们将把承认关系视为一系列习俗,在社会化过程中,它们与可变化的人的价值联系在一起。”[5](P508)因此,价值是特定历史下特定文化的产物,价值只是在特定文化中才具有一定的客观性。霍耐特将这种观点称为温和的价值实在论。其次,他也看到,温和的价值实在论也容易滑向相对主义。因为,如果把一切价值都看成是历史的和文化的,“这将在根本上与承认概念的规范目标不一致。”[5](P508)也就是说,我们将难以建立承认的规范。由于人的价值是变化的,所以围绕着人的价值而形成的承认规范也是变化的。如果把某种价值和承认看成是历史的,那么,对于这个社会中要求改变这种价值和承认规范的要求,应该如何对待?是保守原来的价值和规范,还是用新的价值和规范来取代它?价值相对主义由于肯定各种价值和规范,因此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同样,如果把价值和承认看成某个文化的产物,那么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多种文化,面对着不同的要求,这个社会的价值和规范应该如何确定呢?价值相对主义也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总之,价值相对主义无法解决不同价值和规范之间的分歧,而社会实践又总是需要相对确定的规范。因此,对人的价值持一种相对主义立场对于承认规范的确立是没有帮助的。
为了不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霍耐特认为需要引入一种“进步”的观点。“我认为只有在温和的价值实在论基础上辅之以一种有活力的进步的观念,这一困难才能被战胜。这基本上意味着假定——随着有价值的人的特征的文化转型——一种发展路径,这种发展允许特定承认文化的跨历史的正当性的正确判断。”[5](P508-509)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价值实在论和相对主义之间进行选择。一种进步观念的关键是确定进步的标准。由于承认的价值在于承认能够促进积极的自我关系和自我实现,因此,他认为承认规范的进步也取决于自我关系和自我实现的目标。“如果每一新的价值特征及其承认增加了主体的自主能力,那么它必须被视为是文化转型的历史过程的一个进步。”[5](P511)自主能力是承认的最终的目标,但是怎样才算是增加了主体的自主能力呢?霍耐特认为有两个标准表明了这种进步,即个体化和社会包容。“社会承认条件中的进步是沿着个体化和社会包容两个维度发生的,要么人格中新的部分得到相互承认从而使社会加以肯定的个体性程度提高,要么更多的人被包容到现有承认关系之中从而使相互承认的主体的圈子扩大。”[6](P181)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标准,那么社会承认关系的质量就有了进步,因为更多的人有了更多的机会得到自我实现。
因此,在霍耐特看来,承认的原则必须既满足温和的价值实在论的要求,也必须满足进步标准的要求。他认为当代社会的三条承认原则——爱、尊重和重视原则——满足了这两个要求。
首先,这三条原则是现代社会三种基本承认关系的要求。“这三元划分来自于这样一种考虑,即现代社会中主体的认同形成依赖于三种形式的社会承认,这三种承认基于特定领域的爱的原则、平等的法律对待原则和社会重视原则。”[6](P180)霍耐特认为人们对人的价值的理解是历史性的,因此人们对自我价值或认同的理解也具有历史性。因此,人们对社会承认的要求——承认的规范——也具有历史性。他认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承认关系和承认原则包括原始关系领域中的爱的原则、法律关系领域中的尊重原则和价值共同体中的重视原则。这些承认关系和承认原则都是历史地发展而来的,尤其是尊重原则和重视原则更是现代的产物。在前现代社会并不存在对人的平等尊严的尊重原则,而以贡献为基础的重视原则在前现代社会中则往往被基于血缘、种姓等身份等级所掩盖。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这两种承认关系和承认原则才逐渐形成。所以,根据霍耐特对现代社会的判断,他认为现代人的完整的认同依赖于对自我特殊性、道德责任能力和才能品质的积极理解,因而需要相应的爱、尊重和重视。
其次,霍耐特又试图证明现代三种承认原则相对于前现代社会是一种进步。根据霍耐特的进步观,只有证明它们具有进步性,才能证明它们的正当性。因此,霍耐特进一步说明了这三个承认原则相对于前现代社会的进步性,也就是说它们能更大地满足个体化和包容这两个进步标准。“就此而言,将向现代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进步看来就是合理的,因为爱、法律平等和贡献原则的三个承认领域的分化伴随着个体化的可能性的增长和社会包容的发展。”[6](P185)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尊重原则的兴起是一个发展。尊重原则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在狭义上讲,尊重原则肯定了人们道德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自主的能力,每个人基于这种能力而被认为具有平等的尊严。这一承认要求社会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包括私人生活的自主和公共生活的自主。尊重使现代社会的人格中一个新的维度——自主能力——得到社会承认,这将允许和鼓舞人们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决定自己的命运。它促进了一种新的积极自我关系,即自尊,并且也扩大了人们自我实现的机会。所以,尊重满足了个体化的标准。同时,因为所有有道德责任能力的人都被纳入到这一承认关系之中,它也促进了社会整合,因而满足了社会包容标准的要求。在广义上讲,尊重原则肯定了所有人都享有得到承认的机会,霍耐特认为这具有关键的意义。“这一质的发展中的关键在于法律承认和社会重视的分离,在最基本的层面上这一观点走向了前台,即从今以后所有主体必须具有通过参与到承认关系之中而达到自我实现的平等机会。”[6](P185)广义尊重的意义在于它是使所有人获得其他承认的基础,因此,它在包容标准上具有关键意义。基于这些标准的考虑,霍耐特认为,现代社会的承认原则相对于传统社会具有极大进步,因此,它们可以被证明为正当的。
通过引入了历史的因素,霍耐特对承认理论的证明避免了认同和承认关系的僵化困境。使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发展自己的认同并有机会获取社会的承认。但是,这种从超验向历史传统的发展并不充分。他的进步标准的要求仍然太强,以致于可能导致对在具体历史情境下的人们发展认同、追求承认的自由的限制。
根据霍耐特的历史进步观,进步要满足个体化和包容的标准,而它们是两个形式的标准,并不包含什么认同应当被承认这一内容。那么,承认内容是从何而来的呢?它要靠某一特定历史和社会为其提供内容。每个社会中存在的认同和承认的观念和实践既是多元的也是多变的。霍耐特是如何确定承认原则的呢?尽管他并没有明确地阐述推导过程,但根据他的逻辑,最可能的推导方法就是把社会中现有的所有认同和承认的观念都列出来,然后根据两个进步标准进行比较,最后确定什么样的承认关系是合理的。但是,问题在于,这些认同和承认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他所谓特定历史和社会提供的认同和承认关系的内容指的是什么呢?它指的是已经被制度化了的承认关系还是非制度性的承认关系?它是全社会的承认还是部分人的承认?它是多数人的承认还是少数人的承认?霍耐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但根据其温和实在论的观点,所有认同和承认关系都可能成为选择清单的一部分。这样一来,如果根据两个进步标准进行比较筛选,那么,其结果可能是不令人满意的。比如,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一个多数民族和一个少数民族,那么,按照两个进步标准,承认多数民族的特殊文化既能促进多数民族的个体化(该民族成员人格中特殊认同得到承认),又能促进社会包容(大多数人得到承认),所以,这种逻辑就会要求社会确立承认多数民族文化的原则。而这将造成对少数民族的边缘化、同化甚至压迫,很难被认为是正义的。此外,假如某些认同和所需承认可能满足了两个进步标准,但是它们却只能得到少数人的认可而大部分人都反对,那么,按照霍耐特的逻辑,这种认同也应该得到承认。如果少数人有一种观念认为所有生物而不仅是人都应该获得承认而这显然符合两个进步标准,但是绝大多数人都不认为人之外的其他生物具有内在价值,那么按照霍耐特的观点,我们必须承认所有生物,不管人们是否认为它们有价值,因为它满足了包容标准。极端地说,如果一个社会中,即使只有一个人认可了某种认同和承认关系而所有其他人都反对,那么只要这个人的观点符合两个进步标准,这个社会也应该满足这个人的要求,并且要求其他人服从这种承认关系。因此,霍耐特的历史进步论仍然有着太强的超历史要求。这种要求可能要求具体情境中的人们承认那些他们并不认为有价值的认同。如果是这样,这必然会对人们构成强迫。
历史进步论的证明之所以也难免损害自由,是因为霍耐特仍然试图找到一种跨历史和文化的标准,而这种标准的要求仍然可能不顾及具体历史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实际同意。一种合理的理论必须要给具体历史文化下人们的同意留下一定的空间,否则,这种标准即使再美好,也会对人们的自由造成伤害。因为,人们总是希望能够按照他们的具体价值观念来生活,而不是按照某种超历史和跨文化的标准来生活。当然,不是说不需要一种普遍的标准,因为没有它我们将无法彼此说服不具有同种价值观念的人们,也不能使社会承认关系变迁正当化。只是说,这种普遍的标准应该能够给人们的自主选择留下足够的空间。因此,只有在将普遍因素和历史因素恰当结合的基础上,我们才有希望建立一种合理的真正增进自由的承认理论。
[1]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A].于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2]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M].Polity Press,1996.
[3]Nancy Fraser.Rethinking Recognition[J].New Left Review,2000,(3).
[4]James Tully. Struggles over Recognition and Distribution[J].Constellations Volume 7,No 4,2000.
[5]Grounding Recognition:A Rejoinder to Critical Questions[M].Inquiry,2002,(45).
[6]Honneth Fraser.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A Political-Philosophical Exchange[M].Verso,2003.
[责任编辑: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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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66(2011)02-0049-04
2010-11-07
龚培渝(1980— ),男,重庆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