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探析
2011-05-26朱盛婷
朱盛婷
一、我国增值税的转型改革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质上是扩大了抵扣范围,相应地,这一减税政策也给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带来了极大变化。
二、固定资产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企业外购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给予抵扣。而一般纳税企业外购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小汽车、厂房、仓库等,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是将进项税额计入资产成本。
(二)自制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在自制生产性固定资产过程中,外购工程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领用的原材料与库存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例1:2010年2月,A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准备自行建造一生产用设备,购入一批工程物资,价款351000元(含增值税51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至10月建造设备过程中,领用工程物资227600元;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值20000元;应分摊工资20000元、福利费2800元。10月25日该设备达使用状态,另剩余工程物资转为该公司的原材料。则A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2.领用工程物资时:
3.领用原材料时:
4.分摊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时
5.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投入使用时
6.剩余工程物资转为原材料时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在购入生产性固定资产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给予了抵扣。但是,如果相关固定资产改变了当初的用途,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在当月按“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例2:2010年3月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将2009年4月购入的固定资产80000(已取得专用发票),已提折旧15000元,专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增值税税率为17%。会计处理为: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1.如果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入的,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3:甲企业于2009年6月转让2007年6月购入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原值9.36万元(其中买价8万元,增值税为1.36万元)。已提折旧1.872万元。该固定资产售价8.424万元(含增值税),该固定资产原所含增值税1.36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应交固定资产增值税=(8.424/1+4%)×4%/2=0.162(万元)
2.如果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后购入的,一般纳税人按转让价17%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
例4:甲企业2009年9月20日转让同年2月购入的生产用设备,原值250万元,已提折旧17.5万元,该固定资产的售价362.7万元(含增值税)。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五)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可视同销售,但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固定资产的,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公式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计入资产价值的相关税费+(或—)资产公允价值差额。
例5:A企业以一幢办公楼与B企业的某种生产设备进行交换,其中:A企业厂房账面原值3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万元,公允价值290万元;B企业设备账面原值为330万元,已提折旧22万元,公允价值为27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补价12万元。AB均为一般纳税人,AB资产均为增值税转型后购入。A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17%=49.3(万元)
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90—20=2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270×17%=45.9(万元)
三、结语
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直接通过“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