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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管理的民生解读

2011-08-15陈东冬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民生公民权利

陈东冬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1)

创新社会管理的民生解读

陈东冬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1)

社会管理创新与民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创新社会管理的民生基础是人性尊严;民生目标是还富于民;民生保障是还权于民;民生途径是公民参与。从民生视角提出创新社会管理的渠道和办法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民生型服务型政府的创建。

创新社会管理;民生解读;人性尊严;还富于民;还权于民;公民参与

一、创新社会管理的民生基础:人性尊严

德国哲学家康德对人性尊严作了最为深刻而系统的表述。康德哲学以“人”为核心,认为人具有先天的认识能力,包括感性、理智和理性,通过“自我”的综合能力,使得人类的知识不断地扩展。当人依据理性行事时,个人才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独立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1]当人类服从自己的理性时,人便超越自然之上,获得了尊严。康德由此建立的道德原则是,个人是目的,是有尊严的存在,而自主是这项存在的基础。康德强调人是目的的绝对价值性意味着人格的独立应超越一切价值之上,人格的尊严应该是无价的,尊重“人性尊严”作为一项基本的伦理原则,其原意是强调社会中任何一个个人都具有不可侵犯和剥夺的尊严。这种尊严具有平等性和个人性,每一个具体的个体只要生而为人,即可拥有这样一种价值地位。马克思认为,“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人类的天性本来就是这样的;人们只有为同时代的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2]这即是表明,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无论其性别、种族、阶级、国籍或地位,都拥有其内在的价值与尊严,尊严是与“人”本身附着的,因而其作为人的尊严也不能被否定和剥夺。

人文视野中的“人性尊严”本质上是对人的价值与目的的反思,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人的现实生活的肯定和关注,其主张不仅要求人的生物性存在意义,而且要进一步关注人的精神面貌与生存价值。人性尊严是一种植基于“人”的存在所形成的价值,因此每个具体的个人,均有权主张其尊严应受到尊重与保障,人性尊严是不可处分、无法放弃,也不会丧失的绝对价值。每个人均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尊严。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个体所处的群体、阶层不同,占有的权利、资源、言语权不同,“人性尊严”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之前报道过的王春奎居然用“卖乳讨薪”这种伤害妻子人性尊严的做法去讨薪;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是为了保障自己和与他有同样经历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尊严,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尊严,既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和出发点,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人性尊严的维护代表着一种社会秩序,其核心是强调社会中任何一个个人都具有不可侵犯和剥夺的尊严,这种尊严应该成为政府部门创新社会管理的民生基础和基本前提。

温家宝总理曾多次在有关公开场合说过,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的福祉。要让每一个中国人活得幸福而有尊严;让人民感到安全有保障;让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让每个人对未来有信心。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有决心将尊严的自由和权利落实到每一个公民,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民众。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要实现人人“活得有尊严”需要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首先,要进一步扶持和帮助弱势群体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弱势群体规模进一步扩大,弱势程度进一步加深,我国现行的城乡分割社保制度、对有关群体的不公待遇,都应当按照“更有尊严”的要求加以改变。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享有相对均等的权利和保障。第二,要把民生问题纳入各级政府或官员的考核体系,要真正实行行政问责制,对漠视人的尊严和民生利益、造成人民民生利益和幸福指数损失的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进行问责追究。否则,这些问题将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

二、创新社会管理的民生目标:还富于民

社会成员的生活贫富差别状况如何,是一种社会实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说过: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两极分化的过程,一极是资产阶级财富的积累;一极是无产阶级贫困的积累。社会主义的目标和优越于资本主义的主要表现是共同富裕,收入差距过大和两极分化是背离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邓小平曾说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甚至出现了两级分化,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是不公平的。”[3]追求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一直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理想和奋斗目标,从孔子设想的“大同”社会,到洪秀全的“太平天国”,再到康有为的“大同”思想,无一不反映出国人对于共同富裕理想的期盼和希冀。共同富裕也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马克思恩格斯主张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人人平等、没有剥削和压迫、实现共同富裕的共产主义社会。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判断社会主义模式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共同富裕的根本是要在“国富”基础上实现“民富”,让每个人能过上体面而又尊严的生活,正如罗尔斯指出的,要“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4]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GDP在过去十年中连续保持了两位数字的增长态势,并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然而在“国富”与“民富”的关系上,却陷入了国富而民穷的尴尬,贫富差距不断加大。中国的财政在2010年达到了8万亿,并跃居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财政收入国。财政收入大幅跑赢GDP增速是中国经济的一道独特景观,2006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7.9% ,至2010年,该比例上升为20.8%;同期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则由2006年占GDP比重的7.09%下降到2010年的6.28%。[5]

分配的失衡和贫富差距,不仅仅体现在“国”与“民”之间,也体现在“民”与“民”之间。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石化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达到5~10倍。此外,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域间、不同身份的人们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就业等方面享受不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不仅拉大了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还造成了起点不公平、机会不公平的问题,这种差距与不平等必将导致社会发展不均衡、百姓生活满意度低、社会不信任等一系列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产品的期望越来越高,还富于民应该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民生目标。

要解决“国富”而“民穷”的问题,国家要让利于民、还富于民,政府需要下决心将国民财富收入的大头分配给民众,实现由“国富优先”向“民富优先”的转变。就社会管理创新而言,实现“还富于民”,首先,需要实现政府由经济建设主体向经济性公共服务主体的转变,加大民生工程的投入和构筑完善的公共服务品供给体系。未来政府公共财政开支应当最大程度地突出以民生和社会保障项目为重点,切实补齐公共服务与社会救助短板,力争到2015年使社会保障投入占到财政总量支出之比达到40%以上,同时提高公共服务与社会救助水平,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增加农村财政支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增加农村教育投入,改善农村公共服务,使更多的社会群体能够均等地享受和消费到优质的公共产品。第二,建立完善的要素分配机制,从政策层面来说,利用税收分配政策,实现劳资收入分配的理性化,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调节过高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第三,畅通社会阶层流动通道。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减少贫困群体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是远远不够的,最重要的是如何使社会的底层,能有流动的机会和发展的能力。政府应该通过就业、教育、再分配等多种方式建立通畅的社会流动机制,打破社会阶层之间的壁垒,缓和社会地位差别造成的冲突,释放由社会阶层差别导致的紧张的社会张力,确保每位公民的权利和地位平等。

三、创新社会管理的民生保障:还权于民

民生状况能否得到真正改善,在政治社会层面集中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实现民富的目标还需要公民权利的保障,即进一步落实公民各项权利,让公民有可靠且畅通的机制、手段和渠道实现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利是一定社会的政治、道德观念的产物。但是,人们的政治、道德观念要受到社会的经济关系和人们对他们之间相互关系认识的影响和制约。归根到底,权利反映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各种利益要求。这些利益要求既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也包括对人们实现他们的完整的社会生活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政治、文化和道德利益。“权利同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幸福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在本质上就是为保护人们生活的安全和幸福而被确认的。公民权利包括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6]。根据心理学家马洛斯曾提出过“层次需要论”,当民众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日益高涨的政治热情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它是一种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核心内容的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即是“那些不须任何其他理由而被追求的东西”,[7]公民权利的获得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强调,公社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它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和工具;因此公社公职人员 “应当成为公社的勤务员”和“社会的负责的公仆”,以及“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8]毛泽东所说,人民“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可见,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罗尔斯曾说,“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9]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剥夺公民权利的事件,政府应该转变服务理念,逐步从“为民作主”到“靠民作主”,进而“由民作主”,实现还权于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网络的不断普及,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要求政府和法律在肖像权、隐私权、财产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权利保护,要求加强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加大对精神损害的保护力度;要求健全有关公民权益的保护机制,如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等。这些权利主张表明人们对权利的要求从最初的经济利益要求,逐步向隐私权、知情权、参政权等方面细化、深化,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向纵深发展。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实现“还权于民”需要做到,首先,保障和实现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改变以往政府重控制、轻权利的问题,建设服务型政府,努力增加公共信息的透明度,不仅要公布“三公”支出,而且要建立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机制,让人民群众了解事情的真相,并及时公布相关处理结果,听取群众的意见反馈,保护公民的发言权、参与权、否决权等,减少政府和民众间的不信任和对立情绪。其次,要将社会管理中的相关权力向社会组织放权。目前,我国已有的各类社会组织过度 “行政化”,缺乏自主性,而新兴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这种现状使政府承担的责任和职能过重,导致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比较薄弱。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有关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事项移交社会组织履行职责。政府确定并公开承接服务的条件、原则和绩效评估标准,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移交对象。

四、创新社会管理的民生途径:公民参与

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重要途径就是广泛的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也是改善民生的不竭动力。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民生焦点问题是什么?民众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满意度如何?无论是经济体制的改善,还是政治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管理的创新,都需要公民的广泛参与。公民参与既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渠道,也是提高政府效能、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途径和保障。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政治意图如何能够转化为现实的公共政策,民生政策的受益者也就是广大民众如何了解政策和措施的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互动的过程中需要有效的中间环节,就是广泛的公民参与。

从政治层面看,公民参与既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也是政治民主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就指出,巴黎公社政权就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国家政权第一次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要由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10]即公社的一切管理措施都要有益于人民,符合人民的利益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物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可见,有序的公民参与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广大人民群众主人翁的地位。没有民众的参与,决策者就不会了解公民的价值判断,也不能尊重民意并将民意落实在政策方案之中。社会管理过程中各项决策的制定,需要公民参与评估和监督,公民参与是各项政策高效的有力保障。公民参与不但是一个不同社会成员以及不同利益群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也是政策平衡利益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平台。

在我国,全面推行公民政治参与还不太现实,紧紧把握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管理问题为突破口,不断推进公民参与进程具有很强的可行性。社会管理内容日趋复杂,社会管理方式日渐多样,社会管理危机不断凸显,公民对社会管理的介入、参与和监督,体现了社会管理的合法性、透明性、公开性、平等性和有效性等新理念。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广泛的公民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的聪明才智,把群众的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意见,推动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一定意义上说,公民既是社会管理的对象,又是社会管理的主体。

就社会管理创新而言,广泛的公民参与一是要建立和保护公民结社的机制,使社会组织起来,防止基层社会的无序化、碎片化,落实公民在基层行使的社会管理权利,扩大基层民主和基层自治,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公民权利。二是建立有序的参与机制,政府应该逐步完善公民对社会管理的参与机制,拓宽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和渠道,使公民真正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人。公民参与应从问题的发现、调查到议案的形成等多方面、多环节切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从议政到参政,监督施政环节。有关民生的政策应该通过公民参与进行相关的公众评估、调查和反馈及时汇总并上达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改进政策的主要依据。要为民众搭建了解政策执行和进展情况的平台,要落实民众对与民生政策情况有关信息所享有的知情权、对民生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的质疑权和依法问询权,进而降低社会冲突的发生几率,维护社会稳定。三是要建立有序的表达机制,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平台和渠道。充分发挥网络、微博等新媒体重要作用,网络问政作为公民参与的一种新形式应当在民生政策的监督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对通过网络表达的民众的意志进行及时的了解,有针对性的进行梳理和解答,防止网络非理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1]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5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10—111.

[4] 何怀宏.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7—18.

[5] 张锐.藏富于国与还富于民[J].上海企业,2011,(5).

[6] 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39.

[7]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2.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376.438.

[9] [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4.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64.

C916

A

1672-4445(2011)12-0051-04

2011-10-19

陈东冬(1980-),女,辽宁沈阳人,哲学硕士,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社会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张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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