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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雄“诗人之赋”辩义

2011-08-15刘浏

文艺评论 2011年6期
关键词:扬雄宋玉小雅

刘浏

扬雄“诗人之赋”辩义

刘浏

我们在研究中国古代文论时经常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即陈陈相因的一些基本概念和传统观念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影响我们的文本细读和研究,使我们先入为主地形成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并为印证结论而去寻找证据。而当我们碰到那些与既有结论不相符甚至相违背的史料文献时,则不得不采取或视而不见,或穿凿曲解,或质疑其真实性的态度和做法,以至于某些结论并非(至少不全是)历史语境下的真实。比如,我们通常认为,“诗”与“赋”是各自独立、判然有别的两种文类,二者没有交集,一首作品不能既是诗又是赋,但是在这样一个观念背景下,当我们仔细琢磨西汉辞赋大家扬雄关于“赋”的一段经典评论时就产生了困惑。下文拟就此加以辨析。

扬雄《法言·吾子》篇曰:

或问:“景差、唐勒、宋玉、枚乘之赋也,益乎?”曰:“必也淫。”“淫,则奈何?”曰:“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如孔氏之门用赋也,则贾谊登堂,相如入室矣,如其不用何?”①

扬雄按照作者性质不同将“赋”分为两类,即“诗人之赋”与“辞人之赋”。就其字面意义观之,“辞人”之所指是明确的,即文中提到的景差、唐勒、宋玉、贾谊、枚乘、司马相如等人,他们的作品即为“辞人之赋”。但“诗人”的涵义就十分隐晦了,按正常的逻辑推论,既称之为“诗人”,则必然是“诗”的作者。先秦凡提到“诗”皆特指《诗经》,至西汉扬雄时代在多数情况下仍然如此,那么“诗人”就应该指的是《诗经》的作者。但是这样理解就带来两个难以解释的问题:《诗经》的作者绝大多数不可考,即便此处所谓“诗人”并非确指而是泛指,我们在《诗经》中也找不到一篇可归属于“赋”的作品;《文心雕龙·诠赋》篇云:“然赋也者,受命于诗人,拓宇于楚辞也。于是荀况《礼》《智》,宋玉《风》《钓》,爰锡名号,与诗画境,六义附庸,蔚成大国。遂客主以首引,极声貌以穷文。斯盖别诗之原始,命赋之厥初也。”②刘勰认为,“赋”继承了《诗经》之“美刺”功能(所谓“受命于诗人”,这里的“诗人”明显是指《诗经》作者),但它作为一种“体”的定名和独立是在荀况和宋玉之后,而《诗经》中的作品皆早于战国,其作者显然不可能作“赋”。既如此,则扬雄所谓“诗人之赋”缘何而来呢?

《汉书·艺文志》引扬雄此说,但并无阐释,历史文献中首先针对此说加以论述发挥的是西晋挚虞的《文章流别论》:

赋者,敷陈之称,古诗之流也。古之作诗者,发乎情,止乎礼义。情之发,因辞以形之;礼义之旨,须事以明之。故有赋焉,所以假象尽辞,敷陈其志。前世为赋者,有孙卿、屈原,尚颇有古诗之义,至宋玉则多淫浮之病矣。《楚辞》之赋,赋之善者也。故扬子称赋莫深于《离骚》。……夫假象过大,则与类相远;逸辞过壮,则与事相违;辩言过理,则与义相失;丽靡过美,则与情相悖。此四过者,所以背大体而害政教,是以司马迁割相如之浮说,扬雄疾“辞人之赋丽以淫”。③

挚虞将“古诗之赋”与“今之赋”对举,虽然没有明确将此二者与扬雄所谓“诗人之赋”、“辞人之赋”划等号,但因为“今之赋”有“四过”,“背大体而害政教”,明显对应于扬雄所批判的“丽以淫”的“辞人之赋”,相应地,“古诗之赋”就对应于“诗人之赋”。于是,按照挚虞的解释,“诗人之赋”乃衍生于“古诗”,成为“古诗”的一个支流,这里的“古诗”当然是指《诗经》中的作品,然而“诗人之赋”或曰“古诗之赋”究竟指《诗经》中的哪些作品呢?仍然没有着落。

换一个角度思考,扬雄所谓“诗人之赋”,是否只是他心目中设定的一个理想化的创作原则和批评基准,以用来批判“辞人之赋”,事实上并不存在呢?但细析其文,仿佛事实又并非如此,试看当代学者的阐述:

一,他承认“丽”是赋的共同特点。但由于作者不同,而其作品有“丽以则”和“丽以淫”的区别,“则”是合乎法度,“淫”是烦滥放荡。他以此为标准,把赋划分为两大类,“丽以则”的称为“诗人之赋”,“丽以淫”的称为“辞人之赋”,并肯定前者,不满后者。二,从时代言,“辞人之赋”起于景差、宋玉诸人,下及西汉诸家。④

这段话的前提是:“诗人之赋”与“辞人之赋”均为“赋”。如果我们承认这一前提是成立的,那么二者句型相同,结构对称,其意义也应当是平衡的。如果说“景差、宋玉诸人,下及西汉诸家”之赋是“丽以淫”的“辞人之赋”,那么作为典范和法度的“诗人之赋”就必须有所指,必须有具体作品放在那里以供对照,否则扬雄的批评就成了无根之木,完全立不住脚了。

于是又产生另一种解释,即扬雄所谓的“诗人”并不是指《诗经》的作者,而是挚虞文中提到的“前世为赋”且“颇有古诗之义”的荀子和屈原,如郭绍虞注释《文章流别论》云:

古诗之赋,这里指继承《诗三百篇》传统精神的“诗人之赋”,即《骚》。⑤

将“古诗之赋”判定为屈原的作品。诚然,荀子、屈原的作品在汉代被称作“孙卿赋”、“屈原赋”或“屈赋”的情况比较多见,且荀子、屈原早于景差、唐勒、宋玉、枚乘等人。另外,《荀子·赋篇》中还有以诗为题的作品——《佹诗》。种种迹象表明,荀子和屈原最有可能是扬雄所谓的“诗人”。如果此论成立,问题又来了:既然荀子、屈原是诗人,那么其作品当然可称“诗”,但同时又可称“赋”,难道在扬雄时代,“诗”与“赋”本无差别?假设“当时诗赋无差别”之说成立,那么景差、唐勒、宋玉、枚乘以至西汉诸家也就既是赋家,又是诗人了,那为何扬雄又称之为辞人?如果说在当时“诗”、“辞”与“赋”是对同一种文类的三种称谓,其实无差别,那么扬雄为何不说“诗人之诗丽以则,辞人之辞丽以淫”?这样更便于理解。因此,弄清问题的关键仍然落脚在对“诗人”一词的解释上。

笔者检索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27部先秦典籍,居然没有一处用到“诗人”一词。最早使用的是《史记》,有9处,另外,《汉书》除《艺文志》引扬雄之说外有14处。司马迁和班固一前一后,与扬雄时代相近,而且这两部正史中的“诗人”用例并非零星个案,足可反映西汉至东汉初年人们对“诗人”一词的认知。

出自《史记》的有:

(1)“周道之兴自此始,故诗人歌乐思其德。”《史记索隐》释为:“即诗大雅篇‘笃公刘’是也。”⑥

(2)“诗人道西伯,盖受命之年称王而断虞芮之讼。”⑦方苞释曰:“史公盖据大雅有声之诗‘文王受命’,而误为此说也。”⑧

(3)“懿王之时,王室遂衰,诗人作刺。”《史记索隐》引宋忠注:“时王室衰,始作诗也。”⑨

(4)“诗人美而颂之曰‘殷社芒芒,天命玄鸟,降而生商’。”⑩

(5)“诗人美而颂之曰‘厥初生民’。”(11)

(6)“周道缺,诗人本之衽席,《关雎》作,仁义陵迟,《鹿鸣》刺焉。”(12)

(7)“周西伯政平,及断虞芮之讼,而诗人称西伯受命曰文王。”(13)

(8)“故诗人歌之曰‘戎狄是应’,‘薄伐猃狁,至于大原’,‘出舆彭彭,城彼朔方’。”(14)

(9)“汤武之隆,诗人歌之。”(15)

出自《汉书》的有:

(1)“皇甫、三桓,诗人所刺,春秋所讥,亡以甚此。”颜师古注:“皇甫,周卿士之字也。用后嬖宠,而处职位,诗人刺之,事见小雅十月之交篇。”(16)

(2)“下至幽、厉之际,朝廷不和,转相非怨,诗人疾而忧之曰:‘民之无良,相怨一方。’”颜师古注:“此小雅角弓之篇刺幽王之诗也。”(17)

(3)“夫遵衰周之轨迹,循诗人之所刺,而欲以成太平,致雅颂,犹却行而求及前人也。”(18)

(4)“诗人美之,《斯干》之诗是也。”(19)颜师古注:“小雅篇名,美宣王考室。其首章曰‘秩秩斯干’。”

(5)周道粲然复兴,诗人美之而作。(20)

(6)“故诗人疾而刺之,曰:‘节彼南山,惟石岩岩,赫赫师尹,民具尔瞻。’”颜师古注:“小雅节南山之诗也。”(21)

(7)“余闻之先人曰:‘汤武之隆,诗人歌之。”(22)。

(8)“诗人歌功,乃列于雅。”颜师古注:“大雅、小雅之诗也。”(23)

(9)“诗人美而颂之曰‘薄伐猃狁,至于太原’”颜师古注:“小雅采芑之诗也。”

(10)“唯陛下留意诗人之言,少抑外亲大臣”,颜师古注:“小雅十月之交之诗也。”(25)

(11)“昔诗人所刺,春秋所讥,指象如此,殆不在它。”(26)

(12)“(韩)婴推诗人之意,而作内外传数万言。”(27)

(13)“中国被其苦,诗人始作,疾而歌之曰:‘靡室靡家,猃允之故’。”(28)

(14)“诗人美大其功曰:‘薄伐猃允,至于太原’。”(29)

另外,在扬雄本人的其它作品中也用到“诗人”,如《赵充国颂》:“昔周之宣,有方有虎,诗人歌功,乃列于雅。”(30)《太仆箴》:“诗人兴鲁。”(31)

上文列举的“诗人”用例无一例外地指向《诗经》的作者。王力曾说:“如果我们所作的词义解释只在这一处讲得通,不但在别的书上再也找不到同样的意义,连在同一部书里也找不到同样的意义,那么,这种解释一定是不合语言事实的。作家使用这种在社会上不通行的词义,只能导致读者的不了解,为什么不用一个能为社会所接受的词呢?实际上,作家并没有使用这个词义,而只是注释家误解罢了。”(32)因此我们当可断定“诗人之赋”中的“诗人”不是荀子或屈原,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作诗者”或“以诗名家者”,而是专指《诗经》的作者。

既然确定扬雄所谓“诗人”是指《诗经》的作者,那么《诗经》中“赋”从何来?历史文献中能否找到“诗人”作赋的记载?如果我们继续拘泥于关于文体的传统观念,认为诗与赋判然有别、互不相容,那么对此依然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文学史上某种“体”的建立,是后人根据前人创作的大量积累,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比较分析、区别异同、综合归纳而最终确定的,而且在其建立后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发展的。春秋战国甚至更早时期,华夏先民并没有事先设计并区分“诗”或“赋”的体裁形式,亦或者事先界定所谓“敷陈”、“喻类”、“起兴”等表现手法之后再开始创作。因此,我们仍然要从历史的语境中去探寻“诗人之赋”在当时的涵义。

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对“赋”之用法的解释使这个问题涣然冰释。《左传·隐公四年》原文:“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杨注:

赋有二义,郑玄曰,“赋者或造篇,或诵古”,是也。此赋字及隐元年传之“公入而赋”、“姜出而赋”,闵二年传之“许穆夫人赋《载驰》”、“郑人为之赋《清人》”,文六年之“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皆创作之义,其余赋字,则多是诵古诗之义。卫人所为赋《硕人》,即卫人为之赋《硕人》,与闵二年“郑人为之赋《清人》”,文异义同。(33)

首先,杨先生肯定了东汉郑玄的解释,并归纳《左传》中其它四处“赋”之用例,得出“皆创作之义”的结论。此外,孔颖达《毛诗正义》解《有女同车》篇,引《郑志》张逸问:“此序云‘齐女贤’,经云‘德音不忘’,文姜内淫,适人杀夫,几亡鲁国,故齐有《雄狐》之刺,鲁有《敝笋》之赋,何德音之有乎?”(34)

这里的“赋”仍系创作之义,只不过动词变成名词,即作品。

通过上述辨析,我们对扬雄“诗人之赋”的解释当可下一断语:“诗人之赋”就是指《诗经》作者所创作的作品。相应地,“辞人之赋”就是指景差、唐勒、宋玉、贾谊、枚乘、司马相如等人的作品。这里的“赋”与后世将“赋”作为一种“体”的概念毫不相涉。

①汪荣宝《法言义疏》卷二,中国书店1991年版。

②范文澜《文心雕龙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134页。

③⑤郭绍虞、王文生《中国历代文论选》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191页。

④王运熙、顾易生主编《中国文学批评通史:先秦两汉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51页。

⑥⑦⑨⑩(11)(12)(13)(14)(15)《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2、119、141-142、505、505、509、1479、2882、3299页。

⑧[日]泷川资言考证、[日]水泽利忠校补《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中国书店1986年版,第79页。

(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汉书》,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 1476-1477、1934-1935、1942、1955、2500、2521、2719、2995、3125、3189、3477、3613、3744、3744页。

(30)(31)张震泽《扬雄集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93、370页。

(32)王力《训诂学上的一些问题》,《语言学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21页。

(3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页。

(34)孔颖达等《毛诗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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