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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2011-03-23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8期
关键词:暖气热力优惠

陶 莉

一、供热企业增值税的特殊性

供热企业肩负着向广大民众提供冬季保暖的服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而伴随能源的日益匮乏,节约型社会的到来,煤炭供热能源也日益涨价,因此有可能给供热企业的经营带来很大困难,从而也会诱发民众无法正常取暖的困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财税(2009)11号文件,为供热企业的经营提供一系列的保障。文件中对供热企业的界定给了新的说明,在此文件中,指明供热企业包括生产热力产品和经营热力产品,其中生产型供热企业又细分为专业经营热力产品的、兼营热力产品的、自供热单位。从供热企业的界定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鼓励企业供热经营的,不仅生产热力产品的企业受到增值税优惠,就连经营型热力企业也受到相关优惠。所以供热企业应首先明确自身是否属于相关优惠对象。

财税(2009)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优惠的条目。文件规定,对采暖费收入免收增值税,那么什么是采暖费收入呢?它是指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暖,由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费。这种采暖费收入有的是供热企业直接收取的,有的是单位代为缴纳的,有的是中介代为收取的,凡是采暖费收入,都一律免收增值税。所以供热企业在核定增值税的时候,必须条分缕析地把项目列完整,然后分门别类的统计。这也是符合文件规定的分别核算这一要求,对于供热企业直接收取的采暖费收入,要根据同期企业经营的总的采暖费收入,采取核定比例计算免收增值税的份额。尤其对于免税、减税条目进行兼营的,必须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减税的销售额,否则是无法实现免税和减税。

二、供热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明确了供热企业的界定和优惠范围,就可以进行相关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了。首先应该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根据财税(2009)11号文件,进行了分别的核算以后,才能取得相关的优惠。一般来讲,供热企业的财务,会将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和不予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分开计算,但是遇到比较特殊的细分业务时,有的财务就会一带而过,从而造成了一定的财务损失。例如过水热费用的收取,有的财务就直接将它与采暖费一起收取,只开了一张票据,从而使此项目无法享受国家的优惠,但是老练熟悉这项优惠的财务们则会分别开具收据,一部分是正常的取暖费,这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一部分多余的收取,不应享受优惠的,则另外计算,这样免税的一部分费用大大降低了供热企业的财税成本,为企业节约了资源。

其次,要分别处理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暖气、外购暖气的税收。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虽然都是用作职工福利的,但是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是完全不同的。企业自产暖气用于职工福利的,其实相当于是向内部职工的销售,这部分销售额是有单位代为缴纳的,自然应该免征增值税,所以自产暖气用于职工福利的,要做这种免税处理。而对于外购暖气,属于购进货物,这是供热企业不是销售方,无法免税,而是作为购买方,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当然无法进行免税了。若将两者混为一谈,就会带来财务上的混乱,只有把他们分别处理,才能是企业受益。

再次,代收代缴业务应当开具正确票据。对于代收代缴业务,开具正确的票据十分关键,开错了票据,不仅无法抵扣相关税额,而且还可能弄巧成拙,使企业受到处罚。所以财务应当不厌其烦,对于代收代缴的取暖费,应当核实具体的居民状况,一张张开具向居民个人销售的发票,这虽然看起来工作繁琐,没有效率,但其实最不容易出错,保证了高的正确率,也维护了企业的最大利益。也许有的财务会有质疑,觉得直接向代收单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行了,以后确定了具体的比例,进行转出进项税额,这样就可以免税了。其实这是一种误区。作为销售方的供热企业要全部计算销项税,作为购买方的企业,其中用于职工取暖的也无法进行转出抵扣,这样双方都会受损。所以财务应当切实负责,核实代缴居民的状况,开具成普通的居民个人销售发票,这样就争取了双方的最大利益。对于物业公司代收的,可以先由物业公司向居民开具发票,因为物业公司代收这部分费用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只是对于其代理的手续费征收一小部分费用。所以供热公司可以交由物业开具居民发票,然后跟物业公司统一结算。

总之,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有其特殊性,供热企业的财务应当紧紧依据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增值税筹划分析,对于应该分别核算的项目,要逐项核算;对于处理方式不同的项目,要进行单独处理;对于代收代缴业务,要不怕繁琐的工作,逐一核实开具正确的发票。只有对优惠的条目熟悉和解读正确,具体操作中合乎相应的规定,才能有效地利用税收优惠,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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