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悖论与和谐道德社会的构建
2011-04-11张雅楠刘叶涛
张雅楠,刘叶涛
(1.燕山大学人事处,河北秦皇岛066004;2.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道德悖论与和谐道德社会的构建
张雅楠1,刘叶涛2
(1.燕山大学人事处,河北秦皇岛066004;2.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道德悖论既是一种认知结果,又本质地涉及了人的道德实践(行动),因而有其特殊性及由此决定的复杂性:导出矛盾性结果的出发点涉及不同的道德原则;只有将遵从不同道德原则形成的道德判断付诸道德实践,才会产生道德悖论。始终坚持从道德实践出发,将导出悖论性结果的不同道德原则进行辩证把握,既可推动伦理科学的发展,又将在实践层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道德社会产生积极作用。
道德悖论;逻辑矛盾;辩证矛盾;和谐道德社会
近年来,道德悖论研究在国内渐成热点,围绕道德悖论的概念、特征、因由及解决等问题,相关刊物不断有成果问世。道德悖论研究的推进,不仅能有力促进相关理论的发展,也会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
一、道德悖论及学界解悖尝试
澄清概念是任何学术研究的首要步骤。有学者已经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学界已有的关于道德悖论概念的阐释与解悖方案进行了细致的总结和分类[1],可作为本文进行道德悖论研究的参考。
从理论层面看,道德悖论可分为德性论所内蕴的道德悖论以及“伦理-道德悖论”。关于前者,假设两人分一大一小两个苹果。毫无疑问,谁先拿、谁拿大,事先最好制定一些规则。按照传统的德性论立场,先拿但拿了小的,这就是道德的,除此就是不道德的。这样便制造了“矛盾”:先拿且拿小者虽然是道德的,但在客观上把不道德留给了后拿且拿大者,前者虽然实现了自身的道德价值,但却牺牲了后者的道德人格。而且,下述情况当然是可能的:如果后拿苹果的人也是讲道德的人,那么两人将终因相互谦让而分不成苹果。假如后拿且拿大者不讲道德,先拿且拿小者的行为就在客观上纵容乃至培育了后拿且拿大者的不道德的意识。这意味着“讲道德的良果结出了不讲道德的恶果”[2]。关于后者,《论语》中有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论断。如若亲亲之间不是互隐,而是互揭,那么家庭作为伦理实体将不复存在,但是,这种伦理上的“直”无疑会是道德上的“曲”,亲亲互隐的结果必然使家庭沦落为不道德的个体[3]。
实践层面的道德悖论情况更是不胜枚举。一位医生或一家医院遇到一位没有加入医疗保险且身无分文的打工仔因受伤被送来,该不该救治?如果救治的话,费用要由自己承担,这样的事例一多,医生或医院将无法承受;而如果拒绝救治,眼看病人恶化,那将是不人道的。按照传统道德观念,医方应弘扬道德精神,牺牲自己的利益救治伤患者,毕竟与救命须及时相比,医药费用的问题不在同一个层次上,还可能有时间、有办法去解决。但这种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为代价保全另一方利益的作法,无疑是不能作为普遍的道德规则得以坚持的[4]。
针对上述悖论现象,学界提出了很多富有启发价值的解决方案。针对德性论所内蕴的道德悖论,有学者认为,德性论力图以假设的道德本体权威将道德价值的实现诉诸人们的“自警”和“自觉”,由此构成一种整体性的假设体系,在其指导下,社会道德规则具有虚拟的形式主义倾向,道德价值实现的结果必然出现道德悖论。由于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彻底摒弃道德假设的导引,因而消解道德悖论应该将道德经验与假设进行有机整合——把“为仁由己”的道德价值判断与“为仁辨他”的逻辑判断结合起来,即把“德性”与“慧性”统一起来,形成一种“道德智慧”或道德能力,“在社会层面便是选择和实现道德价值的公平机制,在个人层面便是把握选择和实现道德价值的特定的情境的能力”[5]。针对“伦理-道德”悖论,有学者指出,过去人们质疑和指责个体个人主义,但对实体个人主义熟视无睹,甚至认同鼓励;当对道德主体的反思由个体推进到集体或实体时,或者,道德哲学由个体道德发展到集体道德、实体道德时,集体个人主义的道德问题就会摆在我们面前。而只有当人类不仅能够道德地驾驭自己的个体行为,而且能够道德地驾驭自己的集体、集团行为时,才能真正避免那些正在到来、陆续到来并且可能不断扩大的毁灭性文明灾难[6]。
再来看实践层面的道德悖论的解决。前述医德“二难”出现在人们对传统医德规范——“救死扶伤”、“君子重义不重利”等的默认与遵守中。若将医患关系完全置于市场交易规则之中,固然不会产生这样的二难,但这样做会将医患关系转化为市场中的“买卖”关系,彻底摧毁传统“医德”理念,不符合尽可能保留既有文明成果的要求。当前,中国政府正在大力推行普遍医疗保障制度,如能所愿,将不再出现总是牺牲一方利益保全另一方利益的后果,二难便可有效消解。普遍医疗保障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是一种社会管理制度上的创新。与此类似的实践层面的道德悖论,如英雄流血又流泪、好人不得好报等,都可以通过创建类似“对道德模范进行帮扶”的社会管理机制予以消解[7]。
由上可以看出,道德悖论之所以会在近年成为学界研究热点,一方面是伦理科学理论研究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道德悖论集中揭示了人们在道德实践层面遇到的关于道德抉择与价值实现的困境。无疑,解决道德悖论预设了它们是真正的矛盾,否则便是不需要“解决”的。面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道德“失范”、“无序”、“滑坡”等等的挑战,我们必须直面“矛盾”并努力破解,而这要求我们准确把握道德悖论作为“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是现代科学思维当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词。从外延上将“矛盾”划分为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是逻辑学与辩证哲学界多年研究所取得的一项重要进展。
二、作为一种特殊矛盾的道德悖论
逻辑矛盾是指因违反形式逻辑的矛盾律而形成的逻辑错误,韩非“矛盾之说”是其典型表现。关于它,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一种有效的“三同一”定义: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不能既具有又不具有某种属性。如下断言称为“原子逻辑矛盾”:x同时既具有又不具有属性F;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来说,对象之间既具有又不具有某种关系。复合命题的逻辑矛盾可从亚氏定义导出:对任何命题来说,不能同时既具有又不具有“为真”这个属性,也就是通常刻画的(pp),因而pp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原子逻辑矛盾。有关复合命题的逻辑矛盾都可以还原为这种矛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逻辑矛盾是认识主体的一种“断言”。“断言”是认知逻辑的基本算子,之所以使用该词,是要表明逻辑矛盾属于认知范畴,只能作为认知主体的认知结果,存在于认知系统当中;如果出现了逻辑矛盾,那就意味着认知主体在认知上出了错,而且只意味着认知上出了错。
关于“辩证矛盾”,一种正确的看法是区分其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辩证矛盾,一是指认识对象(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中客观存在的对立统一结构,二是指主观思维对这种结构的把握;狭义辩证矛盾仅指广义用法的第二个方面。广义用法第一个方面揭示的是一种“客观性”,有学者因而称之为“客观矛盾”,并指出,“从哲学范畴角度考察,‘客观矛盾’属于本体论(对象性)范畴,而‘辩证矛盾’则与‘逻辑矛盾’一样,属于认知范畴”[8](P310)。这里的“辩证矛盾”取其狭义用法,意思是说:只有取“辩证矛盾”的主观性涵义,即均作为一种我们的“断言”,它才与逻辑矛盾处于同一层次,两者才具有可比性。
正如艾耶尔所说,自然界本无矛盾,矛盾只存在于人的“认识”当中。这种观点出自逻辑经验主义者之口,是包含真知灼见的。其中所讲的“矛盾”是指逻辑矛盾。逻辑矛盾只出现于人们以思维把握客观对象的过程中,是错误把握的结果;而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中只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过程,即辩证矛盾,绝不存在逻辑矛盾。无疑,逻辑矛盾作为错误的认知结果,显然是要消除的,但客观的辩证矛盾非但不能消除,反而是需要我们加以准确把握的。换言之,我们在认知过程中要做的,就是要准确把握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中存在的对立统一结构,从而形成辩证矛盾的正确“断言”。
那么,道德悖论属于哪一种矛盾呢?我们从一种代表性的内涵定义入手加以考察:道德悖论是道德现象世界中一种特殊的矛盾,是一种出现在行为选择的结果、具有善恶绝对对立和对抗性质的自相矛盾。其特征如下:第一,它是一种自相矛盾,遵循一般悖论的反逻辑公式“A即非A”。第二,道德悖论是一种结果式矛盾,悖论的形成虽与行为选择的动机与过程相关,但它不在行为选择的动机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善与恶的对立表现在行为选择的结果上。第三,道德悖论善恶对立的结果具有隐蔽性,其客观存在往往被忽视。第四,道德悖论善与恶的“统一”方式单一。按照唯物辩证法,矛盾是事物所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统一”既指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又指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但道德悖论作为一种特殊的矛盾,只能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而不能相互转化[9]。第一点中“自相矛盾”一词的使用准确表明,道德悖论属于逻辑矛盾。试想,如果道德悖论属于辩证矛盾,它们就不能被消除而且也是不需要消除的,于是也就谈不上去“解决”道德悖论了;第四点自觉将道德悖论与唯物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也就是“辩证矛盾”)相对照,言明其“只能相互依存,不能相互转化”,则进一步表明了道德悖论的逻辑矛盾归属。
不过,在笔者看来,上述定义更重要的洞见表现在第二点认识上,它表明了道德悖论所具有的特殊性表现在其形成过程和最终结果上:其形成虽与道德行为选择的动机与过程相关,但并不在动机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善与恶的对立表现在行为选择的“结果”上。这是把握道德悖论之实质与合理解决的关键。
在理解道德悖论何以作为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的问题上,述者进一步提出了如下观点:道德悖论属于道德主体的实践现象,是“在主体的道德选择行为和实践行为同客观环境建立某种统一性的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属于“正确的选择(行动)错误——因为选择(行动)对了,所以也选择(行动)错了”,本质上属于道德悖“行”[10]。在笔者看来,这也就意味着,道德悖论不像普通逻辑矛盾那样,纯粹属于认知层面上的问题,属于理论层面上的问题,还本质地涉及人的道德实践,即涉及人的道德行动。换言之,道德悖论是将道德判断付诸道德实践(行动)时产生的在选择上的困境。道德实践主体总要从某个或某些道德原则或观念出发进行道德判断,并从事相应的道德实践,采取相应的道德行动,但却在最后出现了矛盾性的“结果”。这提示我们,若要真正把握道德悖论的症结并真正将其解决,除进行理论层面的解析之外,还需自觉从道德实践角度出发,而不是像普
通逻辑矛盾那样,仅从理论层面着手即可解决。
三、道德悖论与和谐道德社会的构建
如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中国已成为时代强音;而由于道德实践的普遍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道德社会显得更加迫切。“和谐”是与“矛盾”相对的概念,只有真正消除矛盾,才能真正构建和谐。如此看来,构建和谐道德社会,就是要求消除道德实践层面出现的矛盾;而道德悖论作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道德“失范”、“无序”等问题的典型体现,自然更是需要消除的。
如上所示,道德悖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解决不会像普通逻辑矛盾,仅从认知层面在构成逻辑矛盾的双方之间做出选择即可,还要本质地考虑它们的复杂性:道德实践主体由之出发进行道德判断的道德原则或观念,可能根本就是不能同时成立的。而事实上,由道德悖论中导出矛盾性结果的出发点,的确是本质地涉及和使用了不同的道德原则,正是由于遵从了不同的道德原则,才使得道德主体在认知上形成了不同的道德判断,而当将这些道德判断付诸道德实践(行动)时,便产生了矛盾性的结果。例如,儒家传统伦理有两个原则:一个是“仁者爱人”,另一个是“男女授受不亲”。可是如果你嫂子掉进水里时,你该怎么办呢?按前一原则,你当然应该伸手相救,否则你便是不道德的;但按后一原则,你又不该出手相救,因为一旦出手,你就会陷入不道德境地。细加分析,可以看出,之所以会有此道德悖论的形成,其实是因为我们分别从两个不同的道德原则出发来考虑同一问题导致的。前面医德问题上的道德悖论即是如此:一方面是传统医德规范——“救死扶伤”;另一方面是如果长期将医患关系置于市场交易规则之外,会使医院陷入经济窘境,也是不道德的。这里也存在两个共同发挥作用的道德原则。其余例证的矛盾性结果的出现也是因为依据了不同的道德原则或观念。从逻辑上看,如果只是在认知上形成了不同的道德判断,那么,只要判定了这种“不同”是真的,便可断言它们不可能同时为真,至少有一个是要放弃的。然而,事实上,正是因为将这些道德判断付诸特定的道德实践(行动),才造成了道德选择上的左右为难。这或许可以作为对将道德悖论称为“道德悖行”这种看法的一种理解。
道德实践的普遍存在决定了道德困境的普遍存在,但是这些困境也是相对可解的。而明确道德悖论的上述症结后,就应该在悖论的解决上注意两点:(1)既然道德悖论的出现是由于作为推理出发点的并非同一道德原则,那么,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将这些不同的道德原则进行辩证统一;(2)始终注意从道德实践角度考察这种辩证统一是否真正具有破除二难困境的成效。也就是始终坚持将道德判断与道德实践相结合。例如,在前述医德“悖论”问题上,学界考虑的就是如何同时实现救死扶伤和尽量避免医院或医生陷入经济窘境,而推行普遍医疗保障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举措;然而检验其是否有成效,始终应从其在道德实践中的表现出发。在笔者看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道德社会,就是始终要从实践(行动)角度辩证地把握那些造成矛盾性结果的道德原则或观念。
基于上述,从发现道德悖论到解决道德悖论,就是改变导出道德悖论的“公认”的道德观念和原则中的基本概念,建立自身相容的新型伦理理论的过程。这是道德悖论不同于普通逻辑矛盾的另一表现。因为对于普通逻辑矛盾来说,其解决可仅从认识层面做“二选一”的再次判断。但按照逻辑学基本要求,如果导出道德悖论的推理过程合乎逻辑,却出现了矛盾性的结果,那么,解决道德悖论必将指向作为推导前提的道德原则。以发现矛盾性结果为契机,更新道德观念,创新道德原则,从而推动伦理学的新发展。正如有学者所言:“伦理理论中的悖论研究也必将会成为推动该理论走向严密化的契机和动力,从而使之更趋于科学性”。[11]因此,我们说,道德悖论是伦理理论创新的“杠杆”。而这种作用绝不是普通逻辑矛盾所能具备的,因为普通逻辑矛盾只要是不满足“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这个形式要求,便可导出。
与此同时,实践层面的道德矛盾的广泛揭示,也促使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进行道德理论创新的同时,将更新的道德观念与原则付诸我们的道德实践与行动,不断实施各层面的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其结果“不仅可以化解人们在道德选择、道德评价、道德认知方面的诸多困惑,维护道德规范的严肃性和可信度,更能够从道德层面理顺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加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1]。由此可见,正是由于道德悖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使得道德悖论研究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具有双重价值。
事实上,国内道德悖论研究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一个特点,那就是结合逻辑学领域的逻辑悖论研究成果展开。前文所述涉及诸多逻辑悖论相关概念,也是这一点的旁证。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道德悖论研究作为交叉性、边缘性课题所具有的研究价值。多年的逻辑悖论研究表明,逻辑悖论永恒存在,但也相对可解,应倡导一种逻辑悖论式的思维方式,以充分发挥逻辑悖论作为科学理论创新“杠杆”的功能与价值。笔者认为,对于道德悖论,也应该而且完全可以作此尝试,以充分发挥其在伦理科学理论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道德社会的实践中的解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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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oral Paradox and Construction of Harmon iousand M oral Society
ZHANG Ya-nan1,L IU Ye-tao2
(1.Personnel Department,Yanshan University,Qinhuangdao,Hebei 066004,China; 2.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Yanshan University,Qinhuangdao,Hebei 066004,China)
Moral paradox is both a cognitive outcome and a human moral p ractice(activity)in itself, and has particularity and comp lexity of itsow n.The starting pointsw hich result in contradications involve different moral p rincip les,and mo ral paradoxes p roduces only if moral judgments coming from different mo ral p rincip les are put into moral p ractices.A lways sticking to starting form moral p ractices and seizing dialectically those differentmoral p rincip les can motivate bo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of ethic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and moral society.
moral paradox;logical contradiction;dialectical contradiction;harmoniesand moral society
B 82
A
1672-9951(2011)02-0061-04
(责任编辑 李桂萍)
CNKI:13-1354/C.20110422.0950.009网络出版时间:2011-04-22 09:50
http://www.cnki.net/kcm s/detail/13.1354.C.20110422.0950.009.htm l
2011-02-28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1004081)
张雅楠(1978-),女,河北唐山人,燕山大学人事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