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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女权诉求与实践

2011-08-15文卫勇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妇女权利中国共产党

文卫勇 刘 翊

(1.南昌大学 公共管理学系,江西 南昌 33003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女权诉求与实践

文卫勇1刘 翊1

(1.南昌大学 公共管理学系,江西 南昌 330031)

自二十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传入中国,中国共产党就开始根据我国历史和现实的特点,对其进行了本土化发展与实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争取女性参政权、经济独立权、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及社会保障权展开了不懈追求与艰辛实践,成就了妇女解放运动的伟大功勋。

中国共产党;女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实践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过程中,也对女性权利问题进行了探索。其妇女解放的理论比较集中地体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共产党宣言》、《德意志意识形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在这些著作里,马克思恩格斯高度重视女性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多次强调必须保障广大女性的基本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

二十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传入中国,党的早期领导人根据我国历史和现实的情况对其进行了本土化的发展。陈独秀用尖锐的语言痛斥了传统封建礼教对人性的束缚特别是对女性残忍的摧残。他认为作为封建伦理道德基础的三纲是女性被压抑的根源,发出号召:“广大妇女就应该起来奋斗,砸烂三纲,摆脱附属品之地位,以恢复独立自主之人格!”[1](P35)毛泽东也指出中国女性受到“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重权力支配,封建制度是女性受压迫的根源。[2](P31)李大钊则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区分了“中产阶级的妇人”和“靡有资产,没受教育的劳动阶级的妇人”,并认为“两种阶级的利害,根本不同;两种阶级的要求,全然相异。”[3](P639)提出妇女解放运动应以广大劳动妇女为主力,同时注重各阶层妇女的联合,建立妇女运动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把争取妇女解放作为反封建斗争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把保障女性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列为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此,占人口半数的女性便成了中国历史舞台上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妇女解放运动成为当时反帝反封建的政治运动的有力组成部分,与中国的民族民主解放运动紧密结合。

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女性解放思想,有利于人们更深刻地了解近代中国女权发展历程,加深人们对男女平等精神的理解,为改进妇女政策提供崭新思路。同时,它对于我们今天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争取女性的权利与解放,鼓舞中国女性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促进我国社会男女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中国女性研究的对外交流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妇女观为指导,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争取男女平等作为革命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调整妇女政策,通过条例、决议和法律等形式赋予女性各项权利,为保障女性权利、实现妇女解放进行了深度的探索和实践。

一、参政权

政治权利是女权的重要表现之一,女性能否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该国政治生活民主化的程度,也反映了女性在国家的地位。向警予在《对于万国女权同盟大会的感想》一文中,对大会的第四项提案:劝告意政府给予意国妇女参政权案表示了明确的支持,写到“我们真爱和平、真爱人类、真正抱种族阶级平等主义的姊妹们,我们要以毅然决然向意政府要求给予意国妇女参政权的精神!”[4](P134)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就赋予了女性同男性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开始用规定性别比例的方式来保障女性的参政权。

1929年8月,中央苏区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组织法》中明文规定:“凡年满十六岁的男女,而非剥削劳动者(资本家地主重利盘剥者)非宗教徒和反革命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P20)无论在哪个时期,党都始终坚持了这一原则。

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中国第一部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大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纲》中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她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有苏维埃选举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6](P356)从此苏区所有成年女性都获得了和男性一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再像以往几千年那样,被排斥在参与国家政治管理的大门之外。

中国共产党到达陕北后,继续鼓励女性参政议政,1937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采取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无记名的选举制,保证实现彻底的民主。”[7](P194)条例的第四条规定:“凡居住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十六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7](P195)党明确地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女性与男性相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保障妇女参政权得到有效地实施,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在《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中提出:“鼓励妇女参政,各级参议会应有25%的女参议员,各机关应大量吸收妇女工作。”[8](P176)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有的地方女性代表的比例甚至达到了60%。当时流传一首民歌,充分显示出边区妇女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人口四万万,妇女占一半,国事家事全要管,事情才好办。乡亲都来看,村长又开言,男女都有选举权,工作要改变。妇女有任务,纺线又织布,乡长称花来帮助,快来撩豆豆(不识字选民投票选举的一种形式)。道理说明了,妇女觉悟到,宝娃快把门照好,妈妈当代表。”[9](P31)

抗日战争阶段,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保障女性的政治权利。在“三三制”的原则下,边区女性也踊跃参加选举,“精明强干的女性居然在向是男人执政的社会里当选为乡长”,“参政的姑娘积极负责、吃苦实干、执政天才的表现,令人佩服,就是封建意识最浓厚的老头,也不时点头称赞。”[8](P520)

二、经济独立权

中国共产党还通过法律赋予了广大女性和男性同样的经济权利,在农村取消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女性也获得了平等的经济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对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分配制度中的平等权。

是“按人口分田”还是“按家庭户分田”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就有了定论。192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明确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5](P361)这是最早确认女性拥有平均分配土地权的法律,从此土地证上出现了女性的名字。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10](P77)为保证苏区妇女土地权利不受侵犯,苏维埃政府还规定:寡妇可以分田;女性无论结婚或离婚,均有自由处理自己一份土地的权利,保证了女性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苏区普遍实行插标分田,在各家各户的土地证上加上了妇女的名字,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大创举。在土地法的实施中,针对婚姻引起的土地变更,党还特别规定离婚后男女各得一份田地,小孩分得的田地随小孩同走。为进一步确保女性的土地所有权,1948年中共中央《四八决定》规定:由政府明令保障妇女的土地权,并提出在以家庭为单位发土地证时,须在土地证上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全家成员都有民主处理财产的权利,必要时,还可以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随后,在全国范围进行的土地改革中,党中央专门指示,“关于妇女土地所有权问题,必须首先在法律上与实际上承认男女农民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任何地区不能对此有所修改或动摇其执行。”[11](P29)于是,在农村,女性拥有了土地所有权,这为女性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的提高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可靠保障。

在保证女性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提出了男女同工同酬和女性的遗产继承权问题。在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女(童)工青工与成年男女做同样的工作领同等的工资,不能歧视妇女和压低她们的工资。考虑到女性的特殊情况,劳动法中还特别规定,“劳动女工,产前产后休息八星期,工资照发”。“生产前五个月内及生产后九个月后不许开除女工”。“哺乳的女工……每隔三点钟,休息半点钟来哺小孩,不得克扣工资。”[7](P575)在遗产继承方面,根据男女平等原则中国共产党最早提出了女子继承权问题,承认父母去世后,女儿也有一份财产。1923年6月中共第三次全国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提出:“女子应有遗产继承权”。[10](P68)1925年1月中共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又进一步规定:“女子应有财产权与继承财产权”。[10](P281)这说明女性不仅有遗产继承权,而且还与男性一样平等地拥有财产所有权,这些政策直接维护和保障了女性的经济权利。

三、受教育权

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与其知识文化水平密切相关,让所有女性得到受教育的权利有利于她们提升觉悟,转变观念。李大钊讲到教育与妇女解放的关系时说:“生活上职业的要求,是妇女有教育的修养的必要。女子教育机会的扩张似乎比承认参政权还要紧。Canon Care劝告英国工人道:‘除非你得到了知识,一切为正义公道的热情都归无忧。你可以成为强有力与骚乱,你可以获得一时的胜利,你可以实行革命,但若把知识仍遗留于特权阶级的手中,你将仍旧被践踏于知识的脚下,因为知识永远战胜愚昧’这几句我借以奉告世界上未曾解放而方将努力做解放运动的妇女,特别是今日中国的妇女。”[3](P513)向警予也指出“男女应有平等的教育,中国女子的教育应当提高”。[4](P57)

在建立根据地之后,中国共产党立即提出“妇女要读书”,应“成立成年妇女补习学校,训练她们参加政权和政府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能力,如政治军事及普通办事的常识和学习生产技能提高妇女职业地位。”[10](P75)这体现了女性教育的内容和目标。为了提高女性的文化知识,在不同时期党设立了各类妇女教育机构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妇女识字教育活动。

在苏区,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女性教育和妇女干部的培养。每个根据地都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妇女夜校、妇女识字班和补习学校。许多之前不识字的女性通过学习,都能写信看报了。苏维埃政府除进行普遍的群众性教育外,还建立了学校专门对女性干部进行培训,如1933年,中央苏区在沙洲坝开办了女子大学,培养妇女高级干部;赣东北苏区在信江军政学校设立女子班,培养妇女军事人才。

在陕甘宁边区,由于经济落后、封建意识浓厚,除了极少数富裕人家的女子,其余女子几乎没有识字的。党中央到达陕北不久就注意到了这一问题。1937年9月,中共陕甘宁边区委员会作出《关于边区妇女群众组织的新决定》,决定要求各级党和政府应积极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妇女识字运动,通过组织夜校、半日校、午校和各种临时培训班的形式,提高广大女性的文化素质,帮助她们摆脱愚昧无知的状况。同时在友区中提出男女同校,增设女子学校等建议,希望全面提高女性的知识水平和文化觉悟。1941年10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文教提案中说到应进一步加强妇女教育,要求各类学校无任何附加条件地招收女性实施免费教育,这说明陕甘宁边区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女性同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据统计,“1938年入学的妇女只有9263人,1939年便增加到11818人,识字200字左右的妇女,已占全边区妇女20%了,特别重要的是小学女生的增多达四倍以上,这充分说明了边区妇女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12](P193)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号召与宣传教育下,边区女性的教育水平得到了不断的提高。

四、婚姻自主权

婚姻问题是女性问题的又一焦点。中国旧式的包办婚姻制是束缚女性的沉重枷锁,它剥夺了女性择偶的权利,使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而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寡妇不能改嫁以及典妻、租妻等封建婚姻制度更是视女性如死物,使女性毫无权利可言。中国共产党把反对传统腐朽的封建婚姻制度作为反封建革命和妇女解放的一项重要内容。

1931年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规定“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制度。”[5](P332)这是中国共产党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条例。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和补充后,1934年中国共产党又颁布了更完善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关于婚姻制度的三条原则。第一,禁止童养媳,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第二,男女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第三,保护军婚,在离婚自由的原则下保护女性。规定在女性怀孕期间及产后一定时间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战士、军人之妻要求离婚时,应经过其夫同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制度史的一场革命,它赋予了女性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打碎了长期以来束缚在女性身上的一道沉重枷锁,促进了男女平等的生活方式的建立。它“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有细致入微的甚至是倾向性的人道关怀。”[13](P84)

在发生旅长黄克功逼婚不遂枪杀女学员刘茜事件后,陕甘宁边区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没有因为黄克功身经百战、战功赫赫而从轻处罚。最后黄克功被判处死刑,这体现了共产党坚持的婚姻自由原则。1939年4月,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中再次强调“男女婚姻以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 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俗名占年汉)”[7](P804)这样,边区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原则,使女性不再是男子的附庸,从而实现了男女平等。

五、社会保障权

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女性健康权利的保障,提出要保护女工、产妇和儿童。缠足是封建时期留下来的陋习,不仅伤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了女性的行动自由。边区政府严格规定禁止缠足。1939年8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禁止妇女缠足条例》提出“边区还有很大一部分妇女没有放脚,大大妨碍劳动生产,应用宣传与强制两种办法,在数年之内,使她们放脚。今后无论何人,不许再为幼女包脚。”[14](P56)条例中还规定,对所有18岁以下的边区女性一律禁止缠足,40岁以下的缠足妇女立刻放足,40岁以上的妇女劝其放足,但不加以强制。条例颁布之后,陕甘宁边区各地开展了大规模反缠足活动。经过宣传教育,人们不再以小脚为美,认为肢体强健,合乎自然更为重要,越来越多女性自愿放足。在边区政府的影响督促下,一半以上的女子放足,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幼童从此不用再受缠足之苦。禁缠足活动先后在各根据地开展起来,千千万万的女性扔掉了她们的裹脚布,她们站起来投入到生产革命之中,为抗日战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边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传统迷信思想比较严重,又由于经济文化落后,生活习惯不卫生,这导致当地人身体状况欠佳,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健康问题突出。有一半以上的女性患有妇科病,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也很高。为改善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陕甘宁、晋察冀等多个革命根据地先后颁布了“产妇婴儿保健办法”、“儿童妇女待遇办法”等规定,提出“宣传与实行优待母性,尊重母性,帮助母性保健工作”[8](P507)的口号。边区政府卫生厅针对女性健康问题突出的现状,采取了多种办法,如举办展览宣传妇婴知识,开办妇女冬学普及卫生常识,训练接生人员等,确立了以教育家庭妇女了解卫生常识为重点的工作方针,边区的妇女群众因此懂得了卫生保健知识,健康状况也有所提高。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自它成立之初就以反抗压迫、消灭剥削、解救大众、建立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为目标。同时它也自觉承担了保障女性权利、争取妇女解放的历史使命,使中国妇女运动从此迈入了新的阶段。在此之前,无论是君主立宪派,还是民主共和派对女性的关注都不够全面,妇女解放运动的影响范围分散、进展缓慢、收效也不是很大。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妇女观为指导,对妇女解放运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它从理论到实践都进行了一系列的积极探索,也颁布了相应的条例和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为女性权利而斗争的过程中,人们更加迫切地认识到妇女解放的重要性,这极大促进了中国妇女权利状况的改变,推动了社会进步。当时,凡有新思想的社团和反映时代精神的进步报刊,无不抨击封建旧制度,号召男女同胞奋起反抗。《劳动与妇女》、《新妇女》、《妇女杂志》、《妇女评论》等十几种妇女刊物也如雨后春笋般问世,还有许多集会讨论妇女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努力下,中国女性在政治、经济、教育、家庭婚姻、健康等各方面的权利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1] 陈独秀文章选编:上[C].北京:三联书店,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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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31

A

1672-4445(2011)10-0030-04

2011-07-09

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共产党执政与人权保障》(09CKS016)的阶段性成果。

文卫勇(1971-),江西吉安人,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政治思想、人权理论与实践研究;刘翊(1986-),女,江西万载人,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系200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女权思想研究。

[责任编辑:张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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