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管理中兑现“看得见的正义”
2011-04-11蒋先福
蒋先福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社会管理中兑现“看得见的正义”
蒋先福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西方有一条古老的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条法谚的意思是说,正义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它的实现不仅具有无可质疑的合理性,而且还应当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确实,对正义的追寻,它犹如一个永恒的主题,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并左右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进程。对于时下追求社会管理创新的当代中国来说,如果要问人们还需要什么,每个人的答案恐怕是各不相同的,但如果对这些各不相同的答案做一番去异求同的筛选,则会将其共同答案归集到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上来,希冀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制度变迁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必然引发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领域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势必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而公平正义作为一套抽象的思想观念体系,恰恰具有高度涵括性的特点,其形式虽然是抽象的,但其内容又是十分广泛、十分现实和十分具体的,并且是因时而变和不断更新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中国人对社会管理公平正义的热切期盼和诉求,恰恰是对我国当前现实不满足的表现,从深层次上说,还是支配并影响我国现代化和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源动力。
公平正义固然是十分美好的,但关键问题是能否实现和以什么方式实现。对此,古往今来人们曾经作过不同尝试。例如我国早在周代便形成了一整套通过礼乐教化的方式实现社会正义的礼仪和规制。自秦汉以降,奉儒学为独尊,在这种绵延达数千年之久的文化传统中,举凡义理、道义、公道、公平等一系列与正义有关的问题都是被置于与利益、功利相对的语境中予以讨论的,所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主张,则是儒家义利观的集中体现。而儒家在崇义贬利基础上建构的一整套以反求诸己为手段、以修齐治平为内容和以内圣外王为目的的立身处世之道,虽然有利于维护自然经济秩序和专制政治统治,但却不足以支持古代中国社会管理变革和发展,也与近现代中国公平正义的社会诉求格格不入。
在西方社会发展史上,对正义的追求更是有如一根红线贯穿其中。但在正义实现方式问题上,则因社会发展时期不同,其主张也各不相同。如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盛行以维护城邦利益为核心的德性正义论;到了西欧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神权统治凌驾于世俗皇权统治之上,基督教神学鼓吹通过信仰上帝以实现救赎目的的神学正义论又大行其道;近代启蒙运动时期,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倡导具有革命精神的自然正义论,即主张通过弘扬自然理性和缔结社会契约的方式,摧毁以往的特权统治和神权统治,建立符合自然理性要求的理想社会。然而极具讽刺意味是,启蒙思想家们高举自然法的大旗,极力推崇诉诸理性的自然正义论,一度成为时代精神的象征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但随着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民族国家的建立和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社会生活中诸如利益冲突不断、贫富分化加剧等问题纷纷凸现出来,自然正义论宣示的理想图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荡然无存。一句话,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以往被奉为正义基石的理想信念统统土崩瓦解了,这时社会必须另辟蹊径,才能使正义得以伸张,否则,西方历史上世代相传的正义薪火也就岌岌乎危哉了。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正当变革中的近代西方社会正义陷于穷途迷路之时,各种正义论主张纷纷登台亮相,如休谟的正义论思想主张通过确立公私法规则构建社会整体秩序;边沁主张以满足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功利正义论;富勒主张符合自然理性和正当程序要求的自然程序正义论;罗尔斯更是把目光指向社会制度本身,认为符合正义要求的制度安排应当能够保障社会中处于最不利者得到应有的份额,等等。由此表明,近现代西方正义论者一如既往地聚集在法律的旗帜下讨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但其措施却越来越具体可行了,其内容也越来越贴近社会生活现实了。虽然上述各种正义论主张不可能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现成的答案,但其许多极富建设性的意见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管理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都是极富启迪的。
勿庸讳言,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虽然与近现代变革中的西方社会具有本质的区别,但在形式上却又不能不说存在着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例如,历经思想解放的当代中国人权利意识空前觉醒,在行为价值取向问题上,更注重务实和切身感受,不再迷信以往那些被奉为圭臬的空洞的道德说教了;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更注重自主选择,自主判断,自主参与,自我担当,也即自己把握自己的命运,不再企望有什么“救星”降临了……一句话,不迷信,不盲从,这预示着当代中国人正在告别传统,寻找新的价值座标。然而,当人们把目光触及现实,直面社会管理领域中许多社会不公的怪现状时,又难免感到困惑和迷茫,呼唤公平正义的社会管理。可以说,我们也到了必须重新选择的时侯了。当前我国无论是决策层还是管理层,也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围绕社会管理创新这一话题展开讨论,正是对我国新时期社会管理公平正义诉求的庄重回应。
当然,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以为议一议,作出几项决定,发几份文件,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美好时代就要到来了,那只能是一种天真幼稚的幻想。其实,这还只是万里长征走了第一步,我们还有许多事情要做。笔者以为:
首先,要牢固确立社会管理的公平正义理念,让公平正义成为社会管理的一面旗帜。也许有人会说,在当今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社会,还谈什么理念,这不是故弄玄虚吗?确实,理念是个务虚的东西,社会管理理念也不例外。但我们无论在何时何地做何事情都离不开特定理念的导引和支持。当前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无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仗势欺人、以权压人的现象频繁发生,有的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很难说这些社会管理工作者是业务能力和水平出了问题,而是管理理念偏离了公平正义的正确方向。所以,问题不在于我们该不该谈论理念,其实,对于一个向往社会管理公平正义的国家和民族来说,如果丧失了对公平正义应有的敬畏之心和信仰之情,那才是真正的问题。
其次,继续深化以制度完善为目标的社会管理改革,是促进我国社会管理公平正义实现的前提条件。美国当代著名思想家罗尔斯曾经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是因为社会是否公平正义,总是与社会的制度设置和运行体制联系在一起的,正义往往被当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个价值标准,用以匡正人类不平等的自然事实。科学合理的制度能够使我们的社会像天平一样做到人人平等,或者保障人人平等;有缺陷的制度就会影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能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历史上曾经是一个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加之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奉行前苏联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其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不受制约等等有缺陷的制度可谓比比皆是,积重难返。因此,如果我们不花大力气变革上述有缺陷的制度,特别是不把社会管理的公共权力关进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笼子”,势必妨碍当代中国公平正义诉求的顺利实现。
最后,切实引入司法救济机制,确保我国社会管理公平公正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个充满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能够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社会。在这里,引入司法救济机制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司法活动的核心是审判,法官代表国家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居中对各方当事人的纠纷作出裁决,对其所争议的事项给予一个最后的公断。其目的就是通过一个能够说服诉讼当事人,并能够对社会产生公信力的判决和裁定,平息社会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之所以会把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也正是因为他们相信司法机关是公正的。我们不难想象,倘若纠纷当事人都不信任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以法律方式解决纠纷自然也就无从实现;如果没有公正司法,枉法裁判盛行,草菅人命,冤狱遍地,社会管理的公平公正就会荡然无存。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根据公平公正的要求,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切实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落在实处。即使发生了社会管理方面的纠纷,也能让有关当事人及时获得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在当前要特别注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告官”立案难、胜诉难的问题,进一步从制度上防范和堵塞政府行政部门和社会管理部门等公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扰,厉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推动社会管理在阳光下运行,这对于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重建社会管理公信形象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