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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仇子明事件”谈舆论监督及记者自律

2011-08-15□李

中国地市报人 2011年5期
关键词:负面新闻监督者舆论监督

□李 菲

(驻马店日报社,河南 驻马店 463000)

从“仇子明事件”谈舆论监督及记者自律

□李 菲

(驻马店日报社,河南 驻马店 463000)

2010年 7月 28日,“《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消息引爆网络。据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密切关注此事,总署新闻报刊司在第一时间要求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与丽水市公安局沟通调查了解详情,同时约谈经济观察报社相关负责人,并表示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7月29日,浙江警方认定,遂昌县公安局刑拘《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决定不符法定条件,责令撤销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道歉。“通缉记者”事件是对舆论监督与民意所向的双重封杀,也让维护记者合法权益问题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媒体合法的舆论监督权利不容侵犯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有权将真相清楚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应当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参与度、信息公开度越来越高,媒体的功能放大,新闻媒体的快捷性、公开性使它在很多时候担负起社会公器的职责。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生活、群众情绪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许多悬而未决、“查无实据”的事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后,其处理力度之大、速度之快、态度之坚决,与曝光之前形成天壤之别。

记者的正当采访权、报道权,是法律赋予记者的神圣职责,在相当程度上正是公众知情、表达、参与、监督等重要权利的延伸和体现。新闻采访自由受法律保护。因此,任何对正当报道权的违法非难、压制,实质都是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剥夺。然而,“通缉记者”事件提醒我们:在当下,依然有部分人存在任意践踏公众的知情权的行为,把舆论当作可随意操控的传声工具,一旦舆论的监督与某些既得利益者发生冲突,其采取的手段往往就是打击报复。就在“通缉记者”事件引爆网络仅两天,7月30日《华夏时报》通报称,该报社女记者陈小瑛疑因报道深国商负面新闻被打。同日,四名自称霸王集团员工的青年男子被指闯入每日经济新闻报社上海办公区,围堵报社门口,推搡该报记者,随后该报社报案。

以理性开放的态度对待“负面新闻”报道

清除认识上的误区。一些人对“负面新闻”在认识上出现误区,对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存在排斥心理,认为是“找事”、“添乱”,将媒体置于对立面,将记者视为大敌,认为“负面新闻”就是反对票,就是揭露、攻击,就是曝光、出丑。面临舆论监督和媒体曝光,他们不是积极主动配合,而是百般阻挠,千方百计捂着、盖着。2010年7月7日,江西省委机关报《江西日报》曝光景德镇邮局组织员工公费旅游,当日该报在景德镇的许多订户发现,刊发此文的版面缺失,被指景德镇邮局“封杀”省委党报。景德镇市邮政局证实缺版事实,称因抗洪导致丢失。

舆论监督如果仅从表象上看,是在揭丑,是在损伤形象,是在破坏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因此,一些人将“负面新闻”视为洪水猛兽,是能捂就捂,能掩则掩,能盖就盖,能压就压,能躲则躲,甚至打击报复。然而,舆论监督不等同于“负面影响”。舆论监督揭露的是事实真相,反映的是问题本质,推动问题的解决。因此,不能全盘否定,更不能恶意绞杀。相反,一方面,舆论监督给了被监督者话语权,可以让它们借助媒体平台解疑释惑、澄清问题,变被动为主动,化解舆论危机;另一方面,舆论监督能促进被监督者从舆论的压力中产生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动力,更好地改进工作,提升形象。

积极主动配合,让“负面新闻”发挥正面作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赵启正在一次报告中提到了关于怎样看“负面报道”的问题。他说,“正面报道还是负面报道,我们需要辨别什么是正面,什么是负面。说我们的不好就是负面消息吗?不是。判定这个报道的正面负面问题,应该从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方面来考虑。”新闻媒体的价值导向作用影响被报道者的信誉和形象。在信息化时代,真相是无法掩盖的。任何掩耳盗铃、鸵鸟思维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捂得越紧,谣言会传得越厉害,一味回避的结果,只能使小事变大,简单变的复杂,人为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这反而更加不利于被报道者的名誉与形象。因此,面对所谓的“负面新闻”,被报道者需要消除“怕”的思想,虚心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敢于公开,不捂、不压、不盖,及时调查,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配合,重树良好形象。比如,一次矿难,一起火灾,一起重大案件,它已经发生了,如果不让媒体进行报道,表面看来是减少了“麻烦”,但是这样做一方面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不可能引起政府部门足够的重视反思,不能吸取教训就意味着为下一次“负面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这当然对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有害的。如果被监督者能够正确看待媒体的舆论监督,积极主动配合,认真整改,“负面报道”反而能发挥正面作用。譬如2007年12月6日,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名矿工遇难,18人受伤。新华社等媒体作了及时、全面而深入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并促成政府的调查、处理,以及对矿业加大了监管、检查的力度。负面的事件,具有了正面的价值和很好的新闻效应。

加强新闻从业人员廉洁自律

积极引导,挖掘“负面新闻”的正面价值。按照通常的理解,负面新闻信息是指具有新闻价值的消极的事实所释放出的信息。然而,所谓的此类“负面新闻”就一定会产生负面效果吗?笔者认为,对于所谓“负面新闻”的正面价值挖掘不能忽视。当某一事件发生时,媒体可以及时介入,迅速地通过新闻报道手段来表述和引导对事件本身的看法,从而保证舆论监督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特别是在关键时刻、重大问题上,及时发表评论,亮明立场,对于引导社会舆论,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我们实施舆论监督不是简单的曝光、揭丑和攻击,不是制造矛盾,而是为了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进而防微杜渐。因此,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能戴着“有色”眼镜把被监督者一棒子打死,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全面辩证客观地看问题,不添油加醋,不言过其实,不偏听偏信,让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有说话的机会和权利,在曝光的许多阴暗面的背后,主旋律是积极的、向上的,通过批评、建议,向积极方面引导,从而更好地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比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所做的节目大多属于“负面报道”,但这类的“揭丑”报道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了问题的解决,赢得了受众的青睐,同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警惕媒体监督的趋功利化,加强从业人员自律性。媒体记者是公众权利的维护者与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才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舆论监督报道一旦失实,其危害程度会远远大于一般的新闻报道,它不仅会损害媒体的声誉,甚至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然而,媒体的自由开放度越来越大,媒体竞争加剧,随着媒体经营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在强调社会效益的同时,媒体不得不讲经济效益,以维持自身的

运转以及发展壮大。在市场化的生存压力下,媒体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就得寻找能够吸引人眼球的“热点”新闻。另一方面,由于从业队伍庞大,人员成分复杂,大多数的新闻人都有着自己坚定的职业追求,有很好的职业尊严,也讲究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但是也有一些人恰恰相反,借助职业便利搞媒体权力寻租、有偿新闻,将职业变成赚钱的工具,甚至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去敲诈勒索、恶意炒作。2003年9月26日,新华网曝光了山西繁峙矿难报道中的11名记者因收受金钱和礼品而“集体失语”及其违纪事实。2006年11月底,北京朝阳区法院以敲诈罪判处中国投诉网记者李凌有期徒刑4年。李凌在调查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时,向该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孙波发了一条索要380万元的短信。后来,双方协商到10万元,李凌在该公司刘某处取得10万元离开时就被等在大厅的民警抓获。2009年8月,“央视女记者受贿案”经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审理认定,李敏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敏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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