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舟山渔民的自主管理
2011-08-15柳和勇张飞强
柳和勇 张飞强
(浙江海洋学院人文学院,浙江 舟山 316000)
舟山群岛有着得天独厚的海洋渔业资源,生产条件优越,渔民人数众多,尤其清代展复后,各地民众到舟山群岛开垦和海上捕鱼,舟山渔业获得了生机。与此同时,各种民事矛盾也随之增多,虽然有官府衙门处理突出事件,可这毕竟少数。在一次次的矛盾和冲突中,越来越多的渔民意识到完善的管理制度对维护自身利益十分重要。随着生产的发展,古代舟山渔民逐渐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自主管理制度,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海洋管理文化的具体表现。
一、民俗性渔民自主管理
民俗是先辈生产和生活的智慧结晶,它传承着特定民族和地域的文化个性,使之能够长远留存和发展;同时,民俗还有着一定的管理功能,让人们自觉遵循民俗规范,既维系和促进生产,又让人们长期和谐相处。
我国很早就有了规范适度捕捞以保护渔业资源的习俗。夏朝就有“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逸周书·大聚解》)的禁令,规定了一年之中的春、秋和冬季为捕鱼季节,并逐渐成为民众保护渔业资源的习俗意识和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荀子·王制》也记载:“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
舟山渔民根据舟山渔业生产和管理实际,充分利用民俗的凝聚和规范功能,逐渐自发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民俗管理体系,在丰富日常生产、生活内容的同时,也起着一定的自主管理功能。
(一)渔业生产的民俗自主管理
渔民驾船出海捕鱼是舟山渔民最重要的日常生产内容,但海洋广阔无垠,无风起浪,渔民出海捕鱼生死难料,加之渔船捕鱼需要多人协作,因此,海洋渔业生产只有尊重老大,服从船长指挥,才能使渔业生产有序化。长期的出海捕鱼养成了古代舟山渔民尊重和服从渔船老大权威的生产习俗。船上的生产生活事项一切由船老大说了算,古时即使平时吃饭,老大坐在铺位中间,其他人围坐在四周。又如渔民在海上捕鱼,最忌讳坐在船舷把双脚伸入海水里,他们认为这是对龙王和海神的亵渎,要遭到报应,这习俗客观上避免了渔民不小心掉入海中的事故,保证了出海捕鱼安全。这些习俗看似平常,实际上是舟山渔民长期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和生活经验的总结,客观上规范了海上捕鱼生产行为,统一了生产步骤,保障了出海安全,起到一定的自主管理作用。有些习俗本身就是应维持海洋渔业捕捞秩序的需要而形成的,它更会在渔业生产中发挥管理作用。如为防止因抢占捕鱼桁地而混乱,习俗规定后下网者让先下网者;又如顺风船让逆风船的习俗,保证了渔船行船秩序和安全。
有些渔业生产习俗,既是舟山渔场捕鱼经验的总结,又是渔民捕鱼生产习俗的准确反映,起到了统一生产时间、规范捕鱼行为的自主管理作用。如有些捕鱼经验代代相传成为生产习俗,共同遵守,有的还编成了抲鱼俗语,起到了指导、管理渔民捕鱼生产的作用。如,“雷响惊蛰前,夜里抲鱼日过鲜”是舟山渔场捕鱼的科学总结,大家按此及时出海,绝不会错过捕鱼的好时机;“十二、十三早开船,十五、十六鱼满载,十七、十八回洋来”是大潮出海捕鱼才能高产经验的总结;“张夏张秋,一日三潮,捕大养小,吃用勿光”是近海张网捕鱼生产习俗,但又有防止滥捕、保护渔业资源的管理作用。以上捕鱼谚语,经过长期的传承已成为舟山渔民重要的生产习俗,是海洋渔业生产步骤的重要体现,起到了一定的自主性管理作用。
(二)人际关系的习俗自主管理
许多渔村禁忌习俗是渔民祈求平安的共同意愿,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语言、行为,也起着维持正常人际交往的功能。由于渔民终年四海漂泊,风里走浪里行,船就是渔民的依靠,渔民的希望,渔民的性命,时时要杜绝有可能发生翻船的任何兆头,于是,古代舟山海岛渔民忌讳说“翻”字,怕带来出海翻船的预兆和坏运气。如旧时吃鱼不仅不能拨翻鱼身,而且嘴也不能说“翻鱼身”。表面上看只是一种语言表达习俗,但由于此习俗充分体现渔民心理和愿望,成为特定人群的交际行为规范,它一方面使涉渔族群内部和谐相处,另一方面也使其他族群充分尊重渔民的行为意识和习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又如旧时渔家人在吃羹或汤食中,所用羹匙都是背朝下平放在桌上或碟中,而决不会将羹匙背朝上搁在汤碗沿,怕预兆船会遇风浪翻覆,男女老幼皆遵循这个习俗。又如渔民家忌讳把筷子横搁碗沿,怕预示渔民海上行船触礁搁浅。无疑遵守这些习俗,才能使渔民平和相处。
互相帮助是中国传统美德,舟山渔民的许多习俗既体现了这一美德,又促进了渔民的相互信任和团结,有着一定的规范和管理功能。如搭便船不付钱,有时船主还主动招待用餐的习俗;海上遇无主浮尸,会主动收殓,葬于义冢地的习俗;那些人口不多,居住集中的小岛,往往一家有客,全岛接待,借房间,借被褥,不分彼此的习俗等等,都在调节渔家之间的人际关系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谐和大海的自主管理
尽管大海凶险难测,但海洋毕竟是渔民的衣食之源,这决定了渔民与大海有着复杂的亲情关系。渔民们热爱海洋,敬畏海洋,也希望通过亲近大海、善待大海获得丰产,渔民们常把对大海的感情和期盼融入生活中,形成了特有的风俗。如祭奠床神,渔民的婴儿满月那一天,亲人执祭奠床神的焚香,引婴儿到海滩去与大海结缘。结缘后,要把床神香插在床头。这习俗称作“大海为床,蓝天作帐”,意味着婴儿长大后,下海不会呕吐,划桨不会晕船。此行为不具有科学性,但从心理意念上看,则是和谐海洋、亲近海洋的重要表现。
又如渔民崇拜海龙王等海神,把下海捕鱼看作与海神们交往,每逢渔汛开洋、谢洋时节均要举行祭海仪式,祈祷海神护佑渔船出海平安,带来高产丰收。这种谢洋祭海习俗既起到了满足渔民种种期盼的心理慰藉功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着敬畏大海、善待大海的心理管理作用,减少了破坏海洋自然生态等行为的发生,对渔民的不良涉海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阻遏作用。此外,舟山渔民还有不杀海龟等习俗,认为龟是海中吉祥之物,有灵性,杀龟会冒犯海神,不利于海上渔业生产,客观上保护了海洋生态。又如前面所讲的“捕大养小”、“吃用勿光”等习俗也是谐和海洋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行为的重要表现。
二、行会性渔民自主管理
古代舟山渔场的兴衰与历代渔民自治会团体的兴衰有着密切的关联。随着舟山渔场多个作业区的逐步发现和开发,我国沿海渔民来舟山渔场捕鱼作业的渔船和人数迅速增多,随之出现了专门从事鱼货收购、加工和营销的鱼栈、渔行,并成立了渔帮、渔业公所、鱼商公所等经济性组织,促进了海洋渔业生产,扩大了海产品加工规模,提高了鱼货的经济价值,并在抗击海盗侵扰,协调各方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的管理作用。
(一)处理民间矛盾
清代中叶,来舟山渔区捕鱼的渔民按各自不同地域、不同捕捞作业种类,成立了各自的“渔帮”,分别由数量不等的渔船组成,由渔民推举若干“桩首”,并向外延聘董事,成立议事机关,称谓“公所”。如在舟山的奉化栖凤桐照的大捕作业渔民,分别于乾隆十年(1745)和嘉庆初年(1796)在岱山东沙镇建立“栖凤公所”和“桐照公所”。此外,还有“东钱湖帮”、“象山东门帮”、“沈家门帮”、“台州临海帮”等,当时舟山渔场上的“渔帮”多达几十个。随着鱼汛的更替,作业渔场的变换,“渔帮”行会随同各自渔船到集中停泊的港口设立办事处,处理日常事务。各公所之间也是经常保持联系,互通信息。渔帮、公所的建立,不仅对组织和推动各地渔民到远离自己据点的渔场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时还出面调停与冰鲜商、鱼栈和鱼商交易鱼货时出现的争执,维护渔民自身的经济利益。当鱼价出现波动时,又会提出几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尽可能做到公平。同时处理事故也是渔商公所等行会的重要职责,在处理海难事故中,充当调停人角色,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尽力使多方都能接受,尽快平息矛盾。
(二)防范海盗侵扰
舟山渔场曾经一时海盗猖獗,宁波定海洋面上的商船、渔船屡遭抢劫,政府虽然组织力量打击海盗,但海盗缉获无期,始终没能彻底清除海盗势力。海盗滋扰成为渔民海上捕鱼的一大威胁,甚至渔船不能放洋捕鱼,严重影响了渔民的人身安全和正常捕鱼生产。面对渔民个体没有对抗海盗实力的情况,行会商会便自行组织起来联合防备海盗侵扰,成了防范海盗侵扰的重要力量。它们有的相互配合,一呼百应,共同防盗;有的购船添置武器,雇人护渔。民间行会商会的护渔行动,增强了打击和防范海盗侵扰的力量,有力遏制了海盗侵扰,保护了渔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对维护舟山渔场正常捕鱼生产起到了一定作用,是舟山渔民自主管理的重要表现。
(三)申诉桥梁作用
在渔盐民和政府出现矛盾和冲突时,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商会和公所去调解的,因此,商会和公所起着不可缺少的中介桥梁作用。在渔民自发的请愿中,有时“渔帮”和渔商公所还代表渔民向官府申诉意见,协调关系,处理矛盾。如1936年,舟山当局为防止私盐交易,实行损害渔民利益的“渔盐变色”措施,致使掺和颜色的盐降低了鱼加工品质量,遭到广大渔民的竭力反对,与当局发生了严重冲突。后渔业公所,宁波、定海同乡会等组织积极参加调解,最终盐务管理当局停止推行“渔盐变色”等措施,平息了矛盾,维护了渔民利益。又如沈家门盐务税警队曾查获绍兴咸鲜船六只,似有冲销嫌疑,扣船并将六个船老大拘押。后商会派代表和税警队洽商协调,得以放回。可见在处理官民之间矛盾中,商会等还是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公约性渔民自主管理
公约是指相关人必须遵守的条文规定,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明确性特点,一旦出现违反条约规定的情况,不分你我,照章处理。有时为彰显公约的重要性和持久性,有些条约还刻石立碑,告知大众执行。古代舟山渔民的民间公约性规定在自主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约定海难事故处理
由于古时舟山渔场的渔船小,抗风性能差,捕鱼设备和技术落后,风暴预知能力低,下海捕鱼风险高,海难频发,常给渔民带来无法弥补的苦难。一旦出现海难,既给相关家庭造成致命打击,渔家与雇主也会在事故的处理上产生矛盾。由于官方律法找不到相关条例,地方政府常常保持沉默,由此引发的经济和治安纠纷问题突出,直接牵涉到渔民的人身安全和生存状态。在经历一次次的教训之后,渔民们意识到必须由自己创立一种“律法”,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保护自身安全和利益。经协商,把处理海难事故的公约条文刻碑明示,为后来处理类似海难事故提供了依据。虾峙庄的“渔商农莆”碑和桃花岛的“海不扬波”碑都起到了此类作用。桃花岛的“海不扬波”碑的碑文明确晓谕:
……受雇出洋,各由已原,应如该总董胡祖芳等所称,如船主雇工专雇者,归给失主安葬费钱二十千文,半雇半分,本利者,减半给之,全与合伙者,例不准给。如尸骸不能收取者,外给招魂资费钱六千文。不论在家在船,或遇佣雇,急病身之与同,一时过渡出洋,失脚落水者,均照二十千之议。如失主过贫,愿与厚给者听,该尸属须各安天命,照议领给,毋得意外勒索。如敢故违,许该董等据实禀府,以惩惩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在这以后,桃花岛范围内所出现海损事故均按此规定办法处理。这些条款,客观公正,既解决受难家属实际困难,又限制某些人借机惹事生非,挑起事端,兼顾了船主与雇用渔民的双方利益。
又如光绪二十九年立于沈家门港口中心地段的“奉宪勒石”碑也有类似规定:
“凡遇风潮不测失足落水渔户……由公所给发丧等资费钱二十四千文,……子幼少由公所每月给钱五百文定其子十六岁为限示体恤。”同时,又规定抚恤资金的集资方法,“渔船照货价每斤愿出钱六文收鲜船照货价每斤愿出钱贰文存积公所”,专门用于对落水渔户的救助。这些规定深得民心,给死难者家属极大宽慰,尤其对遗孤子女照顾抚养到十六岁,开启了普陀港区海难事故处理的先例,为渔港的长治久安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二)约定不正当行为处理
渔民来之四面八方,人多事杂,难免会对渔场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故通过公约形式来规范行为,处理不当举止,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虾峙的“渔商农莆”碑强调非生产期间的意外伤亡处理的“重证”原则,在明喻对海损事故妥善处置后,“倘有籍端纠党图诈,不安义议者,许那指名,禀候惩办”,明确规定“该柱亦须秉公办理,不得偏仰兹端干各个宜禀遵毋”。“奉宪勒石”碑文对一些不正当行为处置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凡吾乡渔船在沈家门停泊,各宜严格禁船伙不得上岸赌钱宿娼,如有不听约束,告公所赶为禁阻,免致废事失业,以昭慎重。余户船伙,如有被诱嫖诱赌,讹诈勒索情事,船主告知公所,当先投保处理,如有不听劝戒之徒,准予禀请送究,以儆效尤。
这些条列有效遏制了渔港的社会恶习,安定了渔港秩序,对渔港的长治久安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有的还刻碑对其他违反公众利益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如岱山东沙羊府宫中有块立于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的渔汛禁约碑,该碑文概述了张网作业时应遵守的规则和乡规民约,如有人违背鱼汛的禁约规定,则要出钱请人演戏给大家看。虽然处罚的方法较温和,但社会影响很大,起到了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约定经济分配
随着近海渔业生产的发展,舟山渔区自发出现了“硬脚制”和“长元制”等经济分配办法。“硬脚制”是指将生产所得除去一切成本费用后,事先按照各人情况定出分配比例。“长元制”则以支持工资代替以往以实物分配为主的方法。占有船、网或自己并无船、网而从别处租入船、网的“渔东老板”,雇工经营,成了俗称的“长元”。而大部分渔民因置不起船、网等渔用工具,成为受雇于长元的渔工,被雇渔民称“吃包袱饭”。长元以包薪、拔份和开脚三种形式支付工资,代替以往的“硬脚制”,从而形成了特有的“长元制”。由于这些分配方法带有事先的约定性,并往往参考了其他人的分配方法,因此带有一定的公约性因素。这些公约性分配原则的实施,促使舟山渔场的经济自主性管理不断发展,对舟山渔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四、自主性管理的特点
古代舟山渔民的自主管理有其独具的优势,表现出亲和性强、公信度高、易操作、效果好等优点,是对政府管理的较好补充,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形式,容易被广大渔民所接受。
(一)亲和性强
渔民的自主管理减少了政府管理层级,具有很大的亲和力,在处理问题时显得更贴近渔民的生活。如舟山渔业习俗是在渔民生活生产中逐渐形成的,已为渔民认同和接受,融入了渔民生活生产中,成为大家共同的思想和行为准则,有着广泛的心理基础,缺少强制约束色彩,为渔民所乐意接受和参与,这就在无形中起到了自主管理作用。渔商会、行会与渔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是能够真正为渔民谋福利的民间组织,所以其给出的处理方案会顾及渔民利益,自然受到渔民欢迎。而公约规定更是有利于弱势群体和公众切身利益,解决了渔民的部分后顾之忧,更是贴近渔民的生活,所以受到渔民的青睐是很自然的。
(二)公信度高
舟山渔民自主管理的几种形式,历经几代人共同经营而形成,代代相传,具有较高的公信度。习俗来自于民,形成于民,流传于民,是人们自觉不自觉都会遵守的不成文的准则,是最广的民间准则之一,具有较高的公信度。而像商会、行会这些民间经济组织,其组织者和领导人通过推举而产生,有较高的声望和公信度,而威望也是一种公信度高的表现,一旦工作处置失当,即失信于众。公益性公约需要渔民自觉遵守,虽没有组织形式上约束渔民的行为,但由于这些公约有关渔民切身利益,故有着很高的公信度,能很好地在渔民中长久履行,起到了较好的自主管理作用。
(三)可操作性
渔民的自主管理来之于民,管理于民,大多数的自主管理行为出自经济或社会目的,与渔民的现实需要息息相关,不带有明确的政治目的。因此,渔民的多数自主管理行为目的明确,容易被人接受,易于操作。习俗自主管理都是来自渔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大家对如何行动的细节心知肚明,渔民都会自觉遵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渔业行会大多带有民间互助性,互利互益是凝聚会员的基础,故其发生的自主管理行为,必须简洁明了,便于施行,实在有效,能为大家乐意接受。公约性自主管理以碑文形式公示于众,且要长久执行,有的还要后代人仿效遵守,因此,其条文和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一旦有人违反规定,即可按条办理,清晰明确。
五、对现代渔村自主管理的启示
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看,自主管理是创造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管理方式,尽管古代舟山渔民的自主管理谈不上完美高效,存在着缺乏科学性和容易被坏人利用等局限,但对当下的渔村和渔民管理还是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发挥优良海洋民俗的和谐作用。尽管海洋民俗具有变动性,有的会随着生产、生活条件的发展而改变,尤其随着社会制度的变更,原先的民俗内容就会被新内容所取代,有些民俗形式也会有所改变,有的甚至逐渐消亡,但是渔民的生存环境和海洋生产方式决定了海洋民俗在渔民中的重要位置,它会长久存在并发生多重作用。我们应该重视海洋民俗对渔民思想和行为的重要影响,大胆继承优良的海洋民俗文化遗产,积极探索海洋民俗的创新发展,因循开展健康的海洋民俗活动,积极发挥其在团结族群、丰富生活和舒缓心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成为政府管理的有力补充,促进社会主义新渔村的和谐发展。
其次,高度重视民间组织的凝聚力量。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渔村将会出现多种形式的民间组织,它们会在发展经济、丰富生活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由于渔村成立民间组织旨在为广大渔民谋取福利,虽组织形式相对松散,但都是会员自发自愿参加,是属于服务大众型的组织,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它是保持渔村具有凝聚力的众多因素之一。我们应该根据渔村的实际情况,择时成立有关民间组织,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尽力解决出现的种种困难,积极发挥其在组织涉海生产,拓展商贸渠道和丰富日常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政府搞好渔村的经济和文化建设,成为政府优质管理渔村的辅助力量。
再次,积极规范乡规民约的自治功能。渔民长年出海捕鱼,流动性强,生产和生活方式不同于其他行业,渔村自然条件和文化传统也千差万别,单纯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难以对渔村诸多方面管理到位。乡规民约却可以起到对渔村管理的补充作用,它往往是针对渔村具体情况而制订的行之有效的条款,规范了渔民的行为,起到一定的自治管理作用。我们应继承渔村的优秀乡规民约文化,正视渔村乡规民约的自治功能,合理制订乡规民约条款,大力宣传乡规民约文化,营造遵守乡规民约氛围,规范执行乡规民约奖惩,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对现代渔村的自治管理作用。
[1]陈海克.舟山海洋文化资源的现状与研究[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4.
[2]舟山市志[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
[3]郭振民.舟山渔业史话[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
[4]柳和勇.舟山群岛海洋文化论[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5]王新宏.现代管理学[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