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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公平新论

2011-03-18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公平教育

朱 锋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管理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高等教育公平新论

朱 锋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管理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文章探讨了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阐明高等教育公平具有历史性、主观性、客观性、相对性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进而提出了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建议。

公平;高等教育公平;内涵;特征

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已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高等教育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凸显出诸多问题:如高考招生中各地录取分数线相差很大;高昂的学费使家庭贫困的学生面临巨大的压力;高等教育资源在分配过程中形成的“马太效应”,加剧了不同高校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等。在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著名高等教育学家潘懋元先生曾经指出,“高等教育理论工作者虽非决策者,但有责任把握其规律,辨明利弊,权衡得失,为教育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

讨论高等教育公平问题必须对什么是高等教育公平作出界定。笔者认为,高等教育公平是指高等教育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状态。它主要包括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平等和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高等教育权利平等主要是指在法律上要保证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主要强调个人的将来由其自身的努力和能力决定,不受与本人意志无关的门第、种族、性别等属性左右,即社会各阶层的成员都有同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总之,高等教育公平是与国家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是公平问题在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延伸和体现。

二、高等教育公平的基本特征

1.高等教育公平的历史性

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性。尽管公平自古以来都是人们所追求的美好理念,但是人类社会却从来没有一个亘古不变的衡量尺度,社会对公平的要求和判断总不能脱离具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高等教育公平也是如此。作为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高等教育公平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教育自身的发展而发展。高等教育作为教育金字塔的塔尖,其公平的实现必定要以社会的高度发展和教育自身的高度发达为基础,否则它只能是少数人所享有的一种奢侈品。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高等教育公平的性质也各不相同。

原始社会无所谓公平,是因为原始的、粗陋的生产力状况与个体的无分化和差异,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的分配制度,只能是平均的、无差异的。[1]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高等教育极其稀少,只有万分之几甚至十万分之几的人有希望接受高等教育,人的受教育权利是与其所属的社会等级相一致的。换言之,教育资源的分配是以父亲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为标准的。“学在官府”则是权力垄断教育的典型表现,其结果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在中世纪的欧洲,可以发现同样的情况。“儿童的终生职业很可能与父亲相同,若父亲是农奴,其子女则可能终生为奴,若父亲是位鞋匠,其子女也可能是名鞋匠”。[2]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公平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追求高等教育公平、缴纳学费享受高等教育资源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同。

2.高等教育公平的主观性

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主观价值判断范畴,具有主观性。公平是一种主观感觉,心理平衡,是由每一个人作出的主观评价。王锐生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就是指人们对某种社会现象(关系)的一种道德评价,认为它是否应当如此,是否公正合理”。[3]客观存在的高等教育现象,本身并无公平与否的问题,它是自在的,是评价的对象。只有当人们以某一标准为依据进行价值判断时,高等教育公平与否的问题才会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高等教育公平是基于人们伦理和价值观基础上的一种主观判断的产物。因此,对高等教育是否公平的认识与判断往往受社会群体或个人的价值观及切身利益的制约,对公平的判断是因人、因时、因地而易的。人们对高等教育公平问题进行评价时会产生一种主观心理感受,包括公平感和不公平感。当客观存在的高等教育公平事实与主观预期相一致时便产生公平感,当两者不一致时则产生不公平感。

3.高等教育公平的客观性

高等教育公平又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具有客观性。一方面,高等教育公平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另一方面,人们对高等教育公平的衡量标准也是客观的。首先,高等教育公平不只是一种主观观念,也不只是人们对某种社会现象的一种道德评价,它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的,不能脱离高等教育的事实。也就是说,尽管高等教育公平有主观性的一面,人们对高等教育公平有不同的理解,但它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其次,对高等教育公平的认识和评价具有客观标准。人们对高等教育公平的评价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受个人价值观及伦理观的影响,但是高等教育在教育起点、教育过程、教育结果方面是否公平,主要取决于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现实状态。我们不能将高等教育公平与否仅仅视为一种纯粹的心理感受,人们的主观评价总是要以现实状态作为基本的判别依据的。

4.高等教育公平的相对性

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相对范畴,具有相对性。公平与不公平总是相对的,绝对的公平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对于同一种现象,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与个人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和判断;从不同的角度看同一现象,也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和判断。例如,全国统一高考,从“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角度看是公平的,但对于来自农村基础教育水平低的学生来说,入学机会是不公平的;大学生缴费上大学是公平的,但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则是不公平的。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相对概念,我们不能忽视具体的国情国力,忽视地域差异,忽视教育供给的现状和个体的教育需求盲目地去谈高等教育公平。

三、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建议

虽然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公平的问题,但我们不能任由它发展,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加剧。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目标,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高等教育的发展速度和效率,更应在努力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上多下工夫,特别是政府部门应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来增进教育公平。

1.完善高考招生制度

我国现行的高考招生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全国统一考试,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实施中央政府指导下制定的招生计划。应该说这种高考招生制度考虑到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差异较大的国情,在现行的招生考试体制下,“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应该说是高等教育公平的一种具体体现。但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做法或制度引起近年来人们议论较多的问题,即录取分数线不统一,地区间高校录取分数线差别较大。每年高分省与低分省之间录取分数线都会相差一二百分,这么大的差异就会从整体上影响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

现行的高考招生制度是应该坚持的,对其中隐含的一些不公平性有待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首先,在全国划统一的录取分数线。我们可以综合考虑各省的状况,将经济指标、人口数量、高校资源等核心指标放在一起,把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相当的省份分为一个区,在全国范围内分几个大区,各大区内有统一的录取分数线。其次,改革分省定额的招生方式。也就是改变过去按照各地高教资源划定录取名额的办法,而是根据各地的考生人数确定大致相同的录取比例。例如,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的本科分省招生计划首次按人口比例确定,成为我国第一所按人口比例下达分省招生指标的高校。这项招生制度改革已经得到了教育部有关部门的认可。再次,各地可采取“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就是在每个招生录取批次的高校中,考生可以填报若干个平行的高校,然后按“分数优先,遵循自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录取。这是在总结近几年江苏、浙江、湖南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发文明确提出的。最后,要加强监管,保证高考录取过程中的公正。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对高考及招生录取过程进行规范,杜绝不正之风,真正做到招生录取工作的完全透明、公开、公平。

2.在各高校间建立公平竞争的平台

为了尽快缩小我国高等教育与国外高等教育的差距,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启动了“211工程”。实践证明,这对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水平,特别是对重点高校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重点高校在资金、设备等各方面所获得的支持都要优于一般高校,这就导致不同高校的竞争起点是不平等的。而且,重点高校凭借其经费、师资、生源、仪器设备等各方面的优势,在与其他高校的竞争中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使高等教育资源在分配过程中形成了“马太效应”,加剧了高校间的不公平竞争。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学生进入高校,由于重点高校与普通高校在各方面的差距,势必造成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不平等。

因此,如果要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目标,还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相关措施。首先,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重点大学。不能完全按学校的出身、历史来确定谁是或不是重点,也不应该由教育行政部门来指定,而应该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和发展重点大学。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在于创设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一种严格的评估制度和能上能下的流动制度。我们应废除重点大学的终身制,通过制度保障所有的高校都有同等的向上流动的机会。其次,加快普通高校的发展。教育部门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相对缩小重点高校的范围,合理规划重点高校的数量。目前,在我国重点建设几所一流大学是需要的,但应进行合理的规划与部署。人们拥护的是每所高校的教育质量的提高,因为再好、再大的一所大学也装不下所有的学生。因此,国家要增加对普通高校的经费投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水平。第三,强化重点学科建设。实际上并不是重点高校的所有学科都是一流的,有些普通高校已拥有一流水平的学科。我们应将重点学校建设转向重点学科建设,鼓励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努力办出学校和学科的特色。

3.建立对弱势群体的有效补偿机制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所指非常广泛,它是指那些由于所处环境或个人状况的不利而在受教育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如经济特困生、少数民族学生、生理残疾学生、“学业特困生”以及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的学生。对于这些因各种原因而暂时居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国家、社会和学校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理解。

哲学大师罗尔斯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4]按照他提出的“不均等地对待不同者”的公平原则,对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就应该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国家和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的状况采取切实的措施,从财政资助、政策倾斜等方面保证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实现。例如,针对经济特困生可以通过建立经济补偿机制,解决其求学期间的经济困难;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和生理残疾学生,制定相应的使其免受歧视的政策措施;对于学业成绩特差的学生,制定相应的个别化辅导补救办法;针对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的学生则通过心理辅导和行为纠正等方法与措施帮助其克服,等等。[1]总之,通过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高等教育公平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4.增加高等教育资源供给

目前,影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是资源短缺。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单一的办学主体和投资主体,限制了非政府渠道的资源投入,其结果是越来越不能满足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因此,增加高等教育资源供给是解决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最根本的措施还是政府加大财政投入。1998年10月举行的首次世界教育大会这样指出:“不能减少高等教育的公共经费,也不能把大部分沉重负担转移给家庭,这只能加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纵观世界各国,无一不是主要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来解决教育所需的经费。目前发达国家教育经费支出与本国GDP比值约为6.2%,发展中国家约为4.0%,而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率到2003年还只有3.28%,不仅与发达国家无法相比,与发展中国家的投入力度相比亦有差距。[5]所以,各级政府应切实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重。同时要建立有效的高等教育资源监管部门,确保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2)多渠道筹集资金。今后应拓宽高等学校筹集资金的渠道,积极寻求政府投入和学费收入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例如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教育事业,在高等学校设立奖学金以及赠款赠物。从国际上看,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捐赠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在日本公立高校的私人捐赠占学校总收入的15%,而私立高校则高达50%以上。[6](3)促进校企合作。我国已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在目前高等教育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积极推进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通过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获得“双赢”的结果。一方面,企业为高校提供资金、仪器设备,增加教育资源,有利于推进高校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另一方面,高校为企业提供技术、人才,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4)加快民办高校的发展。国外实践经验证明,民办高校的发展有利于降低对公办高等教育的压力,对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近十年来我国民办高校的数量明显增加,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合格人才。但目前在法律法规、政策和待遇等方面还与公立学校存在巨大的差距,造成民办高校难以快速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加强民办教育立法工作,为民办高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缓解高等教育加快发展与资源短缺之间的尖锐矛盾。

[1]华桦,蒋瑾.教育公平论[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 2006:28,202.

[2]张人杰.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177.

[3]王锐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谈现时代的公平观[N].光明日报,1993-03-08.

[4][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2.

[5]范恒君.关于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J].市场论坛,2007(11).

[6]李祖超.教育经费筹措方法的比较与借鉴[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3).

G640

A

1671-2277-(2011)03-0032-03

责任编辑:乔 健

【教育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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