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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道德感理论探析

2011-08-15王传峰

关键词:道德感休谟伦理学

王传峰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211189)

18世纪的西方伦理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主体概念,把主体主要看作是有感情的感性动物。从此,人们开始注重情感的研究,继而情感主义伦理学诞生了。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理论主张,特别是其道德感指向,对后来伦理学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研究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道德感,既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又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一、情感主义伦理学道德感理论的产生

情感主义伦理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主要代表人物有沙甫慈伯利、哈奇森、休谟、亚当·斯密、佛各森等。情感主义伦理学道德感理论的产生,主要由伦理学知识本身的逻辑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伦理学知识本身的逻辑发展

17世纪的西方哲学主要把人看作理性的动物,强调理性在道德认识中的作用,强调道德是对理性的符合。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许多伦理学家开始重新对道德和人性进行研究。理性主义伦理学在理论上越来越显露出它的不足与局限,其发展陷入了绝境。这就要求确定新的原则,而在以科学为目标的哲学方法论的背景下,意味着伦理学家要转向研究人的另一方面——人的情感。“英国资产阶级启蒙知识分子从自由主义的价值体系出发,以一种社会哲学的方式对资产阶级现代市民意义上的道德自我和资产阶级现代国家意义上的合理制度进行了道德论证”;并“奠定了一种新型的伦理话语形式,……伦理学也不再是一种思考个人道德完善和人生幸福的伦理学”[1],而是要求认识社会、认识人、认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以人性论诠释的伦理话语类型,推动人们去思考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从而要求人们对仁爱、同情心、情感与道德关系的关注。在这个过程中,情感主义伦理学家提出了道德感的概念。

(二)情感主义伦理学道德感理论是在经验主义伦理思想同大陆唯理主义伦理思想的论争中逐步产生的

近代哲学因对知识的起源或准则是经验还是理性的不同见解而被分为经验主义和唯理主义。唯理主义认为,“真正的知识不是来自感官直觉或经验,而必然在思想或理性中有其基础。真理是理性天然所有或理性所固有的,那就是天赋,或与生俱来、或先验的真理”[2]263。与此相应,在道德领域,唯理主义强调道德原则和道德知识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的,是先验的;把人看作理性的动物,强调理性在道德认识中的作用,强调道德是对理性的符合。经验主义则认为,“没有与生俱来的真理:一切知识都发源于感官知觉或经验,因此,所谓必然的命题根本不是必然或绝对确实的只能给人以或然的知识”[2]264。在道德方面,经验主义同样主张,道德原则和道德知识来源于人类的感官直觉或情感。由此便形成了唯理主义伦理学与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对立。经验主义更加关注人的心理和道德情感的研究,并在功利主义的范畴内,就自爱与仁爱、利己与利公的关系,同唯理主义展开了争论。

洛克之后,英国伦理思想界依然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争论,争论的重点是,人的本性是利己还是利他,以及道德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争论的一方以孟德维尔为代表,其发展了霍布斯的观点,认为个人以全部经验主义的直观性肯定自己,个人的利益、利己主义被看作是生活的准则,这就要求在伦理学理论上认定人类存在的现实及其直接的感性表现是合法的。这种思想的基本原则是:直接的、感性的、活生生的个人及其对幸福、对满足自己的需要与利益的追求。在这些思想中,个人的社会关系被描绘为利益关系、互利关系,认为人是极端自私的,指出利他主义只不过是利己主义的一种伪装,是一种道德上的欺骗与伪装。孟德维尔认为“道德不是起源于人类的共同道德感,而是起源于人类自私的本性;……道德的发端乃为了使野心家极容易而又极安全地从大家那里获得更多的利益,并且能够统治他们的大多数人”[3]106。另一派以沙甫慈伯利为代表,反对霍布斯、孟德维尔等人关于“道德起源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发端于利己心”的观点。他们极端反对利己主义,主张应尊重人的道德情感;认为自私不是人的本性,人的本性是善的,具有社会性,关心他人,追求公共利益;主张道德善恶起源于人类天生就有的道德感。

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特别是牛顿的力学理论的成功应用,许多伦理学家在以科学为目标的哲学方法论的背景下,开始转向研究人的另一方面即人的情感。

二、道德感的本质——道德起源于情感

简而言之,道德感就是对道德的一种感想或构想。情感主义伦理学家反对将理性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他们以情感为基础来探寻道德行为的善恶来源,认为道德的善恶区别来自于道德情感,并对道德感进行了精妙的论述。首先提出道德感的是英国著名伦理学家、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创始人沙甫慈伯利。他指出,道德的善恶主要是情感的善恶,情感不是来自于人的视听等感觉,也不同于理性的思考能力,而是来自于人的一种内在感观,或称为“道德感官”。这种感官天生具有辨别善恶的道德感。

沙甫慈伯利认为,道德感能够感知和谐,能够对道德上的善恶凭借直觉直接作出判断。沙甫慈伯利还强调,审辨善恶美丑的能力在性质上不是理性的思辨能力,而是一种感官的能力。他认为道德是一种和谐的美,不道德就是一种不协调的丑;对道德与不道德进行判断主要是通过人的道德感来实现的。是神使复杂的世界统一为一个和谐而美丽的世界,因而人的身心道德感都是和谐和美的,所以沙甫慈伯利的道德感是一种神赋的道德感。沙甫慈伯利认为,决定人道德上善恶的情感有三种:①“天然情感”有利于社会;②“自我情感”主张利己;③“非天然情感”既不利己也不利人,即一种恶的情感。天然情感使人获得最高的道德,达到最高的快乐和幸福。自我情感,引向对个人的好处,追求个人利益,如:珍爱自我生命,自我安全,追求肉体的欲望以及享受、荣耀、安适、闲散等。这一追求若不加以限制,也会导致破坏社会、危害他人的“恶”道德。非天然情感是一种既不追求个人利益、也不追求社会利益的情感。由此,人的行为可以分为道德的或邪恶的、善的或恶的行为。

沙甫慈伯利这种道德感的核心是要解决好天然情感和自我情感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解决好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他提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应当一致,认为个人私利只有通过社会公利才能得到满足,促进社会公利也就有利于个人私利,最终使个人的私利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

哈奇森第一次对道德感进行了明确的阐述。他强调人的仁爱之心和博爱之心是人的本性,是道德行为的标准,是真正的道德感。他说:“假定我们从两个方面获得了同样的利益,其中一个是由于与我们由共同的好恶及爱我们之心;另一个则出自自私自利之观点或出于勉强,那么,在这种情形中,虽然二者同样地有利于我们,但我们对它们的感情则十分不同。所以我们对于道德行为的一切知觉,必定不同于那些对于利益的知觉。我们把接受这些知觉的那个能力,称为道德感。”[4]784他说:“道德之追求并不出于追求者的利害计较或自爱。不出于他自己利益的任何动机。”[4]792所以,一种行为如果不是处于仁爱,不管这种行为对社会如何有利,也只能说是一种有益的行为,而不能说是一种道德行为。

继沙甫慈伯利和哈奇森之后,休谟对道德感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首先,他强调道德感来源于同情。休谟认为道德感同美感一样,也以同情为依据。同情心主要是对具有某一性质或性格的人给予其他人的那种快乐同情。人天生就具有同情他人和通过交往理解他们的爱好与情感的倾向,似乎这些爱好和情感同我们的并无区别,即使它们同我们是对立的。

道德正是来源于个人的这种天生的同情心。正是由于同情感,使人的利己心与利他心相一致,它使人对于与自己无关的行为和品格产生愉悦感,并产生道德评价。所以,休谟认为:“当任何性质和性格有促进人类福利的倾向性时,我们就对它表示高兴,加以赞许;因为它呈现出生动的快乐观念来;这个观念通过同情来影响我们,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种快乐。”[5]623

休谟的同情感是自然主义的,他认为每个人天生就具有同情感。同情感可以使人视别人的苦乐为自己的苦乐。同情感使人产生爱他人之德,产生利他人情感,所以说,同情心是道德感的来源和依据。

其次,休谟强调情感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道德判断只是道德感对人的品格和行为所表达的赞许或不赞许的感情,这种判断是直接的、不假思索的。因此,道德的本性不是理性而是情感。关于这一点,休谟在其著作《人性论》中指出:“很明显人的行为的最终目的,绝不是出于理性,而是完全依赖于与人的智力毫无关系的人的情感和爱好。”他认为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与伪,理性不能单独成为任何意志活动的动机,它只能是情感的奴隶,受情感的支配。因此,道德上的善恶区别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情感的产物。

休谟指出:“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道德是被感觉出来的,而不是被判断出来的。我们借着特殊的快乐与痛苦,分别德与恶。“只要说明快乐或不快乐的理由,就充分说明了恶与德。发生德的感觉,只是由于思维一个品格感觉一种特殊的快乐。正是那种感觉构成了我们的赞美与羡慕。”[5]511总之,德与恶是被人们单纯地观察和思维任何行为、情绪或品格时所引起的。道德邪正的来源是道德感。

此外,休谟还认为正义是一种人为的道德感。在论述正义是自然的善还是人为的善时,休谟指出:“正义是这样一种道德感,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正义之感和非正义之感不是由自然得来的,而是人为地由教育和人类社会习惯发生的。”正义是“使每个人各得其应有物的一种恒常和永久的意志。”[5]567可见,正义与非正义是借助人类共同的利益感和协议而形成的。使最初的利益成立的,乃是人类的自愿的协议和人为措施,在这个层面上来说,那些正义法则应当被认为是人为的。当这种利益一旦建立起来并被公认之后,则对这些规则的遵守,自然并自动发生一种道德感。这种道德感,还被一种新的人为行为所增强。

三、情感主义伦理学道德感理论的贡献与不足

情感主义伦理学家们从各方面深入考察和研究道德价值判断问题,开创性地提出了道德感理论,对西方哲学的发展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对近代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一)扭转了理性伦理学一统天下的局面

在以前的伦理学中,道德的善恶行为始终被认为是出于理性,强调理性和知识在道德产生中的作用,忽视了情感的功能。情感主义伦理学家们认为,人的理性只是发现观念和比较观念,对真或假作出判断,理性完全没有主动性,永远不能去阻止或产生行为。他们强调只有情感刺激产生道德行为。因此,道德只可能来自于情感。情感主义伦理学家们还认为,对道德作出判断也不是理性,而是知觉。如休摸说:“我们关于道德邪正的判断,显然是一些知觉;而一切知觉,既然不是印象,便是观念;所以排除其中之一,就是保留另外一种的有力的论证。因此,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5]510也就是说,道德来源于情感,它是被感觉出来的,不是由理性判断出来的。

休谟对道德感所作的系统阐释,使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道德感理论具备了较完整的理论形态,同时也使道德感学派正式成为伦理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流派。

情感主义伦理学道德感理论为道德哲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道路,拓宽了伦理学的研究领域,扭转了理性伦理学一统天下的局面,促进了伦理学的发展与繁荣。

(二)促进了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情感主义伦理学家们,不论是沙甫慈茨伯利、哈奇森,还是休谟,都从“道德差别不是来自理性,而是来自于道德感”出发,主张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一致,利己与利他相统一;认为个人利益只有通过社会公利才能得到满足,促进社会公利,也就有利于个人私利。

沙甫慈伯利认为道德感是人生而具有的适合于社会生活的一种道德品性,它的基本倾向就是互助互爱的仁爱情感。因此道德感具有社会性,“人们依靠道德感,在自爱与仁爱、利己与利他之间建立了一种恰当的平衡与和谐”[3]174。当一个人具有真实的道德感时,他就会宁肯舍弃自身的利益,去追求社会利益,从而获得真正的道德善。他认为正是这种利他主义和仁爱思想促进社会公益。哈奇森的道德感思想强调“仁爱”,反对自私,提出了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善行的标准。他说:“最好的国家就是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国家,而最坏的国家就是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痛苦的国家。”因此,哈奇森被称为“功利主义之父”[6]221。休谟在论述道德感的本质时,认为道德感的实质就是利益感,利益感是造成道德感的根本原因。“当那个利益一旦建立起来,并被人们公认之后,则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自然地并自动地发生了一种道德感”[5]574。可见,休谟在道德感方面是很强调利益的。

概而言之,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道德感理论以人具有社会性和利他性的情感、仁爱当作自身的基础,论述了道德的区别、善和恶的区分以及与利益的关系,为后来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作了准备,并且为功利主义的产生与发展直接提供了思想资料。这也是其在伦理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突出贡献。

情感主义伦理学道德感理论虽然为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其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

首先,情感主义伦理学道德感理论过分强调和夸大情感与直觉在道德形成中的作用。情感主义伦理学道德感理论认为,每个人一出生就具有判断自己行为的道德感,人们能够凭借这种道德感来区别善恶,这种道德感可以感觉到那些引起道德情感反应的性质。这显然是夸大了感性和情感在道德区别中的作用。麦金太尔指出:“他们两人(即沙甫慈伯利和哈奇森——作者注)都把伦理学比作美学;他们两人都专心描述我们对道德高尚的行为的反应的特征,而不是去说明为什么道德判断为我们这样行动而不是那样行动提供了理由,他们两人都是站在行为评论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因此,他们两人既没有向我们说明怎样实际进行道德推理,也没有提出有关动机的适当理论。”[6]221休谟试图弥补这些缺陷,但结果还是“道德判断就不能建立在理性理解的基础上,‘道德,因此是适合于感觉,而不是判断’”[6]229。他们盲目崇拜人的感觉,盲目崇拜个人情感和行为的直接形式,明显地暴露出情感主义伦理学固有的弱点,阻塞了道德感理论深入发展的道路。

其次,情感主义伦理学家们把道德起源归之为人的一种本能的、原始的感情,并认为这种情感能使利己和利他相一致。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在经济生活中,尽力追求私利;同时又认为自私并不是人的唯一本性,人的本性还具有社会性,主张在道德领域中,应当关心他人,追求公共利益,认为“没有对公共利益的知识,就没有真正的道德善”[7]。要求人们关注公共利益,有了共同的利益感,也就产生了道德感。他们认为如此一来就可以解决利己与利他的矛盾。其实,这些主张是想当然的,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根本是不可能实现。

总之,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派通过对道德感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系统阐述,奠定了情感主义伦理思想在伦理学发展中的地位,对伦理学的发展有着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不足,批判地吸收其营养,以为当代的道德研究有所借鉴。

[1] 田海平.西方伦理精神[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8:306.

[2] 梯利.西方哲学史[M].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3] 罗国杰.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4]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 休谟.人性论[M].郑之骧,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6] 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 [M].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 罗国杰,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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