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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案例一点灵魂①
——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反思

2011-04-03何锦前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1年8期
关键词:经济法学经济法法学

何锦前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给案例一点灵魂①
——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反思

何锦前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的经济法学,体系庞大、内容繁多,被普遍认为难教难学。为改善教学质量而从英美法系借鉴的案例教学法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并不完全适应大陆法系色彩浓厚的经济法学,过多的案例教学甚至有冲散来之不易的经济法体系之虞,不恰当的案例教学也可能蜕变为故事会教学法。当务之急,是强化案例与理论教学的融合,以大视野的案例教学弥补当前司法案例教学之不足,张扬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目的性价值。

经济法;案例教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近年来,法学教育经历了招生大跃进的浮华和学生难就业的痛苦,几乎成了人们讥笑高等教育必选的话题之一。客观地说,法学教育这些年来取得的进展是巨大的,法学教育对法治社会构建的贡献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也是可以见证的。这其中,民法、刑法等部门法表现尤为突出。不过,仍有一些部门法教学的成效并不明显,宪法学、经济法学是典型的例证,前者也许可以归结于一些客观条件,后者则更多是教学者方面的主观原因所致,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案例教学上。

一 不好讲的课程与案例教学的兴起

一直以来,经济法这门课程被普遍认为“不好讲,也讲不好”[1]。对于一些教师来说,不好讲的表象是没有好的教材。所谓“好”的教材,不同的教师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但是,起码的要求应该是概念明确、体系完整、结构合理、逻辑严谨、条理清晰、表述流畅。从目前的经济法教材来看,符合起码要求的教材并不少见,有的教材经过多年积累、打磨、反复修订,已经较为成熟,称之为“好”教材也并不过分。例如,杨紫烜、张守文、李昌麒、漆多俊等人的教材,尤其是他们独自撰写的教材,虽然观点各异、体系有别,但都是现有经济法教材中非常突出的作品。在我看来,经济法教材的问题不在于“没有好的”,而在于“不好的太多”。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经济法教材,随意翻拣,就可以发现,许多教材观点陈旧、体系混乱,明显就是“剪刀加浆糊”式的东拼西凑,自相矛盾的地方不少。留心一下编者名单,一些从事经济法学研究时日不多的教师拉上几个硕士研究生就可以组成一个班子搭台唱戏,甚至有些刚毕业的博士就可以单独写出一本教材来。我可以理解这背后的苦衷,诸如职称评定、课题结项等等,但是,对于经济法教学来说,这些教材即形成了浪费,甚至还造成了污染。我并不是说任何年轻学者、青年教师甚至硕士研究生完全不能编写教材,对于有的成熟的部门法来说,也不是不可以,但对于经济法学这样的尚未完全成熟的学科来说,每一次草率地通过教材向学生介绍经济法,就可能给学生多留下一个错误的印象,对经济法学科就会多造成一次伤害。这里就不得不谈一谈经济法“不好讲,也讲不好”的深层次原因——经济法学研究的问题。教材也好,教学也罢,经济法课程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往往都反映了经济法研究的不足。与民法等其他传统部门法研究相比,经济法研究起步较晚,发展较慢,观点分歧仍然较大,理论共识有待凝练。经济法与经济发展和意识形态变迁的关系更为密切,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法发展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对应性就说明了这一点。而民法的定义、观念和体系都比较稳定,即便两千多年前的罗马法,到今天竟然还有强大的生命力。学科发展的相对不成熟,决定了经济法教材的局限性,最优秀的经济法学者撰写或主编的经济法教材之间总会存在较大的差别。这一特殊的学科发展阶段,也让一些人找到了辗转腾挪的空间,他们可能另起炉灶就编出自成一套的教材体系——我并不简单地反对“另起炉灶”和“自成一套”,我批评的是“为求新而求新”、甚至仅仅为了更简单更省事而“另起炉灶”、“自成一套”。一方面,这是教材而非专著,给师生使用的教材应尽可能反映共识、通说,另一方面,无论是教材还是专著,不站在别人的基础上,凌空蹈虚,难以形成真正的知识生产力。当然,无视学术积累固然容易形成重复建设,但多少还有自主耕耘的劳动付出,至于那些不加判别地把各家体系和观点简单拼凑成的教材,则无须赘论。如此一来,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教材和教材中的体系、观点,教师难免在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教材市场中晕头转向、左右为难。尤其考虑到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情况,例如,高校的教材选取,有时并未严格根据教学需求,总要多方考虑其他因素,因而,最终确定的教材是不是“好教材”仍然是个疑问。

在此情况下,“教材不足教师补”,与其他部门法授课教师相比,经济法课程的任课教师不得不耗费更多的精力来考虑如何讲得更好。光按教材讲尤其是按不太好的教材讲,经济法这门课是很难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的。各法学院校反映,经济法内容庞杂,理论性太强,和人们习惯的一些部门法体系并不一样,学生不理解、不接受、不喜欢,甚至排斥、拒绝、厌恶。教师要讲好这门课,殊为不易。讲得更好的方法有很多,但在目前的激励机制下,往往又是“理论不够案例补”。通过苦练理论研究这项内功来促进教学的方法难以在短期内见效,最容易推广的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是从英美法系国家拜师学来,近几年尤为盛行,为培养实践型法科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法学传统最初承袭欧陆,复又改习苏俄,并不注重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的兴起为迅速培养时代所需的大批实务人才做出了贡献。法科学生经过短短4年的训练,能够较为熟练地撰写常用法律文书,能对日常民事案件、简单刑事案件进行基本的分析,对法院庭审程序有基本的了解,能较快适应司法实务工作。经济法案例教学也基本达到了上述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有大量的司法实例供教师选择,这些案例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也不像民法物权、债权那么精细复杂,甚至还能体味消费者和经营者斗智斗勇的曲折情节,以这些案例为载体讲授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既可以深化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认识,也让课堂气氛活泼,达到类似于“百家讲坛”般的效果。

二 迷失在案例中的经济法教学

即便采用了案例教学法,经济法教学效果也未能得到根本改观,在某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的同时,有些方面还有所恶化。这与案例教学法本身的问题是分不开的。

很多人已经指出,当前案例教学法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不仅仅是经济法教学,整个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都存在这样的问题。首先,案例教学法运用过多与法学教育目标多元化的冲突。法学教育从来不应当、也不可能脱离社会实践,尤其不能脱离法律实践,但实践不等于司法实务,法学教育也不应仅限于司法实务。司法技巧的训练固然重要,理论素养的培育同样非常关键。我国法学教育历来受到两种批评,一种批评意见是,法学教育沉湎于理论传承、概念辨析、知识介绍和人文精神的张扬,脱离实际,没有实用价值,是象牙塔里的学问,另一种意见恰好完全相反,认为法学教育太注重司法实务,总是以法庭为中心,习惯于以律师或法官的角色来思考问题,使法学由一门科学沦落为法律技艺,使法学教育异化为法律作坊里的师傅带徒弟[2]。其实,这种批评与其说是对立的,不如说是统一的。换句话说,“法学教育天生就具有内在的二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2],而目前的法学教育在职业训练性和学术研究性两方面都没有充分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学教育与大学中的其他学科门类教育一样,既要注重教育的工具性价值,更要注重其目的性价值。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宗旨不仅在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经济司法实务技能,还有更多的其他内容,从小的方面说,要使学生对这门年轻而稍显稚嫩的学科产生兴趣,去了解、理解甚至喜欢它,推动经济法学科的可持续发展;从大的方面说,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充分理解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和法律规制国家行为的正当性,能深刻认识经济自由、竞争公平的重要价值。后面的这些内容,仅靠目前的案例教学是无法实现的,没有体系性、理论化和教义式的教学,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性价值难以得到彰显。也应注意的是,案例教学法本是适应于英美法律传统而逐步形成的,其目的是侧重于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尤其是培养律师。有人将案例教学法的创始归功于1870年成为哈佛法学院第一任院长的朗代尔(Langdell)。庞德对朗代尔的案例教学法有这样的评价:“朗代尔总是担心‘为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他并不特别关心你是否知道或能否表达某一法律原则,而是关心法庭如何做和为什么会这样做。”[3]案例教学法的推广普及,推动美国法学教育进行大规模改革,使美国法学教育呈现出与欧陆迥异的特色。曾经有人评价,美国法学教育“不过是像剑术和舞蹈学院那样存在于大学校园中”,“法学院最为适当的功能是提供职业技能训练”[4]。其实,朗代尔的案例教学法并非简单的司法实务训练,而且,美国法学教育后来的发展也吸收了欧陆法学教育的一些特点,并不是简单的职业教育。基于上述这些因素,教师更要注意在经济法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经济法最早诞生于欧陆,中国经济法学也师从于德国、日本、苏联,其理论体系、概念范畴的大陆法系色彩浓厚。如果说民法、刑法、诉讼法尚可和英美国家有些共同语言的话,大陆法系的经济法学理论在英美国家难以获得共鸣,至少,英美法系几乎就没有经济法和经济法学这样的名称。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往往集中关注一些具体法律规则的实际运用,而难以体现经济法的精神、理念和体系。

其次,照猫画虎般的案例教学法偏离了其实践性目标,退化为故事会教学法。一般来说,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育,强调师生的共同参与,注重苏格拉底式启发和平等交流,以高度模拟司法审判为重要内容,要求学生研习和运用司法判例,适应高度对抗性的司法活动。目前的案例教学法受制于激励机制、硬件设施、教师能力和学生人数等多方面的因素,难以按英美模式展开,往往是老师就某一个或几个法律规则介绍一个案例,讲解如何分析其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更为简单地是,讲述一个案例的经过和判决结果。尽管这些方式方法比较以前的照本宣科无疑更能有利于实现教学效果,但有时候也仅限于“看上去很美”而已,学生听老师讲故事,趣味盎然,讲完以后,在经济法的规则和理论内容方面并无多少收获。仅仅讲案例,也可能不利于展现经济法内在逻辑的前后融贯,反而给人留下杂乱的印象。当然,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教师的是,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之一的经济法,内容多、体系大,而实际课时也许并不多,要想既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又给学生呈现一个清晰明了的知识框架,的确非常难。

此外,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普遍适用于经济法各子部门法的内容。经济法领域的许多制度并未进入司法渠道,其可诉性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很难运用案例教学法,实际上也难以找到相应的案例,或者找到的都是国外的案例,由于中国没有相应的制度,学生难以理解和接受。再加之经济法学本身尚不成熟,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虽然早就明确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1],但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均有待厘清,因此,应在教学中适当加入一些探讨性的、启发性的内容,方能加强学生对经济法内容的理解。过于注重案例教学则容易冲淡理论指示的介绍和探讨,导致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张皮”的局面,好不容易构建起来的经济法体系又有松散凌乱之虞。

三 给案例一点灵魂

解决上述案例教学法中的问题,要在选好教材的基础上,给案例教学加入一点活力,让案例教学法成为有灵魂、有精神气质的教学法。具体来说,可以着重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将案例教学与理论探讨结合起来。经济法理论体系和概念范畴与其他传统部门法迥异,要充分意识到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知识介绍和理论探讨式教学比案例教学更合适时,就不应选择案例教学法;如果案例教学容易冲散知识的系统性,也应坚决抛弃之。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也应紧密结合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不能因为便于讲授而弃理论知识于不顾。由于经济法课程的难教难学,十多年前的经济法案例教学实践中,就发现了一些不好的苗头,早有人提醒,“案例式教学不能允许教师减少对法律基本知识的讲授,要求教师能将法律基本知识浓缩于案例之中……不能允许教师降低授课的理论水平,要求教师能将法学理论寓于案例之中,要善于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理论问题”[5],对于目前理论研究并未解决好的问题,应该向学生坦诚相告,进行解释,而不能以讲故事的方式模糊处理。当然,这种要求也许是比较高的。在法学教育大跃进之后,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有600多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30万人,教师的数量和质量跟不上学生规模的扩大。即便是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也未必能确保所有经济法任课教师均可胜任,深入浅出的透彻理论讲解恐怕尚需假以时日。案例教学法也尚处于简单模仿阶段,问题很多。因此,要将案例教学与理论探讨结合起来,需要各方面做出相当长时期的努力。

第二,拓展案例教学的视野,推行“大案例”教学法。所谓“大案例”,就是司法案例之外的典型事例,例如金融危机中的政府干预、我国政府的4万亿调控、家电下乡和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等等。如果说民法、刑法教学中司法案例基本能满足需要的话,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绝不能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竞争法下的司法案例来小打小唱。经济法诸多理论制度无法找到相应的司法案例,但纯粹的理论讲授也可能陷于枯燥乏味,此时,就应拓展视野。生活中有大量的典型事例可以供教师选择,完全可以用来剖析某项制度、某个理论,例如前述金融危机中政府干预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宏观调控的原则与规则、土地财政所反映出来的财政法定、财权分配、财产权与财政权两权协调、税收债务论以及纳税人权利保护等等,都能引起学生的关注和兴趣,又有利于理论分析和制度介绍。事实上,我们看到,上述部分典型事例的教学意义已经被教学和研究人员发现并得到了重视。有人指出,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时效性强,感染力大,又具有一定的难度,适合作为教学案例;同时,金融危机所引致的经济危机是一个系统的危机,适宜解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论证经济法的价值,研讨经济法法律关系及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总论的典型案例”[6]。当然,也要注意这种案例分析方法对教师和学生均提出了挑战,因此,“鉴于金融危机及其应对涉及面广,较难驾驭,应当对金融危机的案例教学进行认真的设计,以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经济法知识。”[6]

当然,除此之外,还可以有更多的、甚至更好的方法来改进经济法案例教学。总的来说,就是要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使案例教学能吸收融合经济法的理论和精神,最终体现经济法规制国家干预、规范市场自治和维护权利实现正义的价值追求。

[1]杨守信.司法部部属院校经济法教学研讨会综述[J].法商研究,1995(2):95-96.

[2]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 -44.

[3](美)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M].阎亚林,李新成,付 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Martin Lyon Lecine.Legal Education[M].Dartnouth,1993.

[5]余子新.经济法专业推行案例式教学的几点想法[J].教学研究,1998(2):79-80.

[6]周海林.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法总论的典型教学案例[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38-41.

D971.2

A

1674-5884(2011)08-0149-03

2011-05-23

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重大课题(CLS-A1002);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09CFX002);2009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09SFB3029)

何锦前(1979-),男,湖南宁乡人,博士生,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社会法研究。

(责任编校 王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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