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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文化遗产概念探讨*
——与闵庆文等学者的商榷

2011-08-15熊礼明李映辉

长沙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联合国粮农组织遗产文化遗产

熊礼明,李映辉

(长沙大学旅游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03)

农业文化遗产概念探讨*
——与闵庆文等学者的商榷

熊礼明,李映辉

(长沙大学旅游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03)

随着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视,我国对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得到积极的发展,但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还欠妥,对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还存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指的就是农业文化系统,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则等同于农业遗产。

农业文化遗产;概念;探讨

自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提出了“globally important ingenious agriculture heritage systems”(简称GIAHS)的概念以来,特别是2007年我国青田的稻鱼共生系统被评为全球6个国家的5个GIAHS试点之一以来,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在我国引起一定的重视,相关的研究成果较之前明显增多。查阅国内的相关书籍及期刊论文,发现我们国内的研究多把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GIAHS翻译成“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或农业文化遗产,把“systems”的翻译漏掉了[1],并对农业文化遗产作了涵义、价值、开发与保护模式等方面的研究。但从这些研究成果来看,本文认为前述的研究犯了一个基本的错误,即没有很好地区分农业文化遗产(或是农业遗产)与农业遗产系统(或是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之间涵义上的差异,从而导致认识上的混乱;而认识上的含混,必然导致使用的混乱,这些不利于学术的规范化,也影响了农业遗产概念体系的建立。本文以所收集的文献为佐证,在对文献资料充分吸收的基础上,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指的就是农业文化系统,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则等同于农业遗产。

一 FAO的农业文化遗产概念系统观解释

农业文化遗产的涵义最早起源于欧洲学者对遗产地的分类,主要是指历史悠久、结构复杂的传统农业景观和农业耕作方式[2]。联合国粮农组织给GIAHS下的定义是∶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e heritage systems are defined as remarkable land use systems and landscape which are rich in globally significant biological diversity evolving from the co-adaptation of a community with its environment and its needs and aspiration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闵庆文先生把该定义翻译成中文意思是∶全球重要农业遗产是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显然,在此处GIAHS被闵先生译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或“农业文化遗产”。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中文网站上称为“农业遗产系统”,在其所散发的中文版宣传材料中,称为“全球重要的农业遗产系统”。在考虑中文翻译时,当时联合国大学的梁洛辉先生和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的胡瑞法研究员等,经过认真讨论,采用了这一译法。自此以后,我们采用的均是“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为了方便,有时也简称为“农业文化遗产”,甚至是“农业遗产”[3]。联合国粮农组织官员Koohafhan在接受《科学时报》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农业文化遗产与其他遗产类型不同的是,它主要体现的是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它不仅是杰出的景观,对于保存具有全球重要意义的农业生物多样性、维持可恢复生态系统和传承高价值传统知识和文化活动也具有重要作用。与以往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Koohafhan先生是从系统的观点来认识我们所说的农业文化遗产的,指出了全球重要农业遗产系统主要体现的是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和谐和平衡,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这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英文界定是一致的。

由此可知,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应是全球重要农业遗产系统,而不是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从给出的定义也可以看出,联合国粮农组织保护的是农业遗产系统,而非单个的农业遗产。在其定义中就有system一词,也就是系统。这就是农业遗产系统与农业遗产的区别。当然,农业遗产应是包括农业遗产系统的,农业遗产系统是农业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说稻作遗址,对我们研究稻文化是很重要的农业遗产,但它只是一个单个的农业遗产,而不是一个农业遗产系统。FAO于2006年前在40多个候选点中确定7个国家的5个系统作为试点,由于种种原因,2007年确定了6个国家的5个GIAHS作为首批试点,并将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和系统。它们分别是∶中国浙江省青田县的稻鱼共生系统,菲律宾伊富高的稻作梯田系统,秘鲁安第斯高原农业系统,智利的智鲁岛农业系统和阿尔及利亚、突尼斯的绿洲农业系统。按照粮农组织的估计,全球至少有200个传统农业系统有资格被评为全球GIAHS,需要进行保护。

从联合国粮农组织给予的农业文化遗产概念以及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联合国粮农组织保护的是农业遗产系统,所给予的农业文化遗产概念包含着远比一般意义上的农业考古或农史研究更为丰富的内涵。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更为宽泛,其保护的目的是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的对象则包括土地利用系统、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以及传统的农业文化知识。按照粮农组织所确定的试行标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确定必须符合5个方面的标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有利于食品安全;传统的农业知识;丰富的文化多样性;丰富的农业景观多样性。既然是全球重要农业遗产系统,可见其具有全球影响力。当然,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属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只不过其在全球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因为农业遗产系统对人类的贡献以及其影响力是有大小之分的。因此,从联合国粮农组织给予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本文把它界定为关于农业文化遗产的系统观解释。

二 闵庆文等学者给出的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解释

对农业文化遗产的认识是农业文化遗产研究的基础。在我国,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种刚刚引起人们关注的遗产类型,人们对其了解还不多,笔者通过维普中文期刊进行搜索,输入题名“农业”和“遗产”,共搜到期刊论文58篇(1989~2009)。就目前而言,我国对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不同的学者从各自的角度来阐述农业文化遗产的内涵。孙业红(2006)[4]、李文华(2006)[5]、闵庆文(2007)[6]等指出农业文化遗产在概念上等同于世界文化遗产,除一般意义上的农业文化与技术知识外,还包括历史悠久、结构合理的传统农业景观和农业生产系统;王衍亮(2006)从文化的角度认为,与其他遗产一样,农业文化遗产同样包括物质性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性文化遗产,并广泛地存在于社会土壤中[7];苑利(2006)认为农业文化遗产至少应包括广义农业文化遗产和狭义农业文化遗产两个概念∶狭义农业文化遗产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保存至今的农耕生产经验,广义农业文化遗产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保存至今的各种农业生产经验和农业生活经验[8];张维亚(2008)认为农业文化遗产除了谷物、织物等农产品之外,还包括集体创造物,如文化景观、生物景观、农业建筑物等[9];王际欧(2007)认为,如其他遗产类型一样,农业文化遗产的存在方式可以是个体的(如一件传统农具、一部传统农业典籍),也可以是群体的(如由不同相关实物组合而阐释的某种农事活动);可以是在一定环境下存在的,也可以是在特殊环境下存在的。这指出了“系统”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地位[10]。韩燕平(2007)指出,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把农业文化遗产、农业遗产、全球重要文化遗产、全球重要文化遗产和世界农业遗产等几个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等同起来,不加区分,甚至滥用,这样不利于学术规范,影响农业遗产的研究进展[11]。可喜的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很多学者都认识到“农业文化遗产”只是“农业遗产”的一部分,而且更强调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除一般意义上的农业文化和技术知识以外,还包括历史悠久、结构合理的传统农业景观和农业生产系统。不过还存在不统一的认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一)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与农业文化遗产概念混淆

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文献资料把“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理解为“农业文化遗产”或“农业遗产”,这确是对概念的界定不清晰,这不免让学术界认为联合国粮农组织所倡导的就是我们农史研究的农业文化遗产或农业遗产,因为,遗产和遗产系统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当然,有共同之处,但两者之间绝不能划等号。因此,对涵义认识的不深刻必会导致对该领域学术研究的混乱。另外,既然我们把联合国粮农组织所倡导的“全球重要农业遗产系统”翻译成“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并简化为农业遗产或是农业文化遗产,那么那些还没有达到联合国标准的那些农业遗产,我们又该如何称呼?就如世界遗产,如果我们把之简称遗产,那就意味着只要是我们祖先遗留下来的都是世界遗产?显然不是的。但我们学术界却将之随意简化和翻译,学术研究显然不够规范。从一些期刊论文我们也可以看出,很多研究者确确实实把单个的、并不能构成系统的农业文化遗产等同于全球重要农业遗产系统来研究,这确实欠妥。农业文化遗产的影响力是有大小的,只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我们才称之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二)农业文化遗产不具备自然属性

尽管粮农组织也说农业文化遗产在概念上等同于文化遗产,但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因为农业文化遗产除了具有一般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景观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的参与,因为它还是一个包括人在内的复合生态系统。本文认为,农业文化遗产应不具备自然属性,当然,如果从大农业的范畴来考虑,农业文化遗产是具有自然遗产的一些属性,如林业。但同时,我们考虑的应该还是农业遗产系统。既然农业文化遗产系统还是一个包括人在内的复合生态系统,那也意味着农业文化遗产是一个系统,既然是一个系统,那么单体的农业文化遗产,比如说单一的遗址、农具、农业民俗等这些就不应该属于农业文化遗产了。

(三)农业文化遗产不同于世界遗产

孙业红、闵庆文等认为农业文化遗产就是农业遗产,在概念上等于世界遗产。韩燕平从文化遗产的涵义角度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是与农业相关的世界文化遗产或文化景观遗产,由于全球重要农业遗产在概念上又等于世界文化遗产,所以农业文化遗产与全球重要农业遗产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他这种认识上的错误,是因为没有看到特定意境中的文化遗产的涵义,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的文化遗产标准,显然就是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但不能牵强地认为农业文化遗产也是属于文化遗产,因此农业文化遗产就是与农业相关的世界文化遗产或文化景观遗产。当然,农业遗产本身应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农业的发展是人类作用的结果,因此把农业遗产等同于农业文化遗产是可以理解的。至于到底是译为农业文化遗产还是农业遗产,我觉得这不是个关键问题。当然,从深层次来认识我们的遗产体系,我颇有些质疑我们的世界遗产分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我认为文化景观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文化遗产的一种细分,比如说文化景观遗产,强调的是景观,如庐山,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的是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部分。

三 本文给出的农业文化遗产的解释

本文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指的是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则等同于农业遗产。

(一)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

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等同于农业遗产,既包括传统意义的农业遗产,也包括农业遗产系统。农业遗产的概念比较宽泛,从我国著名农史学家石声汉先生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指出∶我们从祖先继承下来的农业科学技术知识遗产包括具体实物和技术方法两大部门。前者指的是可以由感官感知的东西,主要指农业遗产中的生产手段部分,包括生产上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后者指在一定条件下,把从生产实践中得到的认识,用语言乃至文字加以总结整理,成为定性知识,是可以传授的。因此,在农业考古和农史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古农具、古农书、古农谚等,都属于农业遗产范畴。

该定义是从典型的遗产涵义出发,遗产指的是祖先留下来的东西(当然祖先按照我们现在的说法既包括老祖宗,也包括老天爷),我们称之为遗产,所以祖先遗留下来的与农业有关的遗产,我们就把它称为农业遗产,其中包括器物、农事礼仪、农业建筑、农业技能等。从这方面来讲,石先生对农业遗产下的定义是很准确的。按照石先生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农业遗产和农业文化遗产的涵义是一致的。有的学者称野生稻也是农业文化遗产(“agriculture heritage systems”),而按照石先生的给农业遗产所下的定义,我们得出野生稻应该属于自然遗产,虽然它能为现代农业所利用,但它不符合农业遗产的范畴。

(二)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

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指的是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当然,农业遗产应包括农业遗产系统,农业遗产系统是农业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说稻作遗址,对我们研究稻文化是很重要的农业遗产,但它只是一个单个的农业遗产,而不是一个农业遗产系统。

四 农业文化遗产概念的启示

(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断发展的

农业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新的概念,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内涵也必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真理相对论观点。

(二)学术研究方法是可以多样的,而学术结论则必须是科学的

概念都是人为地赋予其某一内涵,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农业文化遗产的定义不外乎也是人为的,但要具有科学的涵义,要遵循该概念出现的背景及实际情况,并且能让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1]闵庆文.关于“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中文名称及其他[J].古今农业,2007,(3).

[2]Prentice R.Tourism and heritage attraction[M].London:Routledge,1993.

[3]闵庆文.农业文化遗产及其动态保护探索[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4]孙业红,闵庆文,成升魁.农业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与区域社会经济关系研究——以浙江青田“稻鱼共生”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为例[J].资源科学,2006,(4).

[5]李文华,闵庆文,孙业红.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地理研究,2006,(4).

[6]闵庆文,孙业红,成升魁,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旅游资源特征与开发[J].经济地理,2007,(5).

[7]王衍亮,安来顺.国际化背景下农业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问题[J].中国博物馆,2006,(3).

[8]苑利.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我们所需注意的几个问题[J].农业考古,2006,(6).

[9]张维亚,汤澍.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及价值判断[J].安徽农业科学,2008,(25).

[10]王际欧,宿小妹.生态博物馆与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J].中国博物馆,2007,(1).

[11]韩燕平,刘建平.关于农业遗产几个密切相关概念的辨析—兼论农业遗产的概念[J].古今农业,2007,(3).

(责任编校:简子)

F592

A

1008-4681(2011)04-0019-03

2011-04-06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9YBA011;湖南省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编号∶08YBB345;长沙大学区域文化学创新团队成果之一。

熊礼明(1980-),男,湖南永州人,长沙大学旅游管理系讲师,四川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旅游资源开发、区域旅游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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