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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自治组织之法治化规范研究

2011-03-31万东升

关键词:学生自治法治化高校学生

万东升

(四川理工学院 学报编辑部,四川自贡 643000)

高校学生自治组织之法治化规范研究

万东升

(四川理工学院 学报编辑部,四川自贡 643000)

通过规范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主流学生自治组织以及学生公寓和学生公寓园区管理组织、BBS管理团队等其它类型学生自治组织的运作,强化学生参与学校民主决策以及加强对高校学生自治组织的救济等举措,可实现高校学生自治组织的法治化。这不仅意味着要将科学的管理理念应用于各种学生自治组织之人、事、制度,更意味着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外在和内在的刚性、规范和自觉,以及学生权利和权力救济途径的构建和完善。这样完整的逻辑体系就真正具有了法治规范性。

高校学生;学生自治组织;高校管理;法治化

关于高校学生自治组织的类型,在笔者看来,大体上可分为内源型与外源型。所谓内源型,是指高校学生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实现和维护自身直接利益的理念与行为;所谓外源型,是指高校学生充分发挥高校主体地位,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宪法性基本的民主政治实践,从而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的理念与行为。这两种类型的区别主要在于出发点和自治方式不同,但最终落脚点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维护与保障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文则主要探讨内源型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及其法治化规范建设问题。

一、主流学生自治组织的规范化运作

笔者在前期研究《高校学生自治法治化的思想教育方法》[1]以及《规范与和谐:高校学生自治法治化机制的核心》中,[2]对高校学生自治法治化的原因、目的、意义作了分析,还提出了建立自治机制的“规范与和谐模式”,这对规范和完善学生自治实践是有一定促进的。

有必要指出的是,学生自治并不是一个字面意义上完全独立的封闭体系,它在传统与现实的实践中已经存在,只是缺乏恰当的语言表述和概念阐释为其正名,它在事实上存在着“去行政化”不足和法治规范化不足的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其自治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该是具备的,只是如何强化这种正当性和合理性,这需要我们在法治的层面上对于概念语义、组织行为和管理制度体系予以规范。但是,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下的学生教育引导管理氛围里,“去行政化”需要在语言表述和实践操作上把握适宜的限度,不可能完全地和绝对地“去行政化”。这种“去行政化”,可以说是相对的,对校方等外部力量是适度的,而对学生组织内部则是可以充分发挥的。所以,依靠法治化规范可以达到“去行政化”的效果,但也不能操作过于死板、僵硬而造成不必要的误解,要尽量在现有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运用法治的精神和理念予以规范化运作。

(一)共青团的规范化运作

共青团组织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学生自治组织,它的学生自治性主要体现在班级为单位的团组织或团支部上。共青团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大致包括:(1)完善团组织工作内部管理办法。虽然团的章程以及学校等团的领导机构会在不同的方面制定一些关于团干部、团的组织工作建设方面的规定和政策,但各个基层团组织内部及团员,都可对团组织工作内部管理办法共同参与讨论、协商,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使团组织工作章程不断得到完善和细化。(2)着力于团的组织运作机制的探索,反映学生自治精神和要求。在实践中,各学校团委之下的基层团组织结构不一,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3]。学生和学生自治组织应发扬民主精神,积极探索,使学生自治组织设置更有利于开展工作,更符合学生自治的精神。在直接关系到一些学生自治组织的探索时,学生自治组织及其负责人在不影响学生自治组织自治合理合法建设和相对独立性的前提下,也应该积极予以配合。例如,有学者提出要建立“学生自治机构”的团组织结构,即在各种学生自治机构中建立团工委,统筹安排学生负责人的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提高学生负责人的整体素质,保证团组织对学生自治机构的指导[4],但这样类似的观点还有待深入探讨。(3)团组织及团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引领校园政治文化、思想文化、学术文化、文明道德风尚等,为各类学生自治组织建设和高校安全稳定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学生会的规范化运作

学生会的规范化运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去官僚化”。学生会应树立服务学生、服务社会公共事务的宗旨,不应以“干部”的身份和思维方式处理学生事务和相关的公共事务。对于学校有关方面和领导下达的有关指示,如果不太符合学生会自治性质和任务的,可以适当运用艺术方式巧妙、灵活地向学生陈述或通过其他方式将上面的精神传达下去,这样既不影响学生会自治性质,又配合了学校有关方面和领导的合理要求。(2)“去行政化”。学生会应加强对高校学生学习生活各个方面的调研,并提交书面报告或各类材料给团代会、学代会等学生机构或组织,提交给学校各级领导和部门,为学校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参考依据。这样就避免了学生会运作的中的行政化倾向,也减少了校方对学生会运作的不良或不正常行政化影响(干预)。(3)学生会应不断完善学生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各高校学生会组织的设置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也呈现出多样性[5]。例如,学生会可以设置一些强化对外宣传和交流的部门,争取社会对学生工作的支持,以更好地为学生利益服务。

(三)学生社团的规范化运作

首先,当前学生社团的自我规范运作内容包括:(1)社团入会收费及日常收费标准应尽量透明公开,社团应认真履行告知说明义务[6]。社团尤其要规范入会后的活动程序、经费制度,不得随意变更,以保障学生加入社团的最初需求和原旨。(2)社团必须建立起完善的财务管理和审核制度[7],尤其是对社团负责人还应建立起离任审计制度,规范社团干部的行为。(3)规范社团的实体性,须将工作内容明确化、定期化,避免空头承诺,要通过多种形式和办法保障社团活动的连续性。(4)加强社团的专业化建设,尤其是学术科技方面的社团更要加强对专业人士的咨询力度。(5)要加快社团内部规章制度尤其是监督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社团虽然具有很强的自治性,但也需要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一体化理念中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监督制度建设。

其次,学校及有关方面应该积极给予社团支持和帮助,内容包括:(1)优化社团发展格局。由于社团的成立需要经过学校有关方面的批准,所以学校在社团发展规划下,要对社团布局进行优化,尽量减少一些盲目决策和重复行为。对于一些专业兴趣相仿、实力较弱的社团,可进行合并或资源整合,以集中优势力量发挥社团的最佳功能。(2)学校尽量在学生工作财政预算上,给予社团一定的支持。社团有了学校的经费支持,就可以更好地集中精力搞好社团事务和活动管理。(3)学校在构建有关学生激励表彰制度时,应将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员、社团工作纳入进来,支持社团内部自我激励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共同促进社团工作不断健康向前发展。(4)制定和完善社团管理办法,其中要充分尊重社团的自主性,避免干预和压抑社团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5)学校要积极为社团形象和活动合法化提供积极的支持。例如,可向社团颁发注册登记证[8]。若社团组织需要在校外组织活动,学校就要根据社团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看组织活动是否合理合法以及是否符合高校安全稳定的要求。如符合上述要求,学校可以开具相关的同意书面函件或者同意以学校名义开展活动,以增强社团活动的合法性、权威性。

(四)班级的规范化运作

班级(1)的规范化建设内容大体包括:(1)规范班干部组织体系,使其逐渐完备。在干部组织体系下,要建立起相应的各类班级管理制度,如果缺乏班干部组织体系这个基础和支撑,班级就很容易成为空架子,相应管理制度也就失去了建立的依托。(2)在学校教学实践等各类活动当中,需要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安排和任务分解完成的,则需尽量将责任、权利、义务分配给大家,让大家都能共同参与、共同合作,使他们增强对班集体的荣誉感和归属感。(3)建立起核心负责引导管理模式,即合理分配班干部的权利和权力,分配落实责任到各人,避免权利和义务过分集中在某个或某几个班干部身上。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是班级管理的核心人物,但由于大学学习生活场所和活动安排具有不经常性、不固定性的特点,很多工作由班长和书记集中处理甚或大包大揽,这样既增加了班长和书记的负担,也将影响其他班干部的工作积极性[9]。(4)班级必须建立起畅通无阻的联系和沟通机制。作为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和高校安全稳定的基本群体单位,班级组织必须精干有力,在发生一些紧急和特殊情况时,如学校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险情等,班级各个成员的联系和沟通必须及时到位,行动必须迅速高效。

(五)学代会的规范化运作

学代会的规范化运作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议制度化、定期化。(2)通过国家行政法令(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行政决定或文件将团代会、学代会制度予以明确化,形成国家级或省级或校级性的团代会、学代会章程(或管理条例等),明确会议召开的日期、方式、程序、会议上要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范围等,同时,还要将团代会、学代会的组织管理列入学校经常性的工作安排之中。(3)学校要在思想上、舆论上、政策上明确学生代表制度是学生利益维护和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积极支持、关心和指导团代会、学代会的工作。(4)推荐、选举代表的程序要不断完善,其目的是既要体现学生利益的代表性、广泛性,又要引导舆论择优选举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表达能力、思考能力和决断能力的学生代表,以期能充分发挥实效性和利益表达维护作用。(5)团代会、学代会的工作报告要广泛征求学生意见,以达到修改、建议、批评、促进之目的。在报告时也应该履行严格的讨论、审议、修改、表决等程序,最后要尽量让全校学生知晓,让全体学生共同领悟、遵守、贯彻和监督。(6)加强团代会、学代会会后的监督反馈机制。要尽可能地设置各种有效途径来搜集、整理会后的各种反馈意见。例如,可以通过公布电子邮箱地址、公布意见接收人的方式,也可通过召开由主席团成员或更合适的代表们组成的不定期的小型反馈意见研讨会来收集反馈意见。

二、其他类型学生自治组织的规范化运作

学生自治组织的类型,既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也有具有群体性特征的,即以某个管理目标、兴趣爱好等形式组织起来的相对较为稳定的小范围的学生群体。此外还有一些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但在某个时间点或某个时间段相对稳定的小范围群体,其作用仍然不可忽视,因此也很有必要规范其运作。限于本文的研究重点及篇幅,仅介绍以下两类较为常见的但非传统主流的学生自制组织类型。

第一类是学生公寓和学生公寓园区自治组织。对于这类自治组织的规范应做好以下几点:(1)积极制定和实施宿舍奖罚制度,可通过卫生评比、评选十佳文明宿舍等评比活动促进学生宿舍集体荣誉感、责任感的建立,使他们充分管理好自己和大家的小屋;(2)可建立起舍间联动合作负责制,通过几个宿舍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帮助,可改变个别宿舍集体对学校宿舍管理制度的漠视,促进宿舍体系内部相互发展和整体稳定[9];(3)随着社会与校园互动的日益频繁,尤其是高校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改革,不少高校出现了学生公寓园区[10]。学生公寓园区的场地很宽广,涉及的人很广泛且复杂,既包括众多学生,又包括后勤服务人员,因此也需要构建和完善专门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以保障学生和高校的安全稳定。

第二类是BBS管理团队。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很多高校也出现了本校的BBS,其越来越成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了高校学生们了解信息、加强交流的重要渠道。高校BBS管理机构,除日常事务管理外,还积极组织其注册会员参加一些会员活动,这也体现了学生自治组织的自治性特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BBS也算作学生自治组织[5]。对其规范化运作,一是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教育部门关于高校BBS管理的指导性精神和意见来规范BBS团队的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结构;二是要对其注册会员之间的言论表达既要尊重,又要通过一些技术性方式给予正面引导,防止和及时处理一些过激或不当言论,避免影响高校学生思想情绪的稳定;三是对于BBS管理层组织注册会员开展的一些活动,要切实给予正确指导。虽然BBS有不少注册会员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在线下自行联系见面、聚会,这些一般的人际交往非BBS管理层所能干涉,但学校仍可以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引导其理性交往、健康交往。

有必要指出的是,随着网络、通信、传媒等互动交流平台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还会有更多的基于虚拟空间演绎发展出来的非正式学生自治组织、自由松散的个体组合,只要学生们未毕业并以学校为主要的学习生活环境,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持续密切关注这些互联时空下的各种学生群体活动的变化并给以规范化的引导。当然,由于科技创新诱发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的变化或重构,这些类型的学生自治组织或学生群体也可能向主流方向发展或过渡。主流与非主流学生自治组织在时代发展中存在相着互转转化的可能,那么我们对其的法治化规范方法就应与时俱进。不过仍需注意的是,本部分中未采用“非主流学生自治组织”而采用“其他类型学生自治组织”的原因是,主流与非主流只是在传统的学术理论、官方政策指导的视界中有分类,但不是组织形式上的多寡差别,比如学生公寓就不存在主流与非主流的不同(实际上还算普遍常见的学生群体和非正式学生自治组织形式),而它只是在正式与非正式、官方与非官方上有所分野。

三、高校学生自治组织的救济

(一)自力救济的形式与途径

自力救济的形式与途径大致包括:(1)一些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自治,服务同学。学生自治组织作为学生利益的代表,应积极参与到学校的民主管理之中,成为维护学生自身合法权益的“代言人”,而不仅仅是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办事员”。(2)学生自治组织应通过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强化与学校和各界的沟通、增强组织的社会作用等来提高维护学生成员权益的能力。(3)建立独立的或联合的学生自治组织违纪监察机构。该组织结构需要公开、公平、公正地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了解,为管理部门提供第一手资料,充分保障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性。(4)建立学生自治组织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学生自治组织重大工作事项的处理方面需做师生沟通的桥梁,帮助协调、沟通,利于解决实际问题。(5)建立学生维权组织。这需要吸收对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有一定法律知识运用能力的学生参加。其作用是: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学生及学生自治组织可向学生维权机构寻求救济[11]。(6)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建立与学生自治组织的沟通联系渠道,听取并吸收他们对于学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2]。

(二)公力救济的形式与途径

公力救济的形式与途径大致包括:(1)完善高校内部申诉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尤其要注意学生代表的组成和监督作用。(2)建立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均有关于教育行政申诉方面的笼统或原则性规定。(3)制定教育行政诉讼法律。教育行政诉讼,是指高校学生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4)建立教育法制监督制度[13]。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可依法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开展教育执法检查、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监督和教育审计等。(5)建立教育仲裁制度[14]。由于高校的特殊法律关系,当受教育者与高校就高校管理行为产生纵向管理纠纷时,可以通过教育仲裁机构进行行政仲裁;当受教育者与高校就人身权、财产权等产生横向管理纠纷时,可以通过教育仲裁机构进行民事仲裁。(6)建立司法救济制度[12]。(7)建立多元的救济制度[15]。

(三)参与学校民主决策和管理

前述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主要是通过完善一些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维权组织机构实现救济的愿望和功能,这主要是基于学生为主体的立场考虑的。但仍需指出的是,参与学校民主决策和管理是一种救济的特殊形式,它可以实现非制度因素的救济功效,也可以说是在不确定的或者不具备现实操作条件下,通过另外一种传统的、校方认可的渠道实现救济的功效,这种救济主要基于学校为主体的立场来考虑的。

当前学术界对学生及学生自治组织参与学校民主决策已有不少研究,但很少有学者将之纳入学生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大范畴进行系统考察的。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大体包括:(1)设立书记、校长信箱。(2)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安排学生代表列席。(3)各二级学院(系部)设书记、院长信箱。(4)二级学院(系部)学生代表参加与学生有关的院务会。(5)各二级学院(系部)在处理关系到学生利益的重大问题时,成立由院(系部)领导、教师代表、辅导员、班级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常设或临时委员会,以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协商解决[16]。(6)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制定与学生有关的政策时,通过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吸收学生代表参与。(7)成立若干由校方、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代行学校在学生工作方面的部分管理权[16]。(8)设立学校各级领导接待日。学校应逐渐制定和完善学生民主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相关制度,保障大学生在学生管理决策中的参与权[17]。

四、结语

本文对学生自治组织的若干类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中,有些是基于管理科学化的理念提出了一些更适宜、更优良、更有效益的管理模式,帮助学生更加有效保障自身权益;有些是基于规范化的理念提出思想政治教育如何有效实现对学生的正确引导[1],行为和制度如何更加严谨、有条理、有秩序、有效率等。高校学生自治组织的法治化规范,不仅意味着将科学的管理理念应用于各种学生自治组织之人、事、制度[2],更意味着外在和内在的刚性、规范尤其是自觉,以及学生权利与权力救济途径的构建和完善。当前学界对于学生自治组织的研究,大多还是以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来说服、引导和普法宣传教育,管理模式的创新和完善为主流,而对于法治化规范理念的具体应用研究还很少。

另外还有必要指出的是,讨论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的规范化运作问题,并不意味着出现多少种自治组织就一定要给出多少不同的运作规范。在“规范与和谐”理念下,需要适切地“去行政化”和“去官僚化”,需要在一个相对独立、民主自由的空间下能实现自发的程式化的运作,保持法治化管理和运行状态,那么学校在遇到各种新的问题时,就不至于无章可循,而是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理性对待和正确处理。不过,由于我国当前各类学生自治组织的自治精神和实践经验还较为缺乏,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和情感压抑,不断对现有的、有代表性的自治实践予以详细描述和规范性分析,则利于为后续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注释:

(1)随着学分制和通识教育的推广,再加之大学的班级一般不再设置专有教室,一些学者因此认为班级在大学里的作用较为淡化,在本研究中,我们采取的是广义的班级概念,即“由固定人员组成,延续一段时间,以教学为中心,成员彼此发生广泛交往的微型社会群体”(参见:[5])。所以,将班级作为一个微型群体来理解,其实它在高校学生的学习生活中还是有一定的紧密联系和纽带作用,从高校安全稳定的治理要求来看,我们也有必要将这些分散的班级较为集中化起来,纳入学生组织体系之中,以便宏观上能方便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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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Legalization of Self-governing Organ izations of University Studen ts

WAN Dong-sheng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Zigong Sichuan 643000,China)

Standard legalization of self-governing o rganization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can be realized in the aspects of the standard operation of the Youth League,the Students’Union,students’societies,the Youth League Congress,the Students’Congress,and other types of self-governing o rganizations of students,participation in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of the university,and the remedy from the self-governing organizations of university students.It means not only the app lication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 concep tion to persons,affairsand institutions,but also external and internal rigidity,standardization and consciousness,and constructing and imp roving students’rights and power remedy paths.Thus the w hole logical relationship is legally standard.

university student;self-governing organization of students;management of university;legalization

G41;G64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672-0539(2011)04-103-06

2010-05-18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教思政司函[2007]49号)

万东升(1981-),男,四川宜宾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高等教育、青年学、思想政治教育。

刘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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