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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大宗教看宗教伦理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2011-04-12姚卫群

关键词:伦理思想基督教道教

姚卫群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

现代社会中,宗教有着重要的作用或影响。而这种作用或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又体现在其伦理思想方面。现代社会中许多大的宗教派别的伦理思想的基本成分在古代已形成,但在现代社会中仍然起着巨大作用。本文对现今一些重要宗教派别 (主要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的伦理思想的基本观念及在社会中的作用或影响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为善恶与因果报应观念

伦理思想的一个基本内容是讨论人的行为的善恶,而宗教伦理则除了讨论人的行为的善恶之外,还要讨论善恶行为产生的宗教结果。这种善恶行为与相应结果在不少宗教派别中称为因果报应。

佛教教义中的这方面内容较多,此教十分重视对善恶问题的探讨,把行为善恶与因果报应联系起来,认为人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结果或报应,善行有好的果报,恶行有坏的果报。佛教对报应过程中因的善恶标准是分不同层次的,对果的好坏也分不同的类别。如关于因的善恶,又有所谓十恶与十善之说;关于果报的好坏,佛教中有所谓五道轮回或六道轮回之说等。从佛教般若中观系统的核心理论来看,最高层次的善因是对无明的消除或对诸法实相的认识,最高层次的善果则是跳出轮回状态。按照这样的观念,一些接近世俗观念的善恶标准在佛教中是属于较低层次的,它们只是为了达到最高善的一些预备性的成分。如在佛教的主流思想看来,一般的善行可产生好的轮回状态,一般的恶行会产生坏的轮回状态。但再好的轮回状态也是一种相对的好,轮回状态在本质上是充满痛苦的。根本的善因是对佛教最高智慧的体悟。这种善因能使人真正摆脱痛苦,获得真正的善果。不过佛教也认为,在世上总是做坏事的人是不可能获得佛教最高智慧的,也就是说,他们是不能真正得到善果的。

中国传统宗教派别道教也有其善恶观念。道教的不少文献中认为善恶都会有其相应的报应。认为行善者命长,行恶者命短。并且认为人的行为善恶,不仅在自己身上有报应,而且会对后代子孙有影响[1]。这是道教的善恶报应理论与佛教的善恶报应理论相比所具有的一个重要差别。再有,佛教的善恶报应理论对道教有影响。如中国宋代时流行的一些道教的劝善书,就吸收了佛教的相关思想,佛教的地狱说等因果报应方面的思想在劝善书中都有表现[1](P423)。

伊斯兰教的善恶观念也与报应思想相关联。此教最为关注是否对安拉崇拜,是否遵从穆罕默德等的圣训。《古兰经》和后来伊斯兰教的种种教规中对信徒有具体的行为要求,认为遵守这些要求或规定是善,反之则是恶。伊斯兰教中的报应观念主要表现在其基本信仰之一的“信后世”(或“信末日”)理论中。这种理论认为,人能经历此生和后世。人进入后世的形态有好坏差别。好的形态是进入天园(天堂),坏的形态是进入火狱。伊斯兰教有“末日裁判”的说法,认为人生活的此世会有一个末日,到这一天,所有生命将终结,安拉要对曾在此世生活过的人生前的行为进行裁判,生前行善者将上天园,生前作恶者将下火狱[2](P358-359)。

基督教中也有关于人的行为善恶及其相应结果的说法。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之一就是原罪说,认为人类从远祖开始就有罪 (即由亚当和夏娃产生的原罪),因而,人一出生就与罪恶相关联,并要经受磨难。而要摆脱这种罪恶,脱离磨难,就要依靠上帝或其代表来拯救。具体的救赎方式有多种说法,其中上帝派其圣子耶稣基督来人间受苦,经历在十字架上的流血牺牲等,以对上帝祭献,为人类赎罪,就是其中一种。此后,他还复活升天,继续帮助人类,为人类造福。因此,耶稣基督作为上帝之子在基督教里就是一个救世主。当然具体到个人能否被拯救,还是与自己的行为有关。要按照基督教的教义行事,如热爱上帝,热爱耶稣基督,向基督或上帝悔过,做弥撒,以及参加基督教的其他种种宗教仪式或活动等。这在基督教中就属于善行,对于得到拯救是必要的。在基督教中,也有天堂和地狱的观念,人死后是上天堂还是入地狱与人行为的善恶直接相关[2],也与上帝的意志相关。在这方面,基督教中也有种种说法。

二、禁欲与限欲观念

如何对待欲望,是古今伦理思想中关注的重要问题。宗教派别在对待人的欲望问题时,往往在一些方面提出禁止要求。因而人们也经常将一些宗教的这些方面的规定称为禁欲主义。但在实际上,宗教在多数的场合是对人的一些欲求进行较严格的限制,并不是禁止人的任何欲求。

佛教对待欲望的态度是比较明确的,即反对人的贪欲。这在佛教的基本教义“四谛”和“三毒”说中都有表述。四谛中的“集谛”认为,造成人产生痛苦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人对事物的渴爱而引生的贪欲,如对感官享受的欲望,对永远生存的欲望等等。这些欲望不可能真正或永远得到满足,因此就产生了人的痛苦。四谛中的“灭谛”要求人们灭除这种欲望或贪欲,认为这是消除痛苦达到“涅槃”必须做的。佛教的三毒说中把“贪”列入其中,认为人之所以陷入生死轮回,产生痛苦,与人总为许多烦恼缠绕有关,而“贪”是引发这些烦恼的较直接的原因之一。佛教在发展中对人的欲望的看法实际是有一定变化的,这主要与大乘佛教和小乘佛教的一些理论差别有关。对待欲望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待现实世界或世俗世界的一种基本态度。大乘佛教不像一些小乘佛教那样明确要求远离世俗社会的活动,而是强调在世间中获得涅槃。如《维摩诘经》卷中说:“乐涅槃不乐世间为二,若不乐涅槃,不厌世间则无有二。”[3]中观派认为“诸法实相即是涅槃。”[4]禅宗则更是要求人们要“不离世间觉。”[5]不离开世间实际上就是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体悟佛教的真理,肯定信众参与一般社会生活的必要性。在佛教的实际发展中,僧团对一般人正常的欲望是持理解态度的,他们所谴责或反对的主要是不正当的贪欲或贪婪,尤其是那些损害别人利益或生命财产的贪欲或贪婪。但对待出家的信徒,一般的教团则要求其守戒,如不能结婚等(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佛教有例外),即对教徒抑制欲望的程度的要求是不同于对一般人的。在总体上说,佛教并不是不加区别地要求人们抑制欲望,更不绝对地要求禁止人的一切欲望。

道教在这方面有与佛教类似的观念。道教最初形成时的理论基础是中国传统的道家思想。道家讲“无为”,无为是一种处世态度,其中也包含着某些对待欲望的观念。一些学者认为,“道”的一个显著特性是信天由命,即无为,这一术语的意思是“不为任何欲望而劳作”,也就是不去干扰外界事物,让一切顺其自然[6]。道教比较强调“寡欲”。道教的戒律中关于抑制贪欲的规定不少与佛教亦接近。

伊斯兰教对欲望问题也有不少说法,反对人过分地追求世间的一时利益。伊斯兰教经典中就反对贪图世间利益的欲望。《古兰经》认为追逐财富的欲望是麦加社会产生罪恶的渊薮,对财富的信赖是导致道德沦丧的原因[7]。在伊斯兰教后来出现的苏非派中,该教的这方面的内容被进一步强调。苏非派要求人们守贫和苦行等。此外,伊斯兰教中有关于所谓“斋”的制度,规定每年伊斯兰教历9月(热麦丹月)教徒要斋戒1个月。在这一时期,每日从黎明至日落禁止饮食和房事等[8]。由此可见,在许多场合对人的欲望严格加以限制也是伊斯兰教所要求的。

基督教中亦论及人的欲望问题。在此教的形成过程中,古希腊罗马哲学中就有斯多噶主义,主张节制、寡欲等。基督教在形成后虽然不是很突出地讲抑制人的欲望,但对这个问题也是关注的。如著名的基督教神学家奥古斯丁就有一些涉及欲望的理论。他认为,清心是对造物主的爱,贪心是被造物对自身的爱。奥古斯丁还对“清心”和“贪心”作了一些区分和说明,他认为,人对低于自身的事物的爱是贪心,对等同于自身的他人的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若为自己而爱他人则是贪心,若为上帝而爱他人则为清心。可以看出,奥古斯丁并不一般地反对人的欲望,而是认为对物质、身体的爱好必须服从对精神、神圣对象的爱戴[9]。基督教在后来的发展中也并不笼统地强调禁欲,它明确提出反对的是在世俗社会看来就不正当的欲望。基督教的一般戒律中也包括不偷盗、不奸淫、不贪恋别人财物等方面的内容[2]。这和一般的宗教派别是类似的。

从上所述可知,在一般的宗教派别中,谈的主要是限欲,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禁欲。

三、自利与利他观念

自利与利他观念涉及的是在社会生活中如何看待自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问题,也涉及到人的行为的恰当与否问题。宗教的伦理对在这方面的问题也极为关注。

佛教是较多和较直接论述自利与利他观念的派别。此教在创立时就以追求脱苦为宗旨。佛教的脱苦说中包括自己如何脱苦的方法,这之中就涉及如何自利的问题。小乘佛教在总体上说被认为是重视所谓“自利”的,即主要追求自身的解脱,其修行所要达到的最高目的是证得阿罗汉果。阿罗汉果主要是小乘佛教中个人所达到的解脱。在小乘佛教看来,解脱境界(涅槃)与“世间”是两个不同的、有分别的境界,自己注重自身的修炼,摆脱外界的烦恼,就能达到脱离“世间”的解脱境界,至于别人的解脱或别人如何离苦等,则不是小乘佛教关注的重点。但大乘佛教则在强调利他方面更为突出。大乘佛教极为讲究所谓慈悲。“慈”指使众生快乐,给众生幸福;“悲”指去除众生的苦恼,使之摆脱痛苦。“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10]大乘佛教把成佛、普度众生(利他)作为最高目的。在多数大乘佛教派别或信徒看来,解脱境界(涅槃)与“世间”不是绝对分离的,达到解脱并不是离开“世间”后进入的另一不同的世界。大乘佛教徒要“即世间即涅槃”。作为菩萨或成佛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利他”,菩萨或佛不是存在于“世间”之外,而是要在“世间”之中救度众生。为了救度众生,菩萨或佛什么都能舍弃。仅仅狭隘地追求自己的一时或表面的利益,并不能真正达到涅槃或成佛。要真正达到“自利”的最高境界,就必须“利他”。二者最终实际是一致的。

道教非常强调清修,信徒把求取个人成仙作为目的。这当然也属于自利的行为。但道教并不仅仅追求自利,此教中也有强调利他的内容。认为要想长生,一定要积善立功,慈心于物,恕己及人,乐人之吉,愍人之苦,赒人之急,救人之穷,口不劝祸,见人之得如己之得,见人之失如己之失。[1](P410)这样,在道教中,自利与利他是结合在一起的,利他是自利(如长生)的一个必要的条件。若不利他,则非“有德”。那么,要个人长生或成仙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伊斯兰教同样对信奉者承诺能给他们带来幸福。如果不是这样,此教也难以激发信众饱满的宗教热情,因而这里面应当说有自利的成分。但伊斯兰教更为强调的是利他。此教在产生时就谴责自私或损害别人的行为,要求帮助别人或弱者。如《古兰经》中就要求信众崇拜真主,孝敬父母,优待亲戚,怜恤孤儿,救济贫民,亲爱邻居和伴侣[7](P80)。在伊斯兰教的宗教义务中,有所谓施舍的要求,这种施舍开始是自愿的,是一种自愿捐赠的慈善行为,后来形成纳课制度,要求教徒在财产超过一定数量后交纳“天课”(课岁),用于救济贫穷困苦者[7](P78)。显然,利他的思想在伊斯兰教教义中也占有相当比重。

基督教的教义中也有关于自利和利他的内容,这两方面的成分是交织在一起的。从教徒来讲,一般都关心自己如何能得到拯救,因为按照基督教的基本说法,人都是有原罪的,需要被拯救。一般的教徒也关心自己死后如何能进入天堂。因为基督教中有末世说和最终审判说。而要使自己得到拯救或进入天堂,就要按照基督教的修道要求去做。因此,这些修道行为里面应当说多少带有自利的动机或因素。从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来看,更为强调利他精神。因为按照基督教描述的历史,耶稣基督为了拯救人类而来到世间受难牺牲,他的生和死都是为了别人,其中没有自己的私利,是一种典型的利他精神,耶稣基督的行为给人们树立了榜样。因此,基督教中也是倡导人们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利益的。

四、平等观念

平等观念在佛教中占有突出地位。此教的创立与最初的基本教义都与平等观念相关。在佛教产生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印度思想界影响最大的是婆罗门教。印度社会中流行的主要是反映四种姓中婆罗门种姓观念或利益的伦理思想,它在总体上要维护种姓制度,坚持在诸种姓中婆罗门第一,下等种姓要服从上等种姓。佛教在产生时主要代表了印度社会中属刹帝利和吠舍种姓的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佛教(特别是早期佛教)认为,人的高低贵贱并不是由人的出身决定的,而是由人的行为决定的,出身卑贱的人一样能成为贤人,如《别译杂阿含经》卷第五中说:“不应问生处,宜问其所行,微木能生火,卑贱生贤达。”[11]《长阿含经》卷第六中说:“汝今当知,今我弟子,种姓不同,所出各异,于我法中出家修道,若有人问:汝谁种姓?当答彼言:我是沙门释种子也。”[12]佛教在这里明显是主张一种平等的观念,即反对婆罗门教的四种姓不平等理论。早期佛教的平等观念确定后,对佛教总的理论体系的形成和该教在后来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佛教的许多基本理论及教规与其在伦理思想上的平等观念是一致的。如,在基本理论方面,佛教认为,不存在一个万有的主体,事物是缘起的,是互为因果、互为条件的,不仅一般的事物中没有主体,而且在人或人生现象中也没有主体(主无我论)。佛教的这种无主体或无我的理论与其在伦理思想上的平等观念显然是相呼应的:既然万有中没有主体或最高的实在,又怎么可能会在社会中存在一个永远高于其他种姓的最高种姓呢?此外,佛教还强调人人都有佛性,都可成佛,强调众生平等。类似的教义还有很多。

与佛教相比,道教中突出讲平等的内容相对少些,它的一些理论中是间接地表明这方面的思想。如道教讲究无为、清静、寡欲、不争等,实际上是反对把个人凌驾于他人之上。这里面间接含有平等的观念。道教理论中也有反对剥削和反对以强凌弱的思想,这里面包含的平等观念对激发当时的农民起义是有影响的。

伊斯兰教中也有宣传平等观念的内容。穆罕默德在其创教活动中就曾鼓励释奴,他特别提出了穆斯林都是兄弟的主张。如在公元632年,穆罕默德亲临麦加指导只有穆斯林参加的第一次朝觐。他在阿拉法特山上发表重要的演说中强调,每个穆斯林都是其他任何穆斯林的兄弟,别的兄弟所有的任何东西,不得他的同意而据为己有就是非法的[7](P68)。在近现代,伊斯兰教中更是强调这方面的思想,如1971年建立的伊斯兰会议组织就反对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反对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这即是此教在现今倡导平等的体现。

基督教的一些基本教义中亦有平等观念的成分。如原罪说实际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这方面的观念,因为既然亚当和夏娃的过失使得他们的所有后代都有罪,那么按照基督教的这种说法,人类在这一点上就有共同之处。即对一般人来说,并没有本性上的高贵(无罪)和本性上的低劣(有罪)的区分,人类在这方面是平等的。而且,基督教之所以成为一个影响极大的世界性宗教,原因之一是此教实际倾向于主张不同的民族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各种人只要信奉上帝,只要爱戴耶稣基督,按照基督教的要求去做,都可以同样得到拯救。在近现代,基督教中的平等观念更是得到发展,如现代基督教思潮中出现了基督教社会主义,认为早期基督教的政治纲领中已经体现出了友爱、平等、人权等精神。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基督教中出现的黑人神学(如黑人牧师马丁·路德·金等引发的人权运动)、女权神学等运动或思潮,都是近现代基督教中强调平等观念的具体表现[2](P36-38)。

五、综合评述

尽管宗教的伦理表现是多方面的,并不仅仅表现在上述的一些观念上,但对于这些观念,一般的宗教派别还是比较多地关注的,这些观念是宗教伦理的基本内容。当然这些观念在各派中的表现形式不同,具体强调程度不同,但它们在这些派别的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对当代社会的作用或影响是明显的。这种作用或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宗教伦理中的许多成分对当代社会中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有抑制作用。在当代社会,由于种种原因,在不少人中流行着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思想或行为。如一事当前,先为自己打算;只要对自己有利,哪怕损害他人利益,也毫无顾忌;一味追求当前的享乐,不考虑别人的利益,甚至也不考虑自己的长远利益。在这些人中,一部分是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他们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行为或表现是较为隐秘的,而大多数普通百姓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行为或表现则较为明显。对于后者来说,世俗的一般伦理对他们所起的约束作用比较有限,而宗教伦理学说中有关报应的观念,对他们思想和行为则有较大的约束力。因为宗教中的不少派别十分强调因果报应,讲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所以使得这些人在极端化地追求自身利益或享乐时,时常会顾忌到宗教教义中所说的个人行为所招致的结果。而对于那些文化程度相对高的人来说,宗教伦理有时也能与世俗的一般伦理思想共同对其起某种净化心灵的作用,促使他们反省自己的行为,摆脱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对自己的影响。

2.宗教伦理中的一些成分在当代有鼓励人们扶危济困,造福社会的作用。如在当代社会中,不少人对佛教等宗教派别中存在的慈悲或利他精神十分赞赏,自觉或不自觉地按这种精神行事。在这类人中,有一些是知识分子,甚至是高级知识分子,但更多的是民间普通百姓。他们虽然谈不上对宗教的深奥教义有多少领悟,甚至连一些基本的宗教常识也不甚了了,但宗教中的这种慈悲或利他精神却深入到了他们的心灵之中,但凡遇到自己可能服务于他人或能给他人带来好处的事情,即便是损害自己的利益也要努力去做。他们之中的一些人在做这些好事时,确实觉得应该去做,觉得做了这种好事对自己是一种享受,是一种心灵安慰。虽然也有一些人是深信宗教中的因果报应学说,但相当多的人在做善事时已不再掺杂多少为自己谋求此世或来世好处的私人利益动机。因此可以说,宗教伦理思想在当代社会中对人们的影响与在古代相比还是有所不同的。

3.宗教伦理思想中的不少成分起着鼓励人们追求理想中的至善境界,维持社会安宁的作用。宗教的伦理思想在古代主要用于规范教徒的行为,与此同时也作出许诺,如果按照这种行为规范去做,将达到一种至善的境界。在近代和现代,这种伦理思想不仅依然对教徒起着这种作用,而且对不少一般的群众也起一种类似的作用。这些人的情况不尽相同:有些是虽未出家或加入宗教团体,但非常信仰有关宗教,对一些宗教理论,特别是宗教伦理观念十分赞赏;还有一些人,对有关宗教虽不明确表示信奉或赞赏,但在潜意识里却多少受这类观念的影响。这些人在从事一些活动或处理某些事情时,会自觉不自觉地按有关宗教的伦理观念行事。他们判断是非的标准常常掺有宗教伦理思想的标准。在相当多的人的潜意识中,按照这些宗教行为规范行事,是必定会有好的或理想结果的。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宗教派别的一些伦理思想对促使人与人之间保持和谐关系有积极作用。

4.宗教伦理思想中的一些成分对促使现代社会中的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有辅助作用。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存在人的个人欲望或需要与正常社会秩序或他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要想正常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人们(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每一个人都应该对于自己的欲望有所克制,要受一定的社会法纪管束,也要受一定的伦理观念制约。因而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十分重要。在这方面,一些宗教伦理思想也可起一些有益的作用。事实上,有不少人对政府或一些社会机构的法规制度不以为然,但却对宗教的教义十分赞赏,对有关宗教的教规非常尊重,虽然并未出家或加入宗教团体,但在许多场合却能自觉地遵守有关宗教派别的教规,用一些宗教派别的伦理思想约束自己。他们自觉地按照佛教等宗教派别中的抑制自己的欲望、利他等观念行事,对自己严格要求。而这样做所起到的社会作用应当说是有好的方面的,即它在客观上对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有积极的意义。

5.宗教伦理思想中的不少成分在反对当代社会中存在的特权思想、腐败现象时有积极意义。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立了公民的平等地位,人们有分工或职务的不同,但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是平等的,人人都应平等地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在这方面不应有等级的划分。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具有财产、职业、职务、种族等方面的差异,因而在社会上所具有的影响力或社会地位是不同的。在社会中实际存在着富人歧视穷人、职位高者歧视或虐待职位低者,以及一些种族歧视另外一些种族的情况。许多富人凭借财产胡作非为;有些当权者凭借权利鱼肉百姓、横行霸道;有些种族优越感较强的人鄙视其他种族。这些富人、职位高者、种族优越感强者一般都认为自己有一种特权,这种特权思想在当今世界是阻碍人类进步、社会发展的重要障碍,也常常是产生社会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消除这种特权思想,是当代人类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而宗教的一些伦理思想在这方面能起一些积极的作用。如上所述,佛教在产生时就主张某种程度上的平等,反对种姓地位的不平等,在后来的发展中又反对歧视和虐待其他众生或生灵。其他一些宗教派别也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平等观念,这些观念在当代仍然对人们发生着作用。无论是对教内还是对教外的许多人都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受这类平等思想影响大的人相对来说特权思想就少些,涉及腐败的人也少些。可以说,追求平等在当代是人们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当然,平等只能是相对的,绝对的平等并不存在。无论何种宗教派别自身都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平等。但倡导这种观念,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是符合人类根本利益的。

总之,宗教的伦理有多方面的社会作用。本文侧重论述的是其中的一些积极或正面的作用,相关的问题或问题方面当然也需要进行探讨。希望在这个领域中能有更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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