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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分析方法论看电视暴力攻击研究的发展

2011-08-15周翔

新闻与传播评论(辑刊) 2011年0期
关键词:施暴者暴力情景

□周翔

导 言

在传播学研究史上,内容分析是一种运用十分广泛的研究方法。尽管此方法以描述传播内容及其特征为主要任务,但国际学者的研究实践和方法论总结也表明,内容分析既可在微观层面上用于推导分析传播内容对个体接收者的影响,也可在考察传播内容与宏观的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研究中发挥作用。维曼和多米尼克(Wimmer&Dominick,2006)曾总结出内容分析的五个目的,其中一个特别受到人们的重视,即用于媒介呈现的“拟态现实”与客观现实之间的比较。例如,传播学者布朗以犯罪片《法律与秩序:犯罪倾向》(Law and Order)①为研究对象,将FBI的犯罪统计与写实的犯罪片的内容分析结构进行比较,考察影片中犯罪者的性别、年龄、社会经济地位等与现实的犯罪统计是否相似(Brown,2001)。这只是体现传播研究中描述信息价值的例证之一,此类比较在以美国著名学者乔治·格伯纳为代表的涵化分析(或称培养分析)研究中得到了充分运用。

涵化分析源自于美国大众对兴起于20世纪中期的电视中暴力内容的警惕,以及美国政府对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严重的对策研究诉求。也正是在20世纪60年代,电视暴力首次纳入公共卫生的范畴,来自传播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不同领域的学者,纷纷致力于电视暴力研究。普遍存在于涵化分析研究中的一个假设是,电视暴力会对观众,尤其是青少年儿童的行为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其社会化过程和整个社会文明的塑造。因此,涵化分析的传统研究方法,是将描述电视节目的内容分析与电视观众的问卷调查数据相结合,以此考察电视接触对人们如何看待世界的影响。格伯纳等人把研究的焦点集中在电视暴力节目与攻击行为的联系上,后人也在其研究基础上不断深化,对媒介暴力进行了多重角度的定义和系统的内容分析,如史密斯和博伊森(Smith&Boyson,2002)对音乐电视中的暴力镜头的研究以及赫茨罗尼与图卡钦斯基(Hetsroni&Tukachinsky,2002)对电视暴力与现实暴力所进行的比较等。反观国内学界,媒介暴力研究为数不多,极为有限的文献也多停留于围绕传播影响而进行的一般性概念总结,加之缺乏对电视暴力内容研究的方法论上的系统引介,国内对电视暴力的扎实系统的内容分析研究基本空缺。另外,考虑到国内目前大多数媒介内容分析研究普遍存在着问题意识欠缺、研究目的不明确、类别建构表面化和缺乏研究针对性、编码表设计不够科学、分析单位与实际分析错位、缺乏信度测试等问题,本文着意从方法论的视角对国外电视暴力内容分析研究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希望在深化国内传播学界内容分析研究方面起到参考借鉴、抛砖引玉之效。

在传统的内容分析五大关键步骤中,类别建构(categories)和设计分析单位(unit of analysis)是操作层面上的两个重要步骤。其中,尤以类别建构最为关键,因为它不但为编码分析奠定了基础,而且它更是内容分析中联系理论架构和实际操作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一座桥梁。出色的类别建构可以成为一项内容分析研究的亮点,而肤浅乃至拙劣的类别建构,则可能导致整个内容分析流于表面化以致泛化平庸,甚至毫无意义。因此,本文将围绕国外电视暴力内容分析的类别建构的深化演变,综合评述电视暴力内容分析研究的发展。

电视暴力与攻击的概念外延扩展与操作化定义

传统的量化内容分析在本质上是一个编码的过程,也即将原始文本资料转换成标准化形式材料的过程。而类别建构从本质上说就是一个概念的设计,是概念化的编码表设计。这一程序建立在概念界定或传播现象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的基础上,具体到操作层面即确定与研究问题(假设)或研究目的相关的变量,并在操作化定义指导下对文本资料进行归类②。

1.身体暴力与暴力测量的显性化

在电视暴力研究中,如何界定“暴力”(violence)和“攻击”(aggression)这样的术语并由此展开类别建构,是进行内容分析的首要步骤。从早期的研究来看,广为采用的是格伯纳及其同事提出的定义,即“暴力是借助或不借助武器、诉诸于己或针对他人的身体力量的公开表达,是违背他人意愿、造成伤害或杀害的强制性行动”(Gerbner,Gross,Jackson-Beeck,Jeffries-Fox,&Signorielli,1978,p.179)。该定义将研究对象限于肢体动作,属于直接攻击性的身体暴力,其他实施方式的攻击如言语上的攻击不在界定之内。而且,它没有将暴力的性质(如是否为蓄意伤害、暴力的真实程度等)、施暴者的特性(如施暴者的性别和年龄差异)以及暴力实施的情景等这样一些有可能对观看者产生不同效果的因素纳入考量。另外一个相当著名的定义与此类似,是由美国传播学界的一项大型项目“国家电视暴力研究”(National Television Violence Study,NTVS)提出的,认为暴力是“对身体力量的一种确凿的威胁,或者意在对一个鲜活的生命或一群生命进行身体伤害的这种力量的实际使用的公开描述”(Smith et al.,1998;Wilson et al.,1997),并将电视屏幕上呈现了后果但导致伤害的行动却发生在幕后这样的情况纳入其中。虽然NTVS的定义将暴力的外延扩展至幕后发生的行为,并在研究中开始关注电视暴力的情景信息,但其对暴力的界定在对暴力性质的全面考量方面同样存在着局限性。

在这种无论外延还是内涵都颇为有限的平面化的概念之下,早期电视暴力内容分析研究的类别建构非常单薄,基本停留于显性内容的表面描述,也即暴力镜头或暴力行为的简单计数上,大多没有触及隐性内容的深入分析。典型的这类研究通常考察黄金时段的电视节目的暴力镜头数量或者暴力动作的次数,以及暴力镜头持续的时间等,然后计算某类电视节目(如儿童电视节目)中含有暴力镜头的节目所占的百分比,或者每小时节目中暴力镜头占用的时间百分比。细致一些的类别建构,则依据电视暴力中施暴可能使用的武器进行下属区分,包括天然武器(如拳、脚等)、非常规武器(如烛台、球棒等)、常规非火力武器(如刀、剑等)、火力武器(如手枪、来福枪等)、炸弹及重兵器(如坦克、导弹等)等。

这样的计数属于典型的显性内容,也即那些“实体呈现的和可计量的成分”(Gray&Densten,1998,p.420),是呈现于内容载体表面、容易观察得到的成分。换句话说,在显性内容分析中,讯息是“所见即所得”(Holsti,1969,p.12),讯息的意义是其表层意义。虽然以贝雷尔森(Berelson,1952)为始的对内容分析法的界定将显性内容作为该方法的四大特征之一,但学者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指出,内容分析法可以对信息属性进行分析研究(Holsti,1969)。研究者还指出,如果分析仅限于显性内容,那么这种限制将使内容分析无法扩展,以致分析者无法对隐含于字里行间需要通过上下文语境来解读的隐性内容、内容生产者的动机或者内容对读者的效果等进行推论(如Osgood,1959;Gray&Densten,1998)。这样一种纯粹外显的表层内容的分析,也往往容易导致人们质疑内容分析方法本身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但是,恰如著名的内容分析专家丹尼尔·里夫所指出的,“研究焦点的肤浅更多地反映了使用内容分析的研究者的问题而不是方法的缺陷”(Riffe,Lacy,&Fico,1998)。电视暴力内容分析研究早期的这种缺陷,在1990年代暴力情景信息受到重视以后大有改善(详见后文)。

2.攻击实施方式多元化与概念操作化

20世纪70年代和20世纪80年代,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暴力形式的复杂性、暴力性质的重要性以及不同性质的暴力在不同情景下的呈现,对观众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比如更为微妙的攻击形式,也许会比那些身体攻击对儿童造成更为持久和更大的伤害。有实证研究表明,因其外表而受人揶揄(言语攻击)的儿童,会遭受终生的心理波及后果(Infante&Wigley,1986)。另外,从电视节目本身的发展来看,随着电视新闻杂志和真人秀等更接近日常生活和对话的新节目形式的出现,对于黄金时段电视节目的攻击行为有必要在新的界定基础上进行再研究。因此,研究者将暴力研究扩展至攻击,概念化定义也由攻击者的动作如击打等转向对受害者的影响(Potter,Vaughan,Warren,& Howley,1995),将攻击定义为“任何意图对他人进行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Berkowitz,1993)。该定义既包括了此前内容分析中的暴力形式,同时也将其他形式的行为纳入进来。研究者对电视节目中言语攻击和间接攻击的关注,也由此日益增加。

根据攻击是否直接施于攻击者的主要目标对象而划分,攻击行为分为直接攻击和间接攻击。暴力攻击即为直接攻击。作为直接攻击的另一种形式,言语攻击被界定为使他人遭受心理痛苦,包括抑郁、羞辱或其他负面感觉等为目的对他人的自我概念进行攻击(Infante&Rancer,1996),并被操作化定义为侮辱、吼叫、争吵、威胁、讽刺和谩骂、诋毁等(Coyne&Archer,2004;Infante&Wigley,1986)。研究发现,言语攻击一般是身体攻击的前兆,实施暴力的人同时也会更多地使用言语攻击,而且言语攻击在电视节目呈现的所有攻击形式中最为普遍。比如,格拉斯科克把黄金时段电视节目中常见的攻击行为分为身体攻击、言语攻击和间接攻击三种,发现平均每小时的节目中有68个攻击行为。其中,52%是言语攻击,22%是身体攻击(操作化定义为使用明显的打、踢、射击、刺、抓、推等方式,以恐吓、伤害对方为目的的攻击行为),26%是间接攻击(Glascock,2008)。间接攻击是指以间接方式伤害他人,一般都发生在受害人背后(Coyne et al.,2004)。在内容分析编码中,具体操作化为说闲话、散布流言、白眼、无视或在背后毁坏对方的财产等(Coyne& Archer,2004;Glascock,2008)。

电视暴力真实程度的概念化与情景信息变量

1.暴力真实程度的概念化

由于电视暴力研究的终极指向还是考察效果问题,因此相关内容分析的关注点逐渐由暴力数量和类型划分以及观众对内容的理解转移到电视暴力描述与受众效果的联系上。研究者意识到,暴力性质(如暴力程度、真实程度与不同情境下呈现的暴力)在很大程度上比单纯的暴力数量更具有效果意义。同样数量的暴力镜头,也许会因其暴力程度和真实程度而产生不同的效应,而同样类型的暴力攻击也可能因为画面表现力(比如画面血腥程度)的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暴力程度。研究发现,观看带有特定情景信息的电视暴力画面,会产生如恐惧、脱敏(desensitization)③和去抑制(disinhibition)④等负面效果(Comstock & Strasburger,1990;Hearold,1986;NTVS,1997;Paik & Comstock,1994;Potter,1999)。因此,暴力的真实程度也逐步受到关注。研究者开始拷问“是什么元素使电视所表现的攻击让观众看起来真实”这样一个复杂的概念化问题。

电视暴力研究者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真实程度进行概念化(Potter,Vaughan,Warren,&Howley,1995)。第一种是现实重现,通常是根据电视上呈现的攻击与现实世界里的攻击相匹配的程度来评定。也就是从理论上说,如果电视世界复制重现真实世界的程度越高,其电视内容中暴力攻击属性(如攻击者和受害者的性别、种族、攻击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暴力程度等)发生的频率和百分比就跟现实生活越接近,那么电视节目的真实程度也就越高。由此,内容分析者在相应的研究设计时需要考虑两点:一是确定怎样的分析单位方能将攻击行为本身、攻击者、攻击对象和情境因素均可纳入计量的范畴,这一点将在本论文的下一部分讨论;二是在多大程度上引入真实世界里的非传播内容数据以及引入怎样的非传播内容数据,从而使之与电视传播内容进行比较。以比较媒介内容与社会现实是否相吻合为研究目的的内容分析,往往会在内容分析数据以外引入非媒介传播内容数据来进行对照。如果电视上的虚构描述复制重现了真实的世界,那么理论上来讲其特征之一可以是,造成最严重的犯罪的攻击行为所占比率应该最小。可以借用美国犯罪司法局的统计数字来比较说明。比如1991年的数据显示在3470万起犯罪中,只有18.5%是暴力犯罪;在所有的犯罪中,谋杀少于0.1%,强奸占0.5%,抢劫占3.3%(其中只有1.1%造成身体伤害),殴打罪占14.7%(造成身体伤害的只占其中4.7%);而且,男性和黑人犯罪的比率较高(Potter,Vaughan,Warren,& Howley,1995)。因此,从这一点上说,如果电视暴力中男性较之于女性,黑人较之于其他族裔更多地被描绘为施暴者,并不能简单地视为一种媒体呈现的性别或种族偏见,而是需要进一步看这种较高比率的呈现是否在统计意义上显著高于来自真实世界的统计数据。

对暴力真实程度的第二种概念化是情景现实,即节目中的情景信息与现实情景的一致程度。与上述第一个维度所不同的是,该概念维度将内容分析考察的重点由描述的频次转向描述的方式,也即人们建构社会现实的方式,而不是单纯地考察电视现实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匹配。这一转向基于一系列实验研究发现。比如甘特(Gunter,1985;转引自Potter,Vaughan,Warren&Howley,1995)发现电视收看者会基于描述的语境提示(故事背景、角色、节目种类等)对于攻击做出不同理解,收看者依靠行为的语境来为他们自己建构意义。此类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以往内容分析给出的电视暴力的解释,人们对暴力有着非常宽广的、语境化的定义。为了辨析这种语境提示和情景信息,从而找出暴力描写中最有可能出现的情景信息和最可能对观众产生的负面影响,电视暴力内容分析家尝试在方法上以不同面向和多种变量来具体化情景信息。

2.暴力情景信息变量的层级化

对暴力情景信息进行类别建构时,围绕的一个关注点是附加于暴力描述之中的某种特定的信息对观众的影响。这种情景信息的内容分析,首先可以根据镜头、角色、行为、节目等四个面向分别进行编码分类。针对暴力描写镜头,可以着眼于暴力镜头的血腥程度,找出血腥暴力描写中最有可能出现的情景信息和最有可能对观众产生的负面影响(Potter&Smith,2000)。血腥程度有不同的层级,在操作层面上从三个维度来测量,一是流血程度,以定序变量来判定具体镜头的类别归属(从“没有”到“大量流血”,四或五个等级),二是暴力镜头的框架,以定类变量来判定(如“近景”、“远景”或“无”,即暴力未呈现在屏幕上,但在实际测量中可视为血腥程度由重至轻的定序变量),三是影响框架,判定方式同二,只是镜头以受害者为目标,从受暴力影响的对象来考量。这三个维度构成了测量暴力血腥程度的指标,其总分值即代表了血腥程度的层级。

角色面向的暴力情境信息,一般是区分施暴者和受害者,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其进行“是否为英雄”、“正派还是反派”、“角色类别”、“是否为主角”等角色变量的类别判定(Potter,1999;Potter&Smith,2000),有的还记录角色的人口特征如性别、种族和年龄等信息以及角色对暴力的反应(如Signorielli,2003)。比如就分析施暴者而言,变量包括施暴者的类别(人类、动物、拟人化动物、拟人化超级生物等)、施暴者的吸引力、年龄、性别、种族等。研究者还可以进一步根据施暴者的动机将其分类,把为了帮助别人而采取暴力行动的施暴者定义为好的施暴者,把完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取暴力行动的施暴者定义为坏的施暴者,介于两者之间的则为混合型施暴者。在以动机分类的基础上,施暴者如果是故事中的主角,其施暴动机是为保护他人的生命,并且其行为已超过了帮助他人的义务时,该施暴者便被定义为英雄。如果是坏的施暴者,是否交代其自责、后悔或惩罚情况。

从暴力攻击行为来看,一个重要的情景信息,是媒体内容中暴力和幽默的关系,也即暴力或攻击行为是否以幽默的方式呈现。这种攻击与幽默的合成,有可能对观众的暴力脱敏和攻击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就是说,幽默在观众接触暴力内容时会起到脱敏效果,更容易引起观众的模仿,因此,幽默情景下的暴力行为以及暴力的幽默成分,成为暴力情景信息内容分析的类别建构的核心变量之一。研究者尝试引用各种幽默理论(如乖讹论、优越/蔑视论和心理分析理论)来阐释幽默和攻击的关系。在编码操作中,根据攻击或伤害是否意在观众耍幽默而划分为“是”、“无”或“不确定”三个类别,并进一步在幽默理论架构下对第一类行为依照幽默技巧类别进行一项或多项选择(Scharrer,Bergstrom,Paradise&Ren,2006)。

在节目方面,从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对暴力背景信息进行研究的内容分析者,至少提出了如下多个变量:暴力严肃性(与暴力以幽默喜剧的方式呈现相对立)、暴力的意义(即暴力在情节中或对于主角而言的重要性)、暴力的目的性(暴力是否有意而为)、暴力的不道德程度、暴力的正当性(即分析暴力行为是否得到社会允许或者在道德上是正确的)、暴力的必要性(指暴力是否为情节所必需)、暴力写实程度、对暴力的奖惩和奖惩的来源(如施暴者自身感到后悔、他人的谴责、受到非暴力形式对抗、受到受害者以外的报复等惩罚来源,施暴者的自我称赞、他人的赞扬、物质奖励等奖励来源)、以及暴力的即时后果(如受害者的伤害程度或疼痛程度,包括身体、情绪、心理及财产上的伤害,并且研究同等的伤害在真实生活中是否属于致命性攻击)等(Potter & Smith,2000;Signorielli,2003)。

这些情景信息变量在各个具体研究中虽然会有不同的取舍和设置,但其研究的出发点都是关注电视暴力对观众的影响作用如何因情景因素而强化或弱化。研究发现,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中,大多数节目没有交代暴力的前因后果,暴力镜头缺少情景描述,没有交代主角的自责、后悔或惩罚情况,很少播出暴力的人身伤害后果,很少涉及暴力的正当性或者道德问题。这可能导致观众更加可能学习或认可这种暴力行为,这种暴力环境可能会对观众特别是儿童有潜在的危害(NTVS,1997;Signorielli,2003)。更具体地说,在给予最常见的情景信息的情况下,研究者进一步探讨血腥暴力描写对观众最可能产生哪种最主要的影响。研究首先是排除了脱敏作用这一效果;对于去抑制作用,情况是混合的,惩罚和武器支持去抑制效果,但血腥程度、正当性、施暴者的吸引力和暴力后果都不支持该效果。而恐惧效果则是三者中相对较强的影响,越真实的描写、越缺乏正当性和惩罚,越能使观众产生恐惧感;在高血腥暴力描写的情况下,恐惧效果是最明显的(Potter&Smith,2000)。另外,研究还发现,高血腥暴力描写在附有某些特定的情景信息(如呈现受害者遭受的伤害,激起观众对暴力行为的谴责)时,相对于一般电视暴力,会产生较为亲社会、更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效果,同时防止观众受到脱敏或去抑制等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电视暴力内容分析研究,在突破单纯以暴力镜头和行为本身为对象的平面式的暴力数量的单一测量,将暴力的情景信息纳入测量范围以进行立体式的多维类别建构以后,其研究结果对传播效果的推断更为有效、更具有准确性,内容分析本身也因内容的深度挖掘而更具有研究意义。另一方面,这样一种立体化且极具内涵的内容分析,同时也大大增加了研究的难度。首先是其类别的判定往往涉及到隐性内容的分析和测量,尤其是对于一些主观性较强的变量和层级化测量,不但加大了编码难度和成本,而且,如果操作化定义和编码指南不细致精确、编码员培训不够,就会对研究的信度测试产生影响,信度测试也需要随变量类型的不同而采用多种方法,如适合于定类变量的百分比一致性、Scott’s pi和Cohen’s kappa以及可用于定类和定距变量的Krippendorff’s α等。其次,因应多维类别建构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电视暴力内容分析的单位也由单一走向多维与复合。在此,本文将仅就分析单位问题做进一步阐述。

内容分析单位由单一型向复合型立体化发展

在传播学量化研究中,分析单位是指要具体统计的对象,是统计分析中最小也是最重要的单位,也即确定哪一个是“我们描述或解释的个体单位”(巴比,2005,p.307),它直接决定着统计分析的内容和质量(柯惠新、祝建华和孙江华,2003,p.41)。在操作层面上,每个编码表所针对的对象就是分析单位。对于印刷媒体文本来说,常见的分析单位小至字词、段落,大至独立的一篇新闻报道甚至整部小说;电视内容分析研究最常用的分析单位,则是单个完整的电视节目或电视广告。

1.早期分析单位的单一化

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电视暴力内容分析,基本上是以电视节目(如一个完整的电视广告、一部完整的电视片等)或者暴力片段(episode of violence)这样的一维单位为分析单位。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关注暴力数量的内容分析研究,多以电视节目为分析单位,记录每个单位中暴力行为或暴力镜头的次数。此种情况下的计数单位与分析单位是不等同的。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有学者认识到暴力性质与暴力总量同样重要。为了更好地分析暴力角色的差异,研究采用暴力片段为分析单位,因为在电视节目为分析单位的情况下,只能记录角色的个数和类型,而无法将角色与每个具体暴力行为的性质相关联。

暴力片段被操作化定义为涉及到同样的参与方(无论是个人、群体、组织、社区或国家)的持续场景或镜头(一秒、一分钟、五分钟或更长),比如一次谋杀、一个枪战追击场景,或者一个战争故事中的战斗场景(Schonborn,1976)。在这样的分析单位下,可以界定每次暴力的性质(如攻击类型)和卷入方,包括性别(比如男性有几个、女性有几个)、年龄段(比如儿童和青少年有多少、年轻人或中年人有多少),暴力受害者有多少等,还可以对每个片段记录和判定基调(轻喜剧的还是严肃的)、武器总数和类别、片段中展示的暴力后果(是否呈现暴力的即时后果,以及后果的类别,如身体上或情绪心理上的痛苦和伤害或无能为力等),以及法律执行者是否起到作用等。作为分析单位,暴力片段较之于电视节目层级要小,不但可以基于片段从总量上统计暴力次数,还可以将暴力实施者和其他参与方的人口信息与暴力类型和其他相关变量相联系,在后期数据处理时进行交叉表分析,因而大大细化了研究,而且这种研究思路也对后来电视暴力情景信息的深度分析具有启发意义。后续研究者由此发展出了暴力交锋与暴力镜头两个层面的分析单位(详见后文)。但是,这种以暴力片段而非整个节目为分析单位的研究,在分析情景信息时,常常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暴力的后果以及暴力的奖惩等,很有可能仅仅在节目最后出现,或者贯穿整个节目,而不是在一个暴力片段中就能即时呈现的;而且有可能出现编码错位的情况,也即前一个暴力片段中呈现的暴力,在后一个暴力片段中呈现其后果而被编码为后一个暴力的后果。

2.复合型分析单位的多维设计

无论是电视节目还是暴力片段,这种单一型的分析单位在综合分析暴力数量和暴力性质,并将暴力的种种情景信息纳入全面考量时,均会使研究者在具体分析时有捉襟见肘之感。因此,20世纪90年代末以后电视暴力内容分析者,开始尝试运用二维甚至三维的复合型分析单位,如同时使用电视节目与节目主配角(Signorielli,2003)、电视节目与暴力情景(Potter&Smith,2000),或者电视节目、攻击行为与电视人物(Glascock,2008)等。而其中最为突出、最具创造力的则当属以威尔森、科尔文、史密斯和波特等人为主打的“国家电视暴力研究”后期系列内容分析(Smith & Boyson,2002;Smith,Wilson,Kunkel,Linz,Potter,Colvin,et al.,1998;Wilson,Colvin & Smith,2002;Wilson,Smith,Potter,Kunkel,Linz,Colvin & Donnerstein,2002)。他们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同时,超越了已有的研究框架,颇具想象力地建构了一个三维一体的立体化复合型分析单位模式,在暴力交锋、暴力镜头和暴力节目等三个不同层面上同时展开类别建构,全面综合分析暴力行为本身、暴力的性质、暴力的情景信息以及暴力的强化作用。

所谓的暴力交锋(PAT),即发生在施暴者(Perpetrator)和攻击目标(Target)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暴力行为(Act)(Wilson,Colvin,& Smith,2002;Smith & Boyson,2002),是三维分析单位中最小层级的微观单位。施暴者、攻击目标和暴力行为三者之中任一项的变化,都是区分每一个分析单位的标志。在每一个PAT互动当中,研究者可以获得一系列针对该互动的情境信息,如施暴者的角色特征和暴力行为本身的特征。在这一层面的分析单位中,研究者主要研究施暴者和受害者的特性(年龄组、性别、人物类型、吸引力、好坏之分等)、暴力性质(确凿的威胁、行为动作和危害性后果等)、施暴动机(保护生命、愤怒、报复、个人痛苦、精神不稳定、意外或其他等)、攻击行为的合理性(道德上是否正当)、暴力手段(自然手段、常规武器、非常规武器等)、暴力动作的重复次数、攻击目标受到的伤害等。

三维分析单位的中间层级是暴力镜头(violence scene),也即由一系列不间断发生的暴力行为组成的连续镜头,以出现明显的间断为区隔标记(Smith&Boyson,2002)。一个暴力镜头通常会包括几个相关的PAT。在此层面上,研究者确定相关暴力交锋的更一般性的特质,考察暴力行为的正强化和负强化(即施暴者是否受到惩罚或奖励,以及惩罚或奖励的来源)、血腥程度,以及镜头系列中是否包含幽默成份等。

在最为宏观的节目层次上,研究者关注的是暴力强化的总体方式以及整个故事情节的结果(Wilson,Colvin&Smith,2002)。比如,对角色的惩罚是否贯穿整个节目,还是仅在节目最后出现,或者完全没有惩罚;其他分析还包括节目的类型,节目是否呈现出暴力的后果以及后果的类别(如身体、情绪、心理或财产上的伤害等),节目是否传递出反暴力的信息,节目的真实程度等。

在这样多维的分析单位下,每个电视节目要进行多次编码。虽然编码工作量大大增加,但却能全面捕捉暴力的意义和复杂性,兼顾显性内容和隐性内容的分析,并在系统化的深度分析中观察变量与变量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在如此立体化的关系建构中,其分析结果对电视暴力的效果推论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比如,对施暴者特征与暴力后果的交互分析发现(Wilson,Colvin,&Smith,2002),与成年罪犯相比,年轻一些的暴力者往往更具魅力,他们的暴力行为往往不会给他们带来惩罚,而且在电视节目中,他们的暴力行为很少对受害人造成负面的伤害。这样的暴力呈现给青少年观众,更会产生负面影响。较之于暴力数量的单纯分析,这样具体反映特征关系的研究,发现给业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参考指导意义更为显著。研究者可以由此建议儿童节目的制作者关注暴力在电视中的表现形式,减少富有魅力,或看似较为温和善良的青少年暴力分子形象的出现,让青少年角色更多地为其暴力行为付出代价,接受惩罚,以告诉青少年,暴力其实并非那么迷人,也并不是不会带来任何痛苦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结 语

电视暴力研究发展至今,一直备受社会各界重视,不遗余力地投入研究,甚至得到政府的支持,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在对电视暴力的界定方面,前期的研究成果为之后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对于电视暴力的认识也层层深入,从最初对于暴力的单纯解释到当下挖掘暴力与情境之间的关系,关注暴力行为人的自身特质等等,都说明了电视暴力研究在不断向前推进。在具体研究方法的使用上,电视暴力的研究在类目建构、分析单位设计等方面,都是从最初由暴力镜头着手,逐步向暴力交锋、暴力镜头、暴力节目三个层次相结合的立体研究方向发展。然而,内容分析方法用于研究电视暴力对受众的影响,所能得到的结论毕竟有限。因此,结合内容分析、文本分析、问卷调查和实验法来综合分析电视暴力的影响(如,Hetsroni,&Tukachinsky,2002),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采用单一方法的不足。

除了研究方法的进步之外,国外传播学界对于电视暴力的新视角如隐性暴力的提出,也同样值得肯定。虽然目前有关这方面的探索还较为有限,但有望成为下一阶段探究电视暴力的新方向。

注释

① 法律与秩序:特使受害(Special Victims Unit),于1999年开始播出,是首播于1990年的美国电视史上播映时间最长犯罪剧集《法律与秩序》的三部姐妹剧之一。其他两部分别是2001年开播的《法律与秩序:犯罪倾向》(Law & Order:Criminal Intent),和2005年《法律与秩序:陪审团》(Law and Order:Trial By Jury)。

② 概念化是指定术语“明确的”、“具体含义的过程”,操作化定义则是“明确、精确地规定了如何测量一个概念”(艾尔·巴比,2005,第120页,第122页)。

③ 对电视暴力接触的增加会让观众麻痹而形成一定程度的“脱敏”。

④ 心理学研究中的“抑制”指的是个体行为受到自我意识的约束,对社会情景维持一定的焦虑水平以及在乎他人的评价等种种现象。与之相反,“去抑制”则是指使个体更少受自我意识的约束,更不在乎他者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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