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2011-06-22纪荣荣
纪荣荣
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都取得长足的进步。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一个重要成就就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迈出新的步伐。
一、拨乱反正,重建法律秩序,法治建设进入恢复和起步阶段(1978年至1986年)
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重点是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加强立法和健全法制。其基本发展轨迹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2]这些论述,为未来的法制建设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时期,国家共制定了72件法律和42件法律问题的决议,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也相继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不少法律诸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地方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等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1982年宪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新时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正在建设之中。
这一时期,虽然官方并没有明确提出法律体系建设的目标,但法制实践和法制理论是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向努力的。尤其是学术界,早在1983年春就在上海举行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术讨论会,1985年在国家教委主编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现状和发展——高校“七五”科研规划咨询报告》中建议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列入研究课题[3]。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也有力地推动法制实践的进步。
二、明确法制建设新目标,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探索(1987年至1992年)
这一时期立法上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这对推动现代化建设、深化改革开放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同时,新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著作权法、行政诉讼法等,这一时期通过法律55件,通过法律问题决定45件。这一时期立法中一个重要特点是:注意把制定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放在重要位置,先后制定了保护公民各项权利的集会游行示威法、行政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归侨侨眷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工会法等。
这一时期,稳定压倒一切成为各项工作的主轴。在经济上,从1989年起开始了大约3年时间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工作;在政治上,国内政局趋于稳定。到1991年底,我国的改革开放进一步加快的呼声渐起,面临新的突破。1992年初,邓小平先后南巡武昌、深圳、珠海和上海等地,就改革开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极为重要的阐述,并语重心长地明确提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4]随后,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这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也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次大会还具体提出了立法方面即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的任务是:“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5]
三、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向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进(1993年至2002年)
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152件,通过法律问题决定69件。这一时期立法具有几个显著特点:首先,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是立法的重点,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都制定了一些重要法律;其次,按照“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重点研究和制定了法律体系中起支撑作用的基本法律;再次,按照“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的要求,抓紧制定修改了一批法律,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入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阶段(2003年以来)
这一时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关键时期,也是在立法上勇于创新、攻坚克难并取得丰硕成果的阶段。如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并在宪法中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2005年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06年制定了监督法,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9年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有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在这一时期出台,如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反洗钱法、可再生能源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食品安全法、人民调解法等。截至2010年9月,这一时期共制定法律92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7件,一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这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一是作出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二是作出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一揽子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并对清理中明确需要修改的其他法律,补充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抓紧进行修改。
现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35件,加上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及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这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147页。
[3]国家教委高教一司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现状和发展——高校“七五”科研规划咨询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7月版,第243页
[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版,第379页。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80页。
(作者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