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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选人用人腐败

2011-04-03高国舫

党政论坛 2011年12期
关键词:推动力选人用人

○高国舫

如何预防选人用人腐败

○高国舫

在所有腐败现象中,“选人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因为“选人用人腐败”不但会损及党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更会损及党的执政能力,危及党的各项事业的正常进行。因此,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把“预防选人用人腐败”当做一个核心问题来抓。

要完成这一项系统工程,至少在六个方面还需要实现质的突破:

一、预防选人用人腐败需要实现的几点突破

1.从“抽象预防”到“具体预防”的突破。所谓“抽象预防”,指的是在理念上虽然也知道要预防选人用人腐败。但一到对策设计阶段,则往往只能依据纯理论空谈“若干个基本原则”,或者表决心似地强调“几个一定要”。再有就是故作深沉地提出“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等等。“抽象预防”在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最初阶段,对于统一认识,警醒大众固然不无裨益。但“抽象预防”终究无法真正起到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实际功效。而“具体预防”指的是,不但知道对选人用人腐败要预防,而且还要精心设计如何预防——如规定“哪些选任信息应该公开、如何分级公开”,明确“干部选任提名要经过哪些环节”,指出“哪些拉票行为属于违规、违纪”等等具体性预防细节。

2.从“碎片化预防”到“系统化预防”的突破。所谓“碎片化预防”,就是说,在某一个方面的预防措施设计得固然不错,但缺乏整体性的通盘考虑。从而使得这一具体的预防措施,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得不到相关配套举措的支持而举步维艰。而“系统化预防”就是在全面分析种种可能导致选人用人腐败之原因的基础上,通盘考虑,提出一个系统的对策方案。从而大大提高了对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理论界公认,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要全面处理好几个关键环节:首先,要逐步扩大选人用人民主;其次,要不断推进选人用人过程的阳光化;再次,要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检查;最后,要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方面的违规、违法成本。

3.从“单一主体式预防”到“多元主体式预防”的突破。所谓“单一主体式预防”从字面上即可看出,就是由一个主体负责选人用人的预防工作。这个主体,一般就是党政部门(其具体责任部门往往就是组织、纪检部门)。在中国,由于党政部门所处的地位,这个单一主体虽然也能推进、实施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工作。但单一主体的推动力量终究有限。而且单一主体的预防思路过于狭窄,很容易陷入“路径依赖”窠臼。而“多元主体式预防”就是说,在设计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时候,会主动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吸纳多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工程。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集思广益,设计一个更加科学的预防方案。同时有了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工程可以获得持续的动力。

4.从“运动型预防”到“制度型预防”的突破。所谓“运动型预防”,简而言之就是用“搞运动”的方式开展预防工作。这在中国是一种常见、常用的工作方式。“运动型预防”开展的时候,领导重视、会议强调、媒体宣传紧密配合,声势惊人,短期效果相当可观。但“运动型预防”的致命弱点是“来得快、去得也快”,难以持久。而“制度型预防”的重点,则是专注于对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每一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匿名票决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等。待制度体系确立后,以制度来推动预防选人用人腐败工作的持续进行。这种预防方式,虽不似“运动型预防”热闹、风光。但却规范、稳定。

5.从“主观性预防”到“程序性预防”的突破。所谓“主观性预防”其基本的观点是认为:之所以出现选人用人的腐败,其主要原因在于参与选人用人的人在主观思想上出现了问题,因此,相应的对策是要对选人用人的参与者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选人用人参与者的主观世界进行彻底的改造。但是,“主观性预防”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即每一个个人在选人用人问题上有一些自利的念头和想法,虽不符合党的要求,却是一个客观的现实。指望通过改造好选人用人参与者的主观世界,而后,实现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局面,实际上是不切实际的。而“程序性预防”的基本理念,则是承认参与者在选人用人问题上有一些自利的念头和想法是正常的,但相信只要设计出严格的选人用人程序,则可保证选人用人参与者的那些自利的念头和想法无法得到实现。即认为程序是保证选人用人公正的根本。显然“程序性预防”较之“主观性预防”更为现实可行。

6.从“泛责任类预防”到“清晰责任类预防”的突破。所谓“泛责任类预防”,在不少地方的预防选人用人腐败工作中都有体现。讲的是,在预防选人用人腐败时,要求各部门“齐抓共管,人人有责”。这个理论粗听非常有道理,但仔细一分析,就会发现其中一个致命的弊端——“齐抓共管”往往谁都不管,“人人负责”往往人人无责。而“清晰责任类预防”虽然也常常要求各部门相互配合,多方共同参与,但同时会明确在预防选人用人腐败过程中,各方、各部门、各人在其中的具体分工和应负的具体责任。并会把这种具体的分工和责任用制度、文件的形式加以公布,作为以后考核各方、各部门、各人的依据和出现问题后追究责任的依据。从而保证了预防选人用人腐败工作有人管、有人负责。

二、预防选人用人腐败方面如何实现“六大质变”的思路

1.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机制必须与整个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同步变迁,方能生存、运行。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机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子项目”,如果不改革宏观的政治体制,一开始,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机制确实也能比较正常地运转,但是,只要预防选人用人腐败机制的实践一走向深入,势必会感受现存宏观政治体制对它的束缚和制约,势必提出改革宏观政治体制的要求。即只有改革政治体制,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机制才能重新获得生机。

2.要为预防选人用人腐败工作建构多元化的动力体系。预防选人用人腐败工作的动力,目前主要依赖的还是“行政推动力”。所谓“行政推动力”,在中国一般指的是来自上级党委、政府的行政性强制命令和本地区主要领导的行政性命令。目前杭州开展的预防选人用人腐败工作,正是在中央,省市直辖区一再要求改革干部选拔任用的大背景下,同时加上杭州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才得以取得如此成就的。“行政推动力”虽然具有见效快、操作简便的优点,但是,他又同时拥有两大致命缺点:其一,是“不稳定”。即当主要领导发生人事变动时,或主要领导的关注点发生变动时,原有的“行政推动力”常常会随之消失或严重弱化。其二,是“不易控制”。即用行政推动方式,虽然可能收一时之效,但也会使行政权力“畸形增强”,最终导致预防选人用人腐败工作被“行政权力”左右的结局。有鉴于此,在预防选人用人腐败工作开展的初期,适当地借助“行政推动力”倒也无可厚非。但随着预防选人用人腐败工作的深入,应该有意识地逐步削减“行政推动力”,不断培养、加强“社会组织推动力”、“民众推动力”、“舆论推动力”等。

3.探索预防选人用人腐败,必须尽快完成必要的理论准备工作。

国外行政管理学对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研究起步较早,经过几百年的探索和实践,欧美主要发达国家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理论,正是在这些科学的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理论的指导之下,欧美国家的预防选人用人腐败才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而相比较而言,中国大部分地区虽然业已开始了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探索,但对于科学的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理论要么所知甚少,要通过公共管理学知识、政治学知识和党建知识的培训,使广大干部熟悉预防选人用人腐败有关的基本理论。

4.预防选人用人腐败应该廓清几个重要的细节问题。关注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整体设计,固然重要,但预防选人用人腐败机制的细节问题同样不可忽视,有的时候,甚至“细节决定成败”。在当前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工作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细节必须廓清。其一,在设计预防选人用人腐败时,我们知道“异体监督”重于“同体监督”。但“异体监督”(如来自民众的监督、来自媒体的监督、来自社会组织的监督等)应怎么搞,至今没有一个详细的设计,需廓清。其二,在设计预防选人用人腐败时,杭州要求“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必须报告,拟提拔区管干部廉政情况也要报告”。这对于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确实非常重要。但问题是,对领导干部主动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拟提拔区管干部报告的廉政情况如何核实,谁去核实,却缺乏详细的规定,这一点细节也需廓清。其三,在设计预防选人用人腐败时,杭州虽然也多次强调,对记录组织信息、参与民主选举、检查选人用人工作的责任人,一旦出现失误要进行追究责任。但是,对这类责任到底如何定性(是政治责任?纪律责任?还是法律责任?),谁来问责,被问责者如何寻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均没有详细的说明。这一点细节也需廓清。其四,在设计预防选人用人腐败时,一旦组织意图和民主意图方式矛盾,如何调解两者的意见差异?如果调解不了,应通过何种行政途径和司法调解寻求仲裁、谁来仲裁?均没有明确的回答,这一点细节也需廓清。

(作者单位:中共杭州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 谭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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