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的两个显著特征
2011-08-15田文利李云仙
田文利 李云仙
(1.河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 300401)
论价值的两个显著特征
田文利1李云仙1
(1.河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 300401)
在思想活跃、观念碰撞、文化交融的时代,国内外的价值研究百花齐放,各有千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哲学层面没有系统的价值论,但是价值问题的研究一直没有脱离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视野。从现实的人、现实的世界出发,价值研究才富有深意。也就是说,价值具有主客观统一性,其属人性与物质性是不能割裂开的,并且统一与实践中。这就是价值表现出来的两个显著特征。
价值;实践;特征
一、价值是主客观的统一
笔者将价值定义为:某一价值评价主体所认为的价值客体对于价值主体所预设的价值目标的满足作用。[1]从已知、实然、属世的层面来说,评价主体、价值主体即是人以及与人有关的群体,价值客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价值目标是独立于人的物质肉体而存在的思想意念。如此角度看来,人在进行 “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思想时,价值体现出了它的主观性,价值目标正是它的积极印证。人、人之外的物统一于物质的时候,价值又突显了客观性。因此,理解价值离不开主观与客观。
人们对价值的理解的过程中往往将其看做属性范畴,即价值特性——善恶美丑等事物自身固有的属性,它们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就像形状、颜色、气味以及密度等物理化学特性与事物的关系一样。与之相反的观点,就是价值主观主义学说——所谓善恶美丑与事物自身的存在和特性无关,它仅产生于主体自身的内在结构和反应。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某人在心情愉悦的情况下会觉得落叶满地不失为一种诗意境界,而在情绪低落的情况下,则会把落叶看为哀伤荒凉的写照。而事实上,无论落叶这一事物本身怎样改变,人的主观意识怎样作出判断,价值必定是二者的统一,脱离任何一方,价值都无从谈起。
(一)价值的主观性
价值的主观性主要表现在价值的属人方面。人们现有认知阶段所知的一切都处于绵延不绝、连环相扣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之中,价值世界也不能例外。甚至有的学者认为虽然 “价值不只是对主体而言”,但“对客体而言的价值也是由主体确定的”;“一切对客体而言的价值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对主体而言的价值”。[2]
虽然价值问题的全部秘密不只是在于人,但是没有人,在人之前或之外,根本无所谓价值;离开了人,拒绝从人出发,拒绝以人的尺度为尺度,以人的生活实践为依据,价值也不可能得到适切的说明。在此意义上,价值是属人的范畴,人是理解价值问题的关键。
主体不仅仅是单个人,它是多层次的,有国家主体、社会主体、群体主体、个体主体等层次。不同的群体和个体之间,其价值目标有一些是相同的或近似的,有些是不同的,有的甚至相反。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对立阶级之间,其价值目标往往互相对立、互相冲突。即使是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的群体或个体之间,价值目标存在着不少差别甚至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某一社会现象对某一阶级、群体或个体符合其价值目标,对另一阶级、群体或个体会阻碍其价值目标的实现。价值目标所反映出来的价值现象正表明价值主观性的特征。
人由于实践能力的差异而产生的主观认识的差异,使得价值世界多彩多样。黑格尔在自己的著作中称,“用思想立地并按照思想去构造现实,是一次壮丽的日出。一切思维的生物都欢庆这个时代的来临……仿佛正是现在达到了神意和人世的和解”[3](P720)恩格斯将它解读为 “人的头脑以及通过头脑的思维发现的原理,要求成为人类的一切活动和社会结合的基础。”[3](P356)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继承了黑格尔哲学的辩证法,摒弃了他的“绝对精神”,这是我们众所周知的。但是,我们应该辩证的去看待它,去找寻它富含的深刻意义。事实上,无论是由人脑来统治世界,还是由“自在之物”统治世界,或是其他,都不能摆脱“概念——判断——推理”的过程,也就是说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脱离实践将没有意义,脱离思维意识也将没有意义。
价值亦是如此,价值目标的设定、利用价值客体的过程、价值目标满足的过程,都统一于实践之中。而在如何设定价值目标,评价主体进行评价时,主观色彩无论如何也撕扯不掉了。“布丁的滋味一尝便知”,[3](P702)“尝”是一种实践活动,“滋味”如何,就需要实践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知”是一种结论,需要结合主客观的共同作用,不确切地说,这就是布丁的价值。
(二)价值的客观性
“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穿住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4](P78-79)与人类有关的价值活动,也必定建立在这一客观基础上。价值的客观性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加以考察:价值产生基础的客观性、人的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价值目标的满足过程是客观的。
1、价值产生基础的客观性
任何社会,人类相关的活动或者说人类的任何需要无不与物质生活条件有关。在茹毛饮血、刀耕火种的历史时期,人类对价值客体(例如饮食)所预设的价值目标明显区别于现今人类对于饮食的认识、标准和要求。价值就如同政治、文化一样依赖于物质生活。价值可能出现的多样性往往受制于人类处于怎样的物质生活、拥有何种生产力水平、代表着多高的实践能力。一个民族或者一个时代的经济发展阶段(直接的物质的生产资料的生产)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4](P72)拥有各种不同价值观的人,是社会中的人,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中生活并永远无法与社会绝对脱离的人。因而,人类对于价值的探索与追求不可能不具有社会属性,不可能不建立在客观的物质交往中。
2、人的价值判断的客观性
价值主体在辨认是非善恶、预设价值目标时,并不是从价值主体单纯地所说、所想出发,即便人们常常认为价值判断来源于自己的头脑,但不能回避的是价值并不能保持意识形态的独立外观,它是可以通过经验来确认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本文认为,现代社会中人们在进行符合逻辑思想“概念——判断——推理”过程时,价值判断大体上由三项客观性假设做前提:(1)价值主体之间具有实实在在的物质交往。(2)价值客体客观存在且在现有实践能力范围内被认识。(3)尊重历史规律,顺应时代潮流。价值判断的前提与“物质交往”、“实践”、“历史”紧密衔接着,价值由此携带着不能丢弃的客观性。
3、价值目标的满足过程是客观的
价值目标是价值主体想要达到的状态、结果或程度,具有独立性,因而笔者将其认作为一个单独的实在体。但是它独立存在并不意味着自觉满足主体的需要。价值目标的满足如同任何社会实践一样,必须要通过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外部社会活动。外部社会活动是客观的,价值目标的满足过程也是客观的。无产阶级作为价值主体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学习理论、拿起武器、奋勇战斗,恰恰就如恩格斯所说“一切历史上的斗争,无论是在政治、宗教、哲学的领域中进行的,还是在其他意识形态领域中进行的,……而这些阶级的存在以及他们之间的冲突,又为它们的经济状况的发展程度、它们的生产的性质和方式以及由生产所决定的交换的性质和方式所制约”。[4](P583)从这段文字不难看出,价值目标的满足过程,事实上摆脱不了“物质”和“实践”的“纠缠”。
二、价值的实践品格
无论是在价值主观性讨论过程中,还是在价值客观性的论证中,始终缺少不了的就是“实践”这个字眼。在人有限的认知世界里,判断与识别、为与不为、价值有无等,都有实践同在。这是国家、社会、历史向前不断发展的动力。价值领域所表现出来的实践品格更是尤为明显。
(一)实践的涵义和演化发展过程
实践的概念颇有渊源,它以“行”为特征,具有“实行”、“践履”的意思。春秋时期,圣贤孔子就倡导:“学而时习之”。战国末年著名思想家荀况曰:“察,知道;行,体道者也”。这里的“行”显然就是实践的意思,是与“察”相对的。明末的王船山继承了前人“知行统一”的思想的基础上又有新发挥。他说:“凡知者,或未能行;而行者,则无不知。是故,知有不统行,而行必统知也。”这里已经隐含有实践检验真理的萌芽,判断是非的思想也初见端倪。虽然没有从哲学理论对其进行系统论证,但是,实践对人的重要性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
古希腊哲学时期的苏格拉底以其“助产士”的教育理念和实际行动说明实践是知识和真理的原因,只要一息尚存,我永不停止哲学的实践,要继续教导、劝勉我所遇到的每一个人,这是他的实践宣言。古希腊哲学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不仅是一项具体的活动,更是包括了目的环节在内的活动。洛克则更明确指出,我们的全部知识是建立在经验上面的,知识归根到底都是源于经验。
康德提出的“实践理性”,主要是把实践应用于伦理道德领域。黑格尔进一步把实践看做是人的创造性活动。他说:“认识的过程一方面由于接受了存在着的世界,使进入自身内,进入主观的表象和思想内,从而扬弃了理念的片面的主观性。并把这种真实有效的客观性当作它的内容,借以充实它自身的抽象确定性。另一方面认识过程扬弃了客观世界的片面性,反过来,它又将客观世界仅当作一假像,仅当作一堆偶然的事实,虚幻的形态的聚集。并且它凭借主观的内在本性,(这本性现在被当作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以规定并改造这聚集体。前者就是认知真理的冲力,亦即认识活动本身——理念的理论活动。后者就是实现善的冲力——亦即意志或理念的实践活动。”[5]这句话清楚地说明,黑格尔已经将认识和实践区别开来,实践是人的自主性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理论也是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
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范畴,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里,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的标志性特征。从实践的视角审视人类的一切文化现象和社会历史活动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给予我们的根本视角。因此,与人类世界密切相关的价值现象也具有了绝对的实践品格。
(二)评价活动与价值
评价,就是对价值的预测、评估、评判、评定、比较;以价值的观念把握活动,是人们把握价值的一种实践形式。价值的实践品格在评价活动中尤为明显。我们将价值定义为某一价值评价主体所认为的价值客体对于价值主体所预设的价值目标的满足作用,评价活动与价值的关系不容小觑。价值评价主体的实践能力、价值目标预设与实际价值的关系、价值主体与价值评价主体的主观意念之间的关系都吸引着我们去探索。
价值与评价相辅相成,不能脱离而独存。它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与价值目标之间互生的联系就是价值抽象的内容所在,是价值最实质的内核。当价值评价主体通过评价的实践方式将价值内核剖开展现在世界面前时,价值与评价的双生过程完成了。评价本身并不创造价值,评价作为实践方式的形式之一,是价值外现的过程。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现实上通常会出现重合,即某主体既是价值主体同时又是评价主体,但是二者在逻辑层次上却有明显的区分。换言之,评价主体以整个价值内核为自己的客体、为客体的部分,评价者所评价的是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想要达到的价值目标的满足程度,而不是评价某物。
外部世界对人的影响表现在人的头脑中,反映在人的头脑中,成为感觉、思想、动机或者意志,成为人的主观面貌。但是,社会的发展程度与物质生产力的水平恰恰决定了人的主观面貌。价值作为一个哲学、伦理学范畴,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指人所发现的事物存在的意义,是人对事物存在的理想状态、最优状态、圆满状态的洞察。由于整个世界是一个人化世界,标志事物存在的最优状态的价值与人、与人的实践活动紧密相关。价值只有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才能说明,在人的实践活动中考察,诚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考察了物质生活资料及人自身的生产等历史活动之后,“我们才发现,人也具有‘意识’。但是人并非一开始就具有‘纯粹的’意识。‘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震动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 ”[4](P81)
价值命题是否具有普遍有效性或价值判断是否具有普遍正当性,主要取决于评价标准是否具有普遍正当性。评价标准、规范相对于某个具体的评价过程来说,它是前提,确实具在某种先验的性质。第一,它先于某个具体评价经验存在;第二,它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具体评价经验,表现为某种形式化的一般性的概念或命题;第三,一些具体评价的对错不影响标准的对错。评价标准、规范意识并不是人生来就有的,而是以往许多代人实际评价的结果和结晶,它仍有着经验的来源。正如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中从法律史的角度提出的经验是价值评价的方法之一。对于单个主体来讲,他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他头脑中存有的规范意识,既是某种种族获得性遗传的结果,更是后天实践所得的东西。儿童社会化的过程即他长大成人的过程,就是习得这些规范,学会如何评价,学习价值判断的过程。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的不同,是造成各自具有不尽相同的价值观念、价值规范和评价标准的现实根源。
(三)从实践理解价值的意义
人类的实践活动并不是毫无根据、漫无目的的劳作,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活动,既是解决人所面临的价值难题或价值困境的活动,也是创造美好价值生活、开启人的未来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创造。毫不夸张地说,整个人化的世界都在价值实践之中,都以价值实践为基础和终点。
价值的实践品格告诉我们,价值本质的研究不是抽象的思辨游戏,它已与具体的历史的生活实践融为一体。“哲学不是理论,而是活动。”[6]价值本质研究是哲学探索的一部分,其宗旨不能仅仅限于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P57)因此致力于价值本质研究是要以变革世界、塑造和提升人自身为目的。“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为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4](P9)价值本质研究必须要符合现实需求,能够为人所用,转化为“物质力量”。真正致力于批判、解构、治疗现存世界,建立一个理想的、应然的、合乎人的目的的美好世界的理论探索才是丰富而有意义的。因此,只有与生活实践一体化,价值本质研究才可能找到真正属于自身的问题,发现有效研究的方法和程序,明确判定研究结论的判据和方式。价值与实践正是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开始真正改革世界的旅程。价值主体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放弃单纯强制、规范、命令而缺乏自身目的、需要、意志之体现的生活,才是一种体现人性和尊严的价值生活。
实践是价值本质研究的关键“文本”载体。“价值”是人类生活实践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它在各个领域、以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的”。[4](P56)要准确地把握价值现象,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全面地把握人类的生活实践。实践作为对象性活动,它包含有目的地从事活动的具体的主体和客观存在着的活动客体。实践是人们改造客体并相应地改造主体的双向的感性物质活动,是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感性物质活动。在实践中,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在尊重“客体的尺度”的基础上了解、掌握活动对象的本质和规律,获得关于世界的经验、知识和真理,在尊重“主体的尺度”方面,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则要依照自己的目的、需要和能力去评价对象,选择、决定“应该”如何,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也意味着要遵循“价值原则”。只有从人类实践活动的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出发,从现实的人出发,遵循“两个尺度”的原则才可能揭示价值的本质,把握价值的生成过程。
三、结语
现代西方价值哲学派别林立,对价值的研究各有千秋,大致有两种理论倾向,即客观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且主观价值论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主观主义价值论者都把价值看做主体的情感、欲望、需要、兴趣或意志的产物,或是一种情感的表达,认为价值是一种主观的偏好。这些观点显然是唯心的。它们以主体的心理状况和感受,以主体的实际利益作为衡量价值的标准,作为规定价值的尺度,以是否使自己产生满足感、是否达到欲望、是否符合自己的兴趣来规定价值的倾向。他们因此否定了价值的客观性,也就失去了对价值进行科学研究的客观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价值的阐发多集中于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并未进行专门的价值哲学研究,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创立一个价值哲学体系。但是价值问题始终在马克思、恩格斯视野之内。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注意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一些被忽略被抑制以至于被遗忘的观点,使其“复苏”,并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当代的生长点。在马克思主义视角下进行价值问题探究能够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构建。本文在这样的思路牵引下,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原则探究,对价值的特征归结为价值具有主客观统一性和实践品格。
[1] 田文利,李云仙.价值概念的逻辑结构及语言表达[J].重庆社会科学,2010,(4).
[2] 刘永富.价值哲学的新视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48-49.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德]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贺麟译,2003.410.
[6] [英]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 [M].北京:商务印书馆,郭英译,19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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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2-4445(2011)04-0027-04
2010-11-10
田文利(1968-),女,河北省唐山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后,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法伦理学研究;李云仙(1985-),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法伦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钟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