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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三维视域

2011-08-15马莉

天中学刊 2011年4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汉族统一

马莉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三维视域

马莉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新中国继承了统一集权的多民族国家“因俗而治”的历史传统,从民族融合杂居的现状出发,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单一制民族国家理论,汲取列宁的联邦制建国方案经验,创造了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单一制的框架内,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平等;单一制;民族国家理论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一个国家之内,几个、几十个民族朝夕相处,势必产生大量的民族问题。当今世界所有血腥的杀戮,纷飞的战火大多与民族问题息息相关。民族问题关系到多民族国家主权的独立、领土的完整、社会的稳定、边疆的巩固。中国有56个民族,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

一、大一统下“因俗而治”的历史遗产

(一) 统一集权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传统

从秦汉时期,中国就形成了统一集权的多民族国家,并经过两千多年的血雨腥风延续下来,虽然其间也有过分裂,但每次大的分裂之后反而形成了更大的统一。比如,三国两晋南北朝分裂后,形成了隋、唐大帝国;五代十国分裂后,形成元、明、清大帝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大分裂时期,如魏晋南北朝时期,五代十国时期,宋辽夏金对峙时期,少数民族发动战争,也不是为了将本民族分裂出去,而是为了问鼎中原。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又把自己的政权当作中国的政权。由此可见,在中国,采用统一集权的多民族国家形式是一种历史传统,中华民族后裔在解决民族问题的时候宜和不宜分。

(二) 大一统下的“因俗而治”

在两千多年的统一集权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中,中国历代中央统治者对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都采用不同于内地的统治方式。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中央政权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边疆地区都“因俗而治”,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制度。秦汉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道”和“属国”,唐对少数民族采用羁縻政策,宋元明清时期改称土司制度。羁縻也好,土司也罢,名称不同,实质一样:只要少数民族首领归顺,接受册封,就给予其很大的自治权,保留其职位,不改变当地风土人情和生活习惯。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自治制度与当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比,只不过当时是少数民族统治者的自治,而今天是人民的自治罢了。中国历史传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在解决民族问题的时候,必须维护和巩固国家的统一,才符合国家和各民族的根本利益。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现实依据

(一) 民族分布特点:大杂居、小聚居

从各民族居住地看,我国各民族分散在各省区市,混合居住,因此叫“大杂居”,但从各省区市看,少数民族聚居在一乡、一县,又是“小聚居”的形式,小聚居的少数民族区域内又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汉族区内也有少数民族聚居。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中国古代各民族大体上已经开始了以中原为中心的频繁交往。秦代以后,两千多年来统治者基本保持了中央集权和统一的政治局面,进一步强化了各族人民长期交错杂居的传统。这就造成了我国一个民族完全集中居住在一个地方的很少,少数民族大都是与汉族杂居或交错聚居。全国70%以上的县有两个以上民族杂居,云南省有20多个民族杂居,新疆有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等13个民族杂居,西藏有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等杂居。藏族的聚居地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省。

(二) 民族数量的特点:一个主体民族

我国少数民族的人口,1949年时只占全国人口的6%,而且居住在环境较为恶劣、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落后的边疆地区,很难与居住在气候适宜、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的内地的汉族相抗衡。一个主体民族,一个主导语言,是中华民族宜合不宜分的民族原因。

(三) 相对融洽的民族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汉族与少数民族交替把持中央政权,元代蒙古族,明代汉族,清代满族。少数民族中央政权为得到汉人的支持,自觉地汉化,如历史上非常著名的北魏孝文帝改革,清朝采用汉人习俗、文化等。汉族政权对边疆少数民族也多采用怀柔政策、和亲政策,如昭君出塞,文成公主、金城公主入藏等被传为佳话。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民族剥削、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现象,但是各民族总体上趋向融合,民族关系较为融洽。历史上多次的民族迁徙、屯田、移民,尤其是1840年西方列强入侵以后,在中华民族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各民族更加深了团结,汉族和少数民族结成了血肉一体的关系,中华大地各民族的同质性因素越来越多。融洽的民族关系,杂居的现实状况,是我们建立多民族大家庭的现实依据。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理论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具体体现。马克思提倡民族平等,认为民族问题是社会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任何民族当它还在压迫别的民族时,不能成为自由的民族”[1]555。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主张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建立一个单一制民族国家结构,否定联邦制。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列宁是将民族国家理论付诸实践的开拓者。十月革命前,列宁赞成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单一制民族国家理论,反对联邦制,认为联邦制不利于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是把“独特性和隔阂合法化,使之提高为原则,提高为法律”[2]248;列宁认为联邦制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3]380。但十月革命以后,许多民族已经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共和国,并且民族矛盾尖锐。列宁从俄国的实际出发践行了联邦制,但是他同时强调联邦制只是一种过渡形式,最终苏联还是要建立中央集权的民主共和国。

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轨迹

中共在早期民族国家理论的探索中倾向于联邦制的建国方案。1922―1928年期间,党的文献中有过联邦制的建国主张。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指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4]62―63这一时期的文件还突出强调了民族的自决权。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5]22。1928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指出,中国革命现阶段的政纲之一就是“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5]26。

1938年10月,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做了《论新阶段》的报告,总结了建党以来民族理论和实践工作的经验,指出:“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族间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6]166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强调“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7]623,从而奠定了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民族平等。这充分表明了中共要建立一个统一国家,党的民族政策不是民族分离,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萌芽。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基本形成是在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679

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建立,中共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付诸实践,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就是否实行联邦制的问题征求过李维汉的意见,李维汉认为我国和苏联的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中共中央采纳了这一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国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共同纲领》还确定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原则,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规模及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权也作了明确规定。至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被最终确立。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正是出于对大一统羁縻制度的继承,对我国民族融合杂居现状的思考,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单一制民族国家理论,并汲取列宁的联邦制建国方案经验,选择了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单一制的框架内,实行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事实证明,这种抉择是正确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1] 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

[2] 列宁全集: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3] 列宁全集: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 中国共产党中央文件选集:1册[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5]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6]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上[M].北京:中央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7] 毛泽东选集: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D62

A

1006-5261(2011)04-0029-02

2010-11-25

河南省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优秀课程建设项目(645259)

马莉(1973―),女,河南扶沟人,讲师。

〔责任编辑 叶厚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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