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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困境与对策*

2011-04-11谢玉华郭永星

湖湘论坛 2011年2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协商工资

谢玉华,郭永星,张 媚

(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2)

·经济纵横·

工资集体协商:困境与对策*

谢玉华,郭永星,张 媚

(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2)

“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增加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而历史经验表明,工资集体协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然选择。我国从 20世纪 90年代初开始逐步推行这一制度,集体合同的覆盖面不断加大。但同时也出现集体协商“走过场”、集体合同形式化等诸多问题。要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劳动者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需要在工会改革、三方机制完善、劳资协商制度创新等方面寻找突破口。

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

“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使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分配格局可以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改变。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这些要素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初次分配是在企业内部的分配。初次分配是否合适,决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是否合适。市场经济国家漫长的劳资关系平衡历史告诉我们,单纯依靠劳动者个体的力量不足以与资本抗衡,劳动者需要组织起来,以集体的力量才能获得初次分配中的合理收入。工资集体协商是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收入的必然选择。

一、工资集体协商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1992年我国《关于修改 <工会法 >的决定》就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规定了企业职工可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签订集体合同;2000年劳动部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3年颁布《集体合同》规定;2006年劳动部、全总、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开展集体协商的意见;2009年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国有 13个省 (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 (区、市)人大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1]从政府文件来看,集体协商循序渐进地开展,在政府的主导下,集体协商出现两次高潮:一次是 2000年《试行办法》颁布后的一两年;一次是 200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启动集体合同要约行动以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率大幅提高,如浙江省至 2010年年底,工资集体协议覆盖面达全省企业的 70%以上。全省各地探索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政策,如建立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制度、工资协商指导员制度、工会部门工资集体协商考核等制度。

就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及运行效果,笔者于2010年 7—12月,对湖南、湖北、广东等地的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做了访谈;对工资集体协商做得好的企业做了调查;对 20多家不同类型 (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做了调研;对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及工会主席发放了 1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 71份。我们得出的总体结论是:尽管政府声势浩大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在实际中工资集体协商成绩主要表现在数字 (覆盖率)上,实效很小;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空乏、雷同,缺乏操作性;职工对工资协商认知度低;企业被动应付,协商流于形式。

对 71份回收问卷的分析显示,只有 41.4%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和工会主席表示对工资集体协商“非常熟悉”和“比较熟悉”;49.1%的人表示“一般熟悉”,还有 9.5%的企业工会主席和人力资源经理表示对工资集体协商“不太熟悉”或“不熟悉”。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参与人及协商代表都不熟悉,可见,工资集体协商的普法式推广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关于工资集体协商保护职工权益的效果选项判断上,只有 14.1%的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达到了保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在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选项 (此项为多选题)上,有 60.1%的认为是为了完成政府包括上级工会布置的任务,46%认为是为了建立劳资协调机制,避免劳动纠纷,37.5%认为是为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6%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照抄政府的范本,没有经过协商和修改;56%的认为,基本遵循范本,但经过协商并根据企业实际稍作了修改;只有 29%认为经过了企业劳资双方的充分协商,对本企业具有针对性。关于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的产生,62%的被调查者认为是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17%认为是企业管理方任命的,还有 21%表示不知道是怎么产生的。有 78%的被调查者认为,本企业的职工代表是工会主席及工会成员。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职工,由职工选举代表与企业方谈判,可见,实际中,大多数企业将工会主席及工会成员等同为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调查中发现,企业职工主动提出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案例很少。

轰轰烈烈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痴心遇冷风”,表现在政府一头“热”,职工和企业 (劳资双方)两头“冷”;政府一头累:投入财力物力人力推动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不情愿,职工不领情。与此同时,企业可能隐藏着劳资冲突,工人不通过工会、协商等途径来解决冲突。在劳动争议数量连年大幅上升的情况下,针对集体合同的争议却极少出现。笔者对某省三个市调查中,都没有发现一起因集体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集体合同并未对调节劳动关系发挥实质性作用。[2]P421工资集体协商的这种现状说明,这种自上而下的“嵌入式”的工资集体协商[3]推行的难度很大,究其原因:

首先,主观认识上,不少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认为工资由资方决定,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企业薪资水平不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

其次,客观上,缺乏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专项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工资集体协商都只规定了弹性条款,“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对工资集体协商没有强制规定;没有明确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靠部门规章和政府文件来推行,法律强制性和效力都不够。

其三,企业工会组织不完善,职工缺乏利益代言人。目前,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在企业一级开展,企业工会尤其非公企业工会成员是企业雇员,不敢真正与雇主进行工资谈判,也不愿意为了职工的整体利益而得罪老板使自己晋升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难以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利润、成本等核心数据,与雇主信息不对称,专业素养不高,因而谈判能力弱。“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是职工协商代表的普遍现象。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对策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如同企业基层工会建设的步骤:先搭台后唱戏。现在正处于搭台过程。2000—2002年间运动式的基层工会组建产生了很多后遗症,“数字工会”、“招牌工会”、“老板工会”等问题出现。吸取组建基层工会的教训,工资集体协商应在普法式推广的同时要抓实效。而且,国内社会经济政治形势不容许这个过程拉得太长,急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迅速运转起来,起到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收入的杠杆作用。

1.转变观念

各级政府领导人要转变观念,收入分配问题不是孤立的,它既关系到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又关系到产业结构的升级;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调查中,笔者发现,所有承担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如省市工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表达出提高劳动者收入的共识,甚至连企业家联合会的工作人员都表示出对劳动者的同情。但是,提高劳动者收入,仅靠社会精英的良知是不够的,需要制度保障。地方政府在提高劳动者收入问题上,可能陷入“囚徒困境”,因而相互观望,步子不敢迈得太大,这需要中央政府来推动。

2.完善组织——三方协调机制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调查中,我们发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协调作用有限,其自身力量薄弱,联动机制没有建立,三方各自职责划分不明确。鉴于三方协调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重要作用,应该提高该组织的地位和知名度,充实各级三方协调机制的力量,包括设立办公室,拨出专项经费,配备人员,规范制度,使之更有效发挥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

(1)明确三方职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三方机制的主导,其职责是调查研究劳动关系及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及政策草案;制定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开展劳动执法检查,设立职工举报机制,监督企业对集体协议的落实情况。各级工会承担工资集体协商日常工作,树立工资集体协商典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宣传;培训工资集体协商员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评优评先;代表劳动者指导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劳动争议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企业联合会调查企业需求和意愿,组织企业形成行业协商的企业代表,配合工会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2)完善基层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缺位是制约工资集体协商的一大障碍,尤其在非公有制领域。因此,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会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第一步。在规模小、人员少的企业建立基层联合工会、行业工会;完善乡镇 (街道)、村 (社区)和基层工会“小三级”组织。

(3)完善企联组织。调查中发现,企业家协会普遍组织薄弱,经费不足,功能单一。而且在县以下,企联组织没有建立。资方代表缺位,也无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联各级组织都需要充实力量,包括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建立县和乡镇级企联组织,在县和乡镇,可以整合企联、工商联及其它企业家民间联合组织,提高企业家协会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创新制度

西方劳资关系靠长期的劳资斗争形成劳资力量平衡及平等对话机制,亚洲新型国家靠民主化改革形成劳资平等对话,我国靠政府来扭转劳资失衡。我们既要跨越西方国家劳资冲突斗争的原始阶段,又要在国家可控的情况下进行劳资对话,用协商而不是冲突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因此,各级政府都要因地制宜,创新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找到最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资集体协商方式。

(1)制定地方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条例,用地方法规弥补工资集体协商强制性不够的缺陷,对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进行制约和惩罚。

(2)将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及实效、劳动关系和谐度、劳动者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等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促使地方政府重视这项工作。

(3)实行产业、区域级别的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级的工资集体协商在资强劳弱的局面下难有实效,构建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同时全国也可以构建劳资对话机制,一年一次就工作增长、就业、福利等问题协商。这样就形成国家级、产业级、区域级、企业级的多层次协商结构,这样的纵横交错的立体保护网,能有效发挥集体协商的作用。

(4)培育职业化的工资集体协商专家。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开展依赖于谈判代表要“敢谈”,还要“会谈”,即谈判代表要有较高的素质,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财务知识和谈判技巧。劳动部门应与工会合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班,面向基层培训工资集体协商专员。通过集中学习、交流经验等方式,为基础工会培养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门人才,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打下基础。同时,允许工资集体协商的第三方力量产生,如社会谈判专家、专业谈判公司,借助这些力量提高协商的质量。

4.营造氛围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全社会形成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聚焦,普及对工资集体协商知识的学习,提高社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定期开展评优评先工作,对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得力的企业予以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开宣传,营造舆论氛围,让更多的职工和企业了解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

[1]王娇萍,丁军杰.全总:工资集体协商显现多方共赢成效[N].工人日报,2010-06-09.

[2]常凯.中国劳动关系报告——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和趋势 [R].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3]谢玉华.“嵌入式”工资集体协商:协商民主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应用[N].学习时报,2010-09-20.

责任编辑:詹花秀

C97

A

1004-3160(2011)02-0100-03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工资集体协商理论及湖南模式研究》[编号:2010YBB062]、湖南省民盟参政议政课题《湖南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与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收入研究》[编号:201001]的部分成果。

2010-12-25

谢玉华,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劳动关系与企业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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