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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证制度的发展及存在价值

2011-08-15王劲松

黑龙江史志 2011年5期
关键词:公证纠纷证明

王劲松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浅谈公证制度的发展及存在价值

王劲松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公证制度对中国来说不是土生土长的,而是西方引进的“舶来品”。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注意到公证的重要性,公证制度以成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理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和兼容的最佳选择,实现人们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伸张正义的手段。所以深入研究和探讨公证制度具有重要时代意义。

公证制度;发展;价值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可简称为国家证明或国家公证。公证是一种非诉讼的证明活动,通过对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从而达到法律监督、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法律关系稳定的目的。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制度已成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起着预防纠纷,维护经济和民商事活动正常秩序的作用,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性司法机制。

一、公证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一)公证制度存在的历史渊源。在古代奴隶制罗马共和国时期,就出现了经过奴隶主授权专门为奴隶主起草各种合同和法律文书并对这些活动起见证作用的奴隶,称为“诺达里”(notayial)。后来出现了具有法律知识专职代写法律文书的人,称为“达比论”,以满足广大罗马平民办理某些法律事务的需要。他们在代书的同时还在文书上签字作证,这些文书经法院认证,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这种代书人制度被公认为现代公证制度的始祖。到罗马帝国时期,正式建立了公证制度,《查士丁尼法典》中有了公证人制作公证遗嘱的规定。到公元17、18世纪,随着罗马法在西欧各国的复兴及各国民法典的颁布,公证制度以法律形式在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得以确立。

(二)公证制度的发展。到现代各国都建立比较完备的公证制度,形成相对完备的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与相对松散的英美法系的公证制度。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书具有完全证据效力,在法国公证书与法院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意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公证人的解释为“公证人的职能是,草拟、证明、验证契据和其他文件,登记和证明有关流通票据的交易,草拟与航运及航海有关的正式文件,他们还管理宣誓和制作宣誓书”。

(三)公证制度的现状。现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证制度的发展深受罗马法影响,形成比较发达的大陆法系类型的公证制度;而英国及其前海外殖民地国家形成了独特的公证制度体系。受前苏联的影响,前苏东国家和我国采用的公证制度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公证制度,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制度在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同时,也形成了很有特色的公证制度。由于各国立法对公证管理体制、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和任职条件等诸方面规定的不同,大体来说,现代各国公证制度可以区分以下几种类型:(1)公证人事务所形式。此制为法国首创,后来德国、日本、美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广泛采用,成为许多国家公证制度采纳的模式。(2)公证人在教会管辖之下从事公证事务。此制存在于英国及其部分前海外殖民地。(3)公证人在法院管辖之下办理公证事务。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种公证管理体制。(4)设立国家公证处,使之成为国家机关的一个构成要素。这种体制始于前苏联,为前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及我国效仿。

二、公证制度的存在价值

(一)公证具有预防、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公证之所以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得以存在,一是从公证在法律上的地位看,公证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中介机构。公证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在普及法律常识、调整人际关系、减少社会矛盾,规范民商行为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人作为社会一分子,在社会活动中是不可能独立生存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因个人利益冲突而导制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公证手段能够及时妥善地协调处理,避免矛盾纠纷,确保人们之间的和睦相处。公证还可以调整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技术合同、劳动合同、承包、抵押、转让、借(贷)款等一些民商事项中,涉及到个体与企业或者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及时地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公证,可以保证在发生分歧或者纠纷时,有一个信服的依据。企业与企业、集体之间的一些关系也可以通过公证来调整,这些往往体现为合同类的法律文书公证,对合同进行公证能够保证合同的实现。通过公证使这些关系得以调整,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有序发展。

公证作为一项法定证明制度,其事前预防和事中证明的作用,具有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法律效力的重要功能。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公证的职能作用日益显著,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有效预防矛盾纠纷、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证的信用机制价值。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灵魂。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讲诚实、守信用。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就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保证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这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前提。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个人诚信和外部约束机制之上的,公证正是维持它的平衡点,通过特定的程序,使社会成员无法以虚假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进而降低了社会的风险和纠纷,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效率。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其实公证不单涉足于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而且对社会中一般性的信用伦理道德也加以干预,进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预防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纠纷,维护法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止交易风险、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保证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运行,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繁荣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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