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青年农民工婚姻问题现状及其法律救济

2011-04-12王富超

关键词:农民工婚姻家庭

王富超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20世纪80年代以来,每年都有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流入城市,在这些农民工中,18~35岁的青年农民工占到总数的88%,大量青年农民工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势必会产生很多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1]近年来,关于青年农民工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青年农民工流动行为的研究,如外出的动因、流动方式等;二是青年农民工群体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比如社会地位、社会排斥和不平等;三是社会政策、有关管理与社区的研究,比如社会保障、子女教育问题。[2]纵观这些研究,我们发现以往研究很少涉及青年农民工的婚姻家庭问题。为此,本文拟以中国大城市中青年农民工的婚姻状况为研究对象,分析此类人群婚姻问题的现状、社会危害和成因。在此基础上,对青年农民工婚姻家庭问题从法律救济的角度提出建议。

一、婚姻问题现状及社会危害

(一)婚姻问题现状

青年农民工作为现时代一个重要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工作、生活和婚姻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就婚姻而言,青年农民工结婚难和离婚快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据有关资料显示,农村离婚率比城镇高出很多。婚姻的快速解体,不仅给家庭成员带来不幸,也随之带来了子女抚养、单亲家庭关爱缺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首先,青年农民工结婚较难。青年农民工阶层的年龄多在16~32岁之间,正处于婚恋的最佳期,但由于特殊的身份和不确定的生存状态,使得他们的婚姻面临重重困境。青年农民工由于其自身的特征,比如文化程度低、技能差等,往往从事的职业较低端,收入也少,且工作环境较苦较累,比如男性农民工多从事建筑业、加工制造业,而这些行业中女性较少,从而减少了其与异性的交往机会。许多男性农民工,因为没有房子、车子,总之收入低,很难在城市找到合适的伴侣,加之不愿回老家相亲,因而长期处于单身状态。[3]其次,青年农民工离婚率很高。当前,大量的青年农民工进城务工,城里人的生活方式、对婚姻的看法和观点,无不改变着这些进城的农村青年。他们面对城市的种种诱惑,不少人逐渐改变了过去自己的很多想法,有的甚至学作城里人,更有甚者在接触到更加打扮入时的异性时,会产生新的婚姻冲动,直至将自己农村的妻子抛弃。另外两地分居的农民工离婚多。婚后长期分居两地、联系沟通少是这类婚姻不稳定的重要原因。

(二)社会危害

首先,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单身农民工是个不稳定的分子,有的单身农民工离婚后,既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还要忍受生理需要的折磨,容易染上酗酒、赌博、吸毒、嫖娼等一系列不良习惯,甚至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婚姻的破裂必先殃及子女,父母离婚后,孩子的内心容易出现残缺,他们会感到自卑,遇事易走极端。特别是有些父母离异后,无暇顾及子女的生活,对孩子缺少必要的引导和教育;更有甚者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让孩子从小就仇视社会,埋下复仇的种子,可谓后患无穷。[4]最后,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冲击。农村妇女一旦提出离婚,就会面临很多困难。一是正常生活没有保障。在农村,妇女一旦提出离婚,夫妻马上反目成仇,男方家族成员也会与女方对立起来。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中,约有9%的妇女遭到不同程度的暴力报复。二是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农村,家庭财产一般完全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如果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女方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男方就有了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的机会。法院无法查清家庭共同财产真正状况,妇女也就无法得到本应分得的那部分财产。

二、婚姻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宏观原因

首先,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是离婚法律制度法源的不规范。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产生、延续和发展的基础,在家庭关系中居于承上启下的核心地位,建设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离婚率这个评估青年农民工婚姻和谐的重要指标看,其不断攀升的趋势已经持续了20多年,而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和两性观念的变化,舆论环境及社会干预对婚姻控制力的弱化,还将有加剧的态势。二是青年农民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青年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比较低,虽然他们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国民财富的创造者,但是他们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享受不到应有的国民待遇,从而因受到歧视而影响其婚姻。

其次,制度与政策方面的原因。一是户籍制度上的原因。现行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常住户口与暂住户口,不同的户口有不同的待遇。大量拥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几乎不可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机会及社会地位,有时还受到权力机构、公共资源提供者、执法人员、城市市民的差别待遇和歧视,这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他们投身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政府与社会监督的缺乏。作为政府要建立针对青年农民工婚姻问题的监督机制,同时要让这些机制真正发挥它们应有的效力,切实保障青年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此外,社会对青年农民工的婚姻问题也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只有政府和社会两套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了,青年农民工的婚姻权益问题才会得到根本保障。三是政府对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的力度不足。由于农民工大部分的文化水平不高,封建社会 “夫为妻纲”的古训在这些人心中根深蒂固。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5]

(二)微观原因

首先,青年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青年农民工虽然远离自己的家乡外出务工,但他们时刻清楚自己是农村人,家还在农村,迟早自己还是要回农村的。因此,这就造成了青年农民工具有极强的流动性。青年农民工在家乡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如果农民工要在城市里定居就意味着他们要付出较高的代价才能在城市里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这对他们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即使能够买得起房子,他们在城市里仍然是农民的身份,他们得不到城市里的各种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他们是居住在城市里的农民,不能得到与城里人相同的待遇。出于这些考虑,他们是不会轻易决定举家定居在城市里的。[6]另外,在城市里的消费水平也是农民工所承受不起的。农业劳动者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造成人口不以迁移者个人的经济利益为动机,而是以其家庭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

其次,思想文化差异导致的婚姻障碍。青年农民工进城务工,一方面努力挣钱,多为自己攒钱,准备将来能有更多的钱回家修房或搞点别的副业。但另一方面,面对城市的现代化文明的洗礼,他们也无形中受到城市生活方方面面的影响和熏陶。有时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虽然说城市里的农民工较多的是农村里的精英,但是大多数来说素质还是较低的。在城市这个大染缸中,城市青年农民工耳濡目染了城市中的形形色色,城市里的丑恶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了,有些农民工便抵挡不住城市里反面思想的诱惑而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也学习到了城市里的不良行为,在青年农民工的婚姻中主要表现为出现了婚外情和家外有家的现象。[7]取得成功的人,往往把握不住自我,把自己当作高人一等的人,把自己当作城市里的人,原来的妻子,特别是在农村家庭里的妻子被认为已是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或者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部分在发达之后就有了传宗接代的想法,于是就开始了换妻,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与原来妻子离婚的就采取婚外情或者家外家的形式。

三、法律途径

我国的城市青年农民工婚姻的这种特殊性与我国传统的主流的婚姻模式是不相适应的,这种不适应不是新的积极的婚姻模式的生成,而是中国种种社会制度与社会发展的不一致性,相互冲突的结果。青年农民工婚姻的特殊性不会有利于社会进步,反而会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首先,农村社会结构的不稳定,家庭结构不完整。由于青年农民工的婚姻形式,使农村中大量的精英流入城市,长期的分居也使农村的家庭结构不完整。农村中剩余了大量的老、弱、病、妇、幼,这不利于农村建设的发展,更不利于家庭功能的实现。其次,农民工婚外情的多发,引发大量的犯罪现象,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婚外情发生,易造成家庭不合,会有大量的暴力性犯罪,而且,也使家庭不完整,不利于家庭成员的思想行为的正确发展,引发犯罪现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最后,青年农民工的婚姻使子女得不到正常的教育。不管是夫妻二人一人在外打工,还是二人都在外打工,其子女的教育都会受到影响。

(一)立法救济

首先,完善婚姻法立法,统一和增强离婚法律制度的法源,有效减少青年农民工离婚持续走高的现象。在离婚法律制度领域,应该着手法律编纂工作,对属于离婚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把现行的有关司法解释及相关部门规章的内容吸收到婚姻法的相关部分、相关条款,同时废除这些司法解释,尽量把离婚法律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展现出来,从而改变目前离婚法律制度法源分散,不规范的局面,从技术和技巧上显示立法的科学性。结合我国实际,应规定有未成年子女的以及结婚未满一年的不得申请协议离婚,其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这对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防止轻率离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完善离婚法律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社会学、心理学、哲学等角度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研究。其次,要制定 《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青年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维权问题上面临诸多困难,因此,从此角度说,也只有出台 《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才能真正为青年农民工提供制度上的切实保障,从而使他们的婚姻更加稳固,使他们应有的权利得以保障。[8]在制定 《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时,不能固守以往城乡二元分割制的思想,要强调政府与社会的监督效能,要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要及时处理涉及青年农民工的婚姻等问题,要正确对待青年农民工的城市化问题。还要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切实解决青年农民工的婚姻问题。最后,完善青年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制定新的 《户口登记法》。

(二)司法救济

首先,加强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将农民工纳入普法教育的重点,到工厂、进工地、走农村,以案释法,培养农民工健康的人格和文明的生活方式。其次,建立多元化调节机制,减少离婚案件的发生。[9]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民工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的势头。一是建立全方位的调节婚姻法律纠纷的应急机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针对不同年龄和层次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法,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二是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大家知道,在婚姻中,妇女处于相对弱势,在离婚后很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适当地偏向妇女一方,这一方法也体现了普遍的人性关怀。三是强化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强化对离婚后子女进行保护的力度,尤其要保护那些年幼的儿童,这也体现了保护儿童的普遍的法律精神。[10]

(三)行政救济

首先,强化政府职责,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青年农民工的婚姻进行保护。政府要解决青年农民工进城务工中所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特别是有关他们的婚姻问题,更应该高度重视,这也是稳定社会、稳定民心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面对诸多青年农民工的婚姻问题,政府应该做些什么,究竟该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这也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部分,要紧密配合、积极使用法律和政策武器,切实做一些有利于青年农民工和社会稳定的事情,为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此外,政府还要切实处理好农民工的家庭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处理好家庭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而婚姻问题又是家庭问题的关键。[11]其次,切实保障青年农民工基本的生活需求。应该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在城市中给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最后,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要始终将自己定位于 “服务者”这样一个角色,切实为青年农民工和广大老百姓服务。

[1]风笑天.农村外出打工青年的婚姻与家庭:一个值得重视的研究领域 [J].中国青年研究,2006,(1):35-36.

[2]黄进才.试论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体系之构建[J].法学杂志,2010(1):67-68.

[3]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 [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58-59.

[4]刘炳军.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J].政法论坛,2007(1):59.

[5]罗志先.试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 [J].现代法学,2006(6):69.

[6]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80-81.

[7]吴银涛.三角结构视域下的青年农民工婚姻维持研究[J].青年研究,2007(11):37-39.

[8]肖和平.青年农民工婚姻家庭状况研究报告[J].中国青年研究,2008(6):75-76.

[9]袁凤哲.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农民工现状思考 [J].法学杂志,2010(1):69.

[10]张琳琳.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权利诉求 [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1):60.

[11]周伟文,侯建华.城市化与婚姻的双重困境[J].社会科学论坛,2010(18):46.

猜你喜欢

农民工婚姻家庭
婚姻是一门沟通课
2021年就地过年农民工达8 700多万
以农民工欠薪案“两清零”倒逼发案量下降
家庭“煮”夫
婚姻中要“看见”彼此
恋练有词
对农民工不想留城不必大惊小怪
一群农民工的除夕夜
寻找最美家庭
那场猝不及防的婚姻 外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