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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技术伦理学理论及负责任的科技创新研究

2011-08-15赵迎欢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责任

赵迎欢

(沈阳药科大学 社会科学部,辽宁 沈阳110016)

技术伦理学研究是当前国际范围内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热点。尤其是伴随现代高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越来越多,并且有些问题很尖锐,例如,基因技术伦理、纳米技术伦理、信息技术伦理等触及到人的基本权利乃至关涉人权问题,这些问题的社会后果如技术的风险具有迟延性特征一样,有些也许会在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后显现。伦理问题的解决不仅是科学家和技术专家(工程师)的事情,而且是哲学家、伦理学家、管理者、法学家乃至政策制定者必须面对的课题。荷兰“伦理学与技术”研究共同体近年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卓著,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创新了技术伦理学理论的诸多新概念和新理论,如价值敏感设计、元责任、情绪可持续、负责任的创新等。本文对当代荷兰技术伦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进行汇集和梳理,以整体视角建构技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并对创新责任进行责任分配理论研究,以传统义务论和德性论伦理为基础,创建技术美德论的新责任伦理学理论。

一、荷兰技术伦理学理论研究的主题

技术伦理学研究不是孤立的“问题”研究,研究“问题”是为了提升理论并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而更高的要求和目的是理论的建构,形成哲学意义上一般的规律性认识。循着主线和主题的研究是深化理论研究的突破口。

(一)技术应用和管理中的道德问题

“问题”研究是寻求对策的基础前提,也是提升理论的实践保证,这是实践层面的研究。荷兰技术伦理学研究注重突出“问题”意识。研究问题的目的在于,对技术应用所产生的道德问题在梳理的基础上提出科学适宜的道德标准和原则。技术规范是有效规约技术行为的标尺,尤其在工程技术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技术规范的意义十分重要。为有效实践技术规范,对主体行为的实践也要做道德规范。技术研究核心的伦理问题是“安全”,主要的伦理准则是“不伤害”。可见,在技术应用和管理的研究中,荷兰已经形成了明晰的研究内容、主线和重点。技术管理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和技术使用各个环节,研究哪种政策和法律将被采纳,哪种道德原则被确立,哪种道德标准被接受,这是荷兰技术管理研究的重中之重。例如,在技术开发的过程中,技术政策的决策过程如何,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的关系怎样,等等。在这个主题的研究中,突出关注高技术引发的伦理风险的不确定性及公众的争议,重点解决这些争议如何被哲学重建,怎样改进,在政策制定中如何被解释,公众的争议和道德观念在管理中起着怎样的作用等,力图将一般的管理研究上升到哲学层面。运用“实践理性”的思考,建构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和规范,实现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的统一。

(二)道德认识论研究

这是理论层面的研究。研究内容主要探索在技术应用的工程实践中及技术的后果中表现的社会价值观的变化。价值观念属于社会文化范畴,是主体行为的精神向导和动力之源。当前的技术发展已经显现出通过改变人类的实践和信仰影响人们的价值观。例如,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新一代信息技术①新一代信息技术是指以“物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物联网”的广泛应用将引发如隐私、安全等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在未来的广泛应用,将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乃至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产生重大的冲击。科学技术的作用已经不仅仅表现在人们的物质生活层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人类的精神领域。荷兰的这项研究内容涉及在风险判断中人的情感的作用和影响;从情绪的认知理论研究人们为实现对技术风险的可接受性做出理性的道德判断而需要情感的支撑,提出重审公众作用的论点。技术风险的可接受性关涉技术能否健康地发展。如果公众对技术风险的认识和恐惧远远超过了技术带给人们的利益,那么这项技术的存在和发展就要受到质疑。技术实践既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反过来也受人们价值观念的作用,这是双向互动过程。这项研究内容还特别关注当代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人们道德价值观的发展及一些概念的新意义,如人格、隐私、自主权、身份、义务等。

(三)工程设计和研发中的道德选择

工程是技术的集成和应用过程。研究技术伦理学必然与工程实践中的某些环节相关联,尤其是工程设计阶段集中表现为技术伦理的特征,我们也可以称它为“设计伦理”。研究主要聚焦在工程设计和研发中道德价值的嵌入方式,设计和研发如何将公认的道德观念蕴含其中,哪种方法和体制能为价值敏感设计和研发所采用?这里涉及的伦理问题主要是技术对人们健康和安全的风险,怎样解决这些风险,不仅是管理问题,也是伦理和政策问题。风险表现背后的根源是价值观的冲突,即在多重价值冲突的情况下,需要技术主体做出权衡。研究试图提出和论证权衡的标准及依据是生命、健康和福祉的保障,研究的具体道德问题涉及到工程设计伦理选择、纳米材料技术风险及治理、研发中的道德责任以及制度建设,等等。

(四)技术责任的分配理论研究

技术责任的分配理论研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越来越多的设计活动和开发项目是依赖互联网进行的,由此涉及到不同的网络行动者。由于网络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和清晰的任务分割,即使有人对技术发生的结果负责,但也依然存在任务难以分清和识别的混淆。二是在食品安全和纳米技术相关产品的设计、开发和应用、监管过程中,依然需要在各个环节上做出责任分配。这项研究包括负责任的科技创新理论,即按照时间的绵延,将责任区分为元责任(前责任)和一般责任;按照责任的属性区分为本职责任和特殊责任。在进行一般意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负责任的创新”理论。

二、荷兰技术伦理学新概念诠释

哲学的任务在于不断创新概念,新概念的产生是哲学显现的智慧象征。没有概念就没有理论,概念既是建构理论的基础,也是理论的细胞。

(一)价值敏感设计(value sensitive design)

价值敏感设计聚焦一种与价值目标——“隐私”保护紧密相关的设计方式。这也就是说在设计的初始阶段,信息通讯技术系统的价值不仅可以提供信息,而且可以形塑设计。Jeroen van den Hoven教授在介绍技术使用和监管(控制)中的道德问题时提出这一思想。他认为,伦理是以好坏和正误解决问题,当人们用技术翻译它时,这不仅是在研究技术系统结果固有的内在价值,而且也包含怎样设计它们以至于能够避免道德困境。价值敏感设计方法是技术研究及其应用所要求的。“社会中的争论恰是一个被给主题的优势与劣势的相互转换。”例如,一个人预先了解原子核威力,那么他就会反对原子武器。研究伦理学要求我们深刻分析一个主题,并且找到哪种价值或多或少固有其中。可以说原子能工厂的设计或者一个游戏剪辑的设计总是被黑与白之间的观察所取代,而设计者和管理者则试图去发现细微差别,如灰暗与暮色以及所包含的主体价值的更精制目标。分析的方法可以被更好地应用于电子病例(the electronic patient files),这是由储存和交换病人信息中心的健康关照者提供的。电子病例数据的建立已经在荷兰引起一些争论,隐私的价值和优良的医疗保健似乎是直接抵触的。“优势与劣势的反复并不能解决这种争论,贯穿隐私的价值分歧在这种争议的背景下克服是太深刻了,方法需要更细致。例如,选择谁需要哪种信息和他为什么需要使用这种信息。如,能允许医院的门童去看实验室的结果并且他有改变结果的权利吗?当然没有,但是护士们有吗?他们会看这些结果而不改变它们吗?通过精炼这些所问的问题,迷你(更微观)的伦理问题(mini-ethical issues)被创造,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详尽回答,而且也需要解决。”这种精炼对系统的设计者来讲是非常有教育意义的,这是他们毫无疑问要面对的问题。尊重和提供给他们在一个系统中更好设计的方法去获得把柄,不仅提供了充分的隐私,而且促进了优良的医疗保健供应。通常,伦理学的政客们在处理这种情况下的电子文档的伦理学问题时,这些词的声音相当空洞。如果你不能提到这样的背景,即对电子文档的反对理由已经被放置了。如果主体不能以这种价值敏感设计的方式设计系统,那么,透明性或“以病人为中心”是毫无意义的术语。显然,这种设计是每个人的责任和权利所要求的设计。这种责任和权利在新技术发展的影响下有一个转移的趋势。例如,在医学领域中的每一个医生都是工作在扫描仪后面的一个工程师。在过去的日子里,医生是白衣天使,他们能够以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洞察力治愈病人,这仍然是他或者她的工作,而现代医院被更多的技术所驾驭,医生的作用因而也凭借他或她在团队表演者中的精湛技巧被改变了[1]。价值敏感设计是技术设计的一种理论方法。它旨在以一种原则的和综合的整体视角方法说明贯穿设计过程的人的价值[2]。它是由概念的、经验的、技术的方法组成的。它要求技术设计者在设计的起始阶段理应将“隐私”保护置于伦理考量的内在要求之中,通过道德的设计和责任设计实现技术对个人健康数据和“隐私”保护的约定。这种方法是技术研究及其应用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责任的内在要求。

(二)元责任(meta-responsibility)

Jeroen van den Hoven认为,元责任包含特别的“元任务”责任(meta task responsibility),意指使用者能够义务地看到他们是否核查了他们应该做的和看的。“元任务”责任不是任务,而是义务,是伦理责任。伦理责任是一种“元责任或元任务责任”(meta responsibility or meta task responsibility),这在某种意义上同样是现代美德论对伦理责任的内在约定。对“元责任”的理解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初始责任,由角色和岗位先赋的某种义务;二是核心责任,即在诸多原初责任中找到起核心作用的责任;三是与行为后果相联系的应该负的主要责任。“元任务”一般指由于主体角色而先赋的任务,而“元任务责任”是伴随着“元任务”而“自在”的一种义务。例如,手术室的护士在手术前有检查手术器械卫生标准、完全及急救设备完好等任务。与此同时,与任务对应的就是连带责任。如果手术器械没有消毒完好,造成对病人的伤口感染,以及其他后果和赔偿,就会引发一系列责任。

“元任务责任”还有一种解释即指“元责任”,它具有“前责任”性质,是指工作人员为确保自己的职位(任务)责任得到实现所进行的前期工作。它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保证其必须完成自己的任务责任;二是检查其工作的运作环境,通过判断在开展工作之前什么是最优先考虑的因素来保证自己能够顺利完成其职位责任。例如,一个合格的飞行员的职责包括在起飞之前逐项核对飞行清单如飞行系统的界面系统是否正常,并与程序、协议、指令相结合,检查驾驶舱和输出设备是否稳定,以便为其飞行安全提供保障[3]。可见,“元任务责任”是“元责任”的一个内容指定。

(三)情感可持续(emotional sustainablity)

技术风险与伦理问题的发生直接相关。对技术风险的认识有时也会直接引发公众对技术的辩论。例如克隆技术、转基因食品、核能技术等。公众在对这些技术风险认知的过程中,评价技术的危害和可能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问题,从而表现出公众的情绪对技术风险的可接受性影响。实证研究表明,一般市民的情绪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对风险的判断。工程师和决策者往往发现公众的不理性,因而,有时忽略公众的诉求。然而,情绪认知理论建议,人们为了对技术风险的可接受性做出理性判断而需要情感支持,由此需要重新审视公众在对技术风险判断中的作用。此研究关涉工程的决策及设计,是从心理学视角研究影响工程决策和设计的因素。在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理性主义哲学家认为,公众的情绪应被忽略,因为它们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理性启蒙思想家休谟认为,即使情绪是不理性的,它们也应该是一个决策过程的一部分。事实上,情绪认知理论根据这两种方法得出了结论,即情绪在作出合理实用的决定时是必要的。Sabine Roeser教授认为,情绪在判断技术风险的道德可接受性时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规范性指导[4]。

(四)负责任的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

“负责任的创新”是Jeroen van den Hoven的最新观点。价值选择是由人们的思想决定的行为活动,不同的价值观决定行为选择的动机不同。功利主义价值观表现出对利益最大化的尊崇,而集体主义在价值取向和目标选择上则表现出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优先考虑。技术伦理问题的解决不仅在于管理控制和政策引领,还有一种无声力量即价值观对技术设计者行为产生影响。创新责任即研究技术设计者在技术创新阶段的责任理论,“负责任的科技创新”本质是技术设计者的价值选择。

“负责任的创新”是目前正在丰富和发展的新概念。它不仅强调对社会负责任的经营方式,而且针对高技术开发提出对社会负责任的创新方式;它不仅涉及可持续发展、安全和健康,而且包含价值关注,如问责、透明、人对自然的干预等普遍的道德和社会问题[5]。它表现为消费者、管理者、利益相关者、政府、投资人和非政府组织的联合责任,各相关方责任链条的形成是确保可持续、安全和健康的基本条件。对“负责任的创新”进行全面的诠释,应考虑创新过程的各个环节和诸多利益相关者。负责任的实验、负责任的检验、负责任的评估、负责任的管理等,这是由技术的过程性决定的①技术是一个系统或动态的过程,只有把技术如实地看作是一个系统或过程才能揭示技术的本质和特征。参见阮德玉,陈昌曙《论技术》,辽宁科技出版社,1986年第1版,第56-65页.。

三、荷兰技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构成

技术美德理论的形成不能离开概念。在概念的构成体系中,一个理论的结构总是存在主次地位之分。按照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②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理论认为,科学研究纲领是一组具有严密的内在结构的科学理论系统。它由中心是“硬核”,周围是“保护带”两部分构成。硬核就是这个科学研究纲领的核心部分或本质特征,它决定着研究纲领发展的方向。科学研究纲领之间的不同,关键在于硬核不同。参见刘大椿《自然辩证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261页.,在荷兰技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的结构“硬核”是“负责任的创新”,三层保护带是价值敏感设计、情感可持续及元责任。

(一)技术美德理论的主旨

现代美德伦理主要关注“行为者”,而不单纯是“行为”;强调“我应该成为何种人”,而不是简单的“我应该做什么”[6]。可见,“负责任的创新”理论在今天以美德论伦理学思想超越传统义务论的概念,强调主体责任并非单纯的义务,而是融美德和义务于一体的特定概念。美德是一种向善的力量,是人所具有的优秀品质或品性[7]。这种品质是通过人的行为加以体现的。美德的展现具有主体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在主体行为实践中展现的美德又是主体优秀品格的真实反映。可见,“负责任的创新”突出主体的技术美德,它不仅强调主体应该做什么,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主体优秀品格的塑造和追求,而对技术主体优秀品格的塑造又是确保技术可持续发展和技术积极效应发挥的根本保证。

(二)“负责任的创新”与“元责任”的关联

“元责任”不同于一般责任,它与一般责任有着本质区别。一般的岗位责任是指技术实践者根据其不同的工作性质,履行其相应的工作任务。比如外科医生、消防员、军人,他们的岗位责任是挽救生命、消除火险、救百姓于危难。而“元责任”是工作人员在执行自己的工作前要对与自己任务相关的部分事项进行检查以确保自己完成岗位任务的义务,它是对员工实现自身的岗位责任的一种保障。由于“元责任”的实现在时间点上处在员工执行岗位任务之前,因此,“元责任”本身也成为了一种预警机制。技术研发人员自然成为探索技术主体“元责任”的主要对象。

“负责任的创新”是对研发人员伦理责任的基本约定。以药品研发为例,一般而言,药品研发人员的岗位责任是发现新药,并通过药动药效学研究制定药物的使用方法和标明不良反应,进行药物的安全性评价。在确保药物安全性的基础上,将新药设计成适合患者使用的不同种类药物剂型。在运用药理知识检测新药药动学和药效学常数的过程中,研发人员的一般职位责任是运用科学方法对新药进行质反应和量反应的实验测试。为确保职位责任的履行,“元任务责任”还要求研发人员在实验之前首先要对购买来的实验动物(买来时已造模成功的动物)进行质反应检测以保证实验的重现性。在新药剂型设计过程中,研发人员的职位责任是将新药制备成适于疾病治疗、预防或诊断的不同剂型的药品,而职位责任是运用科学方法对新药进行质反应和量反应的实验测试。为确保职位责任的履行,“元任务责任”要求研发人员不仅要对新剂型药物的辅料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同时还要掌握新药物的药理药效特点,根据新药的药理药效设计剂型[8]。可见,“元责任”的履行本质上是“负责任的创新”。

(三)“负责任的创新”是技术美德的集中体现

“负责任的创新”主旨在于强调创新责任,而创新责任既是科学精神的体现,也是一种高尚的价值选择。科学精神是科学活动中所体现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具体表现在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各个层面和环节中[9]。“负责任的创新”就是在实现和保障人类生命价值的实践中被建构和选择的。它不仅是科学精神的展现,而且显现人文精神的光辉。“负责任的创新”不仅要求研发主体对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而且要求对社会和人类发展的未来和长远负责。如海德格尔所言:“只有在澄明的环境中,在敞开的澄明中,真理本身和思想才能够如其所是。”[10]实现“负责任的创新”要注意“源头控制”,即预警机制的创建。在现代高技术风险为人们普遍认识的今天,预警是具有前摄作用的风险治理的有效方法。

技术美德是人类的实践智慧[11]。美德与义务相连,同时又超越义务。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是实践伦理。“负责任的创新”同样具有实践品格。它并不局限在某一个研究领域,随着实践内容的广泛而深入,它将作为设计哲学的理论内核统领技术美德理论的全部。

文章的部分相关素材来源于荷兰3TU“伦理与技术”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ethicsandtechnology.eu),特此致谢。

[1] Joost Van Kasteren Voorburg.The three universities of technology in the Netherlands-Delft Univer sity of Technology,Eindhov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the University of Twente-have joined forces to establish the 3TU Federation[M].Eindhoven:Drukkerij Lecturis Eind hoven,2009:37.

[2] Batya Friedman,Peter H Kahn,Alan Borning.Value sensitive design:theory andmethods[R].Washingt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2002.

[3] Jeroen Van den Hoven.Engineering:responsibilities,task responsibilities and meta-task responsibilities[EB/OL].(2009-07-23)[2011-02-18].http://www.ethicsandtechnology.eu.

[4] Sabine Roeser.Emotions and technological risks:emotions as a normative guide in judging the moral acceptability of technological risks[EB/OL].(2011-01-16)[2011-02-20].http://www.tbm.tudelft.nl/live/pagina.jsp?id

[5] Jeroen Van den Hoven.Socially responsible innovation[EB/OL].[2009-12-01](2011-04-06).http://www.ethicsandtechnology.eu

[6] 龚天平.德性伦理与企业伦理[J].伦理学,2009(10):54-60.

[7] 亚里士多德.尼克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10.

[8] 吕博超.论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的元责任[D].沈阳:沈阳药科大学,2010.

[9] 刘大椿.自然辩证法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1.

[10]阿兰·布托.海德格尔[M].吕一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56.

[11]蒋风冰,盛晓明.生态运动的实践智慧[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9(1):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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