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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疗旅游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2011-03-19张彩霞

卫生软科学 2011年11期
关键词:经纪人旅游者医疗

张彩霞

(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近年来,医疗旅游市场非常火爆,全球医疗旅游人数每年达数百万人。全球医疗旅游产业总产值增长速度十分惊人——2000年全球医疗产业总产值不足百亿美元,2004年增长到400亿美元,2006则增长到了600亿美元,目前该产业的全球总产值已达到近1000亿美元[1],可以说,医疗旅游已成长为全球增长最快的一个新产业。2007年,亚洲的印度、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5国的医疗旅游产业年收入合计高达34亿美元,接待观光旅游兼治疗的外国人共计290万。随着医疗旅游的迅猛发展,国内外关于医疗旅游的媒体报道逐渐增多,学术界也开始掀起医疗旅游的研究热潮。但总的来说,由于医疗旅游是一个新兴事物,医疗旅游的规范性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医疗旅游地也主要以国外为主。我国学者对医疗旅游的研究尤其初浅[2]。而无论国内外,对医疗旅游涉及的法律问题,目前仅限于媒体报导,尚未见有任何系统的规范性研究。在此背景下,本文欲对国际医疗旅游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此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1 医疗旅游的定义、范围及兴起原因

在国际上,医疗旅游通常被称为medical tourism、health tourism或surgical tourism等。相对而言,健康旅游(health tourism)的历史更为久远,范围也相对比较广泛,任何有助于健康的观光旅游,如温泉浴、太阳浴、海水浴及森林氧气浴等都属于健康旅游的范畴;而医疗旅游(medical tourism)的迅速发展还是近20、30年的事,在内容上也更侧重于侵入性手术、医疗诊断等内容,当然也包括美容、减肥、抗衰老等项目。

由于对医疗旅游的范围理解不同,国际上至今尚未对医疗旅游的定义达成一致意见。广义的医疗旅游包括所有以医疗护理、康复与休养为主题的旅游服务。狭义的医疗旅游仅包括:侵入性手术治疗(如心脏手术、癌症治疗、整容等)、医疗诊断(如健康体检)和生活方式医学(1ifestyle medicine,即在疾病的诊治进程中,对患者的生活方式进行干预,如:减肥、抗衰老、瑜伽、美体等)[3]。目前,国际医疗旅游业的实践和学术界的研究都集中在后者。

医疗旅游的兴起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疗业和旅游业自身的发展与国别差异是促使医疗旅游产生的内部动因。其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巨大的医疗费用差异是医疗旅游兴起的根本动因。如果说早期的医疗旅游主要是由于欧美发达国家领先的医疗技术水平吸引着国外病人,那么,近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医疗服务的发展和完善,国际医疗旅游呈现出向发展中国家反向就医的新趋势,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在发展中国家低廉的医疗费用。当然,一国之内医疗资源上的供不应求也是导致医疗旅游兴盛的原因之一。另外,现代交通方式的便捷、网络等通信与信息技术的发达、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是促使医疗旅游产生和发展的外部条件[4]。除此之外,全球人口老龄化也为现代医疗旅游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以及现代社会对整容、纹身、水疗、近视激光矫正、牙科手术等时尚医疗项目的需求与对异国情调的旅游经历的向往也往往成为推动国际医疗旅游发展的动力[5]。

2 医疗旅游面临的法律障碍与风险

医疗旅游实质上是全球医疗资源的重新整合,既有利于医疗旅游者医疗成本的节约,又有利于解决国家之间以及一国之内医疗资源供需不平衡的矛盾。但不可忽视的是,目的国(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得益于全球一体化带来的医疗水平提高的同时,其在发展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尤其面临严峻的法律障碍与风险。

2.1 输出国限制本国病人国外就医

一些发达国家颁布一系列的法律限制行业竞争,抵制国外医疗供应商冲击国内市场,否认国外的认证标准,以防止资本外流。以美国为例,部分州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限制国内病人接受海外治疗,他们规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只限于本国的医疗供应机构(如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并且可报销的医疗项目是有限的。

2.2 缺乏行业规范,医院认证标准与医生资质难有保障

由于医疗旅游在国际上刚刚兴起,很多开展医疗旅游的国家尚未制订行业规范,也无相关法律。出国医疗旅游往往是采取由医疗经纪人代表患者与医疗机构和旅行社签订不同的合同后,付诸实践。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在巨大的经济诱因下,难免会有未取得相关经营资格的非法医疗机构或未通过执业医师认证的非法个人涉足其中,引发恶性竞争,扰乱市场。

2.3 医疗纠纷诉讼难、取证难、解决难

由于医疗行为发生地和医疗旅游者的经常居住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各国的法律体系可能差异性较大。一方面,目的国的法律体系会存在漏洞,比如受诉时效的限制或管辖权原则的限制,即使医疗旅游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旅游者往往无法对其启动诉讼程序。而且,由于医疗行为发生地地处国外,即使启动了诉讼程序,取证难度也很大,且需花费大量财力、人力。另外,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往往不是一、两次开庭就能解决纠纷,由于国外司法资源紧张,一场官司往往需要两三年甚至好几年才能出最终的判决结果。凡此种种,使得一旦发生误诊或出现意外医疗事故,往往很难获得妥善的解决,医疗旅游者的权利也难以获得充分的保护。

2.4 医疗旅游保险市场亟需破冰

尽管医疗旅游已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时尚,但旅游风险却很少有人关注。目前,能够和医疗旅游相匹配的旅游保险产品仍为市场空白,这与医疗旅游广受追捧的现实很不相适应。由于医疗服务的不可确定性,医疗旅游仍存在一定的风险,而目前国内外保险公司推出的境外旅游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各类旅游保险产品中,并没有涵盖医疗旅游保险。对此,业内人士希望能够与保险公司共同加强研发,尽快推出相关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2.5 信息不对称,医疗旅游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

在医疗旅游中,医疗旅游者和医疗供应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双方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容易导致决策上存在风险。而且,由于双方语言存在差异,在掌握病情、检查结果和治疗情况方面以及与病人交流等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难以保障医疗旅游者的知情权[6]。

2.6 抢占当地居民的卫生资源,加剧卫生不公平

医疗资源水平是开展医疗旅游的基础。伴随着医疗旅游的开展,大量外来病人势必与当地居民争夺有限的卫生资源,加剧本已存在的卫生不公平,引发当地居民的不满与反对,甚至可能导致医疗费用的增长或者医疗等候时间的延长。

2.7 为规避输出国法律而催生的目的国医疗黑市,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

器官移植旅游、安乐死旅游等医疗旅游项目的开展,一方面规避了输出国的强制性法规与禁止性规范,减损、降低了输出国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在目的国则催生了大量人体器官黑市与“帮助杀人”黑市,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3 防范医疗旅游风险的几点建议

3.1 加快立法,加强监管

开展医疗旅游的目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应加快医疗旅游的相关立法,尽快制定医疗旅游的行业规范,规范医疗旅游供应方的相关行为;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医疗旅游行业的监管,制止恶性竞争与违法行医,规范医疗旅游行业的发展,保护医疗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2 医疗旅游者应充分了解相关知识、谨慎旅游

3.2.1 充分收集信息,全面了解医疗旅游的好处与风险

医疗旅游者在选择医疗旅游之前,应做好充分的信息收集工作,对医疗旅游的好处与风险有全面认识,尽量做到心中有数。这要求医疗旅游者及其家属不仅要熟悉本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而且要对目的国的医事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的资质、技术与服务水平等要有充分的认识。

3.2.2 签订医疗旅游合同须谨慎

选择医疗旅游需要游客针对自身需求,提前与境外医疗机构充分沟通,让对方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合理制定医疗旅游计划。由于医疗的不可确定性,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跟医疗经纪人签订医疗旅游合同,必须十分谨慎,在选择或商议合同条款时,应尽可能地争取保障自身的最大权益。因为,医疗旅游经纪人既不是旅行社,更不是医院,他只是一个联系旅游和医疗业务的第三方,他不可能具备两者的专业能力,且往往不具备单独应对医疗事故风险的经济能力。他只是代表患者分别与旅行社与境外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医疗经纪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往往就是一份出国高端旅游的旅游合同,很多目的国的行程、路线不会在合同中出现,一旦在出国之后发生任何问题,旅行社的责任完全可以推卸得干干净净。医疗经纪人与境外医疗机构签订的就医合同,前提必须完全遵循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医保、社保的管理规范,但国内的患者对国外的此类规范知之甚少,这就意味着,医疗旅游市场尽管无论对医疗旅游者来说还是医疗供应方来说都是一个具有高度诱惑力的市场,同时也是一个很没有保障的市场,完全依靠医疗经纪人的个人信誉来维系,甚至很多医疗经纪人本身就没有通过相关的资格认证。

因此,律师建议,需要出国就医的人士,尽可能选择国内有资格认证的医疗经纪人;即使无法选择国内有资格认证的医疗经纪人,也要选择在国外有资质的医疗中介机构或者医疗经纪人。因为欧美国家对医疗经纪人管理规范,如果出现问题,也能在当地的法律诉讼中获得相关的便利条件。

3.2.3 保存、复印好相关医疗文书与档案

无论是否发生意外医疗事故,医疗旅游者都必须保存、复印好相关医疗文书与档案,以备日后查询,万一以后发生医疗事故,这些医疗文书与档案可以使取证工作轻松容易很多,也有利于诉讼程序的启动与进行。

3.2.4 选择好保险条款

由于医疗旅游存在较高风险,因此,出国就医前必须选择好保险条款。即使没有完全合适医疗旅游的专门保险品种,医疗旅游者也应该尽可能利用市场上现有的保险品种来保障自身的最大利益,例如可以综合利用现有的境外旅游保险品种与人寿保险品种相互搭配,来转移医疗旅游的风险。

3.3 医疗旅游中间机构或经纪人应明确权利与义务,加强行业自律

医疗旅游经纪人或医疗旅游中间机构作为医疗旅游的第三方,通过为医疗旅游者与旅行社及医疗机构牵线搭桥签订医疗旅游合同,抽取佣金谋利。因此,在医疗旅游中间机构(或医疗旅游经纪人)与旅行社以及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既要尽可能保障医疗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合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当权利。另外,在医疗旅游发展较好的国家或城市,应尽早成立医疗旅游的行业协会,一方面便于加强对医疗旅游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医疗旅游经纪人或医疗旅游中间机构加强行业自律。

[1]John Z.Developing nations pour cash into attracting medical tourists[J].British Medical Journal,2009,339(34):535.

[2]高 静,刘春济.国际医疗旅游产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旅游学刊,2010,25(7):88-94.

[3]Milica Z B.,Karla R B.Medical Tourism in Developing Country [M].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7:21-138.

[4]张文菊.我国医疗旅游发展对策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20-22.

[5]梁湘萍,甘巧玲.国际医疗旅游的兴起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130-136.

[6]刘俊英,余 正.发展医疗旅游的障碍分析和应对策略[J].上海医药,2010,31(10):46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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