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9.8矿难”终审判决的标本意义
2011-08-15秦中忠周英锐
秦中忠 周英锐
(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石家庄市050002)
平顶山“9.8矿难”终审判决的标本意义
秦中忠 周英锐
(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石家庄市050002)
多年来在企业发生的有关重大伤亡事故的犯罪,有一部分属于故意犯罪。但由于过去法律一直按过失犯罪处理,法定刑期比较轻,因而客观上纵容了一些经营者追求巨大利润而忽视职工的生命安全的行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以“故意犯罪”惩处平顶山市“9.8矿难”的犯罪人,这对今后分清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犯罪性质,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
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010年12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河南平顶山“9.8矿难”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被告人判处了刑罚。该判决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它对于正确审理此类案件,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除行为人具有直接犯罪故意外,法院一律按过失犯罪论处,因而法定刑期较低。但这种犯罪其实并非都是过失犯罪,其中有一些确属故意犯罪,平顶山“9.8矿难”之案,即可援以为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进行停工整改期间,作为矿长及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的副矿长的被告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等人,擅自组织工人开采己组煤层,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以下简称瓦检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否则予以罚款;指使瓦检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使真实瓦斯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结果在2009年9月8日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时,因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而引发瓦斯爆炸,造成了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的特大安全事故。
毫无疑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犯罪”为该案定性,这是正确的。其根据有如下三点。
首先,该矿负责人是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与要求而故意违反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于矿山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已经考核并且成绩合格的,否则他们便不会被委以管理煤矿之重任。
其次,平顶山“9.8矿难”是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私自组织生产时发生的。按规定,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停产整顿期间,每天只允许5个人下井从事维修及合于整顿性要求的工作,绝对不允许组织生产。而该矿负责人却强令90余人冒险下井采煤,显然他们对该矿难之发生存在着纵容的故意。
第三,该矿负责人指使瓦检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这更属于故意犯罪。该矿属于高瓦斯矿井,及时排除瓦斯,是安全生产的极重要内容。而该矿负责人故意将瓦斯监控系统破坏,置职工于极危险环境中,这一犯罪行为无疑主观上是处于故意状态的。
按照刑法理论,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为攫取巨额利润放任事故发生,这种犯罪,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平顶山煤矿负责人故意实施破坏瓦斯监控系统的行为,使之失去监控功能,在瓦斯浓度达到爆炸临界浓度之危险状态时,职工不能避险,而致不特定人群遭受生命危害,所以,人民法院将其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罪适其法的。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从原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来,并将最高法定刑由7年提高到15年(我国有期徒刑的最高规定),其立法用意十分清楚,就是要用严厉的刑法来惩处那些无视职工生命安危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这在我国矿难屡发不止的严重时刻,无疑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我国的煤炭产量约占全球35%,而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是南非的35倍。这一数据,实在令人心惊肉跳,寝食难安。而造成这么多死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便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有关,这就更增加了伤亡事故的悲剧性。
长期以来,我国煤炭生产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价格节节攀升,其巨大利润,诱使一些利欲熏心的经营者无视职工生命安危,不顾一切地组织生产、生产、再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也强行闯关。而我国原先法律对安全生产事故性质把握欠准,发生犯罪时,一律按过失犯罪论处,因而法定刑期较低。于是,巨大利润诱使不少煤矿经营者选择了铤而走险。
前已说过,刑法修正案(六)在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上,是有重大突破的,但其不足之处依旧存在,也就是还没有突破“过失犯罪”这一界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犯罪”判决平顶山市“9.8矿难”案,其标本意义就在于:它在彰告世人,在企业重大安全事故中,是存在故意犯罪的,此案已开重新认识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先河,在震慑黑心经营者不顾职工死活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方面,具有非凡的意义。笔者认为,从完善立法角度而言,刑法似乎还应该作进一步的明确:企业负责人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采取有力措施清除、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于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煤矿生产乱象来说,就该以重典来对其施以强力震慑。
刑法修正案(六)虽已颁布实施了一段时间,但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所作的宣传还很不够,其应有的警示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悲惨矿难还在继续重演。如平顶山市“9.8矿难”案还在审理中,河南巨源煤矿便又发生特大安全事故,该公司总经理姚念收、副总经理庄振义、姚明治、董建伟、董文龙、副董事长锁永锋、财务总监王军安、监事会主席范雷等人,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等情况下,进行违规生产,导致26人死亡、12人受伤。该案便很有其典型性,地点依旧是河南,企业依旧是煤矿,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原因依旧是违章作业,前一案件还没处理完毕,死亡职工尸骨尚未寒,后一事故又以同样违法形式发生,后案简直就是前案之翻版。可见,平顶山“9.8矿难”的前车之覆,并没为近在咫尺的巨源煤矿所引鉴,这正彰显出巨额利润驱使下违章生产之疯狂,并正说明加大对于刑法修正案(六)的宣传,确实有其必要性与紧迫性。
对企业而言,加大刑法修正案(六)的宣传,其重点应集中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上,要让企业真切而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已加大对于该罪的惩处力度,如为追求利润不顾职工死活而放任危害事故发生,经营者自己也可能付出被法律剥夺生命的代价。
[1]赵秉志.现代刑法问题新思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谢志东,郭竹梅.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检讨[J].法学杂志,2009(6).
The Meaning of the Judgment to Pingding Mount M ine Disaster in Sep.Eighth
Zhongzhong Qin and Yingrui Zhou
(Hebei Occupational Institute of working Relationship,Shijiazhuang,050002)
There are many criminal cases happened in the enterprise recent year,and part of them were intentional crimes.However,they were considered as criminal negligence by the past law that led to a light punishment.Therefore,some businessmen were apt to ignore the employees'lives to pursued large benefits.Superior people's court of Henan judge the offender as a intentional crime in the mine disaster in Sep.eighth in the city of Pingding.It is significant for the employees to distinguish the character of the big criminal event.
criminal negligence;intentional crime;to compelling of violating regulations to take risk work crime
D922.5
A
1008-8636(2011)01-0028-02
责任编辑 陆路
2011-01-22
秦中忠(1952-),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教授。周英锐(1979-),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