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哲学思维——人本的视角
2011-04-11资金星
资金星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哲学思维
——人本的视角
资金星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社会管理创新是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社会管理创新之根本在于“人”,“人”不仅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的对象。为此,我们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必须确立“人本”价值观,这既是社会管理创新本身的内在规定,也是社会管理创新中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客观使然,更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彰显。
社会管理;创新;人本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凸显期和战略机遇期,正如有学者断言“中国正处在危机与崛起间”。面对这一社会现状,我们不得不对中国的政治发展方式、经济发展方式、文化发展方式以及社会发展方式进行全方位的审视。从社会管理的视角,我们肯定会问: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能否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如果不能,我们又应该如何创新?显然,通过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的考究,我们不难发现,其已很难适应新的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创新社会管理就成了当今中国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对此,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自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提出了“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特别是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纳入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当中。可见,在当今中国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问题在于:社会管理创新之根本何在?
社会管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1]从这一含义可以看出,社会管理主要是对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关系之间以及私人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始终是离不开“人”的,因为“人”才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没有人就谈不上社会管理。同样道理,社会管理要创新,照样离不开“人”,人才是创新的主体。既然如此,社会管理创新之根本就在于确立“人本”价值观,这不仅是社会管理创新本身所决定的,也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所决定的,更是社会主义本质规定所决定的。
二、人本:社会管理创新本身的内在规定
在当代中国,“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本哲学的中国化。其实,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管理中,就不缺“人本”价值理念的彰显。如我国历史上的儒家就是通过“天人合一”的和谐理念和中庸之道来实现“人本”的社会管理。在民主与法治成为时代强音的今天,“人本”之所以依然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核心价值理念,归根结底缘于“人”,因为人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逻辑起点和最终价值。
一方面,人是社会的主体。在古代中国与西方,人是社会主体这一论断,就有诸多表达。如《礼记》说:“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也。”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2]P31
马克思对“人是社会主体”这一论断有较为详细的论述。马克思指出:“人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3]P73因此,“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人的职能和活动……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方式”;“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人的本身”。[4]P226其实,马克思唯物史观是在批判旧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创立的,其逻辑起点就在于“人”。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的缺陷在于: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5]P169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在主客体关系中,人是更加值得关注的要素,没有人的存在,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正如他所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6]P23所以马克思非常重视人的发展,其不仅强调全人类的发展,也强调人的自由发展,如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到:“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7]P96与此同时,他还非常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如他曾指出“全面发展的个人……,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8]P108
其实社会历史的发展,我们首先可以看成是物质发展的历史,生产力是物质生产与发展的核心,而“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从这种意义上说,“人”是社会物质生产与发展的主体。社会历史发展也是精神发展的历史,“人”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精神财富。故而,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人”始终是社会的主体。
另一方面,人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马克思在论及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中,强调“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发展必须以“人”为核心。而社会管理作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其创新的主体也是“人”。我们知道,社会管理之所以需要创新,是因为传统的社会管理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从价值论的角度讲,即主体的预期与客体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当这种差距达到不合理状态时,作为主体的“人”就必然要求进行变革与创新,以使客体不断满足主体——人的需求。所以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人”为中心,这不仅取决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作用,更取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也是为“人”服务。如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其内容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完善、政府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提高、维权(利)渠道的畅通、矛盾化解机制的健全等,这些内容的任何一项都必须通过人来实施,并且都是为人民服务。如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法规之完善,其必定少不了人。首先法律法规需要人来制定,其内容也是通过规则规范人与人之间、人与政府之间、人与自然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而无论何种关系,其必然与人密切相关;其次法制定后,也需要人来执行,更需要人来遵守;再次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法律秩序,为了有效地保障人权,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9]P36等等这些都离不开人,离开人,就谈不上社会管理创新。
从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人”是社会的主体,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在于“人”,“人”才是社会管理创新起点与终点,因而“人本”就应该成为社会管理创新价值诉求。
三、人本:社会管理创新中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客观使然
“权利与权力,乃构架人类社会制度之脊梁”。[10]社会管理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的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社会管理创新是在审视传统社会管理方式的基础上的重大变革,但无论如何变革,它始终是社会管理,同样离不开“权力与权利”这对范畴。因而,处理好“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点,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但问题在于:在处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时,到底是以“权力”为本,还是以“权利”为本?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对“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加以分析。
权力与权利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对二者关系的研究也是学者们孜孜以求的事业。从理性的角度考察,二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力是权利的衍生;权利是权力的目的,权力是权利的手段。
首先,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力是权利的衍生。对权力的来源,古今中外的诸多学者一直在探寻。在权力的来源上,主要有暴力说、神授说、世袭说和社会契约论。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对“社会契约论”却情有独钟,尽管“社会契约论”存在理论与方法上的瑕疵,如“自然状态”的前提假设纯属虚构,无法考究,形而上的逻辑推演方法也是不科学的。但这一学说却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它不仅在过去对西方国家的政治产生过深远的影响,而且现在依然成为民主国家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理论依据之一。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政府权力来源于人们权利的让与,即主权在民。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在他们之间的,负责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和政治自由的一个中间体。”[11]P72从卢梭的论断中可以得知,政府公权力来源于人们权利的让与,没有人们的私权利,就没有政府的公权力。正如卓泽渊教授在《法治国家论》一书中提到:“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在终极意义上,权利是权力的基础”。[12]P62,69
其次,权利是权力的目的,权力是权利的手段。既然权力来源于权利,是权力的基础,那么,我们对二者的准确定位应该是:权力必须为权利服务,即以权利为本。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正是基于这种理论,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七一”讲话中就提出:“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虽然权利是权力的目的,但权利如果没有权力这一手段保障,也难以实现。如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这一形式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自己遴选的代表,再由代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最后由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国家权力的行使制定出法律法规,确立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制度,在这一基础上,通过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或国家行政与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实施,达到保障社会主体私权利的效果。
通过对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分析,其结论是:私权利是公权力的基础与来源,公权力是私权利的保障与手段。既然如此,权力运用的目的就应该以私权利为本,而私权利的主体就是“人”,所以确立“人本”的价值观,正是权力与权利这对范畴关系的逻辑使然。而相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来说,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其实质是调整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过程,故而“人本”也应该成为社会管理创新追求的基本价值。
四、人本: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主义本质彰显
对于社会主义本质的剖析,邓小平同志用最为朴实的话语进行了解读,他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P373从社会主义这一本质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以“人”为中心的。
首先,“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逻辑起点与终极目的是为“人”。邓小平一直以来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如他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尽管三个“有利于”标准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高度描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但其核心是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过程中,人是主体,只有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认识与把握社会规律,自然规律,才能真正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目的也是为了人,因为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大的物质财富,才能夯实社会主义物质基础,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所以,从显性看,“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为创造物质财富,但创造物质财富的最终目的是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其次,“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实现“人人平等”的基本手段。一方面,邓小平非常重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且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首要特征,另一方面又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揭示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与资本主义及其他一切剥削社会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这一本质特征,也是“人本”的体现。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体,而最能体现人的本质是社会属性,但社会属性是根植于庞大的社会关系当中,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60但并不是一切的社会关系都规定着社会本质,其核心与本质在于生产关系。因为生产关系决定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往的政治社会,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整个社会都充斥着剥削与压迫,两极分化相当严重,在这样的社会,只有少数人的“人权”,缺乏对绝大多数人的尊重和关怀。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确立的是人与人平等的生产关系,其本质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对于“共同富裕”问题,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13]P172
可见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在于“人”,一切不尊重人的社会绝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这可从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惨重历史教训中得到启示。之所以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其关键原因在于不尊重人,对人权的漠视,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恰恰是社会主义的“根”,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在于“人”,那么“人本”就成了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社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事业,其价值取向则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通过对社会主义本质规定的解读,以及东欧剧变与苏联解体的深层动因剖析,我们认为社会管理的价值取向应该以“人”为本。既然社会管理的价值取向如此,那社会管理创新就更不能背离这一宗旨。正如我们前面所讲,社会管理之所以需要创新,关键在于传统的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社会发展的标向在于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得到很好的维护,从这层意义上说,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理所当然必须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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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160(2011)06-0122-04
2011-09-08
资金星,男,湖南衡阳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责任编辑:谭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