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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文官义务与惩戒制度

2011-08-15

关键词:文官义务官员

李 昊

(安徽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清朝文官义务与惩戒制度

李 昊

(安徽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在史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清朝文官义务是文官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清一代文官义务较多,主要可以分为清朝律例规定的义务和因其道德伦理而产生的义务两类,但在实际中这两方面的义务有很多是互相交叉的。把文官义务与惩戒制度进行结合,有利于促进文官义务的履行,而结合文官惩戒制度探讨文官义务,也有利于更深入地理解文官义务的具体内容,把握文官义务的内涵。清代文官义务对清朝有重要影响,对当代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清朝;文官;义务;惩戒

清朝文官的义务是文官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已经出版的著作及发表的论文中,专门介绍清代文官义务的还很少,较著名的是艾永明先生写的《清朝文官制度》。在艾永明先生写的这部著作中,分出了半个章节来写清朝文官义务方面的内容。其他所见著作更是很少提及文官义务内容。

探讨文官义务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文官和义务的含义。“文官”与“武官”相对,在现代汉语中,文官是专指“军官以外的文职官员”。“义务”在汉语大词典上解释为“依照身份、地位或职业,由命令或习俗责成的工作、行为、服务或职务”,“在道德或伦理上的一般强制的应尽责任”。清朝文官义务从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清朝律例规定的义务;二是因其道德伦理上而产生的义务。艾永明先生分为“因履行职务而生之义务和因其身份而生之义务”[1]两类。虽然上述理论上的划分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文官义务的产生和来源,但在实际中这两方面的义务有很多是互相交叉的,它既是法律上面规定的,又可能是道德伦理上应尽的义务。文官义务的履行,离不开法律的监督,所以在本文谈到文官义务时都会结合惩戒制度来谈。

一、清朝律例规定的义务

1.忠于君主

在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皇帝直接决定着一个官员的命运,官员的升迁、贬黜、赏罚以及生死都掌握在皇帝的手中。皇帝的权威高高在上,所以要求上任的大小官员把“忠君”作为首要义务,在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这也是“皇权至上”和“君为臣纲”的必然要求,文官必须首先履行“忠”的义务。

清朝许多法律都规定了文官的忠君义务。不得侵犯皇权,《大清律》将“十恶”作为重点惩治对象,犯这些大罪,将处以极刑,主要原因在于其中的谋反、谋叛、谋大逆都侵犯了皇权。不得结交奸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2]此外,文官在上奏时“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3]皇帝圣驾巡幸,所经过地方的官员要按时迎接,“一次不到,罚俸一年;二次不到,降二级调用”[4]。

2.公正廉洁

贪污是导致文官不能公平为政的首要原因,因此文官的廉洁程度与为政的公平性紧密相连。“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5]清朝初期,其统治者就将严惩贪污作为稳定统治的关键。顺治时期“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乾隆帝认为“劣员多留一日则民多受一日之残,国多受一日之蠹”。

清朝在惩治贪污方面十分严厉,顺治元年规定:“官吏犯脏审实者,立行处斩。”康熙年间规定“脏至十两者,责四十板,流徙南北地方。其犯脏罪,应杖应责者,不准折赎。”[6]《大清律例》规定:“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财者,记脏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更罢役(脏止一两)。俱不叙用。”“各省有犯贪、酷官员,该督抚随时访察,题参革审,永不叙用。”[7]同时,严厉禁止其他形式的变相贪污,禁止馈送嘱托,禁止利用公事或因私事巧立名目,借此机受贿,禁止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清朝前期,惩治贪污的法律得到较好执行,嘉庆道光之后,肃贪大不如前,官风日渐腐败。

3.不得擅离职守

清律要求文武官员必须恪尽职守,不得擅离职役,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据守职位是文官最基本的职责,是保证国家各个机构正常运行的首要前提。据守职位的日常要求是京官要正常朝参,外官正常公座,无故不朝参或公座者会受到惩罚,《大清律例》卷六中规定,内外文武官员,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刑四十。其在岗(如巡风官吏、火夫之类)官员,擅离职守,应值不值,应宿不宿,即使未产生不良后果也给予笞二十的处罚。“凡州县等官擅离职守者,降二级调用。”[8]“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留职役。”[2]《会典事例》还规定:“抚按按临之处,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卫、所、府、州县官,相见之后,各回衙门办事,每日不许伺候作揖,及早晚听事。遇有事务,许唤首领官吏钞案,或佐贰一员前来发落,不许辄唤正官。”可以说清朝律例对文官职守离岗有较细化的说明,有利于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及保证其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制止谄媚上级官吏的歪风。清律对外省官员因公离岗也作了说明,如若谎报会受相应处分,“各省大小官员,遇有公出,申报上司查明,于每月底通报督、抚,并统辖各上司,如有谎报及挪移时日者,系寻常事件,仍照例降一级调用。其失察之该管官,罚俸一年。如系紧要事件,规避降革处分者,革职,不行查处之该管官,降二级调用”[9]。

4.保密

清朝要求官员对于执掌内的一切重要事件和情报,都有保密的责任。并要求重要事件的公文都采用“密封”的式样投送,官员不得随意谈论、传抄“保密”事件。清律有明确规定:“凡陈奏本章有关涉紧要者,督、抚、提镇将副本揭帖用密封字样投递通政司衙门,该堂官亲自开拆,另记档册封固收贮。其投资部院衙门密封揭帖,各部院堂官亲拆,交司官谨密收贮。若咨文内有紧要事件亦用密封投递者,各部院堂官亲拆,交司官谨慎承办。至各部院遇有紧要事件行文内外各衙门用密封投资者,该堂官及该督、抚、提镇亦亲拆收贮。其直省督、抚、提镇以至州县往来紧要文札应密封者,亦密封投递,各本官亲拆收贮。如封发官并不密封以致漏泄,或收受官不知慎密以致漏泄者,俱各降一级留任。”“在京各衙门密封题奏事件未经发抄,不得互相谈论,如有漏泄,将承办官降一级留任,稽查该衙门之科道不行纠参,罚俸六个月。凡题奏请旨事件于未经到部之先,即行抄传者,将该科给事中罚俸六个月。”[10]

此外,清律规定的义务还有文官为政要保持公正廉洁,按时完成公务,讲读律令,按制式制作文书,掌用印信,不得擅权等等,并规定了违犯者相应的惩罚条例。从中也可以看出清律的完备性,保证了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

二、因道德伦理产生的义务

遵守礼仪教化,按道德伦理办事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虽然对于一般人是属于道德要求的事项,但是对于官员却多了一层含义,遵守礼仪规范是官员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

1.维护良风遵守美俗

各级为政官员是礼仪教化的推行者,有无高尚的品格和道德是为政成败的关键。“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清律规定官员应具有良好的德行和品格。而良风美俗就是各级官员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

其一,丁忧。“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父母见在,无丧诈称有丧,或父母已损旧丧作称新丧者,与不丁忧罪同。有规避者,从其重者论。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亦罢职。”[11]

其二,不准犯奸。官员因其特殊身份,如果犯奸,严加制裁。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官员奸家下有夫之妇者,罚体六月”。雍正三年奏准,职官奸官吏及军民之妻,革职,“参与轮奸官吏则可直至绞监候”。“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12]

其三,禁止赌博。顺治帝时就下令禁止赌博。一般普通民人赌博、制作赌具要受刑律处罚,对于官员来说,如果犯赌,受到刑律处罚亦受到行政处分。上级官员还有监督下属的责任,对于赌博而失察的官吏予以罚律处分。雍正四年进一步规定,官员赌博“皆革职治罪永不叙用”。七年又定:“有牧民之责的地方官,对其辖境开设赌馆或制造赌具失察,给予降罚、革职处分不等。”[13]光绪帝时规定:“官员无论赌银、赌食,及开场聚赌,并上司属员同赌者,均革职治罪,永不叙用。”[14]

其四,禁止嫖娼。“职官若挟妓饮酒或宿娼,杖六十。”官员招妓嫖娼,革职,而且加倍半也不准捐复。“对于民间土妓流娼以及秧歌女戏之类,若地方有职人员容留在家,革职治罪。”[14]

其五,禁止吸食鸦片。从乾隆末年开始,吸食鸦片这种现象迅速蔓延,吸食鸦片成为当时中国社会的一大严重问题,为了救赎社会良好风气,节省政府财政支出,清朝颁布了一系列禁止鸦片的法令。清政府严厉禁止官员吸食鸦片,对于吸食鸦片者给予严厉惩罚。“在官人役并官亲幕友长随人等,在署吸食鸦片烟,该管官知情故纵者,革职,如系失于觉察,照约束不严厉降一级调用。……现任官员有曾经吸食鸦片烟,该上司知而不揭,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若该员本未断瘾,该上司但以曾经吸食朦混揭报,照徇隐例降二级调用。”[14]

其六,禁止蓄养优伶。清朝官员在官府蓄养优伶戏班,此风不仅败坏官风,而且弊害严重。家有优伶,即非好官,乾隆、嘉庆时都发诏谕严加禁止。清律规定:“官员蓄养优伶者,革职。上司徇隐不参,降三级调用。失于察觉者,照不揭参劣员例分别办理,自行查出揭参者免议。”[15]

此外,清律还规定,官员不得娶乐人为妻,娶乐人为妻者,杖六十。不准官员酗酒,“官员在署酗酒,罚俸六个月,失察书役酗酒者,罚俸三个月”[8]。禁止官员任意嬉游弹唱,“前门外戏园酒馆,令都察院、五城、顺天府出示严禁旗人出入,……如八旗当差人等不安分任意嘻游者,官员革职。……满洲人员如有学习弹唱,登场串戏,及攒凑银钱约会戏耍者,系官革职。”[15]规定遵守良风美俗的义务,虽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对于官员树立良好形象,净化社会风气是有积极作用的。

2.管束家人

由于官员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其家人往往仗势滋事,欺压普通民人,扰害地方。因此,官员应管好家人、亲友和长随,若他们犯法扰事,要追究官员的法律责任。

三、清朝文官义务产生的影响

在清朝文官制度中,官员的政治性权利很少,而在义务中其政治性的义务却很多,这种不平衡的局面产生的原因是由官员“臣”的身份决定的。清朝文官所具有的义务对清朝乃至现在都有重要的影响。

1.对清朝的影响

清朝文官制度与历代文官制度相比,达到了极为完备的程度。文官义务作为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清一朝的施行对其产生了重大影响,保证了文官具有较高的素质以及政府机构运作的效率,在清建立的大部分时间里,政治清明,经济繁荣发展,社会较为稳定。这与清文官义务有深刻联系,同时清律严格规定了惩戒制度,保证文官义务得到较好履行,使得政务清明,社会稳定。在清朝晚期国势渐衰,“承乾隆六十载太平之盛,人心惯于泰侈,风俗习于游荡,京师其尤甚者。自京师始,概乎四方,大抵富户变贫户,贫户变饿者,四民之首,奔走下贱,各省大局,岌岌乎皆不可以支月日”。[16]国势衰弱,政治上的腐败,无可避免地对文官制度产生了负面影响,文官义务所发挥的作用也日渐微弱。

2.对当代的影响

中国古代文官制度源远流长,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符合客观规律的制度规范。清朝文官制度便是在继承这些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发展而形成的。清朝文官制度中的科学成分适合于古代,也适合于现代。中国古代文官制度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应运而生的,至高无上的皇权、中央集权化的行政体系是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在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观环境下,我国实行的公务员制度仍需要借鉴古代文官制度。在清朝文官义务中明确规定了不准贪污、勤政廉洁,而如今在官员队伍中贪污现象屡见不鲜。鉴古而知今,所以我们应从古代文官制度中吸取教训,完善法律惩处制度,严厉打击腐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当然,我们重视中国古代科举文官制度在世界文化史和政治史上的进步意义,是为了对它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有一个恰当的评价,以便于参照借鉴,而不是要复活旧制度,因为它终究以加强封建中央集权制为依归,而与现代民主制度相悖。

“吏治者,天下之治乱所关也。吏治兴则天下治,吏治坏则天下乱”。[17]为整饬吏治,保证文官义务得以履行,清朝统治者建立了一套完整、系统的官吏惩戒制度,且进行了一定的惩戒实施。该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不仅对于维护文官制度、维持清朝国家机器的运转及社会的稳定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当今公务员管理、腐败的防治和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等提供了历史借鉴,对当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托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四九)[M].台湾:文海出版社,1992.

[3]张荣铮(点校).大清律例:吏律职制[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4]文孚.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三一)[M].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

[5]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五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5.

[6]孔昭明.清圣祖实录[M].台湾:台湾大通书局,1984.

[7]文孚.饮定六部处分则例(卷六)[M].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

[8]文孚.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一四)[M].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

[9]托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三)[M].台湾:文海出版社,1992.

[10]文孚.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九)[M].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

[11]托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三三)[M].台湾:文海出版社,1992.

[12]张荣铮(点校).大清律例:户律婚姻[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13]张荣铮(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赌博[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14]文孚.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四五)[M].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

[15]文孚.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一五)[M].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

[16]龚自珍.龚自珍全集(卷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

[17]吏治辑要(第755册)[G]∥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张 琴】

Obligations of Civil Officers in Qing Dynasty and the Disciplinary System

LI Hao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241003,China)

China's ancient system of civil officers is of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study of history,in which the study on the obligations of civil officers in Qing Dynasty is an important part.There were many obligations for the civil officers in Qing Dynasty,mainly the obligations stipulated by the law and those accrued from the moral ethics.In practice,many obligations in these two categories overlapped.As their combination of the obligations with disciplinary system was to promote the fulfillment of such obligations,our studying of these obligations with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disciplinary system will be beneficial to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actual contents of such obligations and the connotations of them.The obligations for the civil officers in Qing Dynasty produced important influences to the Dynasty and are still of important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Qing Dynasty;civil officials;obligations;disciplinary system

1672-2035(2011)01-0030-03

K249

A

2010-10-07

李 昊(1985-),男,山东菏泽人,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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