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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福利壁垒的积极意义及对策*

2011-08-15徐成伦

长沙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壁垒福利动物

徐成伦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论动物福利壁垒的积极意义及对策*

徐成伦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国际贸易中的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贸易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发达成员利用动物福利标准限制来自发展中成员的动物制品,违背WTO宗旨,严重扭曲正常贸易,应坚决谴责这种做法,还以贸易报复。但若变换角度进行分析,动物福利壁垒的出现也可视为改革国内立法、提升社会道德观念的良机。所以应深入思考动物福利保护带来的积极意义,并通过完善立法与充分利用WTO提供的磋商与争端解决机制,来积极应对该问题。

动物福利;动物福利壁垒;WTO

一 动物福利壁垒的概念及基本内容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1],是指让动物能够在健康愉快的状态下生存而提供的各种外部人为条件。国际上目前公认的标准包括以下五项基本内容:一是使动物享有不忍受饥渴的权利;二是使动物享受到生活舒适的基本条件,即人们应给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和栖息场所;三是享有不受痛苦、伤害与疾病等折磨的权利,即在患病与宰杀时应当尽量考虑如何减轻、消除动物肉体与精神上的痛苦;四是享有无恐惧与悲伤的生活质量,人们应保证动物避免经历到心理上的不必要伤害;五是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即人应给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实现与同类伙伴的交流[2]。

动物福利壁垒则是一种新兴非关税贸易壁垒,它是主权国家政府对外贸易管理措施的一种,其与动物福利之间的联系表现在国际贸易中即为:“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利用本国文化教育、传统习俗等方面的优势或影响力,以‘保护动物或者以维护动物福利’为由,在动物源性产品进口时,以本国制定的一系列动物保护或者维护动物福利措施的动物福利法案为屏障,以限制甚至阻止一些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动物源性商品的进口,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3]。

目前WTO框架下虽然没有对动物福利问题谈判达成专门协议,但在各个协议条款中有分散规定,其中例外条款占大多数,主要表达了对各成员制定动物福利标准的尊重,并允许成员引用有关协定条款作为违反WTO协议内容的抗辩理由,具体规定如下: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部分[4]第一段:“力求兼顾保护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到此目的的措施”,其中的环境当然包括对野生及家养动物的保护在内;

《货物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第1款b项:“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需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第1款,其内容与上文货物贸易总协定的规定相同;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序言规定:“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动物和植物的生命与健康”;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2条第一款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另第3条第2款规定:“符合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应被视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二 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我国已有很多学者对动物福利壁垒问题进行过论述,对该贸易壁垒对我国行业的巨大冲击、物质损失及其他负面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探讨[5]。然而,笔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动物福利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损害不能忽视,但立足中国现状,从正面重新反思动物福利壁垒能够对我国的改革发展产生怎样的积极影响,并将其视为推动国内立法改革、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贸易竞争实力、提高社会道德发展的机遇,也未为不可。

(一)促使我们反思一直忽视的动物权益保护问题

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动物福利法[6],各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发展有一定的客观共同性,即随着经济发展,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先后产生了针对动物福利或者禁止虐待动物方面的专门立法,例如:1822年爱尔兰政治家马丁第一次提出了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获得国会通过,“马丁法案”成为世界上动物福利保护的开山鼻祖;不久后的1850年,法国反对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案》问世;1866年,在亨利·贝弗的努力下,美国有了自己的第一部动物权利保障法《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亚洲国家日本,早在1949年就出台了《动物虐待防止法》,之后又进一步制定《动物保护管理法》;我国香港地区也早在1930年代就有《防止虐待动物规例》问世,之后的专门立法也层出不穷……[7]客观说,人们关心、爱护动物不能不被认为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我们国家现在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共存,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了关爱生命、善待动物的内容。但从国内法上看,目前在中国受法律明文保护的动物,仅限于野生动物。法律的内容,大多也只限于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进行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客观上是由于我国目前经济状况和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具备制定和执行动物福利保障专门立法的环境。但是,应该明确我国并不排斥进行这方面立法的主张。

全面看待动物福利壁垒的两面性,认识到环境、社会道德建设与经济贸易发展并非互无影响,十分重要。正如我们在规制对外进出口贸易时,不可能一味追求创造所谓的经济指标和统计数据的增长,还必须衡量这种增长是否会给国内的社会、自然环境造成负面作用一样,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常常忽视对动物福利的保障,如今发达国家高筑的动物福利壁垒,迫使我们不得不面对家养动物生存福利这个长期以来忽视了的问题。

发达国家不单是经济领先,也是对动物福利问题进行研究的先行者[8],虽然动物福利立法被一些国家曲解滥用,但我们不应该否认其存在的价值,也不应该否认完善动物立法对一个健康的国际动物制品贸易发展的重要意义。毕竟我国追求的是社会全方位的发展,本质上说经济发展与国际贸易的繁荣,最终都是要为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与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服务的。许多的资料表明,给予动植物以良好的喂养、生长与活动环境,能很好地提高动植物产品的品质,最终受益的是人民与国家。而一味追求降低成本必然会导致动植物产品品质下降,低品质与低价格很难保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的竞争优势,各发达国家国内市场物质供应极为充足,在产品数量急剧增加的今天,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必然导致低端农产品日益失去市场优势。应认识到提高动物福利保障力度的长远意义。如果能够从贸易中遭遇的动物福利壁垒中获得启发,积极开展我国动物福利法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能够使我国人民得到品质保证的食品,有效遏制目前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改变中国畜牧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争取能够在产品品质上与他国同类产品一较高下。

(二)能够促进我国食品安全与卫生立法的完善

我国目前尚无名为“动物福利保护法”或“禁止虐待动物法”的法律规范,但是,对动物喂养、居住环境以及宰杀加工流程的监管规范等内容实际上是可以通过对食品卫生安全法以及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进行扩充规定来实现的。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地方对动物的喂养、宰杀与加工处理存在许多问题,食品安全不达标导致致病物质的残留并对人体造成危害。例如:一些生产商采取超高密度养殖和运输措施,造成家禽在饲养和运输过程中的踩伤、挤压致死,而这些死亡的家禽又通过种种非法途径避开监管,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有的养殖场对食用鱼类喂食人工避孕药物以增大鱼只的个体重量,又或者因为鸡鸭生活环境闷热、肮脏而大量在家禽身上注射抗生素防止生病……种种做法令人心惊,如果这些动物制品流入市场,则不但是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也是对动物生命的极度轻视和虐待。试想这样的动物产品流入国际市场,他国怎能不拒之门外。

1.2方法 观察组行稳心颗粒联合麝香保心丸治疗,具体方法为:稳心颗粒每日3次,每日27mg,麝香保心丸每日3次,每日135mg。稳心颗粒生产厂家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0950026,麝香保心丸生产厂家为上海和黄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1020068。对照组使用美托洛尔,每日25mg,一日2次,生产厂家为AstraZeneca AB(瑞典)(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分装),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J20150044。

我国在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标准、禽畜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已经进行了多年立法实践,可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资源,针对饲养动物的居住环境、喂食、繁殖和加工等各个方面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扩展规定,这样一方面可继续利用国内已有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在动物福利立法的外部环境具备前,能够通过改革完善现有规范,以较低的立法成本、更小的阻力在已有法律中尝试替代性规定,纠正对动物生命的蔑视观念,遏制各种虐待动物行为,间接起到提高动物福利水平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动物福利立法所追求的目的,有力减少国际上对我国不尊重动物权利保护的指责,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市场的竞争实力[9]。

(三)有利于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进步

动物福利问题之所以能够演变成一种贸易壁垒,并非各国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与政策本身不合理,而是一些国家的政府或者与动物制品贸易有密切关系的利益团体,打着保护动物福利的招牌对有关规则进行曲解和滥用。我国有些人对这个问题存在误解,认为这些国家在制定贸易管理措施的时候之所以能够构建动物福利壁垒,是由于政府获得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而这类授权,实际上又是根据各国已有动物福利保障法规做出的。于是认为,动物福利壁垒的根源在于各国的动物福利法律本身对贸易天然的限制和制约作用,这种解释容易使人们产生误解,以敌意的眼光对待动物福利问题。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忽视了立法背后更为根本的道德因素。

有些国家的动物权利保障立法在百多年前就已经兴起,即使是较近的立法,很多也是远早于关贸总协定的出现,将这些立法的动机理解成是为了能够在多年以后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下关税被强制削减后用于构筑非关税贸易壁垒,似乎太过牵强。

客观讲,西方各国纷纷进行动物福利立法,应当归为西方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普遍道德水平的巨大进步。中国之所以未如西方国家那般建立起有关动物福利保障立法,与我国深厚的传统文化有关。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使得人们内心的等级观念严重,加上经济上长期受到剥削压迫,人权保障尚且不健全,更遑论动物福利保护了。发展市场经济后,虽然物质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是社会传统文化的变革还有待时日,客观上不可能立即产生出动物权利保护的道德观念。加上中国的食文化十分发达,其中不乏为追求单纯的欲望满足而虐杀动物。

现如今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若在道德发展上还远在西方国家之后,似也无法全面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丰富内涵。从动物权利保障法发展史可以看到各发达国家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对保护动物之道德新观念的大力支持。从逻辑上说,设若人们对动物都能善待,则人们之间的和谐关系又何谈建立不起来呢?

综上,将动物福利壁垒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反映了我国社会中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既有立法上的不足,更涉及道德观念,如果不设法改变,则中国虽然进出口贸易逐年发展,然而社会的综合发展却并不平衡。动物福利壁垒作为贸易中遭遇的棘手问题,正好从另外一个视角使我们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仅就国际贸易方面考察动物福利问题,恐怕永远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法探寻根本的对策,积极的做法应是既重视法律完善,又强调道德建设,才可标本兼治。

三 我国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积极措施

(一)法律方面的具体对策

1.国内法领域的具体应对措施

(1)应当在国内法律界开展对动物福利保护问题的深入研究,目的是联系我国的经济能力和社会现状逐步构建我国的动物权利保护规范体系[10]。这一方面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动物权益保障作为WTO成员方能够援引的一般例外规则,一旦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被引用作为一项违反WTO规则的抗辩理由,有可能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定中被认定为符合WTO例外规则,因为我国的确不够重视动物权益保障,届时将难以拿出充分证据反驳对方,面临败诉。如果建立了相应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并实施,则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就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供世贸专家组参考,从而为判断一项贸易管理措施是否是保护动物福利所“必需的”等关键问题,提供我国主张,增加胜诉机率。

(2)扩充目前国内法体系中已有的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立法,在其中融入动物福利保护的内容。使这方面的立法能够暂时发挥替代性作用,有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饲养动物的福利水平,等待专门立法的出台。而且,充分利用已有的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方面的法律框架进行创新与细化,能够减少立法成本,也使实际执行的机构与执行方式更有保障。

2.国际法层面的具体应对措施

(1)充分利用WTO现有规则

充分利用WTO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WTO明文规定,在履行农业协议规则和纪律的义务时,各成员之间能力差异较大,应当降低对发展中国家的纪律约束要求,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困难,给予更为灵活的优惠待遇。在动物福利问题上,“可以主张在现阶段,国内部分地区的公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其生存权和发展权还没有得到完全实现。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应把人的生存置于首位。只有在实现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考虑和实现动物福利”[9]。

(2)积极参与WTO新规则的谈判与制定

目前尚未在世贸框架内达成对动物福利标准的任何共识,发达国家在谈判中普遍对动物福利标准提出较高要求,对动物产品的进口设置高标准。而发展中国家成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对此持相反的观点[9]。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大国,应当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谈判,通过多方努力“促进WTO建立一个开放的、非歧视的、公平的、安全的、可预测的、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多边贸易制度,这一制度应既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同时又有利于动物福利的改善”。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目前应该强调动物福利标准的多样性,给发展中国家充分发展的时间和空间,同时也应当要求不同国家根据自己客观的经济负担能力逐渐提高本国的动物福利水平,以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承担为前提,积极真诚地进行国内立法完善。同时,应当要求发达国家将来在规则实施中,与发展中各国展开广泛合作,为这些国家的实际操作层面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甚至是资金援助和人员培养,毕竟对于农业占据经济主导地位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任何的农产品贸易问题,都是事关国家生存与发展大计的重要问题。发达国家一味坚持高水平的动物福利标准,必然会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切身利益,应对动物福利壁垒措施规定明确的界定标准,坚决在世贸框架内予以明文禁止。

(二)加强公民道德教育

从更根本的解决途径上说,最难也最重要的是要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从国外的立法历程看,只有真正建立起保护爱护动物,将动物看作是与人类平等的生命形式的道德观念,法律才能实际发挥作用。反之,没有国人的意识觉醒,就算立法技术再高明精湛,也很难使15亿人民有效遵守。法律与道德之间毕竟有着密切的不可割裂的联系,法律表达了一种为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需要社会中已经建立某种社会道德作为存在的外部环境,否则,制定出的法律注定不能够产生出预期效果。我国社会在道德观念的发展上能否前进一小步,是最终决定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成败的关键,更是决定能否积极冲破发达国家动物福利壁垒高墙的先决条件。

[1]考林·斯伯丁.动物福利[M].崔卫国,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姚敏,邓春燕.国际贸易中的动物福利问题及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04,(7).

[3]郝耀飞,刘颖,李端.动物福利壁垒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特区经济,2007,(8).

[4]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5]杨波.我国对外贸易遭遇动物福利壁垒的原因及对策[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2).

[6]杨静.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概况与启示[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4).

[7]张岸嫔.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动物福利壁垒问题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

[8]翁鸣.不可低估的道德壁垒——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动物福利问题[J].国际贸易,2003,(6).

[9]张曦.WTO框架下的动物福利壁垒对畜牧类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与解决思路[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10]常纪文.WTO与中国动物福利保护法的建设[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D996.1

A

1008-4681(2011)04-0055-03

2011-04-11

徐成伦(1986-),男,广东茂名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责任编校: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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