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权的经济学思考
2011-04-12衣龙新
衣龙新
(深圳大学财会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经济学庞大而坚实的学科体系对财务学研究影响甚深,现代企业理论、契约经济学等的发展为财权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源泉。现代企业理论主要有新古典企业理论、企业契约理论和企业能力理论三大流派,各流派对企业性质理解的不同,引致对财权内涵认识的本质差异。新古典企业理论将企业视为一个无摩擦地按照业已明确规定规则运行的 “黑箱”,其观点具有显著局限性,并不适宜财权研究。企业契约理论与企业能力理论分别从两个角度阐释了企业的本质属性,即契约性与生产性,为财权研究提供了完全不同的两个视角。本文将基于上述经济学基础理论,初步梳理、归纳并阐释财权的“契约观”与“生产观”及衍生的“综合观”。
一、财权的“契约观”
由科斯开创的企业契约理论是当前主流的企业理论。企业契约理论包括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两大分支,两大分支对财权的理解是不同的。
(一)完全契约理论视角下的公司财权
完全契约理论也称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在公司股东与经营者、股东与债权人等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中,解决委托人面临代理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完全契约理论默认企业契约是完全的,并将研究重点放在委托代理问题方面,在此视角下的公司财权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工具,是一个大财权概念,即委托人、代理人共同指向的公司财务权利,包括公司筹资、投资等方面的权利。
财权是公司委托代理关系的纽结,委托代理双方利益冲突都纷纷指向财务权利及其带来的经济利益,财权合理分解与有效配置由此成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所在。公司财权分解与具体配置将深刻影响代理成本,将部分财权赋予代理人行使还是由委托人保留,取决于总代理成本的变化。财权的适当分解与授权,可获得显著的激励作用,可缓解委托代理矛盾,降低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论中的代理成本主要包括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的保证成本与剩余损失,财权配置中的代理成本则主要体现为:公司财权沿着“股东——经营者”等委托代理链条,不断分权授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监督成本、保证成本等。为降低财权配置中的代理成本,将财权权利与责任相对应、信息知识与决策权利相对应等原则是必须坚持的,要充分利用财权占有的激励作用,并辅之以一定约束,控制财权配置中代理成本。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下的公司财权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契约是不完备的,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全部包含于契约中,由此导致契约事后讨价还价对既得利益状态的影响是重要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有两个分支:一支是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另一支是以哈特为代表的的产权理论,主张通过某种机制来保护事前的投资激励[1]。其中,对财权理解具有深刻性影响的是产权理论,其GHM模型所用“剩余”定义“企业所有权”的方式,被国内财务学者引入财权研究之中,成为目前财权“流行”的定义方式。
1.“剩余”角度理解的财权
从“剩余”角度理解并定义财权,是当前财权研究的主流观点。如张兆国等提出:企业财权是关于企业财务方面的一组全能,可分为两类:一是财务收益权,即对企业总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剩余要求权;二是财务控制权,即对企业财务施加影响和监控的权利,包括合同控制权和非合同控制权[2]。“剩余”角度所定义财权的理论根源在于对“企业所有权”的理解,“企业所有权”就是对企业的剩余所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股东将其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让渡主要部分而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模糊”地带,即契约无法规定的“剩余”,形成所谓企业所有权安排问题。由此,与企业所有权对应的财务权利就被相应定义为公司财权。“剩余”角度理解的财权,强调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剩余”观念。
但是,将“企业所有权”与财权完全对应是有问题的:首先,“企业所有权”定义自身就相当模糊,致使财权定义也含混不清。当前经济学前沿研究已对“企业所有权”的“剩余”分析框架提出了质疑:绝对意义上使用合同不完全性概念,可使“剩余控制权”也变成了一个没大没小,没有范围差异的“万金油”似的变量[3];其次,仅将财权局限于“企业所有权”方面范围过于狭窄。“财权”属于“产权”(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权能,财权应体现“产权”的本质特征。财权不但源自“产权”,也同产权所派生的法人财产权有着天然联系。正如汤谷良教授所指出,企业财务主体拥有的财权,是原始产权派生又独立于原始产权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即构成法人主体的财权[4];最后,财权仅仅反映“剩余权利”,并不系统完整。财权不仅应包括“剩余权利”,而且也应包括“合同权利”,将两者割裂开来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剩余”角度理解的财权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企业所有权”的“剩余”特征揭示了财权的“不完备性”。以“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定义“企业所有权”的相关研究告诉我们:财权的定义与界定必然是不完备的,不可能将全部的、所有可能的财务权利都一一列举并包含于财权之中;二是企业所有权安排下的治理模式直接决定了财权配置具体方式。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股东至上主义”或“利益相关者共享主义”,决定了企业实施“股东单边治理”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由此也决定了财权配置中采用“财务集权”模式或“财务分权”模式。
2.“重要决策权”角度理解的财权
针对“剩余”角度定义“企业所有权”所引发的争议,杨瑞龙、周业安提出了一个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提出将“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他们认为企业的本质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合约的集合,团队生产的“集体租”是由团队成员共同创造的,应由各方共同拥有。该分析框架基本沿袭了企业所有权的“剩余”定义方式,但突出强调了对“剩余控制权”的不同理解:“事实上,股东的控制权总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真正拥有剩余控制权的常常是董事、经理及雇员”,“为避免因概念内涵的含糊性所引起的理论上的混乱,我们以比较现实的态度把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5]。
“重要决策权”角度理解的财权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从现实角度定义剩余控制权的思路,为财权配置指导思想确定提供启示。权利的理论享有与权利的实际占有是有差距的,财权配置要有相应的理论指导,但更要符合实际,不能是纯粹的理论空想;二是强调“重要决策权”的思想,使治理领域财权研究更具现实意义。从“重要决策权”角度可将治理层面的财权定义为重大财务决策权,财务治理关注的正是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而不是公司日常财务事项决策。重大财务决策权一般应具有金额巨大、非经常性等特征;三是分析框架所体现的多元共享观念,对于财务权利分解、授权与制衡具有指导意义。财权不应由某一方独享,财权的分享应考虑各方投入资本“专用性”,承担风险方理应享有对应的财权。
3.“最佳完全合同”角度理解的财权
Tirole等[6]对GHM模型所强调的“剩余”问题进行了反思,在同哈特等人论战中提出了新的观点——“最佳完全合同”理论。他们首先认识到合同当事人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3]。剩余控制权没有想象中那么重要,契约不完全也不可怕,关键是能够有效辨别、区分、判定或然事件对自身的影响及其程度,即签订完全合同关键性因素在于不同或然事件能否被有效识别或区分。同时,完全合同也并不是意味着未来行动的过程都被规定在初始合同中,否则控制权的概念就没有意义了。契约的不完全是注定的,由于“人的有限认知”,签约人只能签订基于其当时知识能力水平而个别认定的 “相对完全合同”,强调所能接受水平的“相对完全”,即最佳合同。由此,判定影响程度,确认自身能够接受合同的 “完全程度”是重要的。
“最佳完全合同”角度理解的财权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最佳完全合同”的“可辨别、可区分影响”研究思路为财权分解与配置提供了现实依据。财权是公司重要权能,财权的有效行使有赖于财务权利的有效分解、授权与制衡,确立“可辨别、可区分影响”观念,可为财权具体分解与行使提供现实基础。二是“最佳完全合同”的“相对完全”思想所强调的“可接受水平”,成为财权分解与制衡的基本理念。财权的分解与制衡不可能达到完全清晰完备,只要达到各方可以接受的水平即可,财权的最终分解与配置往往是各方在可接受范围内妥协后的均衡解。
二、财权的“生产观”
企业能力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个能力体系或集合。从投入角度看企业本质功能是生产功能,即企业是生产性的,这与企业契约理论对企业的理解存在显著差异。企业能力理论主要有资源基础论、核心能力论、知识基础论与动态能力论四大流派,各流派虽观点相异但本质观念是一致的:企业内部能力、资源和知识的积累是解释企业获得超额收益和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性概念[7]。企业能力事实上是一个复合体,知识是“软件”,基础资源是“硬件”,软硬结合体现为能力,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对现有能力的不断改变提升形成相应“动态”特征。
企业能力理论对于财权研究的指导意义在于:一是指明了财权具有生产属性特征,强调财权配置要向“能力”倾斜。企业生存与发展依靠竞争优势,竞争优势的形成依赖于企业能力、资源和知识的积累,能力、资源和知识的有效积累都要有相应的财务权利作为保证。因此在财权配置中,要强调企业能力培养与财务权利的协调对称,为未来企业竞争优势的提升提供充分的财务制度保障。为培养企业“核心能力”,财务资源与相应财权配置必须有所倾斜,企业“核心能力”体现在哪里,财务资源就要汇集在哪里,财务权力也集中在哪里。同时,要有超前思维,重视潜在“核心能力”培养问题,对于可能形成的“核心能力”领域,要树立风险投资思想,敢于投入财务资源,敢于加大财权配置倾斜力度,敢于接受可能的挫折乃至失败;二是揭示并强调了财权配置中对特殊资源与特定能力的肯定与重视。企业特殊资源与特定能力有多种类型,可能体现为企业在技术、渠道、营运方式等方面的特殊优势。其中,企业智力资本与知识资本是重中之重,众多创新型企业均依靠知识与技术生存发展。因此在财权配置中,应给予公司业务骨干、高级技术人员等以充分财务资源,利用他们对工作强度、工作效果的专业判断与切实体会,激励其努力工作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三、财权的“综合观”
杨瑞龙、杨其静对“契约观”所强调的“剩余分配”与“生产观”所强调的“剩余创造”进行了归纳与综合,提出了“组织租金创造与分配”的“综合观”,他们认为,企业制度的本质是如何创造和分配组织租金。与“专用性”相比,资产的“专有性”对组织租金分享更具决定意义。单纯的资产“专用性”仅仅可以证明为了吸引这些资产所有者参与团队必须给予适当的控制权和风险佣金,但这并不构成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8]。“专用性”被动要求控制权,保护自身利益,但这种事前要求是脆弱的,因其签约后很难退出,这将会消弱签约人的谈判力。拥有“专有性”资产的所有者才是真正有实力分享组织租金,因为他们是团队生产所必需且难以被替代,即被其他团队成员所依赖。那些对团队组织租金创造最具影响力、最难以替代,而且最具通用性资源的当事人的谈判力最强,会成为组织租金最为有力的要求者。
“综合观”对于财权研究的指导意义在于:一是强调组织租金的创造与分配相协调的思想,为财权问题研究提供了思路。“创造”是“分配”的前提,“分配”是“创造”的动力与保证。财权研究不但要重视剩余财权的分配,更要重视财务资源的创造;二是重视组织租金的创造的思想,为财权分解与配置开辟了另一视角。除了风险承担者理应享有一定财权外,财权应优先配置给价值创造者,即谁为企业价值创造贡献越大,谁就应获得更大的财务权利与利益;三是“组织租金的创造与分配”分析框架,对财务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管理层收购、职工持股计划等均需遵循“组织租金的创造与分配”基本思想,强调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相对等原则,实现财务方面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四、简要的总结
经济学研究在不断推进,财权研究也要与时俱进。当前流行的以“剩余”定义财权的方式已弊端尽显,是该走出“剩余”观念束缚的时候了。财权是个多维度概念,从某一理论单一视角定义财权必将不全面,财权宜采用多角度综合定义方式。
“财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财权是一个“大财权”概念,包括治理层面的财权与管理层面的财权。这一宽泛财权可理解为公司的全部财务权利,是公司各种财务事项相关权能的集合,主要包括财务方面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狭义财权特指治理层面的财权,是财权研究的核心内容。
治理层面的“财权”具有四重含义:一是财权主要源自“财产所有权”。股东是公司物质资本出资者,其让渡部分“财产所有权”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无论是股东留置的“保留权利”还是让渡后形成的法人财产权,都是财权的核心内容;二是财权包括“剩余权利”。治理层面的财权不但包括“保留权利”部分所形成财权,还包括权利让渡过程中模糊地带的“企业所有权”所形成的“剩余”财权;三是财权强调“可辨别可区分影响权利”。即只要存在对治理主体的可区分可辨别的影响,其相应的财权就属于该类治理主体层面的财权;四是财权主要指向“重大权利”。即在公司实际运营中,治理领域主要侧重于重大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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