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杀人案的法医鉴定现场分析1例
2011-08-15李建设
李建设,谭 斌,陈 莉
(1.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2.石嘴山市公安局,宁夏 石嘴山 753000)
投毒杀人案的法医鉴定现场分析1例
李建设1,谭 斌2,陈 莉2
(1.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2.石嘴山市公安局,宁夏 石嘴山 753000)
1 案例资料
1.1 简要案情:某男,27岁,某日15时被发现侧卧于其租住的房间床边地上,房门用木棒顶住,房东与邻居一起破窗入内,发现该男子已经死亡。
1.2 现场概况:现场无打斗迹象,锅、碗等餐具摆放零乱,其上粘附有较多的灰尘,无触摸痕迹。
1.3 尸表检验:尸长172cm;尸斑呈暗紫色、分布于尸体背侧,尸僵在全身各大关节形成较强硬,双上肢屈肌挛缩显著;颜面发绀,双眼睑闭合、瞳孔缩小、双眼球睑结膜充血,口、鼻腔有少量淡红色血性泡沫样物质,口、鼻周围有淡红色血性流涎,右面部粘附泥土,口鼻周围有散在的小片状表皮擦伤。
1.4解剖检验:颈部皮下及肌层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有淡红色血性泡沫样物质,胃呈充盈状态,胃内容物为成形可辨的面片、白菜等。提取死者胃内容物约10ml、肝脏约50g送毒物检验。
1.5 毒物检验:在胃内容物及肝脏中检出毒鼠强。
1.6 破案情况:本例尸检时发现死者颜面发绀、瞳孔缩小、口鼻腔内有淡红色血性泡沫样物质,双上肢肌肉挛缩,上述体征符合毒鼠强中毒的特点。现场进食的器具有较多的灰尘粘附,说明死者有很长时间没有在该房内进食,故在附近进食时中毒的可能性大。尸体右面部有泥土粘附,口周有散在片状表皮擦伤,说明死者在回来的路上曾摔倒过,已经有中毒症状。根据上述情况将此案定性为投毒杀人案。经走访摸排,确定与死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宋某为嫌疑人,破案后宋某交代,与死者交往后发现其有嫖赌等恶习,遂宣布断交,但死者仍百般纠缠并扬言要杀害其全家,因而寻机在其饭中下毒将其致死。
2 讨 论
2.1 分析:近年来,本市的投毒案件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作案人多为女性。从2000年至2009年,共发生投毒案件8起8例,死亡8人,6人为男性、2人女性,投毒人均为女性。这些女性或为嫉妒杀人、或为报复杀人、或为逃避威胁杀人;二是均使用毒鼠强投毒。毒鼠强是一种高效杀鼠剂,由于残留毒性大和二次中毒的问题被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但本市属西北偏远地区,城乡结合,鼠害严重,加之对该毒物疏于管制,因此它常被制成杀鼠药而在市井叫卖,作为毒物非常易得。卖药人流动性大,隐蔽性好,所以发案后很难查到毒物的来源;三是其无色无味,毒性大、用量小、投毒时不易被发觉,常常被做为投毒杀人的首选毒物。
2.2 体会:一是对于中毒死亡案件现场的勘查不但要全面细致,而且要时刻想到发现尸体的现场不一定是摄入毒物的第一现场,不能因为现场门窗完好,无打斗迹象,尸体上没有发现明显的损伤,门窗从内侧反锁就轻易排除投毒的可能;二是要做好常规毒物的筛查。基层法医检验尸体,常常将注意力集中在暴力损伤方面,在没有发现明显的暴力损伤时,往往会忽略毒物检验,此案的侦破提醒我们,应当将常规毒物筛查作为各级公安机关法医尸检时的必经程序;三是要及时取得毒物检验结果。在侦破投毒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常常与死者关系密切,易于从侦查人员言谈举止中探知侦查方向,从而有针对性地毁灭证据,因此提醒侦查人员在毒物检验尚不明确时要告知死者家属死因不明,让犯罪嫌疑人失去防备心理,减少其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四是尸检时如果发现死者生前有胸部不适、呕吐、抽搐、昏迷、窒息征象,特别是有类似“癫痫大发作”、双上肢肌肉痉挛、口鼻腔内有粉红色血性泡沫样物质等特点,要及时进行毒物检验[1]。
[1] 周亦武,刘 良,唐 龙,等.毒鼠强中毒尸检5例病理分析[J].法医学杂志,1998,14(4):214
1005-3697(2011)02-0262-01
DF795.1
C
(学术编辑:李生彦)
20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