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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策略

2011-03-31沈丽红

关键词:版权法版权保护权利

沈丽红

(中国政法大学 图书馆,北京 100088)

图书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策略

沈丽红

(中国政法大学 图书馆,北京 100088)

当前图书馆面临传统书刊价格日益攀高,经费却日趋紧张的困境。因而实施开放存取信息自由共享的机制,受到国内外图书馆界的关注,对图书馆意义重大。要做好该工作,只有充分了解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保护特点,才能更好地利用开放存取资源。

图书馆;开放存取;开放存取资源;版权保护

开放存取是于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一种新型的学术信息共享的自由理念和出版机制。它以互联网为交流平台,使公众得以免费、自由、无法律和技术障碍地获取、传播、使用科研成果和学术作品。2001年12月,开放社会协会(Open Society Institute-OSI)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倡议召开了一次小型会议,来自许多国家出版界、图书馆界、著名学术团体、大学和基金会的代表,就如何加快推进各学术领域的研究作品,通过互联网无障碍地获取进行了热烈讨论,并于第二年由16位与会者签署了会议成果文件—《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简称BOAI)》。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的公布,进一步推动了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BOAI明确了学术论文的开放存取精神,“期望通过国际环境建立一个免费又不受限制的学术论文获取渠道,排除资料获取障碍、促进研究、丰富教学内容及分享学术成果,让学术成果成为全世界的共享资源”。

目前,开放存取的实现途径包括开放存取期刊(Open-access Journals)和自存档(Self-Archiving)这两种形式[1]。

前者是在开放存取的期刊上发表文章,以使用户能够自由免费地获取这些资源;后者是指作者将论文资料的副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学科知识库或者个人网站上,供用户自由使用的开放形式。

一、开放存取资源对图书馆的重要意义

据《2009~2012年中国期刊杂志行业投资策略分析及竞争战略研究咨询报告》统计:仅2008年全国期刊定价与上年相比增长9.65%;同年,进口期刊价格与上年相比,增长18.79%。显然,这样的涨幅,图书馆是难以承受的。因此,图书馆应把开放资源纳入信息资源建设的范畴。

图书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不仅必要且现实可行。首先,从开放存取资源的数量来说,它是日益增长的。目前,学术期刊的出版,大约有2/3是以数字在线的形式出版,在所有的在线出版的期刊中,开放存取期刊又占到了20%以上。其次,开放存取资源的学术影响力也日益提高。开放存取期刊大多沿用了传统期刊同行评审制度,其论文质量与传统期刊并无多大差别。因此,开放存取资源目前已经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截至到2005年,已有200余种开放存取期刊被SCI、SSCI及A&HCI引文数据库收录[2]。另外,开放存取资源具有文章时滞小,信息资源传递及时的优点。传统印本刊物,一篇文章从结稿到与读者见面,短则半年的时间,长则1~2年的时间。而开放存取资源的作者随时可以将自己已完成的作品存储在开放期刊或机构知识库中,供专家或同行评审,以达到快速出版的目的。由于开放资源评审与存取的特殊性,极大限度地缩短了作品的出版时间,从而使科研成果尽可能早地向社会公开。所以,开放存取资源可以作为科学研究最新动态的一个窗口。

二、图书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应注意的版权问题

尽管开放存取运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有部分用户对开放存取缺乏全面、正确理解。“认为既然赋予了用户对作品自由的获取、修改、复制、分发、检索、链接的权利,那么开放资源就是无版权的或者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3]。

如果图书馆也持这种错误的认识,势必影响其开放资源的利用。只有在充分了解开放存取的版权特点,图书馆才能充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

(一)充分了解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特点

第一,开放存取以现行版权法为基础。开放存取并不违反现行版权法律制度。作为对开放存取具有指导意义的BOAI不倡导突破现有的版权法。开放存取是在现有的版权法体系内,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愿,对其作品选择了“开放存取”的出版方式。从开放存取运动的实践来看,这些实践也没有突破现有的版权制度。那些基于开放存取出版的作品,是经过权利人同意和授权的作品。版权人的版权是法律赋予版权人的权利,版权人“许可”他人利用的权利,同样是法律赋予版权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限制作品传播的权利和其自由传播作品的权利都是现行版权法所赋予的。所以在开放使用的过程中不需要废除、改革或是违反版权法,也不需要版权人放弃所有的权利,而将作品归属于“公共领域”。

第二,开放存取资源的获取通过许可协议来实现。开放存取以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简称CC)的“许可”的方式,实现开放存取的目的。CC协议提供多种可选择的授权形式和条款组合。用户通过这种特殊的版权许可合同,采取自主选择合同条款的形式,在使用方式上获得了比以往更多的自由。这种方式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的人分享和再创造。

原CC协议是以美国法律体系写成的,由于版权法的地域性,可能会影响协议在其他国家的执行。因此各国在各自现行版权法的框架下,将CC协议进行本土化。目前中国大陆使用的版本是2006年3月30日发布CC China 2.5协议[3]。

(二)充分认识开放存取资源版权保护的特点

开放资源与其他资源在版权保护上有所不同,由于使用作品的宽松政策,更易让人放松版权意识。所以图书馆在利用这些资源的时候,要认识到开放资源版权保护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开放存取是数字网络技术发展下的产物。因而,它必然具有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的特点。

传统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主体主要是作者、出版者和用户。而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比如,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图书馆或学术机构等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和使用者也都有可能成为版权保护的主体之一。版权保护要求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而复杂的利益关系常常会造成利益的失衡,从而给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传统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是印刷型文献。而开放存取资源,往往都是天生的数字资源或者经过数字化处理的数字资源。数字资源的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使版权保护更加难以控制。

开放资源在网络环境中的使用是全球化的,而法律适用则是地域性的。版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版权,仅在该国家地域或地区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网络本身跨国性的特点,使开放存取资源,打破了传统版权保护的地域性。通过网络,全球任何地方的用户都存在免费存取、自由使用开放资源的可能性。但是,一旦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版权保护却十分困难。

(三)合法利用开放资源,避免侵权风险

图书馆往往既是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又有可能是开放存取资源的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图书馆这种多重身份,要求其必须熟知并且自觉遵守国内外与版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准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合理、合法地使用开放存取资源,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1]陈东韵,黄如花.开放存取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J].图书情报工作,2008(12).

[2]陈振英,何小军,陈益君.开放存取在中国的困境及对策分析[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8(2).

[3]秦珂.开放存取版权管理的特点分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6 (4).

G252.7

A

1673-1395(2011)05-0187-02

2011-03-06

沈丽红(1964—),女,河北承德人,副研究馆员,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研究。

责任编辑 胡号寰 E-mail:huhaohuan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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