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油犯罪若干问题初探
2011-04-03姬文清
李 娜,姬文清
(中国石油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山东 东营 257061)
石油是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巨额需求性、普遍消费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被形象地称为“黑色的金子”、“工业的血液”。在工业化、信息化社会条件下,石油跃升为一种举足轻重的国民经济战略资源,其潜在影响和连锁效应延展到经济、政治、军事、民族、国际关系等方方面面,丝毫不亚于其自身的物理、化学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石油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发重要,与此同时,与石油安全相关的问题日益突出。从宏观上看,石油安全表现为石油的生产、购买等方面的供给能力与消费能力之间形成的矛盾及其化解策略;从中观、微观上看,在石油勘探、开采、储运、加工、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中涉及各种各样的管理法规、运行机制以及执行体制。石油安全表现为其中某一个环节的应有秩序尚未建立起来或者出现权利义务失衡以及如何纠正和加强。本文围绕影响石油安全的一种高度紧张状态——涉油犯罪问题,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理论出发,结合经济社会实践,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涉油犯罪的概念
近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涉油犯罪这一提法,从词义上看,涉油犯罪可以指若干基于石油或者与石油产品有密切关系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为法律所不容许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会受到国家机关的追究,承担刑事责任。也可以认为是根据石油这一对象形成的张力场为半径或标准,将以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为犯罪对象的相关犯罪的总括。我们主要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研究涉油犯罪。犯罪学作为一门认识犯罪现象、本质、原因、规律等的综合性科学,是把各学科的经验成果组织成连续完整的逻辑体系,对犯罪问题进行最深层次的理论概括和抽象。当然,本文不涉及关于犯罪的一般“宏大理论”探讨,而是针对特定犯罪的核心范畴来进行分析。范畴是什么?范畴是人类认识发展的产物,一定范畴标志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一定阶段。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不是简单、机械地反映过程,而是形成基本范畴,进而总结出概念、规律等的复杂过程。任何一门学科,从理论形态上说,都是由范畴构建起来的理论大厦,没有范畴就意味着没有理性思维,没有理论活动和理论表现。任何一种类型的犯罪要自成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核心理论范畴作为基石,集中体现为一定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显示出与其他的行为、现象的区隔。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在犯罪学上非常有名的“白领犯罪”的形成过程,白领犯罪这一范畴最初由美国著名犯罪学家E.H.萨瑟兰提出。萨氏认为,白领犯罪是受人尊敬及社会高阶层之人在其职业活动中所从事的犯罪行为。这就抓住了此类犯罪的核心范畴。在此基础上,其他犯罪学家发展出白领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提出了白领犯罪共同的重要属性,如犯罪者大多拥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通常利用职务进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比其他所有犯罪造成的损失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破坏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赖等。此外,学者们还提出了白领犯罪与蓝领犯罪的区分,白领犯罪发生的根源和预防的规律,构建起了相对独立的、基本完善的白领犯罪的理论体系。我们研究涉油犯罪,也应当遵循这一思路,在总结以往认识成果的基础上,通过从犯罪属性、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等重要因素入手,提炼、重铸此类犯罪的核心范畴,将认识进一步向前推移。
(1)从犯罪现象上看,现阶段发生在我国的涉油犯罪,主要表现为破坏国家的矿产资源,干扰正常的石油生产活动,盗取石油资源,损毁石油加工、储运设备,以及引发次生的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国家、集体、企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等的各种危害行为,具体而言,包括打孔盗油(气)、开井盗油、破坏油气集输管道设备、盗用油田设备和电力、非法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石油制品、放任盗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因破坏油气设施造成剧毒爆炸物泄露、违法违规审批石油生产和加工、在打击取缔非法石油“供产销”窝点中玩忽职守包庇放任等。
(2)从犯罪特征上看。首先,涉油犯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就是以非法获得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在不少油区流传着“一袋原油换一袋面粉”, “头顶青天,脚踩管道,你还不致富就怪不得别人!”的说法。其次,涉油犯罪具有组织化程度高、团伙犯罪多的特点,比如打孔盗油的案件,一个人根本实施不了,都是团伙所为。陕西省某地的公安机关查明,涉油犯罪的团伙少则四五人,多则几十人,往往分工明确,有负责打孔的、挖坑寻管的、驾驶大型油罐车的、负责销赃的,甚至还有负责专门望风放哨的,一旦有风吹草动,犯罪分子就会立即逃之夭夭。再次,涉油犯罪越来越体现智能化因素,过去的涉油犯罪手法比较简单粗糙,如盗窃储油罐内的存油。而现在的涉油犯罪分子,比较注重犯罪的隐蔽性,更多的动用智谋和技能犯案。如打孔盗油行为,有些案件中犯罪分子挖开地表盗完油后又把泥土回填,肉眼很难观察出什么地方被打孔,犯罪现场基本被破坏殆尽。在另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选择作案的地点多为人迹罕至的山坡或者是树林,地表上并没有明显的输油管道埋设标志,但犯罪分子往往能非常精确地找出管道走向,估测管道流量、运行压力,然后择机打孔,狡猾地逃避管道压力检测仪器的监控。犯罪分子还把“业务”发展到海上,2006年发生在山东东营胜利油区的海底输油管道打孔盗油案件,犯罪分子甚至采用乘船、潜水等方式,钻开了处在水底的海上石油平台输油管,可谓神不知鬼不觉,直到海监部门发现了原油泄漏造成了海洋污染,石油企业才发觉输油管被破坏。最后,涉油犯罪造成的损失大大超过涉油非法所得。胜利油田海底输油管道破坏案件中,犯罪分子盗取的原油数量不多,但是造成的相关损失非常惊人,包括原油泄露损失、输油管道报废损失、海上平台停产损失、海洋渔业受污染损失、治理原油污染损失等多个方面,10个犯罪分子使国家和企业蒙受了4亿元的损失,平均每人致损4000万元,丝毫不亚于经济犯罪。
(3)从犯罪原因上看,涉油犯罪主要是一种利益驱使型、无偿占有型、不计后果型的犯罪。
(4)从犯罪类型上看,涉油犯罪既含有盗窃、哄抢等自然犯罪形态,还包括一部分非法勘探、开采等法定犯罪形态。
(5)从理论地位上看,涉油犯罪主要是一个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和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一类具有共同犯罪客体的类罪有所不同。迄今为止,刑法上对于此类犯罪没有专门统一的规定,刑法学理论也没有将涉油犯罪作为一个专门罪名或者类罪名在刑事立法中加以独立的规定。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概念,范畴与现实世界之间是能动的、相互联系的。我们所观察到的可能仅仅是事物发展进程的一个阶段,所认识到的只是客观世界的个别方面。如果仅凭这一点就贸然地形成所谓的范畴,只能是片面的。按照这一原理,我们现阶段所看到的涉油犯罪现象,只是林林总总的此类型犯罪的部分表征,涉油犯罪完全有可能出现更新颖的表现形式、更深刻的犯罪原因、更多元的犯罪本质、更复杂的犯意种类。因此,需要我们将认识更推进一步,具有更强的前瞻性。我们可以总结出高度抽象的涉油犯罪的核心范畴或法律概念(legisletal concept),涉油犯罪是指实施严重破坏国家石油法制,危害石油安全,损害石油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二、涉油犯罪的本质
现代犯罪学认为,犯罪根源于社会,要科学地认识犯罪,必须把犯罪放到社会背景下,研究犯罪与社会的关系。它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犯罪是一种群体社会现象,犯罪并不是生物现象或个人行为,犯罪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出现。二是犯罪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加以评定的,社会关系是评价犯罪行为的标准,如果离开一定的社会关系,任何行为都无法评定为是否犯罪,如果社会关系发生改变,那么对行为的评定就可能随之变化。三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主要措施也存在于社会,矫正犯罪的最佳场所在社会。涉油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们之间有没有共通的内部机理,它们所侵犯的核心法益是否有迹可循,如何解释它们的危害程度,这需要从经济、社会因素出发综合加以分析。传统的分析思路偏向于政策性,指出石油是一种有别于一般矿产和能源的战略资源,我国对于石油实行国家一级管理,国家有意识地采取了一系列的政府规制,如在石油管理、开发权限上明确了地方政府无权对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进行审批,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均不得从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按照这种分析思路,涉油犯罪是犯罪群体违反法律法规,钻政策空子的行为方式,但是这一框架无法清晰地解释各级政府、石油企业、油区居民等主体的不同的利益诉求,无法精确地分析犯罪者、利益相关者基于涉油犯罪的成本、效益等问题,为什么涉油犯罪不能为产油地区的政府积极地禁绝,在有的地方得到党政机关的默许甚至参与等问题。因而,有必要用更新型的分析框架来更深刻地揭示涉油犯罪的本质问题。
我们认为,尽管石油行业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特殊产业,但石油勘探开发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性活动,有着经济活动特有的规律,比较集中的体现为:围绕着石油资源的保有、探勘、开发、储运,销售,形成了一条独有的产业链。“链”的思维源于生物学,如达尔文构建的生物链体系。社会经济活动与生物界有许多相似之处,于是,链的理论引入经济学中,成为一门“链科学”,产业链在当中有重要的地位。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可视为产业链思想的起源,国外理论中还提到了商品链、增值链、生产链、战略产业链等思想类型。在国内,学者们从不同层面使用产业链。在微观方面,产业链是指从自然资源到消费品之间的产业层次,即从一种或几种资源通过若干产业层次不断向下游产业转移直至到达消费者的路径。在宏观方面,产业链是现实经济活动中的若干相关产业部门基于经济活动内在的技术经济联系,客观形成环环相扣、首尾相接的链条式产业关联关系。
产业的基本理论包括:(1)产业链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是一种客观实在的产业层次关联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时空顺序,表达了资源加工深度与需求满足程度,有着错综复杂的内外部关系。(2)产业链有着多元的形态,包括物理形态、价值形态和信息流形态等。(3)产业链有独特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市场化治理、模块化治理、关系型治理、领导型治理、基层式治理等。(4)产业链有着不同的界定原则,从法律角度可以将产业链大致的分为合法产业链以及非法产业链。合法产业链是指符合法律要求或受法律保护的产业链形态,非法产业链是指违背法律要求,从事法律明令禁止活动的产业供需链条。(5)政府对产业链的影响非常关键。政府施于合法产业链的主要是经济规制手段以及社会规制政策,即政府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根据经济发展的内在机理,分析规制市场的后果,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制定规制政策,限制市场中特定的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如进入规制,数量、质量规制和价格规制等。
我国现行的石油产业管理也是遵循着合法产业链的指导思路,根据石油资源状况、石油战略定位、石油消费格局设计了产业链环节起源、链接关系和发展路径,对每一个产业模块,如勘探部门、开采部门、石化部门在产业链中的构造原则、竞争激励措施、分化整合机制、组织协调体系、利益分配、行为动机与方式、环境支撑等方面给予宏观描述和微观定性,对人力、财力、权力、权威、制度等资源进行了配置。如石油资源权属、勘探区块划分、石油企业职能、石油市场准入、石油价格测算、石油收益分配、石油税费分成等,并以法令政策的形式加以外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根据此条款,政府确定我国石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为每吨14—30元。尽管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的石油法、天然气法,但我国已经制定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等十多部专门的石油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石油资源所有权、矿权、行业体制、财税体制、安全生产作业体制、石油价格体制、石油储备等多个方面,大致涵盖了上述的合法石油产业链当中各个环节、各个模块、各种关联关系。我们制定和执行这些法律规范,其目的是构建好、维护好石油产业链,及时有效地解决产业链中的断裂和失衡,为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奠定基础。对于合法的石油产业链,刑法发挥着最有力也是最严格的保护作用。
由于石油资源处于自然和国家双重垄断下所固有的局限性,以及我国关于石油产业管理思路和产业链条构建中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因而,我国石油合法产业链在经济属性上看并不必然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发挥最大化的效益,能够完全满足各方面主体的利益需求,在这一产业链中还存在着主体之间的博弈现象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比如前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按目前国际原油价格来折算,我国的补偿率为0.4%~0.85%,而澳大利亚的补偿费率为10%,美国为12.5%,一些俄罗斯独联体国家的油气资源使用税更是高达20%~40%。这一费用的低标准收取影响了国家对石油资源收益的再分配力度,也扭曲了石油价格构成。再如我国目前的石油税费分享体制中,中央政府收益占了绝对份额,而产油区地方政府的收益相对较少,在不少产油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未因石油财富的不断涌出而有直接明显的改观,这就引发了一些地方的反弹,容易刺激一些地方保护势力甚至地方黑恶势力染指石油。2003 年,沧州警方曾经破获韩氏集团特大盗油案,这个团伙后面就有包括沧县公安局原局长、政委在内的 8 个警官组成的保护网。在山东、河北、河南、陕西等地还有为数众多的、屡禁不绝的收油黑窝点、小炼坊、无牌储罐车等。随着石油产品的紧俏和涉油利润的丰厚,在正常的石油产业链的缝隙中逐步孳生出了另一条小型化、地下化、非法化的产业链运行架构,可以将其称之为涉油非法产业链。而今,这一非法产业链涵盖盗窃、运输、销售石油等多个环节,形成流水化作业的态势,而且有极强的复制能力和自我修复功能,为了使这一产业链得以存续并产生回报,投身于这一链条的不法分子不惜采取暴力、窃取、破坏等手段从合法的石油勘探开采加工产业链中劫夺资源,蚕食市场。而涉油非法产业链的壮大所损害的无疑是合法的石油产业链。
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涉油犯罪实际上是在涉油非法产业链与合法石油产业链不正常竞争中产生的副产品。涉油非法产业链从经济领域起步,其发展之迅猛,影响之广泛,足以使之成为一类严重的社会问题。以其复杂性和多因性,单纯依赖政府规制和经济调控手段仍显不足,用刑罚的手段来调整也不是一劳永逸,需要构建有效的控制系统。
三、涉油非法产业链与涉油犯罪的防控
涉油犯罪源自于涉油非法产业链,而遏制涉油犯罪必须从非法产业链的角度入手。作为自发形成的一种产业格局,通过行政强制的手段彻底消除它是不尽现实的,比较可行的思路是加以控制限制,在时机成熟时采取转型替代措施。管理学理论认为,控制是对事物起因、发展及结果的全过程的一种把握,其用意是能预测和了解并决定事物的结果。控制立足于三个基本假设,一是要有界线清楚一致的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就能对实施情况进行度量;二是能够找到某种度量单位以便实际测量所达成的结果;三是当标准同实际实施情况比较时,任何差异都能够被用来作为更正活动的根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控制理论被发展到以状态变量概念为基础,利用现代数学方法和计算机来分析、综合的新阶段,控制系统亦转向多输入、多输出、时变的或非线性系统,控制理论被引入多个学科和解决多种社会问题。对涉油非法产业链需要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乃至心理学等角度深层次分析,综合运用法律、政治控制手段以及非正式的组织、思想调控渠道,由政府宏观政策部门、执法司法机关、石油生产加工企业、油区居民、社会组织等进行协同,构建有效的多主体、多手段的联合防控系统,做到防、控、治结合,保证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转,来共同应对涉油非法产业链的威胁。笔者认为,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寻找这些手段当中能够比较集中的发挥效能的渠道。
(一)经济领域的控制对策
涉油犯罪和能源法是息息相关的,涉油非法产业链的主要节点也都在能源领域。由于这一领域具有较高的自然垄断性和行政垄断色彩,因而和其他行业有所不同,尤其是在产权方面。我们有必要从能源的勘探开发、矿权分享体制入手,重新思考石油能源的分配和补偿机制,处理好国家利益至上与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问题,在满足国家全局的需要和造福于地方民众、施惠于地方政府之间实现尽可能多地向后者倾斜,提升地方政府对非法产业链遏制和打击的积极性和执行力。在非法产业链遏制支出上实现更为合理的分担机制,改变由政府或者产油企业单方承担防控成本的局面。
从产业链规制的角度入手,从定价、税收、信贷等领域考虑如何消减非法产业链的盈利空间,对处于合法和非法产业链夹缝当中的一些中小型石油加工、销售及配套企业的发展路径加以规划,视需要给予扶持或采取“以大带小”的方式将其吸收到各主要生产加工企业组团中,截断其滑向非法产业链的通道。
改善产油区的经济面貌,提高油区农民收入,对边缘化非法产业链有很大的用处。通过发展第三产业、乡镇企业,拓宽油区农民的就业渠道,提高其就业率,对生活处于困境的人员积极施以救助,改善其生活,消减涉油犯罪的潜在因素。
在控制涉油犯罪和涉油非法产业链过程中要注意根据外部环境及时的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在今后一个时期,涉油涉税违法犯罪问题必将出现糅杂局面。国务院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并实行价内征收的政策,即我们通称的燃油税。由于今后正规炼油厂生产的汽、柴油在投放市场时都含采取含税价格的方式,而一些非法炼油点加工的汽柴油则来路不明,在地下渠道销售,其比较成本竞争优势将更为明显,会有更多的犯罪分子盯上这一块“肥肉”,加入到非法制储、销售偷漏燃油税的成品油当中,而且不能排除个别正规炼油厂家采取虚报产量,伪造纳税凭证,逃避税务机关机关监管,偷逃代扣代缴的燃油税,实施涉油环节的偷税犯罪,对正常的燃油市场供应将造成冲击。同时,当今世界由于石油资源分布和消费的不均衡性,以及地缘政治等复杂因素的影响,石油价格有很大的波动性,而且和金融市场产品的联结越来越紧密,形成共生共损的格局。如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2008年5月3日对外宣布,在我国渤海湾滩海地区发现储量规模达10亿吨的冀东南堡油田。当日在香港上市的中石油股票大涨14%,成交金额117亿港元;而中石油认股权证更是一度上涨26倍,成交金额占当日香港认股权证总成交金额的33%,达到34.66亿港元。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提示我们,涉及石油的股票、期货、期权、债券等金融产品具有极强的价格操控性,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极可能通过制造、传播或者利用重大涉油事件或话题来达到影响与石油产品有关联的金融市场,操控金融产品的价格达到渔利的目的,石油金融问题也应纳入非法产业链控制决策时应考虑的因素之中。
(二)非经济的控制对策
通过非经济的手段对涉油非法产业链及涉油犯罪实施控制可以从公共行政、法律、道德等多个角度开展,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有效的途径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1.公共政策环节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采取“抓、截、控”并举的措施。抓打击、抓治乱、抓督办、抓兑现奖惩、抓建章立制。对非法产业链的控制性节点严格实施管制。如注重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的清除工作,在公路上加强对运油车辆的检查,堵塞销赃路线。对非法的小化工厂、小炼油厂依法加以取缔,对涉油案件的专门运输工具进行拆解处理,确保不死灰复燃。对于正规、合法的石油化工企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加强进货管理和其他方面的监督,杜绝其收购非法原油。政府主管部门要敦促产油企业加强防范,在制度、工作、技术物资上做好防范准备,如加强对油田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配和管理,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和激励考核措施,加强对产油、储油重点部位防护。加强人力巡逻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建设自动报警设施,建成“电子保安”系统。
其次,应形成政府多部门共同参与机制,广泛联系公安、综治、经贸、质监、安监、环保、工商、国土、监察等部门,确定牵头部门、专职部门和联络协调方式,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权限,开展省际、市际、政企、政法之间的协调。
再次,政府主管部门要善于发动和利用群众的力量来限制非法产业链。可以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和群众预警途径,吸收群众参与民间性的保安队伍。
2.法治环节
首先,要在立法上有所加强,加快《能源法》以及石油、天然气方面的专门法规的立法进程,从产权、规制权方面明确这类重要战略资源的法律法规所属。注重当前立法的实质性作用,如现阶段正在开展的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升格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工作,我们有必要研拟清楚究竟需要确立怎样的管道保护职能分工及责任机制,哪些方面归入企业责任,哪些方面归入政府责任。又如对涉油犯罪的司法解释应如何进一步细化,使其能够对涉油非法产业链的各个重要节点都作出应答,这些工作需要建立在充足的数据和严谨的论证基础之上。
其次,要通过公、检、法机关的通力合作,加大对涉油犯罪的打击,剪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不严的阻扰。要在审判上重视,像惩治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那样来看待涉油犯罪,维持相应的刑罚力度。对涉油犯罪的审判规则、诉讼技巧特别是证据归集方面尽快出台指导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根据宏观环境和犯罪态势来运用刑事政策。对于那些明知是赃油而收购的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把偶犯、初犯、盲从和参与、分赃较少者,与主犯、多次盗窃、积极参加、谋取巨额利润者区别开来,作好其认罪伏法工作的同时,正确适用并发挥自由刑、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财产刑的作用,一方面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还要令犯罪人在经济上得不到便宜,并且不再具备重新犯罪的物质条件。要帮助受害石油企业追缴犯罪所得,或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尽力挽回企业经济损失。
3.思想道德领域的防治对策
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宣资料、乡规民约等各种渠道,发挥党、政府及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利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涉油非法产业链尤其是涉油犯罪给国家、社会、家庭造成的巨大危害,以案说理,倡导“手莫伸向不义财”的准则,广泛普及文化知识,减少油区群众对非法产业链认识当中的不懂法、不惧法和心存侥幸的现象。增强油田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强化他们的荣辱观、事业心、责任感,对涉油案件犯案人员加以帮助挽救,使其走入正途。
结 语
由于现实社会环境仍有非法产业链存在的土壤,要想完全铲除涉油非法产业链进而消灭涉油犯罪是难以办到的,但是有力打击涉油犯罪是有可能的。我们需要透彻分析涉油非法产业链形成和演变的机理,细致研究涉油非法产业链的利益驱动机制、组织互动机制、分工协作机制、伪装与防范打击机制,构造反对非法产业链的强大阵营,寻找破坏非法链条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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