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保理与贴现的比较研究
2011-07-12张英俊
张英俊
(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岛分公司,辽宁大连 116001)
作为应收账款融资的重要手段,应收账款保理与贴现都能有效缓解企业应收债权与流动资金需求的矛盾,改善信贷结构和资产质量,降低坏账风险。应收账款保理与贴现业务很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应收账款融资活动快速发展的今天,分析与比较应收账款保理与贴现这两大重要融资方式的异同,对促进应收账款融资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选择更为合理可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方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内涵与性质的比较
应收账款保理是指卖方 (供应商)与保理商签订协议,卖方将其基于与买方 (债务人)订立的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所产生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资金融通、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融资方式[1]。
应收账款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应收账款面值中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贴现息及相关手续费后,将余额支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
应收账款保理与贴现都是企业通过转让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以获取资金的融资行为,都以买卖双方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必要条件。其标的物都是应收账款,基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应收债权提早变现,加快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速度,减轻短期资金压力,提高企业现金流量及资金利用率。可见,就业务性质而言,应收账款保理与贴现基本一致。
二、业务种类与范围的比较
1、业务种类的比较
应收账款保理按照不用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四种:一是按照保理商对供应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仅提供资金融通、账款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供应商必须自己承担坏账风险。即应收账款到期时买方若无法偿还债款,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要求偿还融资款。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到期时若债务人拒付或无力付款,保理商不能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只能独立承担坏账损失的保理服务。二是按照保理业务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国家或地区分为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国内保理的保理商、卖方与买方均位于同一国家或地区,而国际保理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商以及双方的保理商之间进行的保理业务。三是按照保理商是否融资分为到期保理与贴现保理。到期保理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以无追索权方式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履行完全的账款催收、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控制职能,在账款到期日从买方收回货款并扣除相关费用,将净额支付给卖方的保理方式。此方式下无论保理商能否收回款项,均应向卖方支付货款。贴现保理是保理商在到期日之前向卖方支付款项的保理方式,该笔款项以应收账款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 (一般在80%以内)为基础,扣除贴现利息和费用的净额。到期日保理商从买方收回全部货款后再向供应商付清剩余账款部分。四是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公开保理方式下,卖方需将保理商的参与和应收账款的转让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到期日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货款。大部分国际保理都是公开保理。而隐蔽保理的保理商参与对买方是保密的,买方并不知晓保理业务的进行。账款结算仍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与费用的清算直接在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进行。隐蔽保理主要是供应商为了避免让客户知道其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的事实。
应收账款贴现一般有两种情形,即带追索权贴现和不带追索权贴现。带追索权贴现是企业在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让方 (金融机构)在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或逾期支付时,有权向转让方索取应收款项的权利。不带追索权贴现时,企业将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金融机构,企业贴现所得收入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总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种类多样,涉及带追索权与不带追索权、国际与国内保理、公开与隐蔽保理等多种分类方式,业务空间较大。应收账款贴现主要依据有无追索权进行划分,种类较为单一。目前我国应收账款保理商还难以实现高风险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贴现一般都附带追索权。
2、业务范围的比较
应收账款保理的具体业务包括融资、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一是融资服务。为缓解供应商货物在途和信用销售资金占用的财务压力,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发票的复印件卖断给保理商,以获取不超过发票金额80%-90%的预付款融资。二是账款催收。保理商可以为供应商提供专业化的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有助于缩短账龄,提高应收账款收回的效率。保理商通常都设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从事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并根据账款逾期时间采取信函通知、电话询问、上门催款或采取法律手段等方式提高账款回收率。三是销售分户账管理。保理商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引用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对应收账款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记账、催收账款、结账、计算、收费、打印报告单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回收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供应商进行销售管理。四是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随时根据其资信状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保理商对信用额度内的应收账款将提高100%的坏账担保。信誉度越高,给予债务人的信用额度就越大。
应收账款贴现是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出售其拥有的应收账款筹措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账款凭证递交至银行等金融机构,待其评估债务人与申请贴现企业的信用后,按一定比例扣除贴现息,再将余额付给企业。其业务范围仅限于融资服务。如前所述,应收账款保理除了融资功能外,还可提供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应收账款资产的管理服务。保理商可根据不同形式的服务组合,按客户的需要提供更细化、更完善的服务项目[2]。可见,相比应收账款贴现而言,应收账款保理的业务范围较大,企业可选择的服务内容较多。
三、法律关系的比较
1、金融机构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指导致应收账款发生的商品交易双方。保理是一种风险转移或分担的契约设计。应收账款保理不仅具有融资功能,更是对企业坏账风险的转移和分担,是一种全程信用管理系统,包括交易前的客户资信调查、交易后的账款回收和坏账担保,其核心是对坏账风险的全程控制[3]。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不仅是简单的融资双方关系,更是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同时,保理商提供的融资方式可以为贷款或预付款,其法律性质可以是应收账款转让或是以应收账款设定担保。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即使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保理商一般也要求和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签订三方合同。因为保理商不仅要考核债权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更重要的是考核债务人的履约付款能力。签订三方合同之前,保理商还会进一步确认销售合同的真实性,确保三方合同的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贴现仅仅作为一种短期贷款或应收账款转让行为,金融机构和债权人之间只是资金的提供方和接受方,不存在其他的业务关系。因此,应收账款贴现合同一般只涉及金融机构和债权人双方,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充分的规定。
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应收账款保理和贴现中承担到期支付货款的义务。签订保理合同或贴现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此直接向保理商或贴现银行付款。但与应收账款不同的是,隐蔽保理下的保理商参与对债务人是保密的,债务人依然直接对债权人负责,双方之间只受销售合同的约束,保理合同仅对保理商和债权人产生效力。这一特点是应收账款贴现不具备的。
2、金融机构和其他方的法律关系
一方面,国际保理业务中涉及多方利益关系人,如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保险公司、其他受让人等。如为降低或转移保理业务的风险,保理商通常会与保险公司合作,利用保险公司已经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来控制保理风险。这样既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也极大地降低了保理商的潜在风险。因此,国际保理业务中存在较为复杂的多重法律关系,而这些在应收账款贴现业务中是没有的。另一方面,为有效控制应收账款贴现风险,贴现银行通常要求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当贴现银行认为债务人或债权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解除时,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新的担保或更换担保人。这于应收账款保理而言是不需要的。
四、业务流程的比较
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一是进出口商进行商品销售洽谈;二是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保理需求并要求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三是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四是经进口保理商评估后,若进口商信用良好且同意购买出口商的商品或服务,签订商品或服务转让合同;五是出口商将转让发票副本交给出口保理商,并由其告知进口保理商有关发票详情;六是如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款;七是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八是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将款项汇至出口保理商;九是若进口商逾期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十是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费用,将余额付给出口商。除没有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分外,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可参照国际保理业务流程。
应收账款贴现的业务流程包括:一是交易双方发生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签订销售或服务合同并开具发票,形成应收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权人持发票和合同资料去银行申请贴现;三是银行受理贴现申请并对债权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对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真实性及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展开调查;四是银行审查无误后,按照规定的贴现利率计算贴现利息,与债权人签订协议并发放贴现贷款;五是发票到期日前通知债务人支付货款;六是债务人逾期未支付款项的,银行按合同规定是否有追索权的情形进行处理。
比较应收账款保理和贴现的业务流程,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不同之处:一是业务开始时间不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通常与商品交易活动同时进行,一般在商品销售合同订立之前就已开展保理服务;而应收账款贴现则是商品交易关系确立之后,债权人持销售合同和发票提出贴现申请。可见,应收账款保理除了提供融资外,其应收债权管理服务将伴随商品贸易活动的始终,而应收账款贴现仅仅具备资金融通的作用。二是业务复杂程度不同。应收账款保理,特别是国际保理,其业务程序和涉及的法律关系都较为复杂;而应收账款贴现业务则相对较为简单。三是所融资金的付款方式不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是在债权人有融资需求的情形下,保理商在应收账款未到期时先支付其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款,并在债务人付款后扣除融资本息及费用,将余额退还给债权人,保理商相当于要支付两次款项。而应收账款贴现则是在账款未到期时扣除贴现息,一次性支付给债权人。贴现银行在收到债务人货款后无需再付款。
五、融资成本的比较
企业进行应收账款保理或贴现融资都需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可称为其融资成本。倘若企业不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活动而是选择持有应收账款,则又要承担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收账成本及坏账风险。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对应收账款的融资或管理成本做出判断,以选择成本最小或风险最低、最有利于应收账款回收的融资或管理方式。
1、应收账款的持有成本
当企业不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时,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持有成本包括:一是机会成本。应收账款作为一项未达款项,占用了企业的资源却未给企业带来任何增值。因此持有应收账款应考虑其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通常以市场利率作为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率。二是管理成本。企业在对应收账款进行记录分析、对债务人开展信用管理以及应收账款催收的过程中会发生一定的费用。三是坏账成本。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存在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形,因此核销的坏账应视为应收账款的持有成本。
2、应收账款的保理成本
企业进行应收账款保理时,会发生相应的融资利息和服务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融资利息。保理商一般会提供给供应商发票金额80%左右的资金,并对此收取利息。该利息通常要比银行利率高出1.0-3.5个百分点。二是保理服务费。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会收取一定的保理服务费,一般为发票金额的0.5%-3.5%。无追索权保理的服务费高于有追索权的服务费。三是未融资款项的机会成本。对于剩余部分的未融资款,企业也应考虑其机会成本,一般以市场利率确定。四是其他费用。保理商还可能收取一些其他费用,如单据处理费、资信调查费等。
3、应收账款的贴现成本
企业进行应收账款贴现时,发生的贴现成本即为贴现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假定应收账款所开具的票据无息):一是计算贴现利息。贴现利息=发票面值×贴现率÷360×贴现期限。贴现率按贴现当日银行确定的贴现率计算,主要受到市场利率及账款信誉程度影响;贴现期限=发票期限-已持有发票期限。二是计算贴现收入。贴现收入=发票面值-贴现利息。三是登记入账,确认贴现成本。
4、案例分析
不同的应收账款融资和管理措施将给企业带来不同的成本负担。一般而言,若保理成本 (或贴现成本) >持有成本,则企业会选择持有应收账款;若保理成本 (或贴现成本) <持有成本,则企业将进行应收账款融资;若保理成本>贴现成本,则企业会选择应收账款贴现融资;反之,企业将优先选择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不同应收账款融资方式时,除考虑融资成本外,企业可能也会比较其不同的融资风险和融资渠道的稳定性。
笔者以一个简单案例具体说明并比较不同应收账款业务的成本。
例1:某企业2011年3月1日签订一笔价值为6000000元的销售合同,并开具90天到期的无息应收票据。假定每年天数按360天计算,该企业坏账率为5%,市场利率为4%,保理商提供的融资利率为6%,保理服务费为申请保理销售额的2%,保理期限为60天,应收账款信用管理费用为50000元,贴现率为16%。
应收账款的持有成本:
机会成本 [6000000× (90÷360)]×4%=60000元信用管理成本 50000元核销的坏账成本 6000000×5%=300000元合 计410000元
应收账款保理成本:
融资利息 6000000×80% × (60÷360) ×6%=48000元保理服务费6000000×2%=120000未融资款的机会成本6000000× (1-80%) × (60÷360)×4%=8000元合 计176000元
应收账款贴现成本 (假定企业于2011年3月15日前往银行进行贴现):
到期日 2011年5月30日贴现期限 75天贴现利息(贴现成本)6000000×16% × (75÷360) =200000元
根据上述计算,在设计数据条件下,保理业务为该企业节约的成本为234000元 (410000-176000),贴现业务为该企业节约的成本为210000元 (410000-200000);案例中企业应收账款保理成本 (176000元)要低于应收账款贴现成本 (200000元),差额为24000元。
六、融资风险的比较
企业进行应收账款管理或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应收账款保理和贴现因其业务开展方式的不同,其潜在的风险也有所区别。
1、坏账风险
附有追索权的情形下,应收账款保理和贴现的应收账款所有权和风险均未发生转移,企业仍需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对于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和贴现来说,虽然融资成本较高,但其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均已转移至金融机构,大大降低甚至是消除了企业坏账风险。就此而言,应收账款保理和贴现所面临的风险性质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即使是有追索权的情形下,因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了一系列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大大降低了企业发生坏账的风险,而应收账款贴现并不具备资产管理服务。相对于应收账款贴现,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的坏账风险较低。
2、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业务,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目前对应收账款贴现和国内保理形成约束的法律规范主要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合同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少量要求商业银行从事贷款、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保理等部门规章。可见,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法律建设是严重滞后的,应收账款保理和贴现面临着共同的重大法律风险。而与应收账款贴现不同的是,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作为国际结算的重要手段,受到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约束,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远远大于应收账款贴现。
3、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同样是针对国际保理业务而言的。当今世界各国间的汇率千变万化,在采用赊销的国际贸易中,企业收到货款的汇率与签订销售合同时的汇率会有所不同,使得国际保理的出口商 (债权人)面临着汇率风险。这也是应收账款保理与贴现所面临风险的不同之处。
七、会计处理方式的比较
应收账款融资的会计处理中无论是保理还是贴现,均以应收账款的报酬和风险是否发生转移作为确定其核算方法的依据。即若应收账款的报酬和风险未完全发生转移,会计上均视同借款来处理;反之则可视为应收账款的出售,将融资成本确认为当期损益[4]。下面将延用例1的数据,分别对应收账款保理和贴现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与比较。
1、应收账款保理的会计处理
(1)附有追索权的情形下保理融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保理融资时:
借:银行存款 4800000(6000000×80%)
贷:短期借款 (或长期借款) 4800000
收到剩余未融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32000
财务费用 168000(48000+120000)
短期借款 (或长期借款) 48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0
债务人到期无力付款或拒绝付款时 (假定为全额坏账),企业应退还预收融资款给保理商,并确认坏账损失:
借:短期借款 (或长期借款) 4800000
财务费用 168000
贷:银行存款 4968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60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0
(2)无追索权的情形下保理融资的会计处理
进行保理融资时:
借:银行存款 4800000(6000000×80%)
其他应收款 1200000(6000000×20%)
贷:应收账款 6000000
收到剩余未融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32000
财务费用 168000(48000+1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0
2、应收账款贴现的会计处理
(1)附有追索权的情形下保理贴现的会计处理
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5800000
待摊费用 200000
贷:短期借款 6000000
3月末摊销短期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40000(200000×15/75)
贷:待摊费用 40000
4、5月末摊销短期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80000(200000×30/75)
贷:待摊费用 80000
债务人按时付款时:
借:短期借款 60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0
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款项时 (假定为全额坏账):
借:短期借款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60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0
(2)无追索权的情形下保理贴现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800000
财务费用 2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0
可见,财务费用确认时间不同,应收账款保理的融资费用是在应收账款到期时保理商从剩余未融资款项中扣除,企业也于此时确认财务费用;而应收账款贴现是在贴现之时支付并确认财务费用。
[1]刘 丹.基于财务视角的应收账款保理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8.9-33.
[2]朱 萍.企业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J].中外企业家,2009,(3):60-63.
[3]张红池.应收账款保理:银企合作的双赢[J].中国农垦,2008,(1):66-67.
[4]梁三英.应收账款贴现与应收账款让售的比较及启示[J].企业导报,2010,(12):15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