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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事件:特征、分类及基本性质*

2011-02-18郝继明刘桂兰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网民

郝继明 刘桂兰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江苏 南京 210001)

网络公共事件:特征、分类及基本性质*

郝继明 刘桂兰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江苏 南京 210001)

网络公共事件的频发对我国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如何认识和应对网络公共事件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关注的重大课题。把握网络公共事件的特征,厘清网络公共事件的性质,是应对、处置和治理网络公共事件的前提和基础。

网络公共事件;特征;分类;基本性质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网络关注事件,深刻印证了麦克卢汉“媒介即信息”的思想,它让人们实现跨越时空的交流与互动成为可能,打破了传统社会结构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群体传播以及大众传播的边界。更为重要的是,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社会转型中的某些社会问题与矛盾更容易引起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互动,从而快速形成网络公共事件。网络公共事件又容易使社会问题和矛盾在网络中出现吉登斯所说的“脱域”现象,即它们经常脱离具体的人和事本身,而更多以问题、议题为导向,在打破空间和时间的过程中不断重塑社会关系。

所谓网络公共事件,是指围绕现实中的某个社会事件产生,而在网络空间引起网民广泛讨论并进而形成强大网络舆论,影响党和政府决策或造成重大现实影响的公共事件,如“躲猫猫”事件、天价烟局长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等。胡锦涛同志指出:“能否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互联网,能否真正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所以,把握网络公共事件的特征,厘清网络公共事件的性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公共事件频发的时代已经到来

从1997年“三网”互联互通算起,我国网络的发展也就13年的历史。从1997年到2002年,是我国网络公共事件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由于网民数量有限,人们对网络新闻的关注度不高,一般新闻发展为网络公共事件的几率较小。从2003年到2006年,是我国网络公共事件的起步阶段,如2003年的“非典”事件、孙志刚事件;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6年的河南“白宫”事件等。这一阶段的网络公共事件数量开始增多,网民参与的积极性开始增强,但也大多说说就罢。但从2007年开始,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和网络本身的快速发展,网民通过网络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不断高涨。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直接上网和网民交流;2010年9月,在深圳特区建区30周年时,胡锦涛同志参观腾讯公司,并获赠qq号;温家宝总理连续几年在人代会召开前都与网友在线交流,征求他们对国家工作的的意见和建议。两位领导人的行动更是激发了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莫大热情。所以,这一时期的网络公共事件开始显现出大规模爆发的特征,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2007和2008年,网络公共事件基本上是每月1-2起,而2009和2010年,每月的网络公共事件达到了13-17起。不仅如此,很多网络公共事件已经从虚拟走向了现实,网民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如逯军事件、内蒙女检察长豪车风波事件、马鞍山局长打人事件等都是以当事人的受处理才趋于平息。

二、网络公共事件的特征

(一)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广泛性

在网络公共事件出现的头几年里,参与主体主要是年轻人,呈现单一性特点。而在近几年,事件的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参与主体的构成已经从青年人向复转军人、大学生、出租车司机、股民、教师、工人等群体扩展。如2009年多个城市发生的出租车罢运事件、多个社会阶层参与其中的厦门“PX”事件。因为网络参与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特别是网络言论没有门槛的限制,也没有长短和好坏的限制,网民只要愿意就能参与。这种独特优势保证了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在“华南虎照”事件中,参与者虽然多数是匿名的,但我们可以从帖子的内容和形式上判断出他们的现实身份也是多种多样的。

(二)言论发表的匿名性、自由性

“互联网上普遍存在的电子邮件服务(E-mail),电子公告栏(BBS),在线聊天(Chat on line)和网络博客(Blog)等都支持用户以匿名的方式参与其中,这就使得公众可以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参加各种公共讨论,并可以通过自己的言论来改变自己在网络社区不同的地位和不同层面上的公共决策,实施改变现实生活中不合理的政策和法律。”[1]在匿名的情况下,“完全没有人知道你是谁,没有人知晓你的种族和性别。这种肤色盲和性别盲对很多人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大受欢迎。”[2]匿名的好处是发表言论无拘无束,充分自由。但“由此而产生责任分散的心理,同时,匿名状态也会使人对群体规范的遵从性降低,这两个因素都会降低社会规范对人的约束力,极度容易发生大规模的网络集群的集合行为。”[3]

(三)传播方式的便捷性、快速性

网民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只需点一下鼠标;一篇网络稿件被另一家网站选用只需点三下鼠标。国内外门户网站都有24小时即时扫描搜索的软件,一有吸引眼球的新闻便即刻转载。所以,一则消息一分钟后就可被转载,再过一分钟就可能在社区引起讨论,再过几分钟就可能在网上被传得铺天盖地。随着3G时代的到来,手机上网更加便捷、快速。以前的一呼百应变成了一呼百万应。如“温州赴美考察团”事件的相关网页就有8万多个,“天价烟局长”、“官太太团出国”网上点击数都在百万以上。

(四)事件主题的现实性、多样性

这几年,网络公共事件基本都是由现实性的事件所引发,而且主题多样。以2009年的诸多网络公共事件为例,“躲猫猫”反映的是牢头狱霸以及司法部门的不作为;河南灵宝跨省抓捕反映的是政府部门的乱作为;杭州飙车案反映的是贫富差距;邓玉娇案反映了腐败;“80后”市长讨论的是诚信;“钓鱼执法”讨论的是执法合法性问题等等。话题多样,但都是现实中的热点话题。而且网民已经不满足于仅在虚拟空间里发表讨论,更希望将自己的力量转化为现实的力量,达到影响政府决策和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目的。在“躲猫猫”事件中,从虚拟网络中走出来的网民组成网民调查组,与云南省委宣传部门配合,专事调查事件真相。

(五)参与形式的组织性、“合法”性

以往的网络公共事件,虽然参与的网民人数比较多,但目标指向一般不是十分明确,所以组织化程度不高,持续力不足,社会影响不大。但近几年这种情形有了明显变化,网络公共事件出现了严密的组织性特征。常常有核心分子和活跃分子在网络里串联、鼓动、策划甚至操纵。行动目标指向性强,统一度高。如2005年4月16日上海涉日大游行中,组织者事先制作了条幅、标语牌,策划了统一的游行口号、行动宗旨、路线,甚至还安排专人喊口号,专人引导路线。另外,这几年的网络公共事件还表现在形式的日益“合法”性上。部分参与组织的网民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很多组织者是法律专业出生;有的网民对公安等部门的办事程序很清楚,活动越来越多地以规避法律制裁的“合法”形式来进行。如厦门PX事件中,组织者以市民“散步”的形式在市府广场聚会,此后这种形式被其他一些网络公共事件的组织者借鉴或者模仿。

(六)群体态度的从众性、极化性

网络传播是一种群体性信息交互,在这一过程中,个体的意识和行为容易受到群体的影响,表现出极强的从众性。而从众的特征表现为“有意识的人格已经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据主导地位,情绪和观念的感染、暗示的影响使集群心理朝某一方向发展,并具有将暗示的观念立即转变为行动的倾向。”[4]所以,网络公共事件又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所谓群体极化现象(Group Polarization Phenomenon),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5]一些网络暴力事件如“史上最毒后妈”、“杀狗事件”、“虐兔事件”就是源于这一群体极化的心理基础。

(七)负面质疑的习惯性、感情性

习惯性质疑,是网络传播中一种特有的现象。作为社会情绪的“集装箱”,很多网民在对待网络事件时具有强烈的情绪化选择。相关统计资料显示,62%的中国网民更愿意分享负面评论,而全世界的比例只有41%。所以,一些反映社会丑恶现象的信息,不论真假,往往在网民中被无限放大;而一些党委、政府的正面信息,却很容易被打上问号。于是很多网民的参与就会有很强的个人感情性,轻易将复杂的社会矛盾简化为壁垒分明的社会对立,将对于弱者的同情和对弱肉强食的义愤引申为仇富、仇官等情绪化的社会思潮。如宝马车撞人事件、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事件等。

(八)网内网外的互动性、复杂性

传统的媒体只是一种单向的交流,而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交流是一种双向互动的交流,网民不仅是网络信息资源的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资源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当某一重大事件发生后,网民的评论会非常及时,然后是讨论,甚至形成针锋相对的局面,如“华南虎”事件。互动性的第二个表现是官民之间的互动,2008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乃至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都在线与网民交流互动,听取意见和建议。互动性还表现在网内与网外的结合上。如重庆、三亚等地发生的出租车司机罢运,先是出租车司机小规模抗议,同时一些人把相关情况发到网上引起更多人关注,随后形成了两个更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即现实社会的全城出租车司机罢运与网上以出租车司机为主要话题的群体讨论。这两个事件互相感染,又增加了事件处置的复杂性。

(九)事件发展的开放性、多变性

网络的开放性可以进行这样的信息服务,这些信息可以来自各种类型的提供者,可以给各种类型的用户使用,可以经过各种类型的网络服务机构,而且这种连接是没有障碍的。所以,网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开放性直接决定了网络公共事件的开放性。事件的信息可以在网络间随意传播,网民可以在任何空间、任何时间进行参与。而这无疑增加了事件发展的多变性。也就是说,在事件发展的不同进程中会产生不同的焦点和不同的结果,网络对每一个焦点和结果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河南跨省抓捕事件中,王帅的第一篇帖文“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发出的一天之内,网民的意见焦点是当地政府抗旱不力;12天后,出现了当地政府违法征地的第二个焦点;到“致河南省委书记的一封信”帖文发表后,又出现了第三个焦点——警方滥用执法权、行政乱作为。

(十)事件影响的认同性、广泛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61.8%的被调查者对重大新闻的了解一般都首先从互联网上看到,76.9%的表示上网以后,比以前更加关注社会事件,41.9%的承认互联网是他发表意见的主要渠道。这说明,多数网民对网络公共事件的影响认同度较高。不仅如此,网络事件所表现出来的民意也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日益影响着政府的决策和思考。“孙志刚”事件使实行了几十年的收容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更加人性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事件直接推动了国家的立法进程。“乙肝”歧视事件也使国家突破性地禁止在用人招工中对乙肝项目的检查。这些都说明网络公共事件影响的广泛性。

三、网络公共事件的分类

(一)以网民的行为模式为标准

一是“回应型”的观点表达行为。主要以跟帖、评论为主要形式,这在网络公共事件中最为常见也最为普遍。严格说来,网民个人观点的表达并不足以成为事件,但是回应时间上的连续性和针对客体的一致性,使得单一网民的单独行为在一种并不紧密的聚合下成为了一种群体行为。

二是“主动型”的信息收集行为。主要是积极主动地对事件中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清楚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探究,包括运用搜索引擎对网络上已有信息的收集和以人肉搜索和破解密码账号为代表的对他人隐私的曝光。如“周久耕”事件、“最美清洁工”等。

三是“外显型”的网络外行为。主要是表现为网络外的实际行动。如对事件当事人及其家人、单位以电话、去访等形式的实际打搅和有组织的集体围堵抵制行动,如抵制“家乐福”、抵制日货等。

(二)以事件的起因为标准

一是外交和国际重大事件,如反对日本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网络签名事件、奥运圣火传递过程中的声讨破坏行为、谴责钓鱼岛中国船长被扣事件等。

二是对各种管理制度的反思,如“孙志刚”事件、“躲猫猫”事件、北京小贩打死城管事件等。

三是医疗卫生问题,如哈尔滨550万天价医药费事件、“茶水门”事件、蜱虫门等。

四是教育公平问题,如重庆高考状元民族造假事件、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连夜排队上幼儿园事件等。

五是住房、食品等民生事件,如重庆钉子户事件、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楼脆脆、楼歪歪事件、龙虾门事件等。

六是文化和道德事件,如于丹现象的讨论、超级女声的争论、贾君鹏事件、杨丽娟事件、虐猫虐狗事件等。

七是打击犯罪事件,如杭州飙车事件、南京6·30酒驾事件、杨佳袭警事件等。

八是官员腐败事件,如邓玉娇事件、足球反腐事件、公款出国旅游事件等。

九是权力滥用事件,如跨省抓捕作家、“王帅”帖案等。

十是学术打假事件,如“80后市长”抄袭事件、方舟子被袭事件等。

(三)以网民的参与立场为标准

一是赞扬性事件。对于那些爱岗敬业、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人和事,网民从不吝惜自己的赞誉。比如“最美乡村女教师”、“最美清洁女工”、“最美护士”、“最美支教大学生”、“最美村书记”等,这些本属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人,却因为一些感动他人的细节,成为网民追捧的偶像,形成网络正面公共事件。

二是批判性事件。对于贪污腐败、滥用权力、奢侈浪费、背叛婚姻、不爱国、不敬业、不诚信、不尊老爱幼、不保护环境、不热爱小动物等,网民都极尽批判之能事。如“温州赴美考察团”事件、张家港官太太团事件、范跑跑事件、日记腐败门事件等。

三是救助性事件。这类事件中,网民表现出来的并不是简单的价值评判,而是切切实实的声援与救助以及对弱者的积极关心与响应。如大地震中的救助、南方大雪灾中的救助、对重大患病者的跨省乃至跨国救助等。

四、网络公共事件的性质

(一)从政治层面来看,网络公共事件是部分网民弥补自己政治参与权不足的一种集中爆发的表现

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6]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缺乏广泛的人民代表性,愈来愈政治精英化和知识精英化,愈来愈非大众化、非工农化。[7]”也就是说,普通人想通过这一渠道参与政治的机会很小。而各级党委、政府开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领导座谈会等渠道也由于缺乏制度和法律约束,容易造成一头热、一头冷;短期热、长期冷;部分地方热、多数地方冷的局面,不能持久化、规范化。正好网络的匿名性、自由性可以很大程度的弥补这些人政治参与权的不足。所以,很多网络公共事件的爆发,实际上是网民对自己传统政治参与权不足的一种集中爆发的表现。

(二)从经济层面来看,网络公共事件是部分群众对贫富差距和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一种表示不满的表现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进入了国际上公认的敏感发展阶段,处于一种“黄金发展”与“矛盾凸显”并存的时期。总体上说,我国社会是和谐的。但由于我们过去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以至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比如贫富差距明显的问题,国家统计局2008年的数据表明:我国41.5万富人拥有的财富为2116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4.82万亿元,相当于全国G DP的60%,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2.895倍。而我国最下层的20%人口所拥有的财富只占G DP的3%。即便在城市,城市居民最低收入五分之一的人口收入总和也只有最高收入五分之一人口的4.6%。[8]再比如教育医疗资源的不均衡配置问题。从教育资源分配来看,我国中央教育经费拨款的92%用在了占人口不到30%的城市。多年来,我国农村学生的生均经费只占城市学生的四分之一,生均固定资产总值和生均专用设备仅为城市的三分之一和六分之一。从受教育程度来看,2003年我国15岁以上人口中仍有文盲8323.6万人,其中75%分布在农村,农村文盲人口是城市的3倍。城市、县镇、农村三者相比较,大专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人口比例是20:9:1,受高中教育的人口比例是4:3:1,受小学教育的人口比例为0.37:0.55:1;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而城市已达10.2年;具有科学文化素养的农村居民比例只有0.4%,而城市达到3.1%。在公共卫生和健康医疗方面,我国70%的农村人口享有的资源不到全国总量的30%,医疗保险覆盖率也只有9.58%,而城市则达到42.09%。[9]这些矛盾和问题遇到一个导火索就容易演化为网络公共事件。

(三)从文化层面来看,网络公共事件是部分群众文化心理受困的一种宣泄的无助表现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期,同时伴随着西方工业文明业已高度发达甚至出现某种弊端和危机,并开始向后工业文明过渡的复杂的人类文化和历史背景。这使原本以历史的形态依次更替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后工业文明在置身于开放的世界体系的我国社会,转化为共时的存在形态。就整个社会而言,我们国家既存在着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平等、自由、公正、竞争、效率、开放、改革等现代形态的价值观念,也存在着诸如身份、等级、特权、懒惰、散漫、封闭、保守等传统社会形态的价值观念。时间一长,必然导致一些群众的文化心理极其困惑并着重表现为无助、不满、愤慨、暴怒等反程序、反规则的情绪。表现在网络里,就是很多人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如2009年最大的网络公共事件“贾君鹏事件”,反映是就是很多网民文化心理的困乏。

(四)从系统角度来看,网络公共事件的凸显有一定的必然性

恩格斯指出:“偶然的东西正因为是偶然的,所以有某种根据,而且正因为是偶然的,所以也就没有根据;偶然的东西是必然的,必然性自己规定自己的偶然性。而另一方面,这种偶然性又宁可说是绝对的必然性。被断定为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10]单个的网络公共事件,它的缘由可能只是一个偶然的因素,但从社会深层变革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当下的网络公共事件凸显就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因为“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于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11]在未来的若干年内,由于贫富、阶层、城乡、地区等结构性差异继续严重存在,以此为主要根源的网络公共事件仍然会经常发生,表现出常见和常态的特征。

(五)从分类管理的角度来看,网络公共事件也属于突发事件

网络公共事件往往由于某种外部偶然因素的直接刺激,在很短的时间内,大量的网民集聚起来,甚至走出网络回归现实,使有关部门出乎意料乃至猝不及防。有专家把这一特性分为有先兆的突发和无先兆的突发。特别是无先兆的突发,有关方面尚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在某种特定条件的“催化”下,一下子爆发出来,突发性更加明显。还有一些网络事件,不排除筹划者或组织者,在行动之前予以保密,选择时机和场所突然行动。所以,网络公共事件属于突发事件。200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网络公共事件显然可以归入社会安全事件这一类。另外,这几年的网络公共事件还呈现出激烈化、多元化和扩散化的特征。从危机管理层面来认识,网络公共事件也具有明显的危机属性。因为突发事件在它自身范围内、相关人群中按步骤处理,并不会导致危机的爆发。但是当突发事件被网络以一定规模连续传播时,危机便已降临。所以,网络公共事件也属于公共危机的一种。

(六)从后果层面来看,网络公共事件的积极与消极作用并存

网络公共事件的增多,对政府和社会来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可能表明某地社会矛盾的表达渠道不畅通,矛盾的解决机制不健全;它可能表明社会上对党和政府不满的群众在增加,执政党的民意基础可能在流失;它可能表明政府化解冲突、调解矛盾的能力不强或者对存在的隐患不敏感;它还可能对社会的正常秩序产生严重破坏,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它也可能造成非理性的情绪在不同的群体间传递,引发强烈的社会动荡,甚至动摇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持续威胁。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指出:“广大人民对政府、执政党的信任度、支持度有所下降,继而导致核心的价值理念被摧毁,易产生政治合法性危机和精神危机。”[12]所以,我们一定要高度正视网络公共事件凸显带来的负面影响。

然而,网络公共事件的发生,却如双刃剑一样,也具有很好的正功能。比如,它可以告诉我们社会在某些方面已经出现了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明了下一步的改革应该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那样:“我们必须学会全面地看问题,不但要看到事物的正面,也要看到它的反面。在一定的条件下,坏的东西可以引出好的结果,好的东西也可以引出坏的结果。”而且“这种事件发生以后,又可以促使我们接受教训,克服官僚主义,教育干部和群众。从这一点上说来,坏事也可以转变为好事。”[13]

[1]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303.

[2]Tim Jordan.Cyberpower.The Culture and Politics of Cyberspace and the Internet[M].London&New Y ork,Routledge,1999.66.

[3]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23.

[4]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62.

[5]凯斯·桑坦斯.网络共和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7.

[6]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5.

[7]王燕飞.“十一五”期间缓解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问题的基本思路、近期目标及对策思考[J].昆明社会科学,2007,(1)

[8]丁武.转型时期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分析[J].体制改革,2009,(9).

[9]李永宁.我国农村人力资本形成困境中的政府行为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9,(11).

[10]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557.

[11]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40.

[12]陆学艺等.中国社会形势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15.

[13]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37.

(责任编辑:陈 华)

D631.43

A

1672-1071(2011)02-0064-05

本文为2010年江苏省党校系统调研课题的相关成果(XT1036)。

2010-12-04

郝继明(1969-),男,安徽望江人,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刘桂兰,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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