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合作博弈及运行机制
2011-08-15许晓军
许晓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市100048)
中国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合作博弈及运行机制
许晓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市100048)
劳资博弈是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分化的必然表现,通过博弈制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对中国工会的时代要求。中国工会追求的是以合作博弈方式达成劳资之间的利益平衡。工会既要合作又要博弈,才能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而合作是相对的,博弈是绝对的,这就需要为工会的博弈制衡运行机制开拓制度空间。
中国工会;劳动关系;合作博弈;运行机制
一、工会的博弈制衡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要求
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已使劳动关系在主体、性质、内容、调节方式等方面发生深刻变化,劳资博弈因此成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分化的必然表现。博弈理论(game theory)最早运用于对经济行为的分析,其核心理念是博弈均衡,在性质上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现已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理论界的行为分析。将该理论引入我国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必要而且可行的。
近些年来,由于劳动关系不平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严重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这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不和谐的音符。人们在关注这些问题之时,也在关注工会在平衡劳动关系、监督制约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应承担的基本职责。我国的劳资冲突,在现实中多表现为自发、无序的集体行为,即非合作性博弈行为,往往呈现出无视社会规则、破坏性强的特征,有些甚至为“涉外”或“涉黑”势力所利用。而作为劳动者合法代表者的中国工会,却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特征,面对劳动关系矛盾的大量出现,行为方式变革相对滞后,平衡机制尚未有效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引发社会政治风险。因此,重构工会行为方式,充分发挥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平衡作用,已成为以制度规范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关键因素,它对于缓和劳资冲突、维护社会安全、促进劳动关系乃至社会和谐稳定,可谓至关重要。
劳动关系不平衡,其实是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后果之一。由于资本的国际流动,我国劳动力市场已经置于国际范围劳资不平衡格局中,这种格局造成劳动力价格向下竞争,加剧了我国劳动关系不平衡,因而使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分化过程愈加复杂。我国目前暴露的劳动关系矛盾表明,到目前为止的市场化改革,仍缺失社会公平,其主要缺陷是,没有实现资产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无限制市场在价值规律作用下,会造成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高度集中,形成社会资本对社会劳动的绝对优势,因而造成我国劳动力价格过低、广大低收入劳动者缺少消费能力,这不仅制约了消费需求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同时也是贫富差距扩大、劳动争议大幅上升和群体性事件的不断爆发的根源之所在。这便迫切需要工会承担起维护自己所代表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马克思在分析工会(工联)存在意义时曾指出:“资本是一种集中的社会力量,而工人只拥有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劳资之间永远不可能在公平的条件下缔结协议。”又指出:“工会的直接任务仅仅是适应日常的需要,力图阻止资本的不断进攻,一句话,仅仅是解决工资和劳动时间的问题。工会的这种活动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只要还存在现代生产方式,就不能没有这种活动。”马克思的经典论述表明,工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能在“现代生产方式”中集中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诉求,从而形成平衡劳资关系的一种重要社会力量。
二、工会是广大工薪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
坚持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是工会的神圣职责。能够制约平衡劳动者个人无法抗衡的资本巨大优势,并能调处解决经济利益在劳动力市场上向资方一边倒倾斜的突出社会矛盾,这是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通过工会来达成劳动关系平衡的原因之所在。世界各国劳动关系发展实践证明,没有工会的干预和介入,劳动者权益就得不到充分保障和实现。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迫切需要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言人的社会组织构建起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来保障他们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
没有平衡制约机制的市场经济,最终可能毁掉经济效率,乃至造成社会动荡,这同样也是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要由工会达成劳动关系平衡的原因之所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赖于以工会为代表的追求社会公平的群团组织。这就需要工会将自己所承担主要社会责任的重心,由以往的革命、建设领域,转变到通过协商博弈、监督参与等方式调节劳动关系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上来。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工会十五大讲话中指出:“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世界工会运动发展史表明,工会组织自产生之日起,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为工人谋福利、代表和维护工人的权利与切身利益、保障和实现劳动过程中人的尊严等目标。中国工会作为中国近现代社会的产物,正是适应社会时代的要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起来的。中国工会既承担着突出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又肩负着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因此,通过博弈来平衡劳动关系,乃是中国工会在现实社会矛盾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必然选择。
三、中国工会以合作博弈为其行为特征
那么,中国工会博弈行为的基本特征究竟是怎样的呢?简而言之,便是非只强调单边利益诉求的非合作博弈,而谋求在一定条件下的合作博弈。这是因为——
第一,完全照搬西方工会的非合作博弈行为模式,并不符合中国国情。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工会工作被看是作执政党的群众工作,它承担着“双重受托责任”:既要对执政党负责,又要对所代表的劳动者负责。因此,其组织形式表现为,只承认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所属各级组织的合法地位,不允许其他自发建立的工人维权组织具有合法制度空间。出于实现执政党的中心工作目标及对劳动者群体进行有效社会控制之目的,工会主张在制度设计范围内通过合作博弈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非合作博弈可能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并可能背离党的中心目标而得不到国家制度认可。当然,合作博弈是动态的、有条件的,一旦博弈主体不能实现权利义务平等交换,就可能演化为非合作博弈。我国工会目前之所以无法实现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合作博弈,重要之点就在于不具备合作博弈所必要条件。对这种必要条件作进一步研究,应是今后探讨如何以工会博弈行为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侧重点。
第二,工会企图只合作而不博弈就能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既不现实也不可取。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强调国家、企业、职工利益一体化,工会的任何维权和博弈行为,都被视为有违“利益一致性”原则,工会只被限定在配合“中心工作”位置上。建国后,李立三、赖若愚两任工会领导人的被批判,便反映了那一时代工会的行为逻辑。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利益主体发生很大分化,工会若强调只合作而不进行博弈,要达成所谓“双赢”只能是一厢情愿。因为在资强劳弱的资本霸权现实面前,资本利益膨胀、劳动者利益受损的状况,只能会愈演愈烈。因此,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只讲合作而不讲博弈,是绝对不可取的。
工会在企业这个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中之所以只能采取合作性博弈,是因为只追求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对方利益的非合作博弈,会带来“囚徒困境”式的零和结果,甚至双输局面。从社会层面来说,非合作博弈的普遍出现,会冲击社会秩序,影响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工会实际承担着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的功能。任何影响生产秩序的非合作博弈行为,都难以得到国家体制的认可,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在我国国情下的工会博弈行为,只能以合作博弈为其基本形态。
四、工会合作博弈的运行机制及其制度完善与变革
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的合作博弈形态,有三种表现机制。一是理性机制。工会不仅要使所代表的劳动者利益能有所提高,而且还要考虑到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以最终增大双方的利益效应。二是效用转移机制。工会要使企业效用从强者手中转移到弱势劳动者手中,使弱势劳动者能得到合理利益补偿,以达到双方效用均衡。三是协商机制。工会要通过与资方的协商,达成双方共同认可的有约束力协议,这种协商机制,来自于工会作为合作博弈主体的平等地位。
在这一合作博弈当中,工会行为逻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决策行为的目标;二是追求目标的能力。通俗地说,合作博弈是利人利己,利人其实也是为了利己。企业共同体利益实现最大化后,再从中谋取补偿,即在共同利益得到最大化后,再进行合理的利益分享。工会的作博弈行为,具体体现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体现合作博弈的过程,集体合同则体现合作博弈的结果。
工会合作博弈的基本原则和行为逻辑,包含以下四个必不可少之要素:一是博弈主体。利益主体须是清晰的,与博弈方关系是对等的。二是博弈规则。博弈要在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制度空间中进行,即青木昌彦阐述的“博弈内生规则理论”。博弈双方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制度,既是博弈规则,也是博弈均衡(即博弈结果)。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制度是长期博弈所选择的均衡结果,这种制度规则既应得到双方的认可,也能有效约束双方的博弈行为。三是博弈目标。即在实现共同利益之同时,还能达成自身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四是博弈策略和手段。即博弈双方追求目标的能力。
要很好地实现以博弈制衡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需要国家各部门从指导思想、法律规范、制度安排、操作实践等各层次,来为工会创造些有利条件。
首先,工会应在现有体制框架中,正确理解和处理好“维权”与“维稳”之关系。工会以合作博弈的方式对劳动者权益进行维护,其实是社会的减压阀和稳定器。影响社会安全的根源不在于工会的博弈行为,而在于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但目前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却往往限制了工会的博弈行为。因此,社会控制要在制度设计上,为工会以集体协商方式博弈制衡留有足够的空间,政治社会的稳定不仅不应压制、扭曲工会的博弈制衡,而且还要给其以充分的法制保障。
其次,工会应将工作重心放在通过博弈均衡实现劳动者利益上,以调整传统的目标多元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任务体系。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最新要求,工会组织必须明确,在企业利益关系调整中,其目标就是追求劳动力价格的最大化,通过博弈均衡来实现利益共享。当前工会应通过博弈行为努力实现一次分配领域中按贡献分配,即向劳动者倾斜,以有效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劳动者缺少工资增长机制的问题。
再次,应完善目前涉及工会博弈制衡权利的法律原则。工会在劳动关系领域内的平等协商和民主参与,要细化为可操作的法定规则,以打破资方和管理方独霸企业话语权和利益关系规则制订权的局面,从而为工会在平等、公平基础上有效开展合作博弈创造制度空间。
最后,要使工会真正成为代表劳动者平衡劳动关系的博弈主体。应该对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工会思维定势、组织体制、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进行有效改革,以强化来自劳动者授权的代表性和责任体系,并在利益表达与实现上加强能力的建设与培养,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合作博弈的复杂环境。
为此,应作如下一些制度上的完善与变革。
第一,要使企业工会成为独立平等的劳动关系博弈主体。这就首先要实现工会的经济独立。要及时修订体现计划经济时代特征的《工会法》第41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的规定,以使企业工会主席的收入能来源自于工会经费。
第二,由劳资双方共决涉及企业劳动者权益和工会在企业内运行规则的企业规章制度。既然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是以企业内劳资合作博弈为主要方式,那么无论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还是上级工会机关制定的工会章程、条例,都应内化于企业规章制度之中,不然,工会就无法获得有效博弈制衡的制度空间。因此,需要以共决方式改变企业规章制度由资方单决的惯例。
第三,工会干部应由劳动者自己来推选。为保证工会能实现劳动者权益的最大化,要改变企业工会干部自上而下指派任命的做法,真正实现由全体劳动者来选择、监督和罢免。
第四,为工会劳动关系领域的博弈制衡提供更多资源和手段。目前,在法律上工会还没有依靠自身组织团结力量的集体行动权。因此,在修订有关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特点与规律,以法律规范形式,将制约资方的集体行动权赋予工会。同时,执政党和政府也要以制度方式为工会提供有效资源,如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权力资源(决策中赋予工会否决权)、人财物资源的支配使用权等,以达到劳资力量的相对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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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unning System and Cooperative Game in the working Relationship in Chinese Trade Union
Xiaojun Xu
(China Institute of working Relationship,Beijing,100048)
The game between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necessarily embodies the interests of two parties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economic market.The epochal demand for the Chinese trade unions is to achieve the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hrough the game-balancing.The goal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is to find the balance of the interests between the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by cooperative game.The trade union needs cooperation and game to play the right role when we constructing the harmonious working relationship.The cooperation is relative,but the game is absolute.Therefore,we have to expand the space for the system of game of the trade union.
Chinese trade unions;working relationship;cooperative game;running system
D412.6
A
1008-8636(2011)01-0002-04
责任编辑 缪志明
2011-01-10
许晓军(1953-),男,江苏无锡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
本文为其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研究——工会博弈行为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构”(项目批准文号:07BSH005)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重点科研项目“工会以合作博弈调节劳资矛盾的实践逻辑研究”(项目编号:10YZ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