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1-02-19张健
张 健
(常州市教育局 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江苏 常州 213022)
校企合作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
张 健
(常州市教育局 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江苏 常州 213022)
学校教育的发展使职业教育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现代职业教育必须走校企合作办学路子,并基于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从而建立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制度和合作制度,并在财税制度方面给予保证。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本质属性,它既要求职业学校和企业是职业教育办学的两个主体和两个场所,又要求两者之间建立合作机制,而目前自发状态的校企合作缺乏规范要求和可持续发展机制,需从制度建设层面解决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初步讨论。
一、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应基于职业教育的目标定位
学校和企业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任务系统,具有完全不同的目标和属性,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学校具有公益性属性,企业具有盈利性属性。从职业教育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看,自从职业教育从传统学徒制形式从企业分裂出来,成为正规学校教育,既大大地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系统化程度和教育效率,但也使得职业教育与企业愈加分离而存在脱离工作世界的弊端。尽管学校教育的发展使职业教育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职业学校成为职业教育的主导形式,但是职业教育培养企业工作现场技能型人才的根本目标及其特定的培养过程始终涉及到学校和企业。因此,校企合作的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两个当事主体。
显然,职业学校培养人才直接为企业服务,从服务的意义讲,企业就是职业学校的直接用户,职业学校与企业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内在关联性,从而通过两者的合作机制解决职业学校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怎样培养人才的问题,使得职业教育依托正规学校教育和企业参与合作两个方面,产生更优于学徒制或学校型职业教育单方面的效果。实际中,一方面,基于利益需要,为了保证企业获得所需要的人才,企业参与或者承担职业教育成为自身需要,甚至企业直接举办职业教育,将所需技能型人才培养完全由自己来承担;另一方面,为了能培养企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职业学校必然寻求与企业合作,要求企业帮助指导职业学校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这样,职业教育具备了在职业学校和企业两个场所实施的需求前提。
进一步研究可看出,职业学校和企业在技能型人才培养方面各有优势和劣势,从直接对接职业工作岗位需要来看,企业承担职业教育应该更有优势,但是企业举办职业学校不可能包罗所有工作岗位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实行学徒制也不符合我国学生升学的社会传统,大量的中小企业也不具备参与或承担职业教育的能力。而职业学校由于专事人才培养,在规模办学、专业建设、人才的系统培养、德育和素质教育、人才蓄容等方面具有企业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但是在培养对接岗位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才这个关键问题上,却很难做到符合企业需求,因为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教学过程、教师能力、职业情境不可能即时对接企业需求实际,即使不断更新改进,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或不适应。因此,必须通过某种制度设计确保在职业学校和企业两个场所、基于互惠互利校企合作需求,各自发挥自身在职业教育方面的优势,成为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途径和方式的必然选择。
二、校企协调配合的合作机制探讨
如前所述,企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承担职业教育的所有职责,实施职业教育的完整过程。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仍然应该由职业学校承担,但是,反映学校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过程等主要环节以及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经验的积累仍然需要企业给予帮助,校企双方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职责并形成协调配合的合作机制,而且这种协调配合的合作机制在职业学校和企业各自发挥职业教育最大优势方面显得尤其重要。
首先,培养人才的职业岗位不可能由企业设置(尽管企业有实际职业工作岗位),因此,通过职业学校设置专业来对接职业岗位培养人才合乎情理,专业设置成为社会职业岗位(群)在职业学校的反映和人才培养的载体。但是,首要的问题是,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如何才能对接职业岗位要求,这就要求职业学校与企业(不只是一个企业)进行协调配合,通过两者有效的对接互动和协调配合,使得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
其次,教学内容主要应该由职业学校负责确定,职业学校通过课程设置和实施教学来培养学生对接职业岗位需要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但是也存在教学内容是否真正做到了对接企业的技术运用和工作过程的问题,这也要求职业学校与企业进行协调配合。
第三是教学过程的展开涉及到教学场所的安排和教学模式的运用,职业学校可以通过模拟工作现场的学习场所和实施工作任务或项目来开展教学活动,但是如果没有企业的参与帮助,工作现场的建设和工作任务或项目(应该来源于企业)的设计的仿真性或真实性也得不到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职业学校承担了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招生、教育教学等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但是仍然需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过程,要求企业在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实训场地建设、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方面深度参与和加强合作,否则,学校职业教育就不能保证达到企业需要的人才培养要求。
因此,出于校企双方利益需求,校企双方合作基础始终存在,只是由于人才培养在先而人才使用在后,为保证人才培养适应需求,职业学校一方的校企合作显得更加迫切和主动积极,往往是职业学校为主导建立主要由相关企业参加的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咨询指导委员会、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等组织机构,来吸引企业参与职业学校办学,这对促进校企合作的广泛开展,形成校企协调配合的合作机制,产生积极效果。但是,由于没有制度上的保障,校企合作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并不可靠,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校企协调配合的合作机制的实现也大打折扣,要求企业出人出钱参与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活动、实训场地建设等并没有充分依据,需建立基于法律和利益的保障制度,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责才能得到落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才能良性发展。
三、基于法律保障的校企合作制度建设
根本地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性制约矛盾的途径是完善基于校企职责和利益的《职业教育法》,修改《企业法》,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等专门法律,建立校企互惠共赢的合作基础和合作办学的规范要求,完善校企合作的制度机制,建立政府和行业协会分工负责、有效协调的管理体制,填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期存在的体制性制度性缺失。
(一)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目前职业学校基本传承传统普通学校封闭办学的体制,习惯于将办学活动阈于学校内部,反映人才培养类型和规格的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的主要依据是学校现有条件,并未真正基于对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的调研分析,并实现与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体现人才培养根本途径和模式的产学结合和校企合作的主要动力是学校办学需求,往往是学校处于主动,企业处于被动,并且没有体制和制度保障;保证人才培养需要和质量的教师能力建设和专业发展的主要标准是课堂教学要求,基本沿袭学校教育(主要是普通学校)的传统做法,并未突出胜任职业教育要求的专门能力建设;学生就业推荐和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反馈未建立畅通信息渠道。这种传统封闭办学弊端的存在,主要缘于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职业学校办学体制并未与其培养工作现场技能型人才的根本任务相适应,从而产生体制与目标的矛盾制约。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是对涉及职业学校办学的决策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适应现代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制度化改造,具体反映在主动对接产业发展和企业需要的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产教结合和校企合作、教师能力建设和毕业生就业管理以及学校民主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建立体制制度机制上的保证。现代职业学校制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面向市场开放办学机制,而建立市场发展部或校企合作部(类似于企业的市场部或营销部)是从校内管理体制上对接产业企业、促进开放办学的有效保证,这样,校企合作工作就可依托于职能机构处于常态化开展状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管理企业的行业主管局撤销,现代企业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企业作为独立经济实体实行政企分开,明晰产权,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实现从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型,从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改制,过去应该属于政府职能和社会事业的事业性事务正式从企业剥离出来,企业不再举办主要服务本企业职工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社会事业。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转型改制,对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职业教育制度设计上也产生重大缺陷,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改制后企业的职业教育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确认。表现在:(1)改制前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中小学、幼儿园一起从企业剥离,成为既不属于公共事业,也不属于企业所有,办学体制不明,失去发展方向的非公非民、非事非企办学机构,基本处于自生自灭状态;(2)企业与地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的联合办学机制从此从职能上中断,企业不再承担责任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基本满足于直接从职业学校和劳动力市场获取所需人才。这种结果导致了企业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处于被动或消极状态,而未把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作为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一项必需内容,作为企业自身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支撑。因此,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明确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和人才培养过程的有效机制,实现企业职业教育职责回归,势在必行,十分迫切。企业可通过建立职业训练委员会,实施对企业职业教育的规划和管理,建立与职业学校、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等的沟通协调渠道。
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另一个缺陷是政府行业管理机构撤销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行业协会未能真正发展起来并形成承担行业自我管理的职能。职业学校和企业既是两个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实施场所,又分别是企业工作现场技能型人才的提供方和需求方,职业学校与产业和企业对接,但不可能校企一一对应,多所职业学校与多个企业实际上是交叉对应的,校企双方可以在体现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培养要求的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等方面对接协调,但是在产业发展趋势、人才需求动向等反应产业宏观发展变化的情况方面,企业个体并无直接优势。这时,行业协会可发挥其统筹、规划和预测职能,为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统筹管理和指导行业内企业职业教育行为,关键是法律必须赋予行业协会相应职能,明确行业协会建立由教育部门、经济部门、相关企业和职业学校代表参加的职业教育委员会,承担行业内企业职业教育促进和管理工作,协调教育部门、经济部门、相关企业和职业学校等各方关系。
(二)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制度和合作制度
政府主导和统筹职业教育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举办职业学校,另一方面则鼓励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进校企合作。由于企业规模、能力和需求差异很大,促进和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可区分大型集团企业、中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等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实现职业教育两个主体、两个场所和校企合作的要求。(1)对于大型集团企业,由于其实力强、需求大,可鼓励其独立举办职业技术学院和职业学校,收回已经剥离、处于非公非民的技工学校,建设富有企业自身产业和技术优势特色的实训场所,主要为本企业集团培养所需工作现场技能型人才,也可服务社会需求。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应与企业实现一体化,是企业集团直属单位,教师就是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完全合一,没有区分,避免类比政府举办职业学校而带来教师事业身份难题。(2)对于中型企业,可鼓励其校企合作,校企共同在企业建立职业学校分校,成为“厂中校”,专业设置基于本企业实际需求,学生身份为职业学校在籍学生,技能训练主要在分校进行,由企业负责分校教育教学活动和企业职工培训,教师由企业配备,毕业生由企业优先录用。(3)对广大中小企业,则鼓励其兴办体现先进技术或优势特色产业、设备与企业生产同步的企业实习车间,实习车间建在企业内,也可建在职业学校内,成为“校中厂”,承担企业少量生产任务,专门接纳职业学校学生正式顶岗前的生产性实习或工学结合活动和承担企业职工培训任务,配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教学能力的技师作为带教师傅,职业学校与企业签订学生实习协议,联合制定学生实习计划,毕业生由企业优先录用,从而真正实现学生顶岗生产性实习的效果。(4)对更多企业,由于自身举办职业教育并不能完全满足自身人才需要,或者在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方面的能力限制,则鼓励其与职业学校实行订单式合作教育,法定部门制定订单式培养规范或标准,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提供实习场地和兼职教师,招生专业和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让职业学校、合作企业和学生共同选择,三方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既保证企业优先获得符合企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又能让学生选到自己中意的企业。这样,形成校企双方共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机制,渗入现代学徒制成分,学生具备企业准学徒的含义,实践和理论教学有效协调配合,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就有机制保障。同时,订单式合作教育也避免了企业直接招工再由职业学校培养给学生家长带来的感受上的不适应,维持我国学生升学教育的社会文化传统,因此,订单式合作教育是一种比较现实可行的校企合作的形式。
(三)制定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财税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制度和合作制度必须有相应的财税制度配合,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机制性保证。国家层面可制定公共财政政策和企业税收政策,突破现有制度框架,建立鼓励支持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财税政策。首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费用列入企业成本。一是行业协会运行经费一部分可来自于企业缴纳会费,会费应列入企业成本。二是企业举办职业技术学院和职业学校以及企业实习车间、“厂中校”“校中厂”、开展订单式合作教育、接纳职业学校教师顶岗实习等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其次,完善职业教育公共经费投入结构。一是行业协会运行经费可由政府拨款补贴。二是对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类比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给予公共财政经费奖励和补贴,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使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降低职业学校实训场所建设经费投入的风险,实现财政经费对企业职业教育的“转移支付”,增强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能力,这也是政府主导职业教育的表现形式。第三,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表彰制度。对职业教育成效显著的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政府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通过制度设计、法律完善和机制健全,大力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一个根本变化,形成企业广泛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欣欣向荣的局面,建立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形态。
On the Mechanism Establishment about the Enterprise Co-operation for 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
Zhang Jian
(Division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Changzhou Education Bureau, Changzhou 213022,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school education has make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enter a brand new developing stage,the 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 shall be run in the way of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which shall be based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modern vocational school system and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so as to build the school running and co-operation system for the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and offer support in financial and taxation systems.
vocational education;school and enterprise co-operation;mechanism establishment
G710
A
1674-7747(2011)07-0011-04
张健,男,处长,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研究和管理。
[责任编辑 曹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