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对华贸易救济的比较研究
2011-08-06曲建忠宋莹莹
曲建忠,宋莹莹
(山东理工大学 商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一、引 言
贸易救济 (Trade Remedies)是指当从国外的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WTO法律框架下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分别是WTO的《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在贸易实践中,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同,反倾销又衍生出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此外,根据中国加入WTO《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规定,在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的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出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该WTO成员有权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即为特别保障措施。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WTO成员可以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采取特别保障措施。鉴于此,本文所研究的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 (包含了反规避和反吸收)、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本文中的发达经济体与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发布的《UNCTAD handbook of statistics 2008》中的国家 (地区)一致,其他所有国家 (地区)我们统称为发展中经济体。
目前,关于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研究,多将贸易救济的发起国集中于美国、日本、欧盟、印度等单个经济体,或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的单项研究,贸易救济的措施多集中于反倾销,近年对反补贴的研究开始增多。将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进行比较,且将所有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综合研究的却非常欠缺。因此,将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对华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对华贸易救济的特征比较
据中国贸易救济网统计,1979—2009年,国外对华共启动1 276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1 033起,占80.96%;反补贴37起,占2.9%;保障措施123起,占9.64%;特别保障措施83起,占6.5%。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立案数成快速上升趋势,反倾销作为主要的贸易救济措施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反补贴成为近年的新增长点,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在中国加入WTO以后迅猛增长,见表1所示。
表1 1979—2009年对华启动的贸易救济调查单位:起;%
对华启动贸易救济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多,截至2009年达到35个。发展中经济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对华贸易救济中,且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就具体特征而言,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对华贸易救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中经济体对华贸易救济立案数量快速攀升
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中经济体对华贸易救济立案数量快速攀升。如印度,1995年之前,对华启动了4起反倾销调查,1995—2009年启动了132起,年均9.4起,居对华反倾销首位。2009年,印度共对华发起25起贸易救济调查,高于美国的23起,平均每月发起两起。
迄今,发展中经济体在对华贸易救济中已占居主要地位,据中国贸易救济网统计,截至2008年底,由发展中经济体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占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总调查的54.2%。
2.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各有侧重
发展中经济体采用的主要贸易救济措施是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截至2009年底,国外对华共启动了1 033起反倾销调查,发展中经济体达593起,占57.4%。尤其是近年来,发展中经济体对华反倾销的比重迅速攀升,2009年,共有18个经济体对华启动了76起反倾销调查,其中,14个发展中经济体,共启动53起,占69.7%。一般保障措施的主力也是发展中经济体,截至2009年底,国外对华共启动了123起保障措施,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4个主要的发达经济体共启动了11起,占8.9%。而发展中经济体中仅印度就达到20起,土耳其16起,见表2所示。
发达经济体采用的主要贸易救济措施是反倾销、反补贴和特别保障措施。发达经济体虽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但案件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反倾销依然是发达经济体限制中国产品的主要措施。国外对华反补贴出现较晚,但增长态势迅猛,发达经济体是主导力量。截至2009年底,共有5个国家对华启动了37起反补贴调查,其中美国23起,占62.2%,居首位;加拿大9起,占24.3%,澳大利亚3起,占8.1%。上述三个国家共占94.6%。由发展中经济体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只有南非和印度,各1起。见表2所示。美国2007年突破反补贴法规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开始对中国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并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加拿大是中国加入WTO以来最早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的经济体,主要依据其国内《特别进口措施法》。
发达经济体在国外对华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中居主导地位。截至2009年底,在国外对华启动的83起特别保障措施中,美国发起了42起,占50.6%;欧盟10起,占12%;加拿大两起,占2.4%;上述三方共占64.6%。发展中经济体发起特别保障措施较多的是印度和土耳其,各7起,各占8.4%。见表2所示。美国和欧盟是特别保障措施的主要发起者,其原因是其国内具有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别保障立法。美国贸易法中的421和422条款规定,对来自中国产品的市场扰乱和转移行为实施救济措施。欧盟的“过渡期特定产品保障机制 (TPSSM)”条款也是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制定的保障措施。
表2 截至2009年底国外对华启动贸易救济调查数量前10位的经济体 单位:起;%
值得注意的是,发达经济体的反补贴措施多与反倾销合并调查,这种“一案双反”的合并调查,给中国政府和企业带来沉重负担,增加了应诉的难度。此外,发达经济体是对华发起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的主要力量。截至2008年底,共有5个经济体对华启动38起反规避调查,8起反吸收调查,其中,22起反规避和8起反吸收都是由欧盟发起。
3.发展中经济体对华贸易救济涉及的行业范围大于发达经济体
由于中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原因,国外对华贸易救济主要集中于中国出口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如化工、轻工、冶金、纺织、机械、金属制品等。但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在案件涉及的具体产品方面还是具有一定差异的:一是发达经济体贸易救济涉及的领域相对于发展中经济体更偏向于中高端,尤其是近年来,涉及钢材、轮胎、电子等领域的越来越多。二是发展中经济体涉及的行业和产品范围更为宽泛,还涉及到建材、医药、农产品等。
4.发达经济体涉案金额高于发展中经济体
发达经济体对华贸易救济个案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甚至数十亿美元的案件司空见惯。例如美国,2003年12月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涉案金额9.6亿美元,2007年10月对华钢钉反倾销涉案金额10亿美元,2009年4月对华油井管反倾销和反补贴涉案金额27亿美元。欧盟2010年6月30日对华数据卡 (即无线宽域网络调制解调器)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案金额竟高达41亿美元。而发展中国家超过1亿美元的案件2005年之前几乎没有,2005年之后才开始出现。例如印度,2005年对华丝绸反倾销涉案金额达1.8亿美元,2007年对华顺丁烯二酸酐反倾销案涉案金额为1亿美元。2008年对华热轧钢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6.86亿美元。这主要因为中国向发达经济体出口的产品层次高,数量大。
5.发展中经济体对华案件执行率高于发达经济体
贸易救济案件执行数量是指最终采取了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数量,执行率为执行数量占终裁数量的比重。以反倾销为例,截至2008年底,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4个主要的发达经济体反倾销案件平均执行率为69.2%;印度、土耳其、阿根廷、墨西哥、南非5个发展中经济体反倾销案件平均执行率为76.8%。其中,印度、阿根廷分别高达86.2%和82%,见表3所示。其主要原因是发展中经济体相对发达经济体在法律等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够规范,任意性较大,立案和执行容易[1]。
表3 截至2008年底主要经济体对华反倾销调查执行情况 单位:起;%
6.发达经济体将中国诉诸WTO的案件高于发展中经济体
根据 WTO统计,截至 2010年 6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的起诉中国的案件共有18起,14起由发达经济体提出,4起由发展中经济体提出。发展中经济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一直不如发达经济体,1995—2008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了388起争端案件,由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提出的共231起,由发展中成员提出的有151起,由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共同提出的有6起。主要因为发展中成员在人力、财力、技术标准等方面落后于发达成员,诉讼成本相对较高。
三、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对华贸易救济的影响度比较
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数量和涉案金额不同,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也不同。我们采用贸易救济指控指数和贸易救济涉案金额指数,从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两方面,比较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2]。
贸易救济指控指数=(某经济体对华贸易救济立案数÷全球对华贸易救济立案总数)/(中国对某经济体出口额÷中国出口总额)
该指数的平均值为1,若大于1,说明该经济体对华采取贸易救济调查措施,其频率相对于其在中国出口贸易中的地位而言,对中国出口贸易影响较大;若小于1,则影响较小。
贸易救济涉案金额指数=(某经济体对华贸易救济涉案金额÷全球对华贸易救济涉案金额)/(中国对某经济体出口额÷中国出口总额)
该指数的平均值为1,若大于1,说明该经济体对华采取贸易救济调查措施,其涉案金额相对于其在中国出口贸易中的地位而言,对中国出口贸易影响较大;若小于1,则影响较小。
我们以2009年为例,对上述两个指数进行测算,其结果显示:在对华启动贸易救济调查的10个主要经济体中,发展中经济体的指控指数都超过1,平均为12.95,其中,指控指数最高的是阿根廷,高达52.2,其次是土耳其和印度。而发达经济体的指控指数相对较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4个经济体平均指控指数为1.29。涉案金额指数也是发展中经济体高于发达经济体,最高的阿根廷为30.87,印度为7.97,发达经济体涉案金额指数相对较低。见表4所示。
由此可见,发展中经济体对华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相对其在中国出口贸易中的地位而言,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大于发达经济体。
表4 2009年主要经济体贸易救济指控指数和涉案金额指数 单位:起;亿美元
四、结 语
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各经济体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开放程度、法律和制度建设、标准化建设、与中国的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异质性、处理案件的成本承担能力等差异造成[3]。所以,中国应在这些方面针对不同经济体做出深入的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同时要注意以下两种发展态势:
1.发达经济体对华采取贸易救济以外的措施的比重将不断提高
由于中国向发达经济体出口商品结构的不断优化,用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限制中国产品的效应减弱,发达经济体凭借其在经济、技术、法律体系等方面的优势,越来越多地借助于贸易救济措施以外的手段来限制中国产品,如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环境壁垒、产品召回等。而发展中经济体由于法律、标准、经济发展阶段等原因,赖以限制进口的手段较为单一,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还将主要依赖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传统的贸易救济手段[4]。
2.发展中经济体采取贸易救济的比较优势和影响不可忽视
发展中经济体虽然在经济、技术、法律体系等方面落后于发达经济体,但在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方面也具有一些发达经济体不可比拟的优势和便利:(1)国内立法和执法不够完善,随意性强,立案容易。(2)国内产业关联较弱,不用过多考虑产业上下游利益平衡问题,较易实施贸易救济措施。(3)属于贸易小国,是国际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实施贸易保护后不会恶化本国的贸易条件。贸易伙伴少,一般不会引发多边交叉报复。(4)WTO给予发展中经济体比发达经济体更加有力的实施条件,如实施期限长等。这些因素将决定了发展中经济体对外贸易救济不断升级,尤其是与中国的产业结构具有同构性,产业和产品竞争性强,贸易冲突将越演越烈[5]。其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也不可小觑,发展中经济体市场的丢失,将影响中国市场多元化战略,产品必向发达经济体集中,与发达经济体的贸易摩擦必将进一步升级,贸易条件进一步恶化,贸易利益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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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亚飞.贸易摩擦理论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7,(2):18-23.
[5]王颐,李恒春.浅析中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