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应用
2011-08-15重庆教育学院刘冬花
重庆教育学院 刘冬花
1 背景介绍
从历史角度来看,提单为适应实际需求,经过长期的演变,逐步发展成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然而,在过去的三十年间,经济一体化以及现代海运工具多样化使得一直沿用的提单模式愈来愈滞后于时代发展,这也直接导致提单正逐渐失去其在国际海运领域的垄断地位。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传统的纸质提单理应就此退出历史舞台呢?从某个层面来说,本文无意于夸大抑或贬低传统提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只是试图通过客观描述电子提单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状况,进一步分析二者的利弊。
2 传统提单的涵义及其优缺点
传统纸质提单的源头如同海上贸易历史一样久远。14世纪中叶,商人为保证货物安全,及证明货物已被船东接收,要求承运人签发一纸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收据,据此要求,船东向委托托运货物的商人提供了此种特殊的固定收据,旨在保障随船货物的有效交付。提单的内容通常涉及对所承载货物质量和数量的细致描述,以便于交付时进行对照。直至16世纪初,提单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中,此时它已具备基本的流通的功能。
尽管提单已为大众接受并使用,但传统立法对提单的准确含义却未能达成统一意见,即使是在英国1971年《海上运输法》和《海牙—维斯比规则》中,都无法给予明确的解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曾将提单一般界定为:由从事货物运输或托运业务的人开出的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1978年《汉堡规则》在第一条第七款给提单所下的定义则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该定义比较符合提单运输单证的本质特征和其实际功能,因此被普遍接受。至此,提单才“实至名归”。
然在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提单签名效力仍仅限于手工签名。一向重视白纸黑字的中国亦是如此。为何?作为纸质媒介,传统提单可以通过签名之后背书转让,只要持有就可以发生对货物支配的效力,但电子签名却无法背书,电子提单将如何流转呢?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3 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应用
其次,签名的目的是为了验证文件,此外,签名也意味着当事人自始受所签订合同或签署文件的法律约束。然而,传统的手工签名亦正面临电子签名的挑战。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中,无需任何“真实人”的签名。现在国外已有基于数字密码的系统研发并投入使用。因为数字组合变化繁多,所以,伪造数字签名从统计学上讲,几率比伪造手工签名要小得多。同时,实践中还发明了一种个人使用的智能卡来输入所需的密码。这两者都很好地解决了发送人和接收人之间相互认证的问题。1996年《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七条也拓宽了签名的范畴,将电子签名也囊括在内。
1.2.2 调查方法 调查人员向参加者说明填写注意事项;参加者完成调查表的填写,当场回收;检查调查卷的完整性,如有空缺或遗漏,当场补全。培训前和培训后5个月,对护士使用同一张调查表测评职业性腰背痛的认知状况和行为状况进行自身对照。
尽管如此,仍有人质疑电子数据交换的安全性,认为仅凭一台计算机是无法100%安全地传输提单所有内容。针对此种疑虑,服务商提供了更为保险的技术手段,譬如增设电子个人身份识别码,对文件进行加密等,以确保前后数据保持一致。可是到底技术上的优化只能从某种程度上缓解这种疑虑,电子提单始终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对于安全性的担忧。
以EDI作为信息传递文件有许多优越性,主要体现在:避免或减少因纸质单据制作过程产生的费用和差错;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遗失、延误、错误等问题;提高各方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缩短贸易周期等。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阻碍电子提单应用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效力问题。心理上,人们更易于接受真实的纸质签名文件,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很难仅仅通过一则简单的、虚拟的电子讯息来表达。
相较技术,法律上的应用窘况要远比人们想象中更棘手。具体来看,主要有书面形式和签名两大问题。首先,虽然各国立法对于何种文件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各不相同,但鉴于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大部分国家都一致要求提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英国1978年《解释法》将书面形式定义为:打字、印刷、手版印刷、照片以及其他以可见形式表示或复制字词的方法,而原有的《1855年提单法》被《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取而代之,本身就说明立法部门已经意识到电讯时代的强烈冲击,并为电子数据成为合法的法律文书预留了足够的可操作空间。
在涉及电子提单发展障碍问题上,联合国贸易发展公会组织也认为,尽管电子提单在电信方面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是电子提单本身在商贸实践中的运用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据最乐观的估计,电子提单在总贸易运输业务中份额不到三分之一,而且大多集中在航空运输业中,在海运行业中份额偏低。
提单的发展历程实质上是海上贸易发展的写照,而类似计算机等现代通讯手段的引入则向世人宣示“无纸化”时代的逼近。我们将这些新兴的创造和传播信息的方式称为“电子商务”,其主要特征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以商务活动为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商务活动。国际贸易领域更倾向于运用现代化技术,促进国际货物买卖电子化。目前比较成熟的电子数据交换平台(EDI)就是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将贸易、运输、保险等行业信息,按照通用标准形成信息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式。譬如EDI平台中的“SWIFT”框架,就是世界各国银行间建立的商业信用证数据交换平台。EDI的使用可以代替传统单据的流转程序,从而产生一种新型的电子单据贸易方式,谓之“无纸贸易”。
电子提单在实际应用中会产生诸多问题,包括技术上的,也包括法律上的。首先我们来谈谈技术层面的问题。本文认为,最难克服的技术问题在于电子数据交换平台所要求的通用标准的制定。这套标准必须允许每个独立操作系统都能在其中畅通无阻。众所周知,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交换系统并非总是兼容的。在实践中,人们通常会使用一种名为加值网络服务商(VAN)提供的服务。它类似于邮局,为电子提单的发送者与接收者维护邮箱,并提供存储、转送、记忆、保管通信协议、转换格式等功能。同时,加值网络服务商还提供技术支持,并保证数据处于安全管制状态。因此通过加值网络传送电子提单,可以大幅度降低电子提单用户之间相互传送资料的复杂度和困难度,提高了电子提单的流转效率。因此,选择正确的加值网络服务商对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操作至关重要。
本文介绍了高速公路路面养护维修技术中纤维的作用,总结了微表处技术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并在实际工程中对其应用效果进行了质量效益分析,发现纤维微表处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对原路面的损害进行维修,恢复路面的使用性能。通过经济效益分析,发现聚酯纤维微表处相比于普通微表处增加成本仅有7%,能够以较经济的维修投入,延长路面寿命,具有研究价值。
4 结语
现代海运对传统提单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纸质提单的弊病也日渐凸显。电子提单恰能弥补这些缺陷。同时,我们应清醒认识到电子提单的兴起与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仅有少数几个国家制定了有关于电子提单的法律,这使得电子提单的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而更多的是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来规范。而国际贸易普遍涉众较多,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统一标准,平衡各方利益也是难以回避的问题。目前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但电子提单的最终法律地位却尚未确立。
然本文对电子提单的生命力仍持乐观意见。尽管围绕电子提单的商业实践尚不成熟,有关电子提单的法律应用也还处于探索阶段,但由于电子提单具备能够实现传统提单三项功能的基本潜力,电子提单取代传统提单任重而道远。
[1]Caslav Pejovic,“Documents of Title i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Present Status and Possible Future Directions”, September 2001,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2]Chandler, “Maritime Electronic Commerce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1997, European Transport Law.
[3]Cottrill, “Banking on Electronic Shipping”, 1996, Chilton's Distribution.
[4]Debattista, C,“Sale of goods carried by sea”, 1990, London,Butterworths.
[5]Faber, Diana,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May 1996, Lloyds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