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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血荒”现象看《献血法》在实施中的问题与完善

2011-03-19

卫生软科学 2011年11期
关键词:无偿献血者血站献血者

孟 雨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系,北京 100069)

2010年年底,北京等10余个大城市出现“血荒”,相关部门称天气寒冷造成街头无偿献血人数减少。而与此同时,有媒体记者通过暗访调查,发现在北京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血头”组织大学生、民工、兼职工作者、甚至是河北村民卖血,从中牟取暴利的情况。这一现象并非仅北京所特有,它的背后反映出在《献血法》中所产生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 “血荒”的现状

依据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献血法》,全国献血制度由义务献血变为自愿无偿献血,临床用血全部由无偿献血提供。这对于保障血液质量、杜绝血液传播疾病,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无偿献血工作实施以来,出现了部分大城市临床用血紧张,不能完全敞开供应的现象。在昆明市区的各大医院里,几乎都有因血液供应困难而被一再推迟的手术。昆明血液中心需要给昆明范围内200多家医院提供血液,现在的库存血量已经到了历史最低点,这一切已经持续了近3个月。而北京市血液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此前医院用血量缺口大,所以采血量上升之后对血液的需求也更大了,往常一般一天1300袋的出血量,而近期竟达到了2000袋以上,即便如此,血液中心对于医院的用血需求也不是有求必应。目前,血液库存将近8000袋,距离1.2万袋(一周的量)的库存标准还有一定距离。出现供血紧张以来,一些病人家属到血液中心进行家庭自助献血,以期换成患者手术所需血型。

临床用血出现紧张后,在北京一些地方重新出现了“血头”,由于临床用血的紧张,有些医疗机构擅自从非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取血或从其他医疗机构擅自调剂血液。这些违法行为的出现,反映了《献血法》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 《献血法》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无偿献血中出现的问题

2.1.1 血液来源不稳定,存在季节性缺血和血液偏型等问题,难以保障临床用血的足量和安全

《献血法》颁布后,各级、各地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都更加重视无偿献血工作,通过广泛发动和积极宣传,确实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目前无偿献血仍然不能满足和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街头献血,靠天吃饭”是很多城市无偿献血的状况,缺乏稳定的献血队伍,不仅不能保障用血安全,也难以应对突发事件,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由于医疗资源集中,全国各地的重症疑难患者都来这些大城市的三甲医院就诊,临床用血总量更大,“血荒”时有发生。

2.1.2 现行还血政策水平不能适应无偿献血工作要求,对公民的激励引导效果不明显

我国《献血法》第14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上述款项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上述款项规定的费用。”从目前来看,奖励优惠政策仍然是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那些享受到无偿献血优惠政策的献血者和其亲属,很容易被再次动员参加无偿献血,他们对于扩大无偿、自愿、固定的献血者队伍,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地对于无偿献血者的还血政策,规定不一,例如,河北只要本人无偿献血1000毫升以下的,无论多长时间,均3倍量返还;北京市规定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10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10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累计献血超过1000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 10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但换血的手续繁琐,办理用血费用的报销手续受到地域限制,按照现行规定,符合免费用血条件的免费用血者在临床用血后,需要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管理办公室去报销用血的费用。由于无偿献血队伍很多来自在校大学生、军人、外地务工人员等,他们很大一部分存在异地就业、退伍和务工等情况,因此在报销免费用血费用时,有时候需要往返几次才能办理完报销事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献血者的献血热情。

2.1.3 采血服务不规范,影响了公民参加献血的积极性,需要通过立法提高服务水平,规范采血活动

在自愿无偿献血的模式中,献血服务工作的好坏已经成为献血招募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一次不愉快的献血经历或者报销经历,可能就会使得一个无偿献血者流失。成分献血在血液中心内进行,献血者需在体检、血液全项化验结果合格才能参加成分献血,所以无偿成分献血者每次从体检、采集血液化验标本到参加成分献血都需要到血液中心两次;成分献血的献血过程需要l~2小时;在机器采集分离血液成分的2小时中,献血者1个或2个手臂的肘部均要进行静脉穿刺,献血者自始至终都必须要以一种姿势躺在采血椅上,这一切都意昧着无偿成分献血需要献血者付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血液中心的工作人员如何搞好成分献血全程服务,以确保献血者成分献血全过程的安全、轻松、愉快,是否能满足他们的归属感和成就感,即成为献血者再次参加无偿献血的关键[1]。

2.2 临床用血出现的问题

2.2.1 医疗机构在应急采血、用血中面临两难困境

根据《献血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是应当按照《献血法》的规定,确保用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19条对此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该条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具备交叉配血以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但是该条规定的第1款和第3款规定在实际操作当中都面临着非常严重的问题。从第1款的规定来看,能够因应急用血需要而临时采集血液的主体仅限于边远地区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的医疗机构,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医疗机构不属于边远地区,所在地有血站,但是病人大出血无法等待,往往生命就在等待血浆到来的路上消逝。医院只能坐等而不能“违法”救人[2]。

除了“救人违法”之外,另外一个潜在的问题是,在现实中,多数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并不具备或者完全不具备交叉配血以及快速检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表面抗原、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这就导致这些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应急用血时面临艰难的选择——要么违法救人,要么见死不救。而违法救人后,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极有可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

2.2.2 临床用血的血液来源复杂,存在安全隐患

在实践中,有些医疗机构擅自从非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取血或从其他医疗机构擅自调剂血液。医疗机构擅自调剂血液,一旦发生临床输血纠纷,既难以分清血站、医疗机构的责任,又对血液的可溯源性造成不利影响。产生这类问题原因在于,一些医疗机构用血数量大、品种多,且常常会出现特殊血型,仅靠一个血站供血,有时会无法满足需求,医疗机构就通过各种关系向其他血站或医疗机构取血。此外,一些基层医疗机构由于不具备设置输血科条件,血站不向其供应血液,使其向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血液。

由于禁止医疗机构相互之间供应血液,对确实需要临床用血,但条件难以满足的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可以探索采取由血站在一所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储血点的方式,向他们供应临床用血,并帮助进行输血前的交叉配血工作。同时,通过提高现有血站的血液供应和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需求,避免医疗机构之间擅自调剂血液。

3 建议与启示

3.1 教育、动员、招募一支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适当放宽献血的条件

血液安全是关系到国家公共安全与公民健康的一个重要问题。无偿献血者的招募与保留是保障血液安全的源头,如何从低危人群中招募安全、可靠的献血者,并使之成为固定献血者是推动无偿献血活动深入和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北京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血站应当对有献血意愿的公民登记造册,建立固定献血员队伍,并根据其献血时间、地点等意向提供采血或其他相关服务。区县献血办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预备队员登记造册,在血液库存不足或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预备队员自愿献血。”我国还可以参照国外发达国家在招募固定献血者的经验,通过自愿登记、电话、短信、学生社团等开展多种招募方式,建立准确、便捷的预约系统,教育、动员、招募一支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对保障充足的血液供应、提高血液质量、降低输血风险和采供血机构运营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献血法》规定献血年龄是18岁~55岁,一次献血量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低于6个月。我国《献血法》规定献血员年龄、每次献血量,都低于(或宽松于)国际上发达国家以及亚洲各地区和国家。参照国际趋势和有关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以适当放宽献血的年龄限制和间隔时间。

3.2 提高血站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探索对血站实施集中化管理的方式与途径

采供血机构要严格规范执业行为,依法开展采供血业务,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强化服务意识,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要以献血者为关注焦点,善于总结献血者心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政策法规、血液常识和献血常识的宣传普及,针对不同献血者开展他们乐于接受、形式灵活多样、针对性强、贴近时代、贴近献血者的宣传教育活动。

2000年1月成立的国家血液中心是全国唯一的输血服务机构,其首要任务是满足全国对血液(如红细胞、血浆、血小板等)的需求,主要负责血液的采集、制备、质控、供应和血液免疫学工作,同时承担国家血液安全监控、输血技术进步、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等职能,中心设1个总部和17个地区分中心。在无偿献血运行良好的法国,其对血站采取集中化管理的模式,已实现了血液的统一调配、集中化检测和制备,形成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和高效运行的输血服务体系。我国地域辽阔,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都不相同,要像法国那样实行完全打破行政区划的血站集中化管理模式(96个行政省只有1个输血服务机构)是不现实的,但在一定区域内(省/地级市水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现区域内基于中心数据信息网络的输血服务机构的中心化建设/垂直管理是完全可行和必要的[3]。这可以有效解决上述临床来源复杂化引发的安全问题。

3.3 加强无偿献血及免费用血系统的网络化建设

血液安全和保证用血是血站工作的目标,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卫生行业系统就需要进行资源整合,需要在最大范围内进行资源共享。血站应当以网络为载体,最大限度地共享血液信息,确保血液安全和保证用血,争取早日能实现全国联网,无论在何地献血,凡符合免费用血规定的可直接在用血地的献血管理办公室报销用血费用。河北省已于 2005年建立采供血机构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了全省采供血信息共享,系统具有省内“血液异地返还”功能。卫生部在2006年要求各省用2年~3年时间实现本省内血液信息共享,强化血站信息化建设,注重全国血液信息共享,为逐步实现异地报销血费奠定网络基础,使献血者享受“血费返还”服务如同银行存款一样方便、快捷。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血费返还标准,建立一支稳定的固定献血队伍,提高群众的献血积极性,取消终身免费用血,通过调研,规定一个合适的返还标准,如“献一返三”[4]。

条件具备的医疗机构,受献血管理办公室委托,可在免费用血者临床用血时,按规定直接免除其用血费用,再由献血管理办公室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这样最大限度地简化了免费用血者的报销程序,使免费用血者方便快捷地享受到无偿献血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献血热情,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3.4 修改、完善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适当扩大医疗机构在血站所提供血液无法快速送达时以及不具备相关检验条件的医疗机构在需要应急用血时的权限,避免产生见死不救反而合法的尴尬局面。

可以借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对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应急采血行为予以保护,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医疗机构承担过重的责任,改变医疗机构“宁愿不做,不愿做错”的消极态度。在医疗实践层面上,作为与完善立法相配套的措施,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应急采血、用血的检验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尽量以务实的态度,作出详尽的规定,既可以起到保证应急采血、用血安全的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医疗机构在面临诉讼时提供证据的问题。医疗机构自身也应当加强对紧急用血的规范,避免平时不备血,需要时才打电话通知血站送血的被动做法。

[1]王建强.公民无偿献血对我国血液管理模式的挑战[J].上海管理科学(企业版),2008,15(3):112-113.

[2]张晓松.对《献血法》实施中引发矛盾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7,14(11):52-53.

[3]梁文飚.法国血液工作经验及启示[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1,18(3):79-81.

[4]李燕红.建立固定无偿献血队伍的思考[J].中国中医药指南,2010,18(3):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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