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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规范化改革中量刑基准的确定

2011-03-31翟浠铭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基准点数额量刑

翟浠铭

(广州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论量刑规范化改革中量刑基准的确定

翟浠铭

(广州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解决量刑失衡问题的举措之一,从实施之日起就受到广泛关注。要确保量刑达到规范化,就必须对量刑的基准点做出准确的定位。量刑规范化改革中量刑基准的确定,对解决量刑失衡问题,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量刑规范化;量刑基准;基准刑

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有许多问题值得关注。其中,关于量刑规范化中的量刑基准如何确定,一直是理论界和实践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对此,笔者略陈己见。

一、有关量刑基准的不同认识

量刑基准一词来源于国外。德国学者认为,往往在很宽的刑罚幅度中存在着一个“切入点”(Einstiegestelie),法官只有从该点出发,才能有一个正确的平台进行加减刑。日本狭义量刑基准观点认为,量刑基准就是指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对某种抽象为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所判处的刑罚。[1](P150)美国法律中的量刑基准主要体现为“标准推定刑”,即在立法上对重罪规定了标准幅度比较狭窄的刑罚量,作为法官判刑的基础,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标准推定刑判刑时,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加以说明。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基准指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量刑的明确的抑或隐性的要求,针对某类犯罪的构成事实,设定统一的量刑标准。

二、有关量刑基准的确定标准

关于量刑基准的确定标准,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将学术界的观点归纳如下:中线论,此种观念认为基准点应该固定在法定刑幅度的中间线之处,该线之上算作从重处罚情节,该线之下算作从轻处罚。形势论,该观点中基准点的确定按照治安环境的复杂程度来定,基准点随着治安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即当治安环境安定时,调低基准点,向法定最低刑趋近;治安环境动荡时,调高基准点,向法定刑上限浮动。[2](P78~79)分格论,该观点是为应付判罚的复杂情境而设置的,从法定刑幅度内分出若干格,增加不同的基准点,以区分从重、从轻的判罚效果。重心论,此种观点认为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评价标准之一,便是量刑基准点,它居于个别罪行的重心位置。[3](P51)关键因素论,此观点通过对犯罪实例的调查统计,指出应将对社会危害程度起关键作用的要素确定为基准点。[4]个案判决推导论,此类观点认为法律缺乏对基准刑的准确定位,基础刑涵盖着基准刑,因此需要借助实证的方式确定基准刑,借助法院的个案判决来考察和寻找基准刑。

中线论、形势论和分格论三种观点因其固有的缺陷,已经被学术界彻底抛弃,因此也就没有对其评判的必要。重心论、关键因素论、个案判决推导论仍是当代学术界存有争议的主流观点,都有各自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众多缺陷。重心论是一种实质论的界定方法[5],然而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如何对重心加以确定,尚待继续做深入研究。关键因素论把握住了问题的精髓,清晰明确地表达了要把关键因素作为量刑基准确立的重心,然而该标准自身的科学性仍受学界质疑,同时由于该方法过于抽象,针对某些刑种只能停留在理论的层面,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个案判决推导论是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概率论解决方法,这种方法要求所收集的案例必须具备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特点。唯有如此,才能形成科学客观的量刑标准,为以后的类似案件提供借鉴。但如何选择既客观公正又公平合理的“统计案例”,是操作中难以突破的关键问题。因此,在量刑基准的确立过程中,既要注重量刑基准结果,又不能忽视量刑基准程式,要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确保量刑基准的科学公正。

三、有关量刑基准的确定方法

量刑基准的确定方法应当说是量刑基准理论的关键,关乎量刑基准理论的合理性、价值性。刑法中量刑基准确立的方法一般分为逻辑推演法与实证分析法。

中线论、分格论都属于逻辑推演的方法。逻辑推演法主要是以立法精神或司法解释为依据,将法定刑刑种、刑度与犯罪数额进行比对,从而判别不同数额犯罪所对应的量刑基准。该方法在我国司法界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逻辑推演法以直观的判断为依托,是司法机关确立量刑基准点时所用的一种主要方法。同时,该方法也是目前我国国情背景下最有效的方法。

实证分析法是在对大量已经得到判决的案例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于特定计量方法探索某类犯罪“平均化”刑罚量的一种确定量刑基准的方法。由于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司法实践对量刑基准起着决定作用,所以我们应该以实证分析的方法作为量刑基准确定的基础。通过对大量的案件进行分析,探寻具体的犯罪对社会危害性起关键作用的因素,进而建立量刑基准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要将实证分析法与逻辑推演法有机结合起来,共同确立量刑基准点。

司法机关在确立量刑基准点的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难点有两点:其一,对数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最高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尺度的把握。[6](P243~244)当一个案件的任何量刑情节尚未对案件量刑发生作用时,量刑基准点表现为此犯罪基本构成事实所对应的特定刑罚的量。所以,应将某地区实践中出现的犯罪最高数额的法定刑上限略微降一个点,量刑基准点的确定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完成。如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在某地区数额巨大的标准确定为20万元,在当地出现的职务侵占最高犯罪数额为300万,则可以把300万数额对应的基准刑确定为最高刑期以下的14年有期徒刑,按此比例设定量刑尺度。实践中,职务侵占案件数额大部分集中在100万元以下。将100万元数额对应的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10年,可在5~10年、10~14年幅度内,分段设定一定的量刑尺度,如此便给此类犯罪的量刑基准留下了较大的弹性空间。量刑基准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步,当所设定数额与司法实践背道而驰时,就应当立即调整量刑基准,重设量刑尺度。其二,对具体案件量刑事实与其他量刑情节的界定标准的把握。一般而言,应将犯罪行为的实际危害结果作为确定量刑尺度的主要参考标准,以实现法律的正义,维护法律的威严。

四、结论

司法公正是公平正义的前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然而,司法公正的关键一环便是量刑的客观、科学。要确保量刑达到规范化,就必须对量刑的基准点做一个准确的定位。然而,在具体的个案判罚中,基于量刑幅度中量刑基准点的浮动性而产生的司法不公现象屡见不鲜,量刑的偏重化以及相似个案量刑的失衡,对我国刑事的正义和司法的公正提出了挑战,量刑规范化的呼声越来越高。量刑规范化改革中量刑基准点的确定,对解决量刑失衡问题,维护我国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日)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日本法学家论日本刑事法[M].李海东,译.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东京:日本成文堂,2007.

[2]苏惠渔,张国全,史建三.量刑方法研究专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

[3]郑伟.重罪轻罪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周光权.量刑基准研究[J].中国法学,1999(5).

[5]白建军.量刑基准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08(1).

[6]臧冬斌.量刑的合理性与量刑方法的科学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D924.1

A

1673-1395(2011)05-0026-02

2011-03-18

翟浠铭(1986—),男,湖南吉首人,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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