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历史实践与经验
2011-12-05○刘勇
○刘 勇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历史实践与经验
○刘 勇
政党的革命活动和执政活动是全体共产党员的共同实践行为,每个党员都在用自己的言行影响着周围的群众,塑造着党的形象。同时,广大党员在参与党内政治生活、党的革命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能否保持主人翁的心态,能否自觉发挥主体作用,将直接决定党的生命力、战斗力。实践证明,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调动党员积极性和增强党的活力为目标,充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着力培养党员的主体意识,是建党90年来党的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一、中国革命和建设曲折探索时期党员主体地位的发展
建党之初,党组织十分注重党员对党内生活会和党的代表会议及基层组织活动的参与,并积极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疏通渠道、拓展空间。当时,斗争形势十分复杂,党的组织处于秘密状态之中,但党组织仍然大力倡导民主,引导党员参与党内生活。这是尊重党员权利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集中表现。
1.革命极艰难时期的探索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实践
在党的文献中,党员权利思想的较早论述可追溯到1928年1月30日《中央通告第三十二号——关于组织工作》,这个《通告》要求“多开各种工作人员的讨论会批评会,如职工运动讨论会等;尽可能的公开党各方面的工作(除开最秘密的技术工作)于各积极分子,使他们参加党的一切生活”。1928年7月10日中共六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也要求“一般工作要公开,但须留有秘密的基础。在苏维埃的区域中,党自己的工作和大多数的党员,应普遍的公开,只必须留下小的秘密机关处在秘密的状况中”。这其中蕴涵了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这也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措施。1929年6月,中共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对党员参与党内生活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决议案》要求每一党员在支部中必须经常地到支部会讨论党的政策及自身日常工作,参加群众斗争并指导斗争,读党报,介绍同志。并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党员在党内的生活,才能紧严起党员在支部中的生活”。而且“在目前党内无产阶级基础削弱、党员的政治水平低微的条件下,加以客观上白色恐怖极其严重,党内民主化的执行限度是应当有条件的。但这种条件决不是妨害了党内正确的民主化生活,而是要更适合于秘密条件下的民主化”。1939年9月,中共中央主办的党内刊物《共产党人》创刊号,发表了张闻天《共产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短文。短文解读了苏共十八大党章中有关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这是我党历史上一篇专门论述党员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献。陈云在1940年10月撰写的《关于党员问题》的讲话提纲中,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党员的权利问题。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即是实现党员的主体地位,陈云对党员权利问题的思考无疑对认识和解决党员主体地位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中共七大对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贡献
党的七大对党内选举和党员权利义务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在七大召开前,1945年5月24日,专门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的中央委员会的条例》,详细规定了选举的细则、方法和程序,确定了代表大会经过预选确定候选人、向大会提交候选人名单、大会对候选人表决、无记名的投票选举、票选结果经检查等步骤。中共七大的选举,为我们党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做好了党员干部方面的准备。
党的七大对党员主体地位的探索最主要的成果是对党员权利的确认和维护。七大党章首次规定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其中权利包括: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的讨论;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这些规定显示出我党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统一的认识逐渐提高。刘少奇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从党内民主生活的实际现状出发,对党员权利作了系统而深刻的论述。七大党章对党员权利的规定,以及刘少奇对党员权利的全面阐发,表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党员权利思想的初步形成。延安时期,由于思想认识和工作措施都比较到位,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党员权利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实现,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充分地调动起来,七大以后的一段时期,也因此成为我党历史上党内民主状况最好的时期之一。
3.中共八大探索多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形式
党的八大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发展提出了许多创造性的举措。从党内选举来看,八大党章对党内选举制度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选举必须能够充分表现选举人的意愿,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从会议的议程来看,八大的议程本身就是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过程。发扬民主作风,努力营造良好的党内民主氛围,是八大的一个显著特点,而且八大的主要会议文件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为了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八大召开时,安排80多名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对发言也作了明确规定:“对工作要批评,要有丰富的批评,第一个稿子一定要批评什么东西,要分析成绩,批评错误。”而且,“在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方面,八大还有一个重要的创新,就是公开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虚心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总体来看,八大充分体现了毛泽东所倡导的民主精神,充分尊重了党员的主体地位,引导党员就党内许多重大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反映出在民主氛围下党内思想的活跃程度。
八大党章在七大党章的基础上,规定了十项义务和七项权利,八大党章明确规定,“如果侵害党员的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八大党章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员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学说,使党员的主体权力更为明确而丰富,并为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发挥其主体性作用提供了可靠的制度基础和政治保障,这无疑对党员主体地位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党的八大以后,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了不正常的现象,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这种运动式作法把“左”倾错误推到极端,使党内民主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党员的民主权利也被剥夺,九大和十大通过的党章用毛泽东论述革命接班人的五项条件取代了党员的十项义务,将关于党员权利的内容全部作了删除,使党员行使权利的行为失去了党内法规上的依据和保护。
二、改革开放以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新进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党内民主生活的新起点,党内民主生活进入了一个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不断推进的新时期。
1.党员权利的明确和完善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一定要保障党员在党内对上级领导直至中央常委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规定:“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该《准则》基本上恢复了党员的权利,并特别强调了各级党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中的职责。十二大党章在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优点的基础上,明确了党员在党内享有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并指出“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这使得党员主体地位思想再次凸显。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又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对十二大党章进行了一些修订,使其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内容不断完善。1995年9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颁布。2004年,在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夯实了党内民主发展的主体基础,这对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充分发挥和保护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和选举程序的规范化
改革开放后,党内选举制度也不断完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次明确规定差额选举:“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而且,党中央各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党内法规,进一步规范党内选举,使党内选举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差额选举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1988年中组部颁发了《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1990年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这些规定要求“代表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20%;委员候选人数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进一步细化了差额选举。199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一步对各级地方组织的任期做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地方组织选举的差额比例:“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差额不少于20%,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差额不少于10%。”这样,经过一段时期的选举制度改革,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纪委等全部实行了差额选举,党内选举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明确提出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引导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2006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对十七大的选举工作,做出了细致的安排。2007年,在地方四级党委领导班子换届选举过程中,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办法得到了普遍运用,很多地方还在差额考察和推荐的基础上实行了差额表决。
3.党员是党的主体的明确提出
2005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2006年,在纪念建党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胡锦涛重申了这一论断,这是我党首次明确提出“党员主体”这个政治概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大命题。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更加明确地提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把党员权利和党员主体地位直接地结合起来。胡锦涛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及中央文件的精神,深刻阐明了党员是党的活动的主体,确立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这既丰富和深化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科学论断的内涵,更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使党内民主发展的主导力量发生了重要的转换,即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不仅取决于党的领导干部的主观自觉与实践推动,更取决于广大党员对党内民主的认知水平与切实参与,这就从根本上转变了以往党建的义务本位和组织本位的惯性思维,从而确立了权利本位的党建理念。
三、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经验和历史启示
尊重和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民主生活是否健全,党员主体地位是否能够得到尊重和维护,对于增强党的活力和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具有决定性作用。另外,党员能否正确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一名党员是否具有高度政治觉悟的体现,也是衡量一名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是党员发挥其主体作用的前提。可见,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基础,尊重和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既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内在动力,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选择。
1.实现党内民主制度与机制的协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出台了多部、多层次法规制度,以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从现有党内法规体系来看,中国共产党已经初步构建了以党章为核心、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主干、以其他配套规定为补充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法规制度体系。但制度本身并不等于机制,好的制度的贯彻实施还需要健全的贯彻机制作保障。具体到党内民主制度,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即制度规定层面和运行机制层面。只有制度和机制相协调,党员的党内参与才有保障,党员主体意识才能确立,而坚定的党员主体意识,又能进一步协调制度和机制,实现这一关系的良性互动。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说,“在现代民主国家,虽然公民权利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和保障,但这些法定权利不会自动实现。公民权利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社会过程的产物,政治参与是公民争取和扩大个人权利的最主要途径,只有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实现。”同样道理,党内民主制度围绕的核心是党员权利的行使,党内民主所有制度都以党员权利为内容而展开,只有建立与民主制度协调的运行机制,民主才能运转起来,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确立起来。
所以,党内法规既要明确规定党员享有的民主权利,也要明确规定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措施以及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从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有依据、有渠道、有保障。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长效机制,才能切实保障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有真正的依托。这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经验之一。
2.保障党内民主与集中的统一
强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其目的就是要切实解决在目前党内民主生活中,党员主体地位缺位或党员民主权利不实、党内民主机制不畅的问题,并非要过分地、不切实际地突出党员个人的地位与作用。所以,处理好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是党内决策的决定性环节。
毛泽东始终把民主和集中看作是在一定形式上可以相统一的东西。刘少奇认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他强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1981年2月,邓颖超同志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党的纪律是严格的,是不可动摇的。对那些闹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极端自由主义而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的人,应该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处分。”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也明确阐述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和集中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就不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党员作为党的肌体的细胞,包括党的领袖在内的党员个人的力量和作用是有限的,党员个人的力量和作用最终要通过党的统一意志、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出来。抛开党组织的作用和党的统一意志,孤立地讲党员个人的主体地位,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
当前,在社会生活多样化情况下,党内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内民主的发展也必须因势利导,一方面要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提倡党员在坚持党性的基础上,张扬个性,发挥创造力,为党的组织和党的事业建功立业;一方面也要防止党内派别活动、利益保护主义、分散主义、无政府主义等错误倾向。
3.发展参与型党内民主文化
中国现阶段各个领域均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有了更多的自由,个人利益观念普遍觉醒,人的自由和竞争意识得到加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村民自治、基层民主改革普遍实行,民主、法治、独立、自由、平等、开放等现代政治理念也日渐渗透到人们的心理层面,使人们的思想有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文化大背景下,社会信仰、个人的利益追求、价值评判标准也随之多元化,“社会秩序的最大破坏者是价值标准的多元化,当社会由于标准多样而失去标准时,社会秩序也就不复存在了,原来认为有价值的变得没有价值,原来认为合理的变得不合理,社会中已经没有统一的价值标准,社会的秩序也就随之瓦解”。这种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信仰多元化的趋势,使中国共产党的文化系统尤其是价值观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价值迷失、道德失范现象,党组织内的一些成员也迷恋其中,忘记了共产党党员的身份、义务,贪图利益,失去了奋斗的目标。中国共产党应该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组织,它一旦违背自己的性质和宗旨,也威胁着它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党内的团结、统一,需要通过政党文化塑造来熏陶党员,促进党员对政党文化的认同,求得党内思想上、政治上、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政党文化一经形成,便成为政党行为的基本准则,对政党产生持久、稳定的影响。
总之,党员是党的组成者,也是中国共产党总体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所以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尊重党员权利是一切问题的逻辑原点,即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是党的建设和发展的永恒主题。研究党员主体地位发展90年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党员是党的组织主体,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来自于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党的先进性来自于党员的先进性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其次,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主渠道是党员权利的行使,党员践行权利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党内法规和民主制度,另一方面也需要营造宽松的民主氛围和培养党员的民主意识。再次,党员的民主意识、思想观念、党内的民主氛围、制度法规之间的良性互动,建构成一种独具特色的政党文化,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各个环节,只有上升到文化层面,才更具稳定性、持久性和长效性。因此,建立完善的党内民主制度,同时要求政治文化相应的变革。阿尔蒙德·维巴在其著作《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中指出:“一个稳定的和有效率的民主政府,不仅是依靠政府结构和政治结构,还依靠人民所具有的对政治过程的取向——政治文化。除非政治文化能够支持民主系统,否则,这种系统获得成功的机会将是渺茫的。”可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最终依赖于党内民主文化的生成,在文化持久性和稳定性的影响下,党员的主体意识才能得到塑造,党员主体作用才能得到持续的发挥。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 李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