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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与同期中国离婚原因比较

2011-02-20陈凯鹏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西欧婚姻

陈凯鹏

中世纪西欧与同期中国离婚原因比较

陈凯鹏

离婚现象在中世纪西欧与同期中国皆有存在,离婚原因大相径庭。中国古代男女离婚多偏重于世俗伦理道德问题,以维护宗法家族秩序为目的,且男性主体地位突出;而西欧离婚宗教伦理问题居多,以稳定基督教神权秩序为目标,但男女关系相对平等。中西方离婚原因的差异,实质上是两种不同观念文化在婚姻问题上的折射。

中世纪;西欧;中国;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其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受时代环境与观念文化的影响,不同时代或不同区域的人们在作出离婚抉择时,其所提出的原因理由多有不同,展现出鲜明的时代观念文化特征。作为解读时代文化的一面“镜子”,离婚问题素为学界所重视。为全面凸现时代文化的特征,对不同地区的离婚问题进行横向比较就显得尤为必要。

鉴于目前学术界对离婚问题比较研究的不足,笔者不揣浅陋,试以离婚原因问题为切入点,将中世纪西欧与同期中国的相关问题进行横向比较,以凸现封建时代中西婚姻文化的时代特征。鉴于离婚问题的复杂性与资料的有限性,还望方家不吝指正。

封建时代的中国,离婚现象较多。据相关学者的研究,社会大致有四种离婚模式:单意离婚、强制离婚、协议离婚以及呈诉离婚。[1]157-159每种模式都有一定的离婚缘由。

作为中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模式,单意离婚也叫出妻,是指男方依据传统的“七出”来单方面解除与女方的婚姻关系,女方一般无法选择,只能默然接受。“七出”作为该模式的主要依据,最早出自《大戴礼记·本命第八十》:“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2]“七出之中”,“不顺父母”、“淫”与“盗窃”属于“妇德”问题,“无子”与“有恶疾”属于生理疾病问题(科学证明,无子也可能是男方问题,但在古代往往被认为症在女方),而“妒”和“多言”则属于女性个性问题,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男性不满,从而单方面解除与女性婚姻关系。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女性有拒绝被离弃的权利。《宋刑统·和娶人妻》规定,女方可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3]和娶人妻,如果女方被休后无所依归,可不去;如果在服丧期间,可不去;如果曾与丈夫共患难,也可不去。凭借“三不出”,女性权益得到一定保护。

强制离婚是指男女一方如出现“义绝”行为,就必须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义绝”出自《白虎通·嫁娶》,是指任何一方“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4]唐宋时期,“义绝”内涵发展为七项:1.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2.夫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3.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4.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5.妻杀伤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6.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7.妻欲害夫。元明清时期又增添三条:1.夫之父强奸或调戏子妇;2.夫迫妻为娼;3.夫嫁卖妻。一旦出现“义绝”行为,不问缘由,男女必须离婚。

协议离婚模式又称“和离”,是指男女双方协商离婚。《唐律疏议》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5]卷十二对此国家不予干涉。表面上这类离婚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实质上是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女方)为维护个人及家族面子,避免被动为丈夫所弃而主动提出的离婚。

呈诉离婚是指男女双方依据一定事实而提出离婚。一般来说,男方的理由是:“妻背夫在逃”、“男妇虚执翁奸”、“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等,女方多以“夫逃亡三年不还”、“夫抑勒或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夫典雇妻妾”、“翁欺奸男妇”等理由提出离婚。[1]157-159《元典章》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翁欺奸男妇,断离”。明、清律也有类似规定。夫妻双方一旦一方认定另一方存在以上这些行为,便可向官府提出解除婚姻的请求。

相对于中国较为明晰的离婚模式而言,中世纪西欧的离婚问题相对复杂。复杂缘于社会曾并存三种婚姻法系:罗马法、习惯法和寺院法(教会法),这些法系对男女离婚态度不一,条件各异。罗马法与习惯法赞成男女离婚,允许夫妻双方或单方离婚,但倾向于维护男子利益。法兰克法律不允许妻子首先提出离婚,勃艮第法律规定妻子胆敢要求与丈夫提出离婚就得受溺亡泥潭之刑。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允许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婚姻。[6]11-12而寺院法却明确反对男女离婚,因为婚姻乃上帝意志的体现,是神意的结果,“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圣经·马太福音》)。”一旦缔结,就不能解除。但面对许多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教会最后以承认“婚姻无效”或“废除婚姻”方式来解除男女婚姻关系。因此,“废除婚姻”(无效婚姻)成为寺院法中离婚的代名词。在中世纪初期,各个社会阶层依据自身地位来灵活选取符合自身利益的法系,造成了离婚现象的泛滥,这在社会上层体现得尤为明显。但在11世纪后,寺院法开始主导西欧婚姻事务。

寺院法所说的废除婚姻(婚姻无效)是指由教会公开声明某对男女中间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从而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一般来说,一桩婚姻若要被宣布无效或废除,大致需要有以下理由:

1.婚姻违背当事人意愿。依据寺院法,一桩合法婚姻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婚姻须经男女双方同意,否则无效;其次,结婚要有证婚人和牧师在场,且在教堂内举行。[7]58相对来说,前者尤其重要。对那些要想离婚的男女来说,如能找到有力证据证明婚姻当时违背他们真实意愿就可申请教会法庭宣布婚姻无效,但这往往很难,因为公开结婚已使他们表明了真实意愿,现在反悔实属困难。

2.血亲障碍。是指婚姻双方之间存在着为教会所禁止的血缘或姻亲关系,这也可算作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理由。在中世纪,血亲障碍主要指有三种关系阻碍了婚姻的有效性:[8]第一种是天生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同时也包括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如由收养所形成的被收养者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1530年特鲁瓦主教法庭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有个男子要求废除他儿子的婚姻,因为这宗婚姻属于“乱伦”:儿子的叔父在媳妇过门前曾与她发生过性关系,这样构成了丈夫与妻子之间非法联姻的障碍。教廷最终裁决这桩婚姻应被废除。[6]6第二种是指法律上的姻亲关系,即由婚姻形成的夫妇之间及夫妇各自的家庭之间的关系,包括非法的姻亲关系,即不合法的性关系所产生的双方家庭之间的关系。1215年教会法规定一个男人不能跟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女人的姐妹、表姐妹、远房表姐妹或任何一个关系较近的女人结婚。第三种是精神纽带上的亲属关系,即教亲或宗教亲,指受过洗礼的孩子和其父母与教父母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甚至包括忏悔者与牧师之间的关系。如,在14世纪英国约克郡的某镇,一位鳏夫被禁止娶一个女人为妻,原因是这个女人曾经为他和亡妻所生的孩子当过教母。[6]4

3.信仰障碍。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如一方皈依基督教,另一方仍坚持原来异教信仰,从而影响到宗教与婚姻生活,可申请离婚。此种理由来源于《圣经·哥林多前书(7:15)》中的“圣保罗特权”,“倘若那不信的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兄弟,是姊妹(即基督徒),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据此,13世纪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明确训令:婚姻双方在其中一方成为基督徒后,另一方如不愿与他继续生活,或者说继续生活会引发对圣名的亵渎或诱发重大罪行,那么皈依者即可解除与对方的婚姻关系,缔结新的婚姻关系。[9]1206此种规定实际上是倡导基督教内婚制,对此雅各布斯先生说:“在中世纪时,对一个信奉基督教的少女来说,要把与犹太人的结合视为一件平常之事,是需要有极大的宽容精神的,而这几乎是做不到的。”[10]532

4.其他因素。是指在婚姻生活中如出现淫乱(与他人通奸)、家庭暴力或者男性阳痿等问题,另一方在难以忍受情况下可提出离婚。《圣经·马太福音(10:1-12)》中有“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了奸淫”等经句,依据这条经句,826年,教皇尤金二世在宗教会议上宣布:夫妻双方如有一方存在通奸行为,另一方可提出离婚,而对方在证明自身清白后方可再婚。当然在生活中如出现丈夫虐待妻子或男性婚后阳痿现象,情节严重,教会可考虑允许二者离婚,但这要经过详细调查和取证来断定。

封建时代的西欧与中国,婚姻生活千差万别,离婚缘由也各不相同。具体来说,中世纪西欧与同期中国在离婚原因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这主要通过离婚缘由性质、离婚双方关系地位以及离婚价值倾向等方面体现出来。

1.离婚缘由性质不同:中国古代男女离婚,原因多为世俗伦理道德问题,而西欧则侧重于宗教伦理问题。

中国古代的单意离婚,缘于女方言行违背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家族、家庭以及夫妻伦理道德。其中“不顺父母”属于危及家庭稳定的行为;“淫”有悖妻“从一而终”的婚姻纲常,易于引起家族血缘混乱;“盗窃”有伤父权地位,有损夫家经济利益;“妒”与“多言”危及父权地位,影响家庭稳定;而“无子”与“有恶疾”则有可能影响家族繁衍与祭祀活动的进行。而强制离婚模式中所提及的“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夫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等理由,实际上损害了男女双方的家族伦理秩序与利益,造成双方关系对立紧张,婚姻生活难以维系,只能离婚。呈诉离婚模式中的“妻背夫在逃”、“男妇虚执翁奸”、“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等理由,也属于典型的夫妻伦理范畴问题,背离了女方对男方的忠贞等世俗伦理要求,遂导致走向离婚。

而中世纪西欧的离婚缘由,多属于宗教伦理方面的问题,这在血亲障碍和信仰障碍方面表现较为突出。因为共同信仰,两个家庭结成了教父教母关系,而由此衍生的社会关系网却成为了婚姻有效的障碍,因为它破坏了基督教基于“博爱”而形成的神圣、纯洁的教徒关系;不同的宗教信仰,易影响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进行,同时造成神圣的婚姻被玷污;淫乱与暴力更易使兄弟般的教徒关系走向混乱与污秽,从而影响到基督教的神权统治秩序。

2.在离婚双方的关系地位问题上:中国古代的男性明显强势,几乎掌控着离婚的大权;而女性地位卑微,处于明显弱势。学者王歌雅指出,“中国古代离婚道德的核心精神,是崇尚男子的专权离婚。”[11]在中国古代,男弃妻事件比比皆是,但女弃男事件较为稀少。女性去夫(女性主动与丈夫离婚),被认为是大逆不道,为社会所不齿,也为律令所禁止。“夫妇相离,虽以夫之出妻为常;然妻之去夫者,历代亦有其例,惟后世律令则严为禁止耳。”[12]243男子的专权离婚在文献中常以休妻、弃妻、去妻、出妻等词体现出来,而女性作为施动者的离婚词汇几乎没有,基本上处于被动离婚地位。对中国古代的男子来说,要想休妻,他总可以从林林总总的理由中找出一条,可以主观臆断的“莫须有”罪名来逼迫女性离婚。如“义绝”模式中所提及的离婚过错事由,多数是对女方的要求,只有极少数是对男方的要求,所以男性明显处于有利地位。呈诉离婚的理由也多倾向于男性,如,妻背夫在逃,是夫据以呈诉离婚的理由;只有丈夫逃亡三年不还,妻子才可呈诉离婚。这些事由,不仅维护了男性的利益与权威,也为男性随意离婚大开方便之门。

而西欧社会的离婚规定,基本上确保了男女关系地位的平等,这从居社会主导位置的寺院法中就可以看出。在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都可以依据某种理由提出废除婚姻的请求,只要证据充分,教会基本上都会秉公处理,一般很少偏向哪一方。在所提及的理由中,女性甚至可以将涉及家庭隐私的阳痿(无法履行夫妻义务)问题作为离婚理由,而这在中国古代社会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在中国,男子可以有三妻四妾,而女子只能从一而终,甚至连一句怨言都不能说。在中世纪西欧,女性对男性的婚外性关系(淫乱)不满时即可提出解除婚姻的请求。

3.离婚原因与价值倾向不同:中国古代的离婚条件是基于维护男子及其家族利益考虑来制定的,其目的是确保家庭与家族的稳定繁衍;而西欧在兼顾男女权益的基础上注重维护基督教伦理秩序的稳定。

在中国古代,离婚理由首先侧重对男性家庭及其家族利益的维护。“七出”中的“无子出”,是为了确保男性家族的持续繁衍;不顺父母、窃盗出,是为维护夫家家庭秩序与财产安全;淫、妒出,则是为确保男性家族血统的纯洁与家庭稳定;有恶疾、多言出,是为使家族健康和睦。《后汉书·冯衍传》说如不使嫉妒妻子出:“(因为嫉妒)……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13]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其“目的在于维持家庭秩序,防止家庭内的冲突。……多嘴多舌的妇女,易惹是生非,搅乱家庭,离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妇女,对夫家是一个祸害,无疑逃不脱休弃的命运。”[14]135其次,离婚理由强化了男性尊长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如“义绝”中有四项是对男性尊长权威的维护。呈诉离婚中的“男妇虚执翁奸”实际上也是对男性尊长权威的维护。再次,离婚理由保护了男性“父权”的地位。如“出妻”中的妒,是对男性纳妾蓄婢的纵容;而淫与多言则体现了对男权的顺从与尊重。“义绝”中妻欲害其夫即可义绝,而夫只有迫妻为娼、嫁妻时才可义绝。离婚过错事由的不对等,强化了男性权威。[11]

西欧的离婚缘由,其价值倾向是为了维护基督教博爱伦理秩序。在该伦理秩序下,亲戚、朋友以及相同信仰者都通过上帝所赋予的“爱”被连接起来,在上帝面前,他们无论男女、老幼、贫富贵贱,一律平等。为确保“爱”的圣洁,基督教在伦理上通过坚决反对血亲、姻亲及教亲间的结合来加以维护和净化,从而确保基督教信仰团体的凝聚力。对于信仰障碍,学者汤顿认为这样的婚姻:“不仅影响圣餐之拜受,而且还有使人走入歧途的危险,并导致子女教育上的一些困难。”[12]533基督教的内婚制,不仅有助于信仰的纯洁性,而且有助于加强团体内部的凝聚力。因为内婚制规则很大程度上源于一种种族的或阶级的自豪感,或是源于宗教上的不宽容性,在其实行过程中,又反转来巩固并强化了这种情感。[12]541

封建时代的中国与西欧,之所以在离婚原因上存在一定差异,究其根源,实际上是两种不同文化观念差别所致。中世纪的西欧,长期为基督教会神学所主导,这便造成包括婚姻在内的社会事务都蒙上了浓厚的神学色彩。面对公元3世纪以来西欧混乱的形势,基督教作为一种“用神圣方式来进行秩序化的人类活动”,希望借助于上帝强大神奇的力量来在西欧构建起一种相对稳定、包罗万象的神圣秩序。[15]3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的关系与单位,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所在。公元3世纪以来的西欧,由于蛮族的入侵与罗马社会道德的堕落,随意离婚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当时的观念,夫妻双方不合意就可以宣布离婚。离婚理由从原来通奸不忠等罪行变为丈夫酗酒、妻子上街未戴面纱、妻子擅自单独出席社交活动等无关紧要的琐碎小事。另外,许多中上层阶级出于政治利益的考虑频繁地结婚、离婚,都无形中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不安。为稳定社会基础,基督教借助于上帝“神圣的口吻”来整顿混乱的婚姻秩序,它通过确立婚姻神圣不可解体的原则来对社会随意离婚的混乱现象加以纠正,从而稳定基督教的“神圣秩序”。通过限制血亲婚姻与异教婚姻,基督教一方面打击了当时社会中上层封建贵族为家族利益或政治利益而结婚或离婚的混乱秩序,确保了教会有稳定的经济收益与地位;另一方面也净化了基督徒间的纯洁关系,加强了内部凝聚力。对于姻亲障碍,学者古迪认为这是基督教会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而制定的制度:教会享有信徒的赠予和遗赠,这些赠予和遗赠使教会成为那个时代最大的地主;教会需要财富以便供给俗间担任神职的人、寺院机构、慈善事业的需要,所以教会反对一切在帝国末期社会中旨在保留家庭祖传遗产的做法(同居、寡妇再嫁、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收养)。[16]438由于在上帝面前,信徒人人平等,这种宗教教诲也使得女性在基督教所确立的新婚姻秩序中,地位得到很大提高,几乎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说,“耶稣的降生是妇女历史的转折点”,“无论我们的主另外还做了什么,他都无可估量地提高了妇女的地位。”[17]105

在古代中国,由于儒家思想在传统文化中的核心地位,造成了它所宣扬的“道德至上论”逐渐成为社会传统价值取向的主流,“唯伦理性”也成为传统日常思维模式的总体特征。[18]167该观念认为伦理道德是最有价值的,其他一切价值均以伦理原则来判定。其特点就是将包括人伦关系在内的思维客体道德化,并使整个日常生活领域内活动主体的价值观念充满了浓厚的伦理意识。[19]113这无形中造成了婚姻文化不可避免地带上浓厚的伦理道德特征,并在离婚原因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儒家的“唯伦理性”特征投射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宣扬宗法等级制与“夫为妻纲”、“三从四德”等伦理规范,以约束人们的关系,确保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在家庭关系中,男性成员间的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等)要远远重于夫妻关系,“七出”中,无子便是这种关系的特别表现。因为不能生出儿子,丈夫可将妻子遗弃,这是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的一种表现。为规范夫妻关系,儒家炮制了“三纲五常”和“三从四德”等一套封建道德规范来约束女性。“三纲所派生的三项基本道德是忠、孝、节,这三者的基本要求皆是顺,这便是忠顺、孝顺与柔顺。它不仅使臣、子、妻、卑、幼成为君、父、夫、尊、长的附属品,而且要求他人绝对顺从,并自觉将此视为天理之当然。”[20]73基于此,七出、义绝、呈诉离婚等过错事由均有违孝顺与柔顺,夫妻离婚也就成为必然。孝作为中国古代家庭中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其基本要求是对父母要生养死葬、敬爱顺从,对家庭要延续血脉、传宗接代。因此,无子被视为是最大的不孝;妒与妻杀妾子有碍于夫的传宗接代,也属不孝。至于不顺父母、殴杀夫之长辈亲属,也有违谦恭顺从的孝道,所以,若夫妻离婚当属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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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艳玲

A Contrast of Reason’s for Divorce during Middle Ages in Western Europe and the Same Period in China

CHENKaipeng

Phenomenon ofdivorce in the middle ages in Western Europe alsoexisted in China duringthe same period.The reasons for divorce vary widely.Divorced men and women in ancient China put more emphasis on secular ethical issues,to maintain order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atriarchal family,with men at dominant position.In Western Europe,the reasons are mostly ethical issues and religious issues.They divorce in order to stabilize the Christian theocratic order.But there are relativelyequal male-female relationships.The differences in divorce,in essence,is the refraction ofmarriage problems in twodifferent cultures.

middle ages;Western Europe;China;divorce

10.3969/j.issn.1007-3698.2011.04.013

2011-05-19

C913.68

A

1007-3698(2011)04-0077-05

陈凯鹏,男,陕西宝鸡文理学院历史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古代社会史。7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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